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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查产品批号 2025-07-09 19:23:41

药品价格管理是哪里定制的

发布时间: 2022-04-12 11:58:17

‘壹’ 药品价格制定,药品是怎么样定价的呢

世界主要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对药品直接定价。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药品生产成本及疗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印度、罗马尼亚、巴西等国家,其特点是价格干预程度很深,企业自主权很小。另一种是按照周边国家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平均价格后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荷兰、加拿大等。这些国家药品一般依赖进口,本国药品生产数量很少,因此采用这一方法。 第二类:制定参考价格。以同一疗效组中某种药品的价格为该组每种药品报销的参考价,超过此价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采用这一定价方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典、丹麦、新西兰、哥伦比亚等。这种方法考虑了同类药品的质量差别问题,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生产企业也有一定的定价自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产品自身特点.在报销价格之上寻找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定位。 第三类:通过控制药品生产利润水乎间接控制药品价格。此方法主要为英国所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便于政府进行管理;缺点是如果利润率控制过严,不利于鼓励药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第四类: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完备的医疗保险体制是其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保证。药品价格虽然不由政府进行控制,实质上由私人保险机构代替了政府的职能,对药品价格进行干预。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负担,但同时大大鼓励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所以从1975年到1994年间,全球152种新药中 45%来自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生物技术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1995年颁布的150项生物技术专利中,80%来自本国。 世界主要国家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对药品直接定价。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药品生产成本及疗效、安全性等因素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日本、瑞士、澳大利亚、印度、罗马尼亚、巴西等国家,其特点是价格干预程度很深,企业自主权很小。另一种是按照周边国家的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平均价格后直接定价。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有荷兰、加拿大等。这些国家药品一般依赖进口,本国药品生产数量很少,因此采用这一方法。 第二类:制定参考价格。以同一疗效组中某种药品的价格为该组每种药品报销的参考价,超过此价格的部分需由病人自付。采用这一定价方法的国家有德国、瑞典、丹麦、新西兰、哥伦比亚等。这种方法考虑了同类药品的质量差别问题,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生产企业也有一定的定价自由,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产品自身特点.在报销价格之上寻找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定位。 第三类:通过控制药品生产利润水乎间接控制药品价格。此方法主要为英国所采用。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便于政府进行管理;缺点是如果利润率控制过严,不利于鼓励药品生产者的积极性。 第四类:不直接制定药品价格。代表国家是美国。美国的完备的医疗保险体制是其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保证。药品价格虽然不由政府进行控制,实质上由私人保险机构代替了政府的职能,对药品价格进行干预。这种方式,虽然增加了患者支付负担,但同时大大鼓励了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药的积极性。所以从1975年到1994年间,全球152种新药中 45%来自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生物技术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1995年颁布的150项生物技术专利中,80%来自本国。

‘贰’ 我国药品价格是如何制定的

药品价格分两种。一个是国家定价。一个是企业自主定价。国家定价药品有它的目录,企业自主定价依据的是成本和市场。国家定价药品目录 你可以看一下文件《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

(一)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1、药品生产企业期间费用和广告费的计算。期间费用以上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核定。期间费用中发生的广告费(包括推销费、宣传费等)的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超过部分在核定价格时不予考虑。

2、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率。考虑到目前多数企业尚未达到GMP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关于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降低3个百分点的规定,从1997年起分步实施。即1997年降低1个百分点,1998年降低2个百分点,1999年降低3个百分点。

(二)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货价)为基础顺加作价。作价公式为: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制定批发价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药品批发企业凡从工厂直接进货的,必须以实际出厂价格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凡从批发企业进货的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工厂到批发之间最大进销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批发价格。

(三)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价公式为: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零售单位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3)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四)各类进口药品,需在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顺加销差率制定批发价,在实际批发价基础上顺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作价公式为:

无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含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无税批发价=无税口岸地平衡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1)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2)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3)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药品,在批发企业和零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三、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作价。

(一)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建立分品种的药品台帐,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有关药价的查询。

(二)为避免按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出现价格频繁变动,对因进货时间、进货渠道变化而出现的同一品种进价不同的药品,要定期实行综合作价。即按照从不同渠道购进药品的数量、价格计算出综合平均实际进货价,以此为基础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在执行综合零售价格期间,购进同一品种的药品发生价格变动时,按实际购进价格与上期综合平均实际进价的价差,乘以新购进药品在执行综合价期间的销售数量计算出“虚盈”或“虚亏”的金额,计入该品种的帐户,在计算下一期综合平均价时予以冲抵。综合作价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进。在没有实行综合作价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在同一时间,同一种药品不得出现两种以上价格。

(三)医疗机构因按实际进价作价减少的收入,在正常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设立诊疗费和提高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适当弥补,并与新的作价办法同步实施。

四、关于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

(一)按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所收载的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其余品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医疗单位按照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并报地、市级物价部门备案。

(二)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发生的工资性费用可以列入成本。

(三)药物制剂的成本利润率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审定价格的控制在5%以内;医疗单位按作价办法定价的可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物价部门规定。

五、关于进口药品的价格管理。在国家现行允许进口的药品中,对于使用量大、使用面广、价值高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平衡衔接后,制定口岸地平衡价、批发价和零售价。进口药品价值高的要实行低差率。国家统一平衡衔接外的进口药品,委托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地平衡价,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凡未经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的进口药品,进口企业不得向国内其他企业(单位)调拨销售,各经营单位不得作价销售。批发和零售企业(单位)制定的进口药品价格,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批发企业之间的调拨,只能在批发价格内协商作价。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从本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在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从异地进口企业直接购进的进口药品,只能在口岸地平衡价格的基础上加异地到本地的合理运杂费和批零差制定零售价格。

六、关于差别差率。为防止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者盲目追求药品销售差额,多销高价药,加重社会负担,按药品的价值高低,先在零售环节选择少数品种试行差别差率。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低的药品实行高差率,非基本治疗药品和价值高的药品实行低差率。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关于新药价格的制定。凡获得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的一、二类新药,报国家计委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后,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核定价格;三、四、五类新药获国家级“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按其老药(化学名)价格分管权限核定价格。

八、关于保健药品的作价。保健药品流通环节作价,凡属于含化学药品成份的保健品执行化学药品作价办法;凡属于含中药成份的保健药品执行中成药作价办法。

九、关于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报告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药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成本、利润、实际价格等情况,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汇总后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经营进口药品的进口企业,要将进口药品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把应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口岸平衡价格的药品情况审核后,提出平衡价格的意见,一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委托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平衡价格,要在下达文件的同时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药品价格目录和价格变动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国家计委通过《物价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布列入中央和省级价格目录管理的药品(包括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品种及价格变动情况。《物价公报》公布的有关药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公布的由中央和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要作为各级价格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药品价格报告及公布制度,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

‘叁’ 药店价格怎么定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般每个省的物价局大部分药品都有核定价,即最高零售价。请登录省物价局网站,或跟物价局联系,查询可能需要费用。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的介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国家发展改革委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能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调控计划,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经营成本和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调查,测算药品成本和价格。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药品价格制定或调整的建议;对部分矛盾突出的药品价格,协助开展专家论证工作;配合研究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国内外药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化情况;汇总分析药品价格制定和调整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协助开展药品价格政策咨询工作;承担国家发改委和其他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伍’ 药品的价格是药店随意定价吗

物价局不管,说是市场调节价,药店自己来定,只要能卖出去就可以。
近年来,国家对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放开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根据中省有关文件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权限一直在中省两级,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制定价格。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网友的通俗解释:
1.不要物价部门审批.

2.执行不需要有物价批文.

3,比如一个药品,药店进货价50元,完全可以卖75元,甚至100元.

4,比如这个药品是特殊药品更可以这样卖.

5,虽然说不合法,但也不会触犯国家法律条规,因为执法不严啊!

‘陆’ 药品是怎么定价的

药品的价格组成是非常复杂的,所以需要先明确药品的价格组成,首先是成本价,也就是生产这种药的所有成本价格,然后是底价,也就是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价格,然后再算上销售商的利润就是出厂价,之后还有批发价、实际零售价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标价和实际零售价。

中标价是政府指导定价时,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这个价格基础上报价然后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该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这个价格得到认可确认后,即为中标价,所以药品的价格最重要的还是要看政府的指导价格。

实际的情况会比这些复杂的多,根据药品种类的不同,定价都是相对合理的,比如说医保目录内的特殊的管制药品,企业就不用考虑自主定价的问题了,都是政府定价,通常就是企业的出厂价。

医保目录内的非处方药通常都是政府给予指导价,也就是之前说的根据最高零售限价后的中标价,这个是需要考虑当时实际的状态的。

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基本上就是企业自主定价了,这里就需要考虑供需方、竞争方、市场反馈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通常根据成本、渠道、药品的价值及市场价值等进行定价。

无论是哪种定价,基本上都是动态的,根据实际的情况,比如说医药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特殊的疾病、疫情等等来匹配价格的。

‘柒’ 药品价格由什么部门来管

列入政府定价品种的处方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是由国家发改会制定,非处方药品以及各省增补品种是由各省物价局定价。
地方物价局及物价检查所负责监督执行和平时的检查,接受投诉,处罚违规等。
工商管理局和药监局是不管药品价格的

‘捌’ 药品的价格是根据什么来制定的导致价格上涨的因素是什么

近日常用、急用药品价格上涨的消息不断,用于心脏病急求的药品硝酸甘油涨价到60元还买不到,太极藿香正气水也从15元涨到28元等等。据了解有200多种药品价格上涨幅度比较大,而这些药品都集中在常用药品中。那么,药品涨价是怎么回事?常用药价格上涨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 我国的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监管。在中央由国家发改委监管,负责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制定和公告、药品价格审批、药品价格监测等。在地方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管,一般是物价局。这种多元的规制主体在各方执行自己职能的过程中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权责不清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使得对药品价格的规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玖’ 药品价格归哪个部门管理

药品价格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局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比如我们常提到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前叫卫生防疫站),负责妇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参与协调与价格总水平变动相关的决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