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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适用哪里的法律

发布时间: 2025-05-24 09:38:12

⑴ 食用农产品到底适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一、食用农产品适用“十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案例描述
孙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3盒精品花椒。购买后发现该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而且有部分产品已经发霉变质,于是向该超市投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1.72元,并索赔617.2元。而超市则辩称,花椒属初级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同意十倍赔偿。
三、法官释法
虽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花椒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的“食品”范围。因此,消费者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仍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⑵ 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法律主观:

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 人身损害 或者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是属于特殊的侵权纠纷,适用 侵权责任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

一般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以及经济损失等。但是各国对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的规定又有所差异。从美国对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来看,几乎产品造成的任何损害,都可以按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美国国会通过的《1981年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案》给产品责任所下的定义表明了这个问题。该法案给产品责任所下的定义为:“产品责任是由于人体伤害、死亡、心灵创伤,随之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财产损失等一系列损害的责任。”其他一些国家一般将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上。至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则按照其他有关法律的一般规定赔偿。关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是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坏或毁灭。一般各国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方法是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分为致人伤残赔偿、致人患病赔偿和致人死亡赔偿三种。根据不同的损害程度,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方法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在产品责任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缺陷的程度;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主观状态;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以金钱来弥补受害人因人身受到损害而使心灵遭受的痛苦、创伤。由于精神遭受损害是无形的,难以进行确切的衡量,因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就难以确定。对此,各国往往根据具体案件斟酌全部有关情况由具体办案人员进行确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欧美一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都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事实上,有些产品责任案件,与消费者所受的财产损失相比,其所受的精神损失更为严重。因此,法律上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消费者来说十分不利。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产品生产者的要求过高,不利于开发技术,发展生产。如果说现阶段对国内生产者还需要适当保护,那么对进口产品的国外生产者我们也只能给予保护。当消费者因“洋货”质量而受到损害时,得到的也是低额赔偿。与生产者的利润相比,这种赔偿太廉价了。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缺陷产品而遭受的营业上的损失的赔偿。如因产品缺陷影响正常生产而损失的营业收入。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除美国外,都排除在依产品责任进行赔偿的范围内,一般按照其他商事、经济法规进行赔偿。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这部分间接按损失法律应当予以规定,因为这种失去的利益,是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期得到的利益,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而不是臆想的损失。

⑶ 产品责任法适用范围

在全球范围内,产品责任的立法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一种是通过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扩大解释,如法国和荷兰;另一种是在专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中规定产品责任,如英国和加拿大的《消费者保护法》;还有一种是制定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如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美国则采取判例法和制定法相结合的方式,有《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和多个单行法,如《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和《消费品安全法》。


在中国,产品责任法的构建主要依赖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同时配合一系列相关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也是构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球化的推进,产品责任立法呈现国际化趋势,国际公约如《欧洲公约》和《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对此提供了指导。


各国对产品的定义各异。美国定义产品为具有市场价值并用于销售的物品,排除了人体组织等特殊类别,定义广泛。《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都将产品定义为动产,其中前者涵盖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后者范围略窄。中国《产品质量法》则将产品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物品,排除初级农产品和未加工的天然品。


关于瑕疵和缺陷,产品质量责任以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分为一般瑕疵和严重缺陷。多数国家的立法主要关注缺陷,瑕疵问题则相对较少涉及。产品责任主体在不同国家中有所不同,有的强调生产者的单一责任,有的则包括制造者和销售者在内的复合主体。实践中,难以确定生产者时,按市场份额分配责任的原则被广泛应用。中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主要责任主体,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产品责任适用哪里的法律扩展阅读

产品责任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都很重视产品责任立法。开展中外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有益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中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