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去哪里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对称。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内,商标一经注册便获得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和排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禁止权。中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为商标注册使用制度,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二、所需资料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需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样,需要保护颜色的,还需要提供彩色图样;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可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尤其注意,《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三、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Ps: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印章。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贰’ 在哪里能买到商标使用权
一、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否定论之批判
对商标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一般从以下三个角度立论:一是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的角度;二是商标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角度;三是商标权利用尽理论。下面我们便因循否定论者的思路逐一进行考察。
(一)商品、商标、商标权三者关系的角度
从这一角度出发,否定论者指出,商标功能的发挥以商标与商品相结合为前提,因此就一件具体的商品而言,在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权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已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进行判断。如果两者处于结合状态,该注册商标权存在,否则在该商品上不存在该注册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中,被反向假冒人的注册商标已脱离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此分离状态下,该商品上不存在其注册商标权。因此反向假冒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笔者对“就一件具体商品而言,其上是否存在注册商标应以该注册商标是否和该商品相结合为标准进行判断”的看法持有异议,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思路上,否定论者也为自己设置了一个明显的陷阱。就一件具体商品而言,是否存在商标权应以其是否与商标结合进行判断,在反向假冒之前存在商标权,在反向假冒之后则不存在商标权,也就是说反向假冒行为使原先存在的商标权消失了。如果这么有意思的现象还没有引起否定论者的注意,那我们不妨换一个观察问题的方式:如果你有一项权利,而他人却通过一定的行为(比如反向假冒)使你的权利消失了,难道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按照否定论者的思路,反向假冒行为使商标权人在某一商品上的商标权消失了,而这种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这不正是商标侵权么?
(二)商标和所有权关系的角度
从该角度,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否定论者指出,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合法地取得了他人生产的商品及附着于其上的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因此他可以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对该商品及注册商标标识依法进行支配,包括继续销售、销毁、使用等。只是由于商标权人商标权的存在,行为人对商品及商标标识的所有权受到限制,他不能对该商标标识作任何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合法取得他人产品及商标标识之后,并未对该商标标识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有学者也将其称为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物权理论和商标权理论障碍。[10]否定论者敏锐的区分了知识产权与其载体,认识到了知识产权人对物之所有人的限制:反向假冒行为人虽然享有对商标标识的所有权,但是他并不能任意进行处置。但是否定论者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是否足够强大以至于可以阻止反向假冒这样的行为。另外,在否定论者的上述思路中有一个隐藏的命题:只有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才会构成商标侵权——这个命题经过转换就是,商标权人只能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标识,即商标权人只享有禁止权。商标权人的使用权被他们忽视了。
(三)商标权利用尽角度
商标权利用尽(耗尽),又称“商标权穷竭”、“首次销售”原则,指附有其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同意投放市场后,他人得任意转销该商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规范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它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仅仅表明商标权人不得借口自己的商标权控制合法投入市场的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的流通。超出这个范围去理解商标权利用尽,哪怕是一小步,也是错误的。因此那种望文生义地认为商标权人将其商品投放市场后,“其商标权在该商品上已经消灭”的观点应该是错误的。
然而我们遗憾地看到,否定论者正是按照这种对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错误理解来否定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的。他们认为,依据权利用尽理论,注册商标权人将其商品置入流通过程,从交易对象手中取得对价之后,其商标权就该商品而言已经用尽,即表现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已经消灭。在反向假冒中,行为人在未改变商品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摘除、撤换商标)将商品继续投入流通,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确,各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内立法均将商品改变作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但值得讨论的是这里的商品未发生改变即不侵犯商标权是否有条件——摘除他人商标标识是否足以构成侵权。商标权人在投入市场的商品上使用商标,而摘除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妨碍了商标权人对自己商标的使用。如果给予商标使用权足够的重视,将商标使用权作为商标权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摘除他人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使用权,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需要在这里提及的是,我们发现了否定论者的逻辑矛盾:他们从商标权与所有权关系的分析中,曾经正确的指出反向假冒行为人不得将合法购得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在商标意义上进行使用,也就是说商标权人的权利是存在的,在这里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怎么又没有了呢?逻辑矛盾与错误是相伴相生的,因此,笔者认为否定论者的论证并不能支持他们的论点。
值得高兴的是,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已经认识到了分歧之所在——商标权的内容是否包括禁止他人撤换的权利。否定论者明确表示他们认为商标专用权不应包含禁止他人撤换的权利,但是他们并没有拿出理由来支持他们的观点。
二、不该忽视的问题: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权人对自己的商标有使用权,这是不言而喻的。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主要形式是假冒与仿冒,所以商标禁用权对商标权人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但毫无疑问的是,商标权人注册一个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禁止他人的仿冒与假冒只是为了保障自己使用的手段。对商标权人而言,使用权是“本”,是目的;禁用权是“标”,是手段。如果我们过于关注商标禁用权而忽视使用权,就难免本末倒置。我们的教科书里无不说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专有使用权”(或者其他类似的表述),但是当我们考虑到下面这个现象的时候,却感到有些震惊了:在关于反向假冒的讨论中,没有人考虑使用权这个角度;而且大多数文章都将商标侵权的类型固定在侵犯禁止权,没有人考虑侵犯使用权的问题,甚至有的文章直截了当的指出“因为侵权的对象是禁止性,使用了商标才谈得上侵权问题。”
现在说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应该不会有人提出异议吧。没有使用权,商标权人怎么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没有使用权,商标权人有什么权利进行商标的使用许可?针对上文我们发现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一下商标使用权的一些具体细节。
(一)商标使用权的内容
商标制度的存在,是因为商标担负了独特的功能。但是,商标的各种功能必须通过使用才能发挥出来,“商标只有在企业使用时才具有真正的价值”“那种只是作为商标注册,事实上未使用过的,不应算作是商标,更谈不上商标权。实体商标权由实际使用产生……”也许正是使用对商标的重要意义,使我们往往过多地重视使用义务,而忽视了使用的权利,对使用权的内容也就没有进行应有的讨论。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使用权至少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自主决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标
既然是他的权利,商标权人自然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是私权,在法律的框架内,权利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使用商标,那种强迫注册、使用商标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妨碍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也为法律所不容。
2.自主决定使用商标的方式
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用于商品本身上、商品的包装上、或商品的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的文书上,或者商品的宣传广告上,以及展览或其他业务活动中。作为自己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使用商标。除了以上方式之外,商标权人还有权决定在什么地方(位置)粘贴商标标识、以多大的比例使用商标、单独使用还是多个商标一起使用等等。凡是这些都由商标权人自主决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二)侵犯商标使用权的表现形式
由上述关于商标使用权的内容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侵犯商标的使用权至少应该包括下面的内容:
1.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在其未贴附商标的商品上贴附商标——此处的商标是指商标权人的商标,而非其他人的商标。
由于商标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投入市场的商品是否贴附商标,所以当其在无商标的情况下将商品投入市场后,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商品上贴附商标权人的商标(这种行为我们同时可以视为是包含在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内)。
与上一种情况相对应,如果商标权人投入市场的商品上贴附了商标,其他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将其商标摘除。我们前面曾经提到有的学者认为这并不包含在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范围之内,但是根据这种思路,将使商标权人丧失商标权。因为如果商标权人将商品投入市场之后,任何人可以自由摘除其原贴附的商标标识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将某商标权人投入市场的商品全部购买后,将上面的商标标识摘除,使消费者无法接触商标权人的商标。在下文中我们将会证明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无法与消费者接触,商标权将是空谈。正是基于此,《意大利民法典》第2572条明确规定:“零售商得在其出售的产品上添加自己的商标,但是不得摘除生产者的商标。”同理,擅自改变商标权人商标标识的行为也是应该被禁止的。
‘叁’ 产品商标注册要到哪里去注册呢
我们以前有找一个中介公司注册商标,还不错。我们刚拿到商标的受理通知书。他们公司名字好像是叫成都离岸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具体电话我不记得了,你可以网络搜下
‘肆’ 农产品商标名称有哪些
如下:
1、满园香
在《游园不值》中,“满园春色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这句诗词本是形容满园的春天景象,从墙外就可以看到。而满园香指满园的农产品,都溢出了香味,光是看名字就已经很吸引人,读起来也朗朗上口,让人喜爱。
2、良果谷记
良果谷记这个名字多指优质的果品、五谷杂粮等农副产。从名字来看,就可以直接看出本质,这样的商标名字接地气,让消费者有种无形的信赖感,易懂易记,只要农副产品好,就会有回头客,因为这样的商标名字有记忆点。
3、润绿
在现在这个时代,天然绿色产品还是很吸引人的,润绿这个名字给人很清新的感觉,感觉看到名字就已经看到农副产品的绿色,会想要去看一看。让人很感兴趣,绿色本就是原生态,健康的代名词,这会是很好的商标名字。
4、潮味蕾
潮味蕾这个商标名字还是很吸引年轻人的,首先潮就是潮流,味蕾是只有好吃的东西才能满足的存在。如果在潮流的街道,这样的商标名字再适合不过了,很潮又让人很有胃口,是能勾起人的食欲的名字,潮流的名字不会被淘汰。
5、淘嘴猴
淘嘴猴商标名字不失潮流感,淘指淘气,嘴指贫嘴,贪吃的小嘴,猴是动物名字。淘嘴猴不仅吸引大人,小孩也会被这样的名字吸引,活泼可爱的感觉,同时还会好奇到底是什么样的食物,想要去看一眼,这是吸引消费者的第一步。
‘伍’ 如何查询一个产品有没有注册商标啊
何为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前,商标注册申请人自行或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商标局官网等渠道,以查询自己准备注册申请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成功注册或提交申请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目的,而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前期工作之一。
商标查询的作用
1、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申请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到自己准备申请的商标是否已被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存在与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他人在先权利商标,那就意味着直接提交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几率非常大;如果并未发现在先的障碍商标,那就意味着获得注册的可能性较高。基于查询结果的有利与否,申请人可以在提交申请前,就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设计方案进行及时调整,以提高注册成功率。
如果申请人事前不进行商标查询,选择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那就很有可能发生直到申请提交的9个月后收到商标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时,才了解到有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的障碍存在,导致自己申请在后的商标无法顺利获得注册的不利情况。如此不仅将大大耗费时间、金钱的成本,还将直接影响到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行为。
2、排除商标主动/被动侵权风险
通过商标查询,掌握关联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还可以针对他人的恶意抢注及时采取相应维权措施,以免造成不可预估的品牌声誉、产品经营上的损失。此外,还能避免在无意中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造成侵权,导致未来陷入不必要的商标权利纠纷。
由上可见,商标查询不仅能够起到降低申请被驳回的风险和提高注册商标成功率的作用,还能有效避免申请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侵权行为。同时,对于他人的恶意抢注行为也能做到尽早知悉、及时应对。
商标查询为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如前所述,“商标查询”是一种能够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成功率以及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的有效手段。然而,在我们多年实务与许多国内的大中小企业的相关人员的工作接触中,发现“商标查询”并未受到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普遍重视。
究其原因,除了商标查询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而非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法定程序的原因以外,主要在于其查询结果无法百分百保证其全面性和准确性。换言之,即使进行了商标查询工作,也无法绝对保证注册成功率或不会存在主动/被动侵权风险。
而之所以无法保证查询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认为主要源于客观存在的以下两点因素。
1.商标近似度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
关于商标的近似度判定,虽然有《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指导性文件可供参考,然而针对商标标识的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较为抽象的概念进行分析时,包括各个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内,个人的经验积累、专业能力高低均有所不同,很有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意见。
但总体上而言,代理机构经验丰富的从业人员在长期处理大量各种不同类型的商标案件中,能够接触到商标局发出的各式各样的意见、通知,通过长时间对于官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的经验积累,相较于企业而言,经验丰富的代理机构对于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会更为全面、更接近商标局的标准。
2.查询结果有盲区
商标局公布的数据信息更新往往有3-6个月的滞后性,那就意味着,在商标局官网上进行商标查询时,得到的查询结果很可能无法包含查询当天及之前3-6个月内的他人申请商标,而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查询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人只能寄望于在无法能查询到的数据中不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的规定,在查询日及之前3-6个月内的无法查询到的在先商标申请中,如若存在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在先商标申请,那么申请人的在后申请势必将被驳回。
我们的建议
由于申请人完全可以自行登录商标局官网,免费进行商标查询工作,许多企业往往为了节约成本和时间,自行进行查询工作。
但是在这里,我们建议申请人最好能够委托正规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工作,原因在于虽然“商标查询”看似是一项可以自行通过商标网免费完成的工作,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一旦在查询的各个环节中稍有偏差(例如:对商标的近似判断、显着性判断等),将会导致商标申请提交的9个月后的注册结果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此外,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查询的情况下,专业的代理机构不仅会查询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还会首先就申请商标本身的可注册性给予专业建议。如此还能避免发生明明不存在在先障碍商标,但申请却由于商标标识本身的显着性等绝对性条款理由而被驳回,导致最终无法获得注册的情况。
由于商标查询存在3-6个月左右的盲区,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左右,最好能够进行再一次的查询确认,从而可以更为准确地把握和判断注册申请的成功可能性,一旦发现在先权利障碍的存在,也能够在第一时间调整商标标识提交新申请,乃至转变企业战略方针。相较于申请提交的9-10个月后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才知晓商标无法获得注册的情形,如果能够更早地了解到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性非常低,进而及时调整战略方针,将会大幅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避免造成更大的实际经营损失。
综上,我们认为,虽然商标查询并非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法律规定程序,也无法百分百保证商标的注册成功率以及完全排除主动/被动侵权风险,但其对于评估商标注册成功率、侵权风险所具有的重要参考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陆’ 在哪里可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去哪里注册
商标注册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
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商标注册的步骤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各阶段用时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的问题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2月起,我国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申请进行限制)。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
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日期的最小单位为‘日’)。
‘柒’ 农产品商标如何注册注册一个农产品需要多少钱在哪里注册
申请途径:可以自己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所需资料: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费用:需向商标局缴1000元官费,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向代理机构交700元左右的代理费。 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0-20天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9个月左右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捌’ 我想注册一个商标 请问应该到哪去注册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新)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着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二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玖’ 想问一下河南新汉普有自己的产品商标吗,在线等
有的,品牌商标是格里马教学定制,目前已经注册成功。 网络里面也有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