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辽宁省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强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研制、生产的民用新产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着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的新产品。
但根据用户要求生产的单台非标准设备,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除外。第四条新产品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市(指省辖市,下同)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在省、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并生产的新产品为省、市级新产品。第五条新产品开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产品具有先进性、适用性、适销对路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产品符合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以及国家技术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
(三)产品设计标准化。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六条省计经委会同省科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省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省各行业归口部门可根据省新产品开发计划和行业发展战略的需要编制行业新产品开发计划。各市经委(计经委)会同同级科委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企业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国内外市场需要以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编制企业新产品开发计划。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应优先纳入各级新产品开发计划(包括试制和试产计划):
(一)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创汇、防止环境污染的新产品;
(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三)符合国内外市场急需、应用量大的新产品;
(四)国内高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第八条申请列入省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应提交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经所在市经委(计经委蔽芹)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章开发、鉴定与投产第九条开发新产品应经过调研、确定试制目标和实施方案,设计和试制,小批量试产考核、试销,稳定工艺、完善工装和检测手段,制定产品标准后,才能大批量投产。第十条国家级、省级新产品设计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采用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的标准。新产品定型投产前必须经标准化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投产。第十一条新产品必须进行样机(样品)鉴定,小批量试产,试销结束和正式投产前,宏宏毕必须进行定型或投产鉴定。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上述两种鉴定可合并进行。没有经过样机(样品)鉴定的新产品不得转入小批量试产。没有经过定型或投产鉴定的新产品,不得列入生产计划和投入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
医药、食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第十二条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试制计划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有检测验证报告;
(二)有产品研制任务书或合同书、产品图纸、标准、研制报告等技术文件;
(三)有产品应用功能试验报告或用户试用证明。第十三条新产品定型或投产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艺稳定合理,具有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操作规范、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能力;
(二)符合标准化要求,试生产的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三)有试生产的技术文件,原始记录健全、数据可靠;
(四)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符合设计要求,试销用户反映良好;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新产品样机(样品)鉴定和定型、投产鉴定,下列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鉴定会。由主持鉴定的单位邀请同行专家及主要用户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由参加鉴定的专家或首席专家作出结论。
(二)检测评价。由下达计划部门或主持鉴定单位委托国家或地方授权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或委托有检测能力的专业研究院(所)对新产品进行检测评价,提出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
(三)用户验收。专绝圆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的生产资料类产品,由用户对新产品进行验收并提出评价结论。
列入省、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新产品,由下达计划的部门确定鉴定形式并主持鉴定,也可由下达计划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主持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鉴定形式。
Ⅱ 行业标准怎么制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袜陆郑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悉做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2.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其中,药品、兽药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告颂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3.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定。
Ⅲ 产品执行标准号怎么办理
执行标前码悔准号都是需要印刷在包装上面的,因此我们的执行标准号可以直接在产品的包装上面就能查看到,但是现在也有不少的企业企图浑水摸鱼,弄一个假的执行标准号来糊弄用户。因此我们执行标准号的真伪是可以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的。
我们的标准都是需要进行公开的,所以不用担心查不到标准,只要是备案过的标准都能够在这个网站上查询到相关信息,或者是可以直接搜索公司名字也能查询到相关的产品执行标准号。
当然如果你的产品标准号查询不到的话,那么就需要注意你的标准是否备案了,没有备案的标准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因此执行标准也不是只要有内容就能够搞定了,还是需要进过备案审查的。
执行标准备案之后的注意事项
执行标准备案之后也不是就能够万事大吉了,我们模罩的标准指定也是有依据的,我们的标准制定是需要根据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来进行制定的,如果有相应的强制性标准更改或者发布都需要检查我们的标准内容是否有冲突,有就需要改正。
每天标准备案的数量非常庞大,因此一个一个的看的话,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非常繁琐,因此一般备案之后还会有定期抽查慧正,主要是抽查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同时标准备案之后也是有审核期限的,企业标准的审核周期一把是3年一次,如果不进行审核,对企业也是会有一定影响的。
Ⅳ 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的办理依据
1.《没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前拆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枯悔轮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Ⅳ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标准时间是3年,如果继续使用需提前1个月要复审。北京怡天德力科技公司
Ⅵ 公司想要企业标准备案,哪位知道程序怎么走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有不少新从事企业标准化的人,多次提出“如何才能申请到产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号呢?”的问题,现做统一回复,申请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号的主要流程如下:
1、先根据产品,查查有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查出结果若有列之一情况的,需要编制产品的企业标准:
——该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该产品不属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的;
——该产品高(或严格)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企业有制定企业标准要求的;
3、编制产品的企业标准(初稿)。
4、送检产品。
5、根据产品检验报告和其它情况,组织人员对企业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送审稿。
6、组织专家对企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并做好会议记要和审查结论。
7、整理好将上述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后,向企业标准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8、按主管部门备案要求补充相关的资料,并按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即可。
对有些产品或某些行业(地方)对上述流程可能有不同的改变,但其本质上没有多大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