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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产品质量责任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2-07-24 12:25:15

㈠ 两个供应商共同完成一个产品,出了事,怎么界定责任

两个供应商共同完成一个产品,出了事,界定责任是定为供应商也有责任,生产商也有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任何产品都是为满足用户的使用需要而制造的,对于产品质量来说,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都应当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


众所周知产品是“过程的结果”,产品分四种通用类别: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质量的广义性: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涉及的范畴内,组织的相关方对组织的产品、过程、体系都可以提出要求,产品、过程、体系都具有固有特性,所以,质量不仅指产品的质量,也指过程和体系的质量。

㈡ 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分析:供应商的责任义务包括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㈢ 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我们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因质量问题你赔偿给第三方的损失数额及你方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㈣ 我是分销商,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买家要求退货,运费由谁承担

这要看你和供应商当时的合同如何定义了。一般说来,这种情况肯定是属于供应商的责任了,可是若有无法判定的质量责任,比如运输途中造成,分销商造成,供应商否定责任怎么办?那要靠合同来解决。如果合同什么都没定义,就只能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了,最差的结果也是供应商分销商各承担50%吧。靠你去谈啦

㈤ 供应商供给我司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我司及第三方重大经济损失,供应商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即因质量问题你赔偿给第三方的损失数额及你方损失。
但是你要提供对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往往取证很难。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对样品进行鉴定,而且要证明鉴定样品是供应商提供的。

㈥ 供货商产品出现问题平台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因为供货商出现问题并不是平台造成的,而且平台和供货商也并不属于同一个组织,所以平台方不需要负责任,但是可以参与调解。

㈦ 供应商质量是采购部负责吗

你所说的供应商质量是指供应商整体表现还是供应商物料质量问题,我先说供应商物料质量问题吧.
不知道你们公司流程是怎么样的,如果你们公司品质部工作对外的话(除审厂)是由品质部负责,当然有时候也会要采购部协助解决.一般供应商货品质量问题都是由采购部管控.当工程部(有些公司叫开发部)开发产品(物料)时会给出一个质量标准提供给采购部去找(购买)物料,供应商来料当然也要按客户要求的质量标准,如果这个物料正式来货生产了,物料的质量标准也会给到品质部的来料检验组,如果来料时发现物料有质量问题品质部会出来料检验报告给到采购部,采购部再根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协商,如解决方式有要求供应商换货,来公司挑选等等,直到供应商提供好料而且不影响并满足公司生产需求,整个过程都是采购部跟进的.
如果你是指供应商整体表现问题的话当然也是采购部负责了,因为采购部除了买料外还要开发供应商和管理供应商.不过也要看每个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了.

㈧ 供应商质量管理主要的职责

大的职责是保证供应商供货的质量。具体职责,则各个公司差异很大。
有的公司,就是一个检测员的工作,抽检样品,绝对是否达到合同上要求的规格、质量等。
有的公司,要主动出击,到供应商的工厂里,检查起QC体系,甚至培训,指导供应商,教会他们怎么提高产品质量。
低段位到高段位,要看看你们企业的实际情况了。

㈨ 药包材供应商对于药品生产质量事故的连带责任

需要明确两点:因瓶内的玻璃片是否就必然导致药物为劣药?是因为药物的问题还是瓶子的问题导致的赔偿?
合同的责任是相对的,药品生产企业对医院的赔偿并不必然能追究到药包材生产企业;
合同条款的约定除了受到法律的规制外,还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力量、接受和容忍;
这一约定加重了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负担

㈩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关系是什么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多区别。

1、概念不同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归责原则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表现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免责事由不同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对生产者的免责条件,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对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而产品质量责任免责事由不同,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