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权激励价格如何设定
价格的设定是需要考虑到市场中的很多元素的,最好的方式还是寻求艾德权程此类公司的合作
Ⅱ 股权激励价格怎么确定比较合适
就有限公司来讲,在实务当中定价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往往对于该类型的公司而言可采用的定价原则就较为灵活。诸如基于企业资产可采用账面价值法、资产评估法进行估值;基于企业收益可采取现金流折现法、PE法等;当然也可以采用之前所说的类比其他同行业公司价值法、融资法、参照法、每股净资产法、注册资金法等。
至于怎样确定股权激励价格更容易被各方接受,每家公司的发展阶段和情况不一样,没有可以照搬的方案,需要调查和分析。这方面的问题需要有特殊的专业和经验,专业股权激励律师的门槛比较高,需要掌握的不同专业的技能,一定要熟悉公司股权法律规则、财务、人力资源以及相关的管理等。碰到这类问题,如果不想留下后遗症,免得股东日后惹上麻烦,最好问问专业人士,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深圳的韩德晟律师团队,都是股权激励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做股权激励的团队。
Ⅲ 股权激励价格如何定
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就有必要进行定价,即确定股权激励的行权价格。
股权激励行权价格不宜过高或过低,可参考最近一轮融资每股价格的一定比例,通常公司在定价时会参考当轮融资每股估值的一定折扣。在公司A轮融资阶段,行权价格通常为当轮融资每股估值的10%-30%。行权价格会随着公司融资估值的提升而相应调整,越靠近IPO时行权价格越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规模的公司预留激励股权的总量不同,但一般会对激励股权的总量严格限制,范围通常为10%-15%。
而针对不同岗位的个量,虽无统一行业标准,但可借助相对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以职级体系为参考。
Ⅳ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价格方面有什么规定吗比如:最低不能低于多少之类
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4)股权激励价格如何确定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 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出现其他情形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Ⅳ 股权激励费用如何计算
我觉得一般而言,在早期加入公司的员工,前期的股权激励授予价格一般是按照市价的1~3折购买。
而确定市价的依据,一般也有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最近一次融资的估值作为市价,这是目前创业公司常用的一种方式;
(2)根据公司最近的净资产以及公司年营收×一定的系数进行估算。
我觉得一个好的激励方案,既能让员工充分参与,公司也不致于负担很重的成本。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对股权激励的价格进行准确的“测算”。也就是说,不仅要找到合理的“定价依据”,还要对每一个员工设定可接受的“价格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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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什么是股权激励行权价
法律分析:股权激励平行价就是公司管理层或者员工达到原来制定的股权激励条件,比如业绩增长目标,那么就可以获得股权激励,在规定的时间里以原来确定的行权价,买入获得的股权激励的股份。行权价就是原来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一个价格,一般远远低于股票现价,但是有严格的限售日期。目的是为了激励管理层或者员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Ⅶ 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怎么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为了明确限制性股票的最低授予价格,《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②自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拓展资料
在公平价格确定之后,行权价格的确定有以下4种:
(1)等现值法 等现值法也叫作平值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的公平价格。这种行权价格相对比较适合股权激励的本意,也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的方法。行权价格等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零,但是拥有时间价值。
(2)现值有利法 现值有利法也叫作实值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价格的一个折扣,这种方法的激励力度是最大的。在行权价格小于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在价值是正的,而且还拥有时间价值。但是这种方法对股东是不利的,会稀释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而且对激励对象的约束也比较小,他们只要维持现有股价,就可以在股权激励到期的时候获得股权激励的收益。一般对于陷入困境、发展潜力不大的公司会采用这种方法。
(3)现值不利法 现值不利法也叫作虚值法或溢价法。行权价格是当前股票公平价格的一个溢价,也就是行权价格高于当前股票的价格。这种行权价格对股东有利,而对激励对象不利。这种方法用得不多,只适用于那些公司盈利状况和成长性都很好的公司。
(4)可变行权价格法 前3种方法确定的行权价格都是依据股权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的,授予的时期不同,行权价可能差别很大,尤其是在公司公开上市前后所授予的股权。例如美国雅虎,公开上市前授予的股权的行权价一般在0.01~4.00美元之间,而上市之后的行权价则一般达到30.00美元以上,最高行权价为135.00美元。为了杜绝不科学、不合理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体现对股东和激励对象双方的公平,现在美国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设置一个可变的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变化的参数主要约定为业绩的变化和同行业股票的变化。例如指数期权、可再定价期权、业绩加速股票期权、业绩生效期权的行权价格就是可变的。
Ⅷ 员工股权激励持股价格怎么确定
我觉得一般而言,在早期加入公司的员工,前期的股权激励授予价格一般是按照市价的1~3折购买。
而确定市价的依据,一般也有以下几种方式:
(1)根据最近一次融资的估值作为市价,这是目前创业公司常用的一种方式;
(2)根据公司最近的净资产以及公司年营收×一定的系数进行估算。
我觉得一个好的激励方案,既能让员工充分参与,公司也不至于负担很重的成本。这就意味着,我们需要对股权激励的价格进行准确的“测算”。也就是说,不仅要找到合理的“定价依据”,还要对每一个员工设定可接受的“价格系数”。
Ⅸ 股权激励时,企业如何给员工的股权进行定价
摘要 股权是商品,企业家把股权卖给员工,不仅要给股权定价还要让员工能够接受股权的价格,这样双方才能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