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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用哪个品质条款

发布时间: 2022-07-14 06:24:36

‘壹’ 农产品品质包括哪些方面

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内在特性,如产品的结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可靠性、精度、纯度等;也包括产品的外在特性,如形状、外观、色泽、音响、气味、包装等。

还有经济特性如成本、价格等,以及其他方面的特性如交货期、污染公害等。农产品的不同特性,区别了各种产品的不同用途,满足了人们的不同需要。可把各种产品的不同特性概括为: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寿命、经济性等。

农产品质量标准,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

(1)农产品用哪个品质条款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农产品

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贰’ 农产品质量法共有有几章,几条,主要包括什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06、法律责任一章共有几条?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本章共12条,主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法律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07、什么叫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几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由法律作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类。具体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20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主要指各级农业、工商部门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
209、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渎职将受到什么样的惩处?
监管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地履行监管职责,如果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职权,违背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损失的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
210、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什么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导致检测结果错误,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伪造检测结果具有主观故意性,而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重在强调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仪器设备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人员水平不高等。由于两种情形的过错程度不同,因而处罚内容、程度也不同。伪造检测结果者重,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者轻。
21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现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伪造检测结果的,实行经济处罚与撤销资格“双罚制”:一是责令该机构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机构的检测资格。对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形式只有撤销其检测资格一种。
21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论是伪造检测结果,还是出具检测结果不实,两种情形只要造成了损害,无论是否接受了行政处罚,都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3、本法关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第四十五条]
本法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14、有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有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215、造成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哪些?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等,但必须注意把握相关规定的权限和执法主体,不能重复处罚或越权处罚。
216、本法对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处罚是怎样规定的?它具体涉及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四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是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十分必要。目前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农业法、渔业法、畜牧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种子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
217、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使用作了哪些处罚规定?
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关于农药使用主要有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二是规定农药使用要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此外,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8、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应用有哪些处罚规定?
2001年制定公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9、对饲料添加剂有哪些使用和处罚规定?
2001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或淘汰、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未经登记的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对兽药有哪些使用和处罚规定?
2004年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关于兽药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二是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三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此外,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1、本法为什么要对生产记录作出法律规定?哪些主体单位必须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第四十七条]
建立并依法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必要形式和基础性工作,十分有必要通过明确法律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和保存好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建立和按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责任。
22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记录方面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本法强制要求不建立或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的期限内必须按照本法要求改正自己不作为的行为,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2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农产品生产者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是否也受处罚?
对他们本法未规定强制性的生产记录制度,故没有处罚的问题,不受行政处罚,只能通过加强教育和管理加以引导,逐步规范。
224、本法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违法行为作了哪些法律责任规定?[第四十八条]
未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25、为什么要对保鲜剂等的使用做强制性规定?[第四十九条]
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对于改善农产品外观品质、提高农产品商品性能、延长农产品货架期等具有明显的作用,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违反规定使用,则对消费者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无论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还是在农产品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种类和剂量都必须符合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在农业活动中滥用、乱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情形,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226、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如何要处罚?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责令停止销售和销毁。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销售,如果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则监督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销毁。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7、什么叫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是指以物理、化学或生物的方法,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适当的处理,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和消费领域,确保其对人类健康、动植物和微生物安全、环境不构成危害或潜在危害。
228、对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罚涉及哪些销售单位?[第五十条]
对农产品销售违法行为处罚涉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分别做了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
229、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出现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并责令其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违法行为人予以销毁;没收其违法销售禁止农产品的经营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30、为什么要对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销售在产品生产和消费者使用之间处于中间环节,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销售环节是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流入消费环节的最后一道门槛。因此,销售企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责任重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1、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发生违法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发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标准判定、处罚方式、罚款额度等均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发生违法行为相同。不同的是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32、为什么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农产品自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很多都是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交易的农产品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消费安全。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出现违法行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本法把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可以进一步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意识,组织质量安全的农产品进场交易,切实承担起本法规定的义务。
233、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出现违法行为怎样处罚?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其违法行为判定标准如果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所列情形一样,其处罚方式、罚款额度也一样。执法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责任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承担,而不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但如果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销售企业从事农产品的配送,其配送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批发市场承担。
二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责令其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而不是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承担。
234、为什么要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五十一条]
农产品质量标志必须真实、有效。农产品取得质量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可以提高该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激励农产品生产者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如果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就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35、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数额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确定。
236、哪些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二条]
下述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3)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
(6)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237、哪些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本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238、如何正确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中的关系?
对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本条作了明确分工,但在具体执行中要注意两部门之间的合作和配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监管部门,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本法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时,要把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和移交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要严格遵循本条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分工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当依照相应法律的规定执行。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239、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哪些情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4)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符合刑法其他条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40、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获得受伤害的赔偿?[第五十四条]
消费者购买的农产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农产品存在缺陷。如“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二是存在损害事实,即对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已经产生损害。三是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由于农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权提出伤害赔偿。从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如果三者不予赔偿,消费者允许以生产者、销售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任何一方或者三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241、生产者、销售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和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42、生产者、销售者与农产品批发市场三者之间有什么样的民事赔偿关系?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农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赔偿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叁’ 如何界定《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请见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五年四月四日联合发布的:
《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 )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

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包括:
一、烟叶。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
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
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
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
4、光禽和鲜蛋。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
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
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九、水产品
1、淡水产品。淡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2、海水产品。海水产动物和植物的统称
3、滩涂养殖产品。是利用滩涂养殖的各类动物和植物。
水产品类,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连续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
十、林业产品
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梢头或削皮后,按照规定的标准锯成的不同长度的木段。
2、原竹。是抬将竹砍倒后,削去枝、梢、叶后的竹段。
3、原木、原竹下脚料。指原木、原竹砍伐后的树皮、树根、枝丫、灌木条、梢、叶等。
4、生漆、天然树脂。是漆树的分泌物,包括从野生漆树上收集的大木漆和从种植的漆树上收集的小木漆;
天然树脂,是指木本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松脂、虫胶、阿拉伯胶、古巴胶、黄耆树胶、丹麦胶、天然橡胶等等。
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林业副产品。
十一、其他植物
1、棉花,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皮棉、棉短绒、籽棉;
2、麻,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生麻、宁麻;
3、柳条、席草、蔺草;
4、其他植物。
十二、上述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所列农产品应包括种子、种苗、树苗、竹秧、种畜、种禽、种蛋、水产品的苗或种(秧)、食用菌的菌种、花籽等等。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范围包括
(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籽、桐籽、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内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肆’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

‘伍’ 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法律分析: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陆’ 如何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总则

前 言
为了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从生产过程到流通批发、零售、餐饮领域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正向监控与逆向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杭州质量标准技术评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燕君、徐晓斌、郑伏。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要求 总则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职责、基本流程及要求、质量安全的控制及追溯流程、检查与考核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农产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以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 管理职责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领导小组
a)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决策研究;
b) 组织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实施的检查考核。
3.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a) 负责杭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日常工作;
b)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计划制定、总体控制和总结;
c)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信息的发布;
d) 负责对重大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置审批、对出现重大质量不合格异常情况的紧急预案的制定、启动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的指挥和总体控制;
e)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检查考核的实施。
3.3 农业管理部门
a)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主体使用农业投入品、产地标识、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包装等情况的监管与指导;
b) 负责农产品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的组织管理、责任落实;负责对基地菜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3.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 负责对流通领域农产品准入、索证索票和出证出票进行监管;
b) 对不履行农产品准入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不合格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置。
3.5 商贸管理部门
负责对经营主办方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行业管理与业务指导,引导经营者与外端口产地逐步建立质量联保的协作机制。
3.6 卫生行政部门
a) 负责餐饮服务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管理;
b) 进行餐饮服务领域农产品采购档案的建立和索票索证制度等的监管与指导。
3.7 质量技术部门
a) 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收集和发布;
b) 对标准的实施监督进行检查。
3.8 其他相关部门
a)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组织管理;
b) 负责职能范围内农产品流通溯源的档案建立和索证索票监管。
3.9 农产品的验检疫部门
a)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服务,出具产品检验检疫数据或证明;
b) 动物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畜禽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出具数据和合格证明。
3.10 生产及经营者
a) 生产基地或企业、市场主办或经营者、流通或餐馆经营者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过程质量安全溯源的控制;
b) 负责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档案和记录的建立、做好相关记录;
c)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农产品流通的索票出票工作;
d) 对农产品的品质进行控制,出现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和追溯。
4 基本流程及要求
4.1 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流程及控制要求
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及餐饮服务全过程的流程及控制要求见图1
4.2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采集要求
4.2.1 信息的载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信息可以为以下形式:
a) 纸质的票据;
b) 电子信息卡或标志;
c) 带有信息的各种标签。
4.2.2 信息的管理
4.2.2.1 按各自的职能建立信息管理工作,对纸质信息应及时归档,电子信息及时备份,所有信息应保存2年以上。
4.2.2.2 任何的溯源信息载体均应保证信息的传递,应将信息按要求传输到下一环节,保持信息的连贯性,可实现逆向追溯。
4.2.2.3 按职责要求进行信息的发布和查询,鼓励生产和经营者进行农产品溯源的语音、互联网、电讯的各类查询方式。
4.2.3 产地信息要求
4.2.3.1 建立农产品产地的档案,包括种养殖者档案、产地编码、农产品物种、环境监测结果、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
4.2.3.2 农产品生产实施标识信息,随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包括产地、农产品名称、出场日期等信息。
4.2.4 初加工信息要求
4.2.4.1 农产品若经初加工时,应建立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档案,包括加工者档案、加工地址、加工设施、加工过程等。
4.2.4.2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2.4.3 农产品初加工应有产品的投入品来源、包装日期、包装规格、使用添加剂物质的品种和数量、包装材料来源和品种、产品等级、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
4.2.5 贮存和运输信息要求
4.2.5.1 农产品若需经贮存或物流运输时,应建立农产品贮存或物流运输企业的档案,包括贮存或物流运输者的名称、地址、硬件设施等。
农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
4.2.5.3 农产品贮存或物流运输的信息包括贮存或运输的起止日期、库号或车号、环境条件、贮存或运输的质量状况、转移标识等。
4.2.6 流通信息要求
4.2.6.1 建立农产品流通的档案,包括流通市场、企业、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者编码等。
4.2.6.2 农产品流通信息,包括产地信息、农产品名称、销售日期、销售数量、农产品监测结果等信息。
4.2.7 农产品质量检测信息要求
4.2.7.1 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档案,包括检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检测范围、检测设施等。
4.2.7.2 农产品进行检测应包含检测产品的品种、抽样基数和抽样数、检测环境、检测日期、检测项目和结果、不合格的处置方式等。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及追溯流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要求
5.2.1 生产可追溯
农产品的种养殖生产过程应建立生产者的档案,农产品出场应带有产地信息随产品流通。
5.2.2 交易可追溯
5.2.2.1 农产品的流通过程应建立流通经营者的档案,农产品应带有流通信息随产品交易。
5.2.2.2 批发市场交易实行索证索票、出证出票。从事批发交易的外地客菜经营者和本市基地菜农,要按照“进场时办理登记、交易前检测农产品质量、交易时出具规范票据”的流程进行规范交易。
5.2.2.3 零售市场实行进场索证索票,单位交易出具销售票据。
5.3 追溯控制的要求
5.3.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各环节的组织或机构,应对上一环节提供的农产品进行验收,对溯源信息进行核实,如发现问题,按相关规定对该批产品采取停止出场或销售、召回、销毁等措施。
5.3.2 流通过程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控制,当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主体应根据溯源体系,迅速界定范围,提供相关记录,确认追溯路径,确定农产品质量发生的地点、时间、产品和责任主体,为处理问题提供依据。
5.3.3 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通报或汇报,进行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后,应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以后再次发生质量问题。
6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6.1 检查和考核的方式
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检查和考核分为自查和监督检查二类。
6.2 自查要求
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或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体系的实施计划、运行情况、农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不合格的处置和改进情况进行自查。
6.3 监督检查
6.3.1 检查方式
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3.2 检查内容
6.3.2.1 组织领导
a)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组织机构、领导作用及职责;
b)溯源管理的部门或日常管理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的工作及相关职责的履行情况;
c)开展追溯管理的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及总结情况;
d)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情况;
e)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对相关被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制度。
f) 负责落实进场经营者的追溯管理工作。
6.3.2.2 规范操作流程
a)生产经营者的建立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
b)溯源信息记录的及时性、内容的完整性、记录的正确性;
c)溯源信息传递的符合性,逆向溯源是否畅通。
6.3.2.3 农产品质量控制系统
a)农产品质量的验收、检验制度的实施情况;
b)检查对上一环节传递农产品的验收情况;
c)设置蔬菜农残检测室或落实检测场所;检测设备配备;
d)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实施情况、检测的错检率、漏检率和误检率;
e) 检测结果的公布及时性。
6.3.2.4 质量问题农产品的控制系统
a)出现问题产品时的隔离、记录、处置、控制和召回情况;
b)出现问题产品时的上报、公布情况;
c)对出现问题的分析、纠正措施和改进的情况;
d)接收投诉处理情况。

‘柒’ 食用农产品标准及分类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标准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如蔬菜水果、肉禽蛋奶、鱼虾贝藻均属于食用农产品标准的范畴。

食用农产品标准就性质来说,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推荐各个有关部门采用,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强制实施。从层次上来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捌’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的;
(二)违规使用生长调节剂的;
(三)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农产品的;
(四)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的;
(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保鲜、包装或者储运的。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的质量合格证明或者产地证明的;
(二)伪造、冒用、转让、买卖、超期或者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标志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继续销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购销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在品质条款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是问规定些什么吗?要分类型,不同的有不同要求,没有统一的。
对纺织品和日用品的质量要求

纺织品和日用品是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生活资料,它们的用途是满足人们用和穿的需要,并起着美化生活的作用,因此,对它们质量的基本要求应从适用性、卫生安全性、坚固耐用性以及结构、外观等方面考察。

(1)适用性。适用性是指满足这种商品主要用途所必须具备的性能,它是构成这种商品使用价值的基本条件。例如保温瓶必须具备保温的性能,印刷用纸必须具有吸墨性能和印刷过程中所要求的各种机械性能。由于日用品的具体用途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对它们提出适用性的要求,也必须与其具体用途相一致。

(2)卫生安全性。对于针织品、服装、鞋帽等商品,在穿戴过程中不应对人体皮肤有刺激作用,并具有较好的透气性和吸水性;对盛放食物的器皿、化妆品、玩具等商品应具有无毒性;对各种电器商品应具有安全可靠性等。

(3)坚固耐用性。穿、用商品的坚固耐用性直接影响着商品的使用期限。所以坚固耐用性是评价绝大多数纺织品和大多数日用工业品、电器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如针织品常利用各种强度指标来评定它们的耐穿耐用性能;皮革、橡胶制品和某些纸张也常用强度和耐磨耗指标来评定其耐用性能;某些电器商品直接测定其使用寿命来反映其耐用性能。

(4)结构和外观。日用工业品的结构主要指其形状、大小和部件装配等。对所有的日用工业品都要求有其合理的结构。结构不合理会影响商品的外观。纺织品的组织结构不匀,会影响商品外观和机械性能。

日用品的外观有疵瑕,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商品的美观,而且有些疵瑕还直接影响这种商品的适用性能和坚固耐用性能。有些商品的外观疵瑕还反映了商品变质的情况。

对于那些起着美化装饰作用的日用工业晶,它们的造型、式样、花样、花纹、色彩等艺术要求更具有特殊意义。

‘拾’ 食用农产品需要执行标准吗

法律分析:需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