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对评估价格不服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当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的10日内,需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若复核后改变了原评估结果,机构需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若复核后评估结果未变,则须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若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持异议,他们可在收到复核结果后的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流程确保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委员会,以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复核结果。这一措施旨在维护评估行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评估工作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因评估结果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❷ 对评估价格不服应如何处理
对评估价格不服、有异议的,其处理方式为: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