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物价局有哪些职位
物价局有局办公室,收费管理处,价格管理处,认证中心、成本调查队,价格检查分局6个科室,各施其职,收费管理处职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及定价格)。价格管理处职责(重要商品价格定价,如水电气等)成本调查队职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及定价格成本核算)。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及交通事故鉴定价格评估)。检查分局(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嘿嘿,我就是在物价局系统工作的
② 价格认证中心属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吗
价格认证中心属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价格鉴证业务网络复盖的范围包括全国县级以上地区价格认证中心(3224个)和当地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
承担各级司法、行政及仲裁机构审理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财物价值鉴定,并负责与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的直接联系。价格鉴证业务网络覆盖的范围包括全国县级以上地区价格认证中心(3224个)和当地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
③ 关于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问题,紧急求救
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是:在辖区范围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务(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同时向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价格评估、价格认证以及价格咨询服务。认证中心是事业法人单位,从发改委核发的资格证上说他没有不能进行价格鉴定的。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法院有权采信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但你也有权提出异议(庭审交流,或上诉),如果你对此鉴定不认可,可申请法院另找评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以在法院鉴定的结论为准。
浙江王律师
据我所知,物价局下面的物价认证机构是可以作这样的鉴定,你说的法规我没有找到,所里也没有其他人听说过,具体两个鉴定当庭质证的时候,采用那个那是法官自由裁量了,或者你可以提出你的异议。
今天下午我们的一个案件就是类似的,交通事故分别是两个医院做出的伤残鉴定,其中一个是交警部门委托的,一个是中级法院委托的,现在采用那个只有看法官的了!
价格认证中心职责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谁和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障理陪索赔等物品的价格认证;对需要认定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4、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服务,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5、接受县交通局、巡警大队委托,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进行价格鉴定。
6、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和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下面是发改委的一个规定
http://www.guazhou.gov.cn/ReadNews.asp?NewsID=4115
④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是经编办2000年11月批准成立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1副。
市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职责是:受市发改委的委托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对有争议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进行复核裁定;对发生的价格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对实行市场调节的价格进行认证;承担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人员培训的有关具体工作。
业务简介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前身为北京市价格事务所)是经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从事价格鉴定业务的权威机构,其主要职能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文件规定,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指定,负责全市各类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工作。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接受市场主体委托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
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对自主定价产品的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进行认证。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自成立以来配合北京市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类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为推进北京市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从1996年至2003年共进行各类涉案财产价格鉴定13898件,鉴定总额46.34亿元。其中刑事案件价格鉴定9108件,鉴定总额为19.8亿元。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路甲39号恒生物业
邮编:100055
联系电话:
中心主任 王振田:63311882
中心副主任 杨春贵:63313708
主任助理 王一民:63314035
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潘育红:63311256
价格鉴定一部主任 王先斌:63311781
价格鉴定二部主任 李德胜:63310217
价格鉴定三部主任 王一民:63314035
价格咨询认证部主任 吴广良:63323223
⑤ 价格认证中心职能范围
根据中编办和发改委的规定,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行使全国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二、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办理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
三、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对部门、行业和单位提出的调定价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四、调解价格纠纷。开展企业价格信用认证。
五、协助核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审。
六、承办核发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七、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价格认证中心系统的业务协调与指导。
九、价格鉴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制定的具体工作。
十、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⑥ 国家价格认证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的事业单位,并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为事业法人。其宗旨为:开展价格认证鉴定,维护市场秩序。
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一、行使全国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最终复核裁定职能。
二、对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办理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鉴定。
三、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认证。对部门、行业和单位提出的调定价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
四、调解价格纠纷。开展企业价格信用认证。
五、协助核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审。
六、承办核发价格鉴证人员岗位证书、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
七、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八、价格认证中心系统的业务协调与指导。
九、价格鉴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制定的具体工作。
十、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⑦ 价格认证中心 业务科 科员职责是什么
查它的三定方案啊。
一、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等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定;
二、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价格认定;
三、对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定调价前的成本认证与可行性论证工作;
四、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五、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
六、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双认定”工作;
七、组织、协调、指导县区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
八、承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你所需要做的就是配合业务科科长在做好这些工作的时候打好下手,当然,如果真的计较起来,根本不会有太多的工作要做,很轻松的。
⑧ 价格认证是什么概念有法律依据吗
价格认证,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公证性认定。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价格认证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物价局价格认证作用:一、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等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定;二、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价格认定;三、对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定调价前的成本认证与可行性论证工作;四、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经营者、消费者、行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价格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五、负责对所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六、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双认定”工作;七、组织、协调、指导县区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工作的开展;八、承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⑨ 在重庆价格认证中心是做什么的好不好和物价局有什么区别
你好 重庆价格中心和重庆市物价局职责不同。 重庆市物价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二)研究、制定我市的价格改革计划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本市地方性价格、收费法规和规章;负责受理和组织、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行政诉讼。 (三)负责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政府价格调控措施的研究和实施工作,参与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目录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垄断经营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研究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协调、管理、引导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负责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年度审验制度。
(六)负责全市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本市价格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
(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组织、指导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区(自治县、市)政府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九)负责全市重要的农副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房地产的价格、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工作。
(十)负责对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证工作;指导价格咨询、服务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物价系统和企事业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价格学会、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价格认证中心职责: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由市物价局领导。
⑩ 价格认证中心是干什么的
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保险理赔索赔物等物品以及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4、接收单位或当事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5、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咨询,价格纠纷调解。
6、接受委托对企业的调定价进行可行性咨询认证和成本监审。
7、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的业务工作。
认证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规定,主要负责办理本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