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绿色食品复检申请几个工作日
绿色食品复检申请具体时限是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依法提出申请。
食品复检流程:
为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与其合法权益,纠正检验出错,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同时规定了复检制度作为救济途径。
与此同时,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和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先前多个监管部门出台的复检规定,存在各说不一、使得“食品复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各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初检机构、复检机构理解不一而导致的困惑和乱象,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一、复检的涵义
1、什么是食品复检?
食品复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在有效时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选择具备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其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的过程。
复检的参与主体包括:
复检受理方——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复检申请方——食品生产经营者;
初检机构——受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复检机构——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并委托进行复检工作的技术机构。
也就是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发出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从而向其提出复检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复检申请后,按规定要求选择并委托复检机构复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是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初检--受理异议--委托复检,是一次行政行为不可中断的连接链。
2、复检样品的必备条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饥弯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需要明确的是,复检样品既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抽取的,也不是企业自行单独提供的,而是最初抽检时抽取并单独封样的复检备份样品。
3、哪些情况不能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一)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烂巧闷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下面是具体的程序!
二、复检的程序
1.申请复检的时限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宽信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复检机构的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3.复检样品的传递
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4.复检样品的确认
复检机构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
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5.复检及结果提交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复检结论。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6.复检费用的缴付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㈡ 产品质量不合格报告送达期限是多久
1、质量抽检不合格限制情况是信函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诉并首次提供证据,并提交情况说明或平台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产品质量的:产品抽检不合衡岩格报告一个星期内根据《产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槐举定,现场抽样时,样咐明御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3、食品的:食品抽检需要一个月有结果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检验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
㈢ 食品企业抽检不合格,如何实施复检
复检的涵义1.什么是食品复检?
食品复检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在有效时限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选择具备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其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的过程。
复检的参与主体包括:
复检受理方——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复检申请方——食品生产经营者;
初检机构——受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
复检机构——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并委托进行复检工作的技术机构。
也就是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其发出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从而向其提出复检申请。
市场监管部门接受复检申请后,按规定要求选择并委托复检机构复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是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初检--受理异议--委托复检,是一次行政行为不可中断的连接链。
2.复检样品的必备条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现场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需要明确的是,神蠢复检样品既不是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抽取的,也不是企业自行单独提供的,而是最初抽检时抽取并单独封样的复检备份样品。
3.哪些情况不能复检?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
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下面是具体的程序!
复检的程序
1.申请复检的时限
漏瞎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返悔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复检机构的确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3.复检样品的传递
初检机构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
4.复检样品的确认
复检机构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
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5.复检及结果提交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复检结论。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市场监管部门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6.复检费用的缴付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复检流程图
㈣ 抽检不合格复检程序
为规范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法律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一、复检工作
(一)复检申请提出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检申请的,总局委托复检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二)复检申请受理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复检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复检机构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则,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因客观原因7个工作日不能确定复检构的,可适当延长,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复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拒绝承担检任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停止其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并向复检机构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其复检机构资质的建议。
确定复检机构后,受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事项告知初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确认
初检机构自接到复检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受理部门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如发现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受理部门。
如发现存在调换样品或人为破坏样品封条、外包装等情形的,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
(五)复检实施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包含其最新版本)。
初检机构可以赴复检机构实验室观察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
(六)复检报告提交与结果通报
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受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报申请人及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七)复检费用支付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费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复检机构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自做出复检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交纳的复检费用。
(八)复检过程监督
受理部门有证据证明复检机构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检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
第一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并按期发改型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第二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事先告知被抽查企业。
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或泄露检验和抽查结果。第四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性抽查。第五条生产、经销企业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简猜抽查。第六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专项财政拨款,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使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企业申请产品复查检验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企业支付。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
国家监督抽查优质产品,检验其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担检验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核咐猜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九条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和用户、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确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品种以及随机选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第十条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第十一条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应当严守秘密。第十二条承检单位必须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直接到生产、经销企业或用户中按规定抽取样品。样品应当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到承检单位。第十三条承检单位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验原始数据应当归档备查。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必须将样品退还生产企业或按企业意见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时分送有关被检企业,并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被抽查的企业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十六条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企业书面意见,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承检单位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检工作总结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国家监督抽查费用决算表》。第十八条对影响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后,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属中央直属企业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方企业的,由当地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并负责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第二十条企业完成整改后,地方企业应当向当地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并确认企业整改措施有效后,应当以复检委托书的形式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条件的检验单位按原检验方案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做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复查企业并按季报国家技术监督局。
承检单位未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产品复检委托书,不得擅自对被抽查企业进行抽样复检。
㈥ 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领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定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第四条监督检查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两种方式,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定期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拦好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对企业的产品实行全面检验。
经监督检查确认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加抽检频次。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品,不得事先泄露或通知抽检企业和抽检产品,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企业财物,不得接受企业的馈赠或宴请。第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据实作出检验结果。第八条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申请复检,由复检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果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负担;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第九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企业档案,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做好整改工作。第十二条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外,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自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负责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照提效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简轮铅质量的复查检验。第十三条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公告;公告后复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在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议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相应证书。
应当进桐蠢行整改复查,期满后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强制复查。复查检验费用由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承担。
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怎么办
法律分析: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改正。即要求被抽查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要求改正自己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公告。被抽查的单位没有按照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有关媒介上进行公告,予以曝光,督促其改正。(3)责令停业,限期整顿。经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公告后,监督抽查部门再进行复查时,该产品仍不合格的,由缓洞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要求在一定期限进行整顿。(4)吊销营业执照。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期限到期后,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再次检查,该产品质量仍不符合规定要求,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哗哪乎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乱悉有关规定处罚。
㈧ 产品质量抽样不合格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抽样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是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一、产品质量抽样不合格如何处理?
当相关部门对产品抽查后发现凳袜有不合格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在限期内进行改正,如果是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做出改正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要求其进行改正,在公布后经过再次检查发现产品的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相关企业责令停止营业并限期整顿。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布;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布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橡桥、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2)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3)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为了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会要求企业都按照相关的规定制造产品,那么为了避免企业生产出违规的产品也是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如果监督机关发现了企业生产或者销售了质量不过关的产品后,梁粗猛也是可以要求企业立即进行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