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监管价格的部门叫什么
全国物价委员会
中国国务院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国务院直接领导。1962年 5月18日成立。主要任务是:①负责全国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②管理 工业品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③管理农产品采购价格和各种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④管理交通运价、邮电资费及出口商品在国内的收购价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拨交价格。
国家物价局
1977年8月成立国家物价总局,1982年改现名(见国家物价局)。
国务院物价小组和国务院物价委员会1983年 3月8日国务院物价小组成立。主要任务是:①研究价格改革的长期规划;②提出生产和流通部门价格改革的建议;③组织、协调重大价格调整方案的执行。1988年 5月28日,国务院根据价格改革的进展,决定把国务院物价小组改组为国务院物价委员会。物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有关物价方面的议事机构,对国务院负责。
物价检查所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的,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盟、市)、县(旗、市)物价局设立物价检查所。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所,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 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㈡ 药品价格由什么部门来管
列入政府定价品种的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是由国家发改会制定,非处方药品以及各省增补品种是由各省物价局定价。
地方物价局及物价检查所负责监督执行和平时的检查,接受投诉,处罚违规等。
工商管理局和药监局是不管药品价格的
㈢ 管理物价的部门叫什么
物价局隶属发改委,系部门下属机构。
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标志含义:
红盾+华表+W
1.红盾
红盾代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华表
尧舜时期就有华表,那时是路标,从秦始皇开始,华表一般采用最坚硬的花岗石打造,头上常盘踞雄狮,周身缠绕蟠龙,完全成了一种专制集权的象征。天安门的华表给人一种庄严的感觉。
3.W代表物价的“物”的WU的第一个字母。
关于物价的历史典故:
《南齐书·王敬则传》:“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 ,物价转贱。” 唐柳宗元《非国语上·大钱》:“币轻则物价腾踊。” 元刘致《端正好·上高监司》套曲:“一日日物价高涨,十分料钞加三倒,一斗粗粮折四量。”
清昭梿《啸亭杂录·关税》:“乃使物价昂贵,于民生大有亏损。”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六:“发了工资,不要说迟一天买东西了,就是迟一小时半小时物价也要上涨。”
(3)价格监管部门是哪些扩展阅读: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 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四、研究制订全省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按照批准的定价目录和定价权限,制定我省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公布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审定、调整列名管理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会同财政部门审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工作。
五、负责全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六、指导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州、县价格管理工作;负责重大价格和收费争议的仲裁;引导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
七、负责全省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
八、负责全省涉案物品价值鉴证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价格中介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全省物价系统和企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省物价系统廉政建设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物价局改革后成了哪个部门
部分省市改革后取消了物价局,改为商务厅,部分省市保留了物价局。
例如广东省,在2014年经过职责划转,省物价局、外经贸厅撤销,产生了一个全新的部门商务厅,发改委与经信委的部分职能也重新进行了调整。
(4)价格监管部门是哪些扩展阅读
物价局的工作内容:
1、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全市价格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改革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2、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做好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并提出综合调控物价的对策;开展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服务和收费以及重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价格决策和调定价提供依据。
3、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时,负责向市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报备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并依照市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价格指数和其他国民经济综合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加强全市的宏观经济调控;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活动,促其加强价格自律。
5、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省和市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6、负责制定和修订全市定价目录;按照定价权限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并主持价格听证会,负责安排听证项目。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和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的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8、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负责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9、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市行政区域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欺诈、歧视、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10、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11、负责认定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
12、指导价格学会、协会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物价系统的队伍建设。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㈤ 市场监督局和价格监督局怎么区分
工商局总的工作职能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具体的职权概括地说就是“六管一打一制止”。
“六管”是指:个体管理、企业管理、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商标管理。
“一打”是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一制止”是指制止不正当竞争。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1) 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2)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3)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㈥ 药品价格归哪个部门管理
药品价格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局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比如我们常提到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前叫卫生防疫站),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
㈦ 价格监督检察的机构及其职能
价格监督检察的机构及其职能
价格监督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价格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此外,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监督检查者和经营者具有以下职责:
1.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2.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㈧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哪些定价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组成。定价的标准依据是:
1、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为九种(类),其中工业消费品三种(类),轻纺原材料六种(类);放给企业定价的有彩色电视机、洗衣粉、市销白布等六种(类)工业消费品和二十六种(类)轻纺原材料。聚乙烯醇、棉浆粕、绢、柞丝和部分纸张(含南方新闻纸)等的价格管理形式及管理权限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金银饰品、中成药、书刊的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原则管理。
2、列入本目录的品种,其价格由国家物价局管理或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由国家物价局审定,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审定,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物价局单独发文或由国家物价局与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由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的,在下达有关文件时,由国家有关部门单独发文,但须会签国家物价局,并抄送省级物价部门。
3、本目录所列品种,实行国家定价的,其价格一经确定,各地、各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都须遵照执行,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提高或降低;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品种,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4、本目录中注明“规格、等级、型号、剂型”的为代表品,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非代表品价格时,应实行比质比价,不同规格、等级保持合理差价,不得以更换品名等方式变相调整价格。
5、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管理价格的品种,如果几个部门同时生产,原则上执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的价格;非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提出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后,会同国家物价局另定价格。
6、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和进口商品的经营管理费,按国产同种或同类商品的作价规定及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在国内销售本目录所列的轻工商品,其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国产同种(类)商品的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管理。
7、对于明确放给企业定价的品种,各地、各部门必须把定价权真正落实到企业,不得截留。为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暴涨暴跌,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业定价的指导,对放开的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对其中少数重要的品种规定差率、利润率以及实行其他临时性控制措施。
8、价格管理目录实行两级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颁布;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由国家物价局授权省级物价部门制定,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的形式颁布,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㈨ 医疗机构价格监管是哪个部门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㈩ 商品房价格属于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商品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二者下浮幅度不限;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综合平均价格报物价局备案。其管理方式为:一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并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二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申请备案表向县物价局备案,预售价格未经备案,县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将工程造价决算报县商品房造价审核办公室审核,须向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经认证审批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