A.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哪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2〕38号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共16条。
B. 投入产出法怎样测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单耗的测算方法及步骤
针对上述特点,白酒生产企业采用单户报批的方式。企业按以下原理及方法测算农产品单耗:
(一)测算原理及方法
按照投入产出法,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于企业生产白酒品种繁多,调整频繁,且每种酒所耗用基酒中的自制基酒、外购基酒、酒精占比经常变化,同一种白酒不同批次耗用基酒中的自制基酒也存在差异。如果以当期实际销售白酒数量测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则农产品单耗在不同期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同一企业生产同一香型和酒精度的自制基酒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趋于稳定,因此按照如下方法测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以自制基酒的农产品耗用数量进行测定,由于同一企业可能存在生产不同酒精度的基酒,为了简便计算统一标准,一律按生产基准度基酒(65°为基准度)的农产品耗用数量测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测算步骤及公式 1、以2011年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作为农产品单耗测算的基础数据; 2、将2011年度企业会计账簿记载自制半成品不同酒精度的基酒本期入库数量,根据白酒行业标准折算为基准度基酒的数量(折算系数表详见附件一); 基准度基酒本期入库数量=∑(当期账簿记载入库自制半成品基酒数量×折算率) 3、依据会计账簿记载的农产品实际投料数量和折算为基准度基酒的入库数量,计算每吨基准度基酒耗用的各类农产品的单耗数量,即为需要测定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基准度基酒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生产耗用农产品数量÷本期入库基准度基酒数量 农产品单耗数量=基准度基酒单位耗用农产品数量 4、填写《白酒生产企业农产品单耗测算表》(见附件二),报税务机关核准。
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价税分离,与实耗相关)
依据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③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下列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买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D. 农产品核定扣除如何申报
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出台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政策?
答:近些年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时有发生,使得目前的初级农产品抵扣政策处于两难境地,为了扶持农业发展,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必须坚持,而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虚开大案,使其成为了“税制之痛”;另一方面,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得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再者,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很多纳税人认为如此“高征低扣”很不合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将农产品凭票定率扣除办法改为核定扣除办法,这样既可以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消除企业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又改变原来凭票定率扣除的种种弊端,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鼓励相关企业规范财务核算,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问:为什么只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有关专家表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是降低改革成本的最有效办法,将部分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也不例外。由于改定率扣除为核定扣除涉及众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一旦出现问题,将有可能造成税款流失、市场秩序混乱和纳税人税负不公等问题,因此,必须选择部分纳税人和部分产品先行先试。相对而言,本次纳入改革试点的企业,都是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和生产成本较为透明的企业,体现了“先易后难”的原则。待总结试点经验、教训之后,时机成熟时再逐步扩展到所有相关纳税人,这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办法。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38号文件,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指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上述试点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购进的农产品以外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辅助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仍然按照现行办法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扣税。38号文件同时规定,试点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8号文件规定,核定扣除办法试点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原料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列示的初级农业产品。其中,植物类有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及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动物类有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及其他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和昆虫类动物。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方法有哪些?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列入试点的货物,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三种方法核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负较为均衡。在核定进项税额时,扣除率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7%,则扣除率亦为17%;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为13%,则扣除率亦为13%。
问: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那种方法?
答:我省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问: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有哪些优势?
答:用投入产出法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势是计算简单。由于货物的销售数量是客户实际购买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也能确定,唯一不确定的是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为防止人为地改变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偏离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过多,会有出现两种可能,一是可能存在避税行为,税务机关会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二是企业的生产工艺的确过于落后,需要升级换代和改进管理方式。
问: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用那种方法计算核定扣除?
答:试点范围内的新办企业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可适用参照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企业需要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来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次年再申请核定当期(含上年)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因此,相关企业第一年采用的是参照法,经过第二年的追溯调整,最终适用投入产出法。
问:试点企业非自产产品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的核定,主要有以下二种方法:
1.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问: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单耗数量的扣除标准如何核定?
答:在用投入产出法核定进项税额时,需要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在具体操作中,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2.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3.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特定)。
问:试点企业申请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如何?
答: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试点纳税人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3.公告。省级税务机关将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确定企业特定扣除标准后再下发主管税务机关公告实施,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该试点纳税人。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4.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问:试点企业的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答:试点纳税人由凭票扣除转为核定扣除时,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若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其计算公式为: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
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金额×单耗扣除标准
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包括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及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类科目(例如材料采购、库存商品),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问:某乳品企业购入部分奶粉生产的酸奶,其进项税额能直接抵扣吗?
答:一般情况下,乳品企业在原奶不足或价格上涨时,需购入奶粉替代原奶生产乳制品,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发〔2012〕102号)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同时投入农产品(初级)和半成品(如基酒、奶粉)生产某一产成品且投入比例不固定的,试点纳税人购入半成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暂不予直接抵扣,对其在销售货物时一并按单耗和销售数量(含半成品生产货物的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乳品企业购入的奶粉,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进项税额也不能直接抵扣,待酸奶销售时一并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计算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并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转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例如,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若该企业未采取核定扣除办法,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原乳 870万元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会计处理改为:
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假设2012年12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 50万元
或 贷:产成品—乳制品 50万元
E. 产品单耗给了个1.6怎么计算进项税呢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也就是说,如果你当月销售了A的农产品数量,那么你最多可以抵扣采购A*1.6的农产品数量对应的进项税额
你根据,结合单价金额去推算
F. 如何理解财税38号文件规定
这得根据其中的具体哪一条来解读和理解。
给你一个参考: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2012财税38号文件)个人理解
1、(2012财税38号文件)知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本办法的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3、购产农产品时成本处理:
购进时无论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还是收购凭证,所有支付的价款(价+税),先全部计入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中,借:原材料成本 贷:银行存款;今后(期末)等实耗扣缴有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后,再把这部分的进项税计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去调减成本。
4、核定办法: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追答
A、投入成本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扣除率不是购买农产品时的征收率(13%),而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的税率,比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牛奶,加工成酸奶税率是17%,这边的扣除率就是17%,如果做成袋装奶税率是13%,这边的扣除率就是13%。
B、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当期允许抵扣宵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这边的扣除率与投入成本法一致。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C、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5、试点纳税人既有购进农产品用于销售货物、生产货物以及用于生产经营,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6、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
来源于网络
G. 财税2013 57号文件中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核定的单耗数量是多少
财税[2013]57号 文件只是发文要求各地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没有确定全国范围内某个行业的核定扣除标准,如需了解相关信息,请咨询当地省级国税局或12366。
附财税[2013]57号 文件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2013.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H. 核定扣除是什么意思
经过准确计算后允许抵扣税额款项等。
例如:有一个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如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
2、成本法:
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
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税务总局公布的除外),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税务机关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成立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十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四、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二)《部分货物生产经营情况表》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I.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五、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J. 农产品单耗数量什么意思
这样说,当你生产出棉纱100单位时,产品耗用皮棉就是35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