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价格行情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有哪些
扩展阅读
制作一个钻石多少钱 2025-07-27 05:38:02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4-24 17:37:44

1. 海关逃检的车没有市场价格和参照价格如何认定计税价

如下。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经历税款计核程序。税款计核往往关系到两个重要指标的计算:一是作为海关行政处罚基准的偷逃应纳税款或漏缴税款的数额;而是作为海关处罚基准的“货物价值”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涉及到以偷逃税款或者漏缴税款,或货物价值作为行政处罚基准的案件,才需要进行税款计核。
所谓海关行政处罚中的税款计核是指海关在办理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案件时,对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物品所涉税偷逃或漏缴税款以及为计算违法货物、物品的货物、物品价值对应海关关税、海关代征税的计核工作。由此,我们一般讲税款计核分为:走私偷逃税款计核、违规漏缴税款计核、为计算违法货物、物品的货物、物品价对应税款计核三种。
为统一全国海关税款计核工作,加强海关对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海关总署于2002年10月以海关总署令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虽然《办法》只是针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进行了规定,其实对于所有海关刑事、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税款计核的基本上都是按照此《办法》操作。

2. 公安机关委托的物价鉴定报告有什么途径能取得相关的鉴定依据

1.根据国清3号文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定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局)是唯一的涉案财物鉴定机构。其它中介机构不能对涉案物品进行评估。
2.如对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
3.对于没有实物的,主要根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资料进行鉴定(包括当事人陈述),水分是难免的,关键看水分大不大。
4.档案需要公、检、法、司才能调阅。

3. 请问各位达人价格认证中心事业单位改革怎么改,企业,全额,参公小弟跪求

就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来看,我个人认为应该是改为参公。价格认证中心主要的职责是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价格纠纷调解,这些职能都明显具有行政裁定的性质,且都有文件明确规定,上述业务均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财政核拨。就这次改革个人认为该是全额事业单位,归市场监管总局,政府直属。

4. 盗窃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

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

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有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5. 非货币性资产的涉税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投资活跃,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投资过程中,国家税款的流失比较严重,特别是在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情况下。造成这种税款的流失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或相关人员对投资涉及的税收规定不是很系统的了解。 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费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文为了述说方便具体分为存货、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所有有权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外投资,成为投资者,具体可分为企业、个人、其他有权投资的单位。不同的投资者,同一投资者投入的不同资产,投资时所涉及的税收都有可能不同。以下按非货币性资产不同类别,分别进行说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包括原材料、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如作价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1)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纳税人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 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投资者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存货对外投资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企业,符合抵扣条件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存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缴纳所得税税款。如果投资者为个人、个体工商户或应属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其他投资单位(如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应按“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具体为: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所得税;除个人外的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所得税。如果投资者为除上述外的企业或其他投资单位,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投资转让资产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存货,可按计税价值确定有关存货的成本。
3、涉及的其他税
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还应按协议投资额或实际投资额计缴印花税,以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购买或已使用的机器设备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不包括摩托车、游艇、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以上规定当然适用于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的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缴税款,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投资者以新的未使用机器设备对外投资,应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机器设备,可按计税价值或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机器设备的成本,并计提折旧。
3、涉及的其他税
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基本相同。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拥有产权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投资,涉及的相关税收具体如下:
1、涉及的流转税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股权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及后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应按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2)2003年1月1日前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未交纳的,应予补税。
如果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则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2)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其他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涉及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以存货对外投资涉及的所得税规定基本相同。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并计算摊稍。
3、涉及的其他税
投资者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投资、联营企业若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的范围;另外, 接受投资方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契税。除前面所述外,涉及的其他税基本与投资者以存货对外投资相同。

6. 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有什么区别

承担各级、行政及仲裁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物价值鉴定同问,价格认证中心是当前鉴定赃物的负责部门:
价格事务所是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设立的指定的赃物估价。价格事务所一词被取代。
价格认证中心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
价格事务所一词源于《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根据《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就是价格事务所。

个人理解

7. 在新时代做好价格认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价格认定工作进入新常态。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作为重点任务正在稳步推进。价格认定主要对我国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确认,是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罪刑是否相适应的判定,影响到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执法量纪。为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部署新要求,价格认定机构现已退出市场中介价格评估,成为行使价格行政裁定职能、从事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从二连浩特口岸价格认定工作来看,十八大以后,公安、检察院、法院委托进行价格认定的案件逐年增多,价格认定工作已进入常态化。
(二)价格认定工作面临新机遇。十八大以后,随着反腐败
工作力度的加大,涉纪案件不断增多,涉纪标的物价格认定也随之增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一重大改革体现了党的反腐败决心,可以预见,涉嫌纪检监察案件的价格认定工作量会越来越大。价格认定机构要抓住机遇,主动作为,全力配合监察委做好涉纪案件标的格认定工作,为国家反腐败作出应有贡献,为更好发挥价格认定职能争取主动权。
(三)价格认定工作遇有新挑战。“当前面临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在社会矛盾中,价格矛盾占有非常大的比重,特别在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价格纠纷调解能直击问题要害,高效调解纠纷,能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维护群众合法价格权益。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作为价格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价格认定机构的重要职责。在价格纠纷调解工作中,要积极探索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方式方法、长效机制建立,切实解决好影响和制约调解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二、价格认定工作要有新思路、新对策、新跨越
(一)理清价格认定工作的新定位和新思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价格认定工作也同样步入了转型发展的关键期,价格认定工作要适应改革,将价格认定全面融入价格工作和价格改革的大格局、大背景、大思路、大系统中,全面履行好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等方面的价格认定行政职能,为办理涉纪检监察、司法案件、涉税及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客观公正的价格认定依据,为党风廉政建设、惩治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发挥积极作用。
(二)积极面对认定工作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1、社会认知度低。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价格认定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涉案和涉纪物品价格认定取得了较好成效,也得到了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高度认可,但在社会中价格认定工作的认知度还较低,这给拓展、提高价格认定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2、认定资源共享度低。目前,基层价格认定工作基本是各自为战,系统内部工作经验交流少、信息交流不畅、价格信息网络不健全、价格信息不灵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价格认定工作的开展,导致工作量、工作难度的增大和行政成本的增加。
3、价格调查难度大。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商品需求的多样性,价格认定案件中的标的品种也随之增多,这就导致价格认定人员在开展市场调查中,寻找与价格认定标的同样商品难、调查价格难、准确确定价格难,这为后续价格测算增加了难度,也对保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客观性、公正性提出了挑战。
(三)努力现实价格认定工作取得跨越发展
1、抓住职能转变创造新契机。要摆脱过去参照中介评估、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模式,按照《价格认定规定》《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运用行政价格确认方式开展价格认定工作。
2、利用价格改革的深化搭建新平台。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必将进一步扩大,产生的价格矛盾和争议也将进一步增多,为价格认定机构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市场调节价(费)领域的价格认定和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平台。
3、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质量水平。在价格认定要以更高的政治责任感、更严谨扎实的作风,按照合法认定、合理认定、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准则来进一步做好价格认定,准确把握裁量尺度,彰显价格认定的公信力和和权威性。
4、做好反腐败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要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清楚把握反腐败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要求,按照“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严格司法要求,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采用工作方法要科学、合理,具体工作要扎实细致稳妥,保证反腐败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可靠,经得起法律检验、实践检验、历史检验。
5、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价格认定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宣传价格认定机构的性质与优势,提高价格认定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努力改善价格认定工作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加强与派出所、司法部门的联系协调,取得工作上的认可与支持。

8. 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答: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有:
①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②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④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⑥价格法实施细则;
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集体审议》 《福建省物价局组织专家评审价格暂行办法》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9. 价格鉴定法律解释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 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审判机关对 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
国家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比拟的系统优势,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价格部门具 有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因为价格鉴定系统进行价格鉴定中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价格鉴定不服,产生了争议,也可以按照程序和 制度进行复核、复核裁定和最终复核裁定。只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能够保障价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者当事人独自负责的行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但是,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辩护者为单方当事人作证,与价格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为法庭提出价格鉴定,其性质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认同,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鉴定机构的差异。

二、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联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评估准备阶段、现场评估阶段、评定估算阶段、撰写评估报告。因此,从实质上看,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术方法相似。价格鉴定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由此可见,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则相似。价格鉴定的工作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科学原则;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由上可知,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大同小异,基本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