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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绿色产品认证公司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2-06-20 14:04:32

㈠ 绿色食品认证去哪办

1. 认证申请

1.1 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网址: www. greenfood.org.cn)下载。

1.2 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 受理及文审
2.1 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 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2 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2.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2.4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第3条。

3. 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3.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 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一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3.4 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
3.4.1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
3.4.2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
3.4.3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3.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 环境监测
4.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4.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4.3 根据《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 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 认证审核
6.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6.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一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6.3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6.4 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6.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 认证评审
7.1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7.2 认证终审结论分为两种情况:
(1)认证合格
(2)认证不合格
7.3 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 8条。
7.4 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做出终审结论 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 颁证
8.1 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定《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2 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㈡ 有没有企业要做“绿色环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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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绿色环保产品证书在哪里办理环境标志是一种标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签,是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企业绿色环保产品证书在哪里办理。

企业绿色环保产品证书在哪里办理实施环境标志认证,实质上是对产品从设计、生产、使用到废弃处理处置,乃至回收再利用的全过程(也称“从摇篮到摇篮”)的环境行为进行控制。它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或民间组织依据环境产品标准(也称技术要求)及有关规定,企业绿色环保产品证书在哪里办理对产品的环境性能及生产过程进行确认,并以标志图形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哪些产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更为有利。
企业绿色环保产品证书在哪里办理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在管理上树立经营理念,不断为企业文化注入新的内涵;就必须开展企业流程再造等工程;就必须不断地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或为原有产品增加新的附加价值,不断寻找新的卖点。如前所述,绿色消费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新时尚,在这种条件下,企业可抓住机遇,开发有利于环境的产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企业绿色环保产品证书在哪里办理

㈢ 广东省有哪些CCC认证代理公司广州市有哪些CCC认证代理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冠准科技有限公司(ATC)一家专业从事产品检测与认证咨询服务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总部位于中国广东深圳南山科技园。公司完全依据国家实验室质量标准ISO/IEC 17025, GUIDE 25与EN45001的品质标准进行管理,并有国际权威性的认证机构中国CNAS,美国UL、FCC,德国TUV,加拿大CSA、ICES,德国EMCC,捷克EZU等认可授权。主要为中国和世界范围的厂商及公司提供高效、准确、优质的服务,全面提升客户的管理水平与产品质量,为企业开拓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增加其市场竞争力。

㈣ 广州有没有可以做LEED认证的公司

深圳市深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做LEED认证,它在广州有办事处的。具体联系方式你上网查一下!

㈤ 有谁知道广州的CSA认证中心电话及联系方式

csa广州地址: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1206室
电话:020-87320648

实验室地址:科学城科研路10号
电话:020-32053102

㈥ 广州SGS认证哪做有SGS官方的联系方法吗

SGS官方联系方法可以上网络查询SGS官网。
如果你是工业类客户,做材料测试、工业品认证之类的,可以拨打SGS工业部全国统一400电话:

400 630 1878

无论你身在何处,拨打此电话都会自动转接到本地或最近的SGS工业部办事处。
就这么简单。

㈦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哪些

广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很多,在选择时需要注意机构是否具有CMA/CNAS等资质
CMA认证:这项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执法监督工作。凡是经过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国家才可授予CMA计量认证标志,此标志可加盖在检测报告的左上角。
CNAS认证: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㈧ 绿色环保产品认证机构中国有几家有此资格

最权威的是环保部认证中心,即十环标志认证,其他的不清楚。

㈨ 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工作,促进绿色产品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依靠技术进步,采用节能、节约原材料或清洁工艺生产的,从原材料的构成到产品生产、包装、使用整个过程对环境无污染或少污染,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是指某一产品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基础上,经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办公室确认,符合绿色产品技术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广州市绿色产品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是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市环境保护局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绿色产品认证具体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向认证办提出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种类的建议。第六条认证办对可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种类的建议进行调研评估,向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报告。第七条绿色产品种类名录经确认后由认证办公布。第八条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公布可开展认证的绿色产品种类名录;
(二)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产品标准或绿色产品技术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能批量生产,各项技术指标稳定。第九条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省级以上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
(四)申请日前1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产品技术指标符合绿色产品认证有关要求。第十条凡需要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向认证办申报,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受理后,由认证办按照绿色产品的要求条件,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通过后,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认证办负责进行抽样并封样,由企业将封样的产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其中,必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验机构派员到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认证办提交检验报告。
认证按不盈利原则依法实行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报有关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第十二条认证办根据检查情况和产品检验报告,对照相应的有关技术要求,审核申请材料,作出确定给予认证或不予认证的决定。
对未予通过认证的产品,由认证办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第十三条认证办向社会公告确认的认证产品及其企业的名单。第十四条通知认证的企业,自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办领取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样本。第十五条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1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不重新换证的,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第十六条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认证时,其申请认证程序与初次申请认证程序相同。第十七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换证: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第十八条获得认证的产品在接受质量追踪。在1年内经有关部门两次抽检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现与认证要求不相符的质量问题的,由认证办予以警告或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其认证证书。第十九条认证办对认证证书实行年审,未经年审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年审的,认证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
(一)认证后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二)认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对需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或绿色产品标志的企业,由认证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期间企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产品标志。第二十二条企业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应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向认证办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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