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如何管理产品质量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人们每天消费的食物,有相当大的部分是直接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为了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升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已出台。现将一些发达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模式作一介绍。
多样性立法,互相配合且各有侧重,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具有层级性和多样性,除了由议会通过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外,大量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式作出。同一层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分别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不同方面,互相配合且各有侧重,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目前这些立法大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一些综合性法律中通过对食品、农业投入品、包装和标签的调整,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调整,这些法律如英国的《1990年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加拿大的《食品和药品法》等;另一种是在单一性法律中专门就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的某一种类或某一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作出规定,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加拿大的《有害物控制产品法》、《饲料法》、《肥料法》、《种子法》、《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肉类监督法》、《渔业监督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上述不同层级、不同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立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执法手段。
管理模式虽然不同,都均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
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食品从农产品的生产到最终用于消费是一个有机、连续的过程,对其管理也不能人为地割裂,故均强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性管理。这种全程性管理不仅强调要从农业投入品开始,对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并且体现在尽可能地减少管理机关的数量,由尽可能少的机关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性管理。总的来看,各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主要由农业部门来负责。采取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来分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部门,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带来了职能冲突和效率低下等问题。因此,1997年3月,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加拿大食品监督署法》,决定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监督署(类似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或者部属事业单位),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德国于2001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卫生部门)依法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如联邦消费者保护部下设七个部门,其中第三个部门即食品安全兽医科学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食品和动物性食品的安全检测及监督管理。重点是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动物保护;突发重大疫病的紧急控制和扑灭;研究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划、计划及规定和办法,并依法组织实施。16个州政府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受欧盟及联邦消费者保护部管理,既要贯彻执行欧盟及联邦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完成统一下达的检测任务,又要根据欧盟及联邦有关法律制定本州食品安全、动物保护及传染病防治规划、制度和办法,依法组织做好辖区内的各项工作。目前,在德国自上而下已形成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网络,食品安全检测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第二种模式是成立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这一模式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在英国,依据《1990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中央原来属于农业渔业及食品部(MAFF),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FoodStandardsA鄄gency)。该局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一是政策制定,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二是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三是检查,即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监测;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在英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499个地方政府承担。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原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2月英国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改为现名)在新的体制下仍然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并在上述领域中作为执法机关;交易标准、园艺标准和酒类标准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执法工作也由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
第三种模式是多个部门共同负责。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部(USDA)、卫生和公共事业部(HHS)及环境保护署(EPA)等3个部门。农业部主要负责肉类、家禽及相关产品和蛋类加工产品的监管;卫生和公共事业部负责其他食品、瓶装水、酒精含量低于7%的葡萄酒饮料的监管;环境保护署则主要监管饮用水和杀虫剂。此外,美国商业部、财政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在美国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模式下,农业部的管理环节涵盖了其管理的农产品(肉、禽、蛋)的生产、加工、销售乃至进口环节,如为生产、加工厂商制定生产标准并进行检查、采样分析,要求生产厂商召回不安全的产品,对向美国出口肉类和家禽产品的出口厂商进行检查等。由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多个部门负责,因而其特别强调团队管理的方法,强调各机构间的协调和配合。1998年,美国先后成立了“食品传染疾病发生反应协调组”和“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各食品安全机构之间的协调与联络。
实施标准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英美等国认为,食品安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居于食物链中的其他人(包括消费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这种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对监管手段的规定。就目前掌握的立法情况看,西方主要国家在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主要有以下手段:
1.制定完善的标准,并强制执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的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2.建立健全检验检测体系。英美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长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如《加拿大农产品法》第14条更是明确规定农业部长可以认可有关实验室承担检验、分级、试验等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还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农产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4.及时向公众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西方国家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也不例外。如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监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上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
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并建立了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5.组织、支持和鼓励食品安全方面的科研和合作。当前的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通过强大的科研力量、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食物链中种植者、饲养者、加工者、销售者直至消费者间的充分合作来解决。政府在这些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可以发挥主导作用。加拿大食品监督署就拥有22个实验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科学咨询、发展新技术、提供检测服务和进行研究。
此外,西方主要国家还十分注意发挥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及其联合组织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作用。如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和检查局(FSIS)就与生产者和其他人合作,制定并执行在动物饲养和运输中可采取的自愿性食品安全措施,以降低肉类和禽类产品遭受有害污染的风险。如荷兰的范德利集团以生产牛肉着称,该集团以“公司加农户”的方式来进行牛肉加工。农户所饲养的肉牛全由该公司统一提供、统一回收,每头牛都建有专门的档案,记录其饲养情况。在饲养期内,公司还要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对饲养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在加工屠宰以至销售环节,每块牛肉也都有档案。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的自律机制减轻了政府的监管压力,便利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⑵ 新食品安全法史上最严都严在哪儿
食品生产者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药监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4月24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法自2009年实施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民生立法的重要修改,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
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同时,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
明确六种需要评估情形
现行食品安全法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食品安全角势总体向好,但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严峻,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苏丹红、地沟油再到“掺假羊肉”“毒生姜”等事件的接连发生,“舌尖上的安全”一再失守,加重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
为提早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新食品安全法专设一章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明确规定了六种需要评估的情形: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那么,什么样的食品才是安全的?有没有相应的标准进行衡量呢?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又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呢?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如何进行监管,一直以来是困扰食品安全的难题,因为食品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多个环节,而这些环节又是由不同的部门在监管,形成了“九龙治水”的局面。
为此,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并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的业态,还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过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用农产品是食品安全的源头,所以,农药的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农药管理方面,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管,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这样一个严厉的处罚手段。
据了解,其实早在2000年出台的《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中,就要求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2003年,南京市政府更是列出了42种高毒、高残留农药“黑名单”,在南京全部禁止销售和使用。也就是说,当时南京就禁止在蔬菜水果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了。随后这个“黑名单”被逐渐扩大到46种。根据江苏省农科院介绍,江苏对于农药管理一直都很严格,江苏地产的蔬菜瓜果使用的也一直是低毒农药,可以放心食用。
在餐饮服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对于现在异常火爆的网购,新食品安全法也作出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在特殊食品监管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而在婴幼儿配方食品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大幅提高行政罚款额度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处罚的内容上更加广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但新食品安全法就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30倍,处罚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针对多次、重复被罚而不改正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要求食品生产和经营者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以后,应该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实行10倍价款惩罚性的赔偿基础上,又增设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无论是体制还是制度,与他法的衔接、具体操作等问题都还存在较大问题,特别是审批过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少;政府监管部门多、内容多,而社会共治内容、手段少;出了问题处罚多、问责多,科学分析、不断改进提高质量水平少;体现控制、干预理念多,预防、防范内容少。食品安全法本次修订已尘埃落定,这意味着有关体制、制度和法律衔接等方面的问题,须留待日后解决。
⑶ 质量管理的国内外现状
你的问题似乎是论文题目,不是简单就能满足你的要求的,但下面几点我的理解供你参考:
尽管行业、产品不同,但现在工厂都注重产品的质量管理,此为一个制造型公司存在的基本条件;
国外产品的质量管理已经经过质量检验、质量控制、质量过程控制发展到从产品本身质量到供应链到售后到新品开发等一系列的质量管理体系活动;
国内公司基本具备执行ISO9001质量体系的能力,目前也在借鉴非本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以此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全面管理。例如汽车行业的TS16949等;
国内企业在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时还是存在对体系要求只是简单表面了解和执行的层面,缺少深入研究和自我挑战。仅处于满足体系要求的及格水平,要想有稳定全面的产品质量还是要不断的自我学习和自我发展。
请采纳。
⑷ 国外如美国、英国、新加坡等的产品质量监管是哪个部门负责的
新加坡的每个公司都有属于自己的质量监管部门,要是出口,就去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
⑸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什么样的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即: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按照国务院1999年2月批转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在实行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垂直管理后,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直属机构的设在市、县一级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统一规划和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责令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改正;负责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经贸委、农业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有对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按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产品质量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责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行。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主管食品卫生监督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管理法也对主管药品质量监督的部门作了规定。因此,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4、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而不是负责产品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这是对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质量职能的准确定位。
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哪个更严格
建筑工程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中企业标准最高,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6)哪个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比较严格扩展阅读: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⑺ SGS检验与CCIC检验的区别是什么
一、品牌不同:
1、SGS和CCIC是不同的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SGS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机构,是全球公认的质量和诚信基准。
2、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瑞士SGS集团和隶属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共同建成于1991年的合资公司。
3、CCIC中文全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缩写CCIC)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迄今为止唯一的带“中国”字头以“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跨国检验认证机构。
4、它的成立是中国加入WTO新形势下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检公司体制改革决策的重大举措。
二、客户认可度不同:
1、在欧洲客户比较倾向于SGS认证,而中国两者都很认可。
(7)哪个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比较严格扩展阅读:
CCIC产品认证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审核,带CCIC标志的产品认证证书是国内的权威证书之一,对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有重要意义,对出口产品也有参考价值。
认证标志
⒈、 对产品质量的认可,意味着产品通过了国家认可的实验室按照相应产品标准进行的检测,,其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经严格审核,能够保证持续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
2、通过CCIC规范的测试,帮助您消除产品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减少被索赔的机会。
3、增强用户对已认证产品的信任度,从而推动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
4、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保证。
5、获得CCIC证书将有助于获证方获得国外机构的的认证。
6、顺利、快速、优惠地获取CCC认证证书。
⑻ 日本,美国有没有像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局这类的机构有的话叫什么名字
日本,美国有像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局这类的机构。而且日本是最先创建质量管理机构的。日本叫日本质量管理协会。 日本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美国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与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近。联邦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主要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涉及产品质量监管的部门有:(1)人类健康事务部下属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
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的质量监督管理。FDA监控产品涵盖生产制造到销售的全过程。(2)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和检验服务部(FSIS)。负责肉、禽、蛋及其制品的食用安全、卫生等。(3)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负责除食品、
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烟草、 枪械、 弹药、 机动车、 农药、 飞机、
轮船以外的全部消费品。(4)财政部、运输部、环境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负有相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
⑼ 哪个国家奶粉标准最严格
任何一次乳品的安全事故和话题,都能牵动整个社会的神经,近日,关于“中国生乳国家标准全球最低”的话题再次将中国奶企引入了大家的关注视线,把乳品安全问题推到风口浪尖。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着手制定生乳分级标准并将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而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液态奶与婴幼儿奶粉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对于国民最关注的婴幼儿奶粉领域,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名誉理事长宋昆冈表示:“自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内婴幼儿奶粉标准不断提高,已是世界最严标准之一。”而事实依据究竟如何?笔者将通过对比全球标准及中国奶粉监管政策为大家深度解读。
配方:依照国人体质进行严谨微调
笔者将国际法典委员会(以下简称CAC)、欧盟、澳新、美国这四大国际标准与我国目前执行的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进行对比发现,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准,无论是宏量营养素(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微量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以及可选择性成分的含量规定都与其它四大标准有相同之处。但是,亦有部分不同之处。
在营养素方面,美国配方在碳水化合物方面可选择性多,采用乳糖、蔗糖、谷物糖浆、麦芽糊精、葡萄糖和低聚果糖以及食用淀粉,国产配方却禁止使用除乳糖和低聚果糖外的其它碳水化合物,这样可从配方上杜绝为增加奶粉的溶解度和口感而降低奶粉质量;脂肪方面美国的配方采用植物性脂肪全部取代动物性脂肪,而国产奶粉采用部分植物性脂肪取代部分动物性脂肪,这是考虑到动物性脂肪中含有脂溶性维生素A、D、E、K,适当摄入可使宝宝营养更全面;在矿物质、微量元素以及维生素方面差别就更大一些,比如美国的配方中3个月以前的婴儿不推荐强化铁,而国产配方却强化铁,这是由于我国儿童的贫血状况不容乐观,研究显示,6-36个月儿童的总体贫血率高达24.4%。
对比了一段婴儿配方奶粉标准后发现,美国奶粉标准只有30项检测指标,而中国标准的检测项目是50项,比美国标准多了20项。再比如说,中国标准和澳新标准在维生素上有所差异,中国奶粉标准对美国奶粉标准做到了全覆盖,但美国婴幼儿奶粉法规中未对婴幼儿分阶段设置。另外,在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限量上,中国标准明显比其他标准更为严格。
监管:史上最严奶粉新政促进优胜劣汰
奶粉安全不仅需要对生产标准有严格要求,更需要对奶粉行业的监管。2018年1月,奶粉行业又迎来了号称“史上最严苛”的奶粉新政——《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明确了将以药品管理方式规范配方奶粉。此《办法》一出,对现有奶粉市场格局造成影响,根据行业数据显示,奶粉注册制实施后,有2/3的奶粉配方被淘汰,市场经过一场“优胜劣汰”的清洗,中国奶粉品牌也在这次洗礼中“浴火重生”,焕发出新的生机。
在奶粉的安全品质方面,注册管理抬高许可准入门槛,强化了监管力度,有效杜绝了监管漏洞,这对企业自身对于品质的要求也更严格,在这场角逐赛中,市场被实力更强,认可度更高的奶粉企业所抢占,其中定边乳业旗下的“秦乳”品牌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秦乳羊奶粉从拥有中共第一个国营畜牧场三边牧场的红色品牌,现今已发展成拥有从牧场、工厂、研发、销售于一体的全自有产业链品牌。从成立至今,71年安全生产0事故,可谓是国产奶粉品牌中兢兢业业做产品的代表之一。
秦乳羊奶粉
奶粉质量不容有失信任危机任重道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尤其是涉及到婴幼儿健康成长的乳制品行业,更需要从业者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奶粉生产的标准全球并不统一,国产奶粉标准是综合考虑了国人的体质、饮食习惯和营养状况的结果。所以国产奶粉会更加适合中国人的体质,进口奶粉也可以喝,但是选择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奶粉生产商的资质等情况,在正规渠道进行购买。
政府出台严格的奶粉产业政策是对行业发展的一种规范和约束,更需要企业自身把好品质关。不可否认的是,对普通消费者来说,生产标准与监管手段的调控,既向他们彰显了国家在规范奶粉行业上的决心,也成为其重拾对国产奶粉信任的一大契机。
在品质为王的今天,中国婴幼儿乳业已经建立了完整的食品安全质量体系,国产品牌也给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但是重塑国人对国产奶粉的信心,依旧任重道远。期待越来越多的中国乳企能够像秦乳羊奶粉一样回归产品本质,为消费者带来高品质的产品,真正地被消费者选择和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