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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储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时间: 2023-09-22 10:15:08

①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法律分析: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法律依据:《关于公布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第三条 有关要求:(一)认真落实限量收购政策。中储粮集团公司作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要严格执行限定收购总量的收购政策,不得超量收购。财政资金支持限于最低收购价政策下的最高收购总量内。(二)加强市场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粮食收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促进“优粮优价”。各地要积极鼓励农企对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生产的反馈引导作用,促进种植结构调整优化,增加绿色优质安全产品供给。

② 粮食的价格机制

粮价的涨跌,左右着农民的收益、粮企的利润,关系着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那么,如何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宣布一系列粮食收购政策,将玉米、大豆等纳入收购范围,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
临时储存稻谷的价格,既高于上半年国家公布各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也略高于当前的市场粮价,有的品种还是首次公开宣布入市收购储备,其托市意图相当明显。早稻收购上演了这一轮粮食牛市“最后的疯狂”,收购价达到了100元/百斤的历史高点。但随后而来的中晚稻收购却相反,各方谨慎入市,价格萎靡不振。江西一些地方中晚稻开秤收购价竟然低于先前的早稻收购价,出现罕见的早晚稻价格“倒挂”。与此同时,大豆、小麦、玉米等也纷纷进入下行通道,“卖粮难”、“谷贱伤农”一触即发。中国宣布提高保护价之后,粮食市场价格做出了积极回应。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玉米等期货价格全线上涨,部分地区大豆的市场价格已经超过了国家的保护价。
南方粮食市场副总裁熊良华认为,这次国家决定实行临时收储、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可以一举多得:首先,遏制了当前粮价下滑的势头,防止了农民“卖粮难”;其次,这次公布的临时收购价将是中国市场各粮食品种的一个阶段性底部,提升中国粮食的价格底部将使中国粮食告别“低价时代”;第三,粮价调控被赋予扩大内需新职能,可以通过增加农民收入,从而扩大萎靡不振的农村消费。 尽管国家扶持粮食生产的政策不断加强,但总体来看,政策性补贴对种粮农民的激励作用在逐年下降。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04年~2006年中国粮食每亩实际收益分别为382元、329元和320元,呈逐年下降趋势。专家指出,中国现行的粮价形成机制。现阶段,粮价形成机制仍采取国家调控与市场供求相结合的方式,粮食保护价的调整并没有与农资等工业品相适应,粮食价格的上涨幅度落后于农资等工业品价格的上涨幅度。
粮价形成机制的不完全市场化与农资、劳动力等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相对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导致中国粮食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剪刀差”现象:
首先,国内农资与粮食的价格差越拉越大。化肥、农药、柴油等农资价格持续大幅走高,即使加上国家对农民的补贴部分,小麦、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价格上涨仍然缓慢,部分粮区甚至出现粮价不升反降、农民卖粮难现象。其次,当前农民外出打工与种粮效益的剪刀差逐步扩大。受劳动力市场短缺和各级政府出台保障农民工收入等政策影响。而同期粮食价格仍处于低价位运行,种粮还要面临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因素影响,农民打工收益明显高于种粮收入。第三,“新剪刀差”对农业内部的种植结构调整的影响,表现为种粮与种植经济作物的效益差逐步扩大。“新剪刀差”现象的出现,扭曲了粮食价格的市场传递和调节功能,造成中国农村优质劳动力、土地等“粮食生产力”大量流失,部分粮食主产区出现谷贱伤农苗头,从源头上影响了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有关专家认为,化解“新剪刀差”的关键在于缩小当前粮食市场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应小幅度、周期性地调整粮价,让粮价温和回归到合理的范围。

③ 财政如何支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粮食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粮价的主要支撑。从2004年起,国务院决定对紧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购买农民的粮食。符合要求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所需收购贷款由国家政策性贷款足额供应,贷款贴息补贴和临时收储保管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清算。2010年,中央继续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早杣稻、中晚籼稻、粳稻、白小麦、红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市斤0.93元、0.97元、1.05元、0.9元和0.86元,较2007年增幅分别达33%、35%、40%、25%和25%。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按最低收购价累计收购粮食4100多亿斤。

④ 粮食收购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第三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
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第五条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第六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第七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的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下列补贴:
(一)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收储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第十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第十一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第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 储备粮食轮换卖价怎么确定

储备粮食轮换卖价根据地区、品种不同,在一个包干期(轮换补贴期)内核定。

企业轮入储备粮时,应按照规定做收购处理,轮出储备粮做销售处理,轮换形成的差价,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根据国家粮食局财务司《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我国地方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主要为同品种轮换,轮换费用由企业包干使用。

地方储备粮存储品种

在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的存储品种为小麦,储备粮轮换根据轮入轮出先后顺序可分为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和边销边购三种方式。

无论过程如何,结果均是库存成本不变,对企业的盈亏影响没有差异。现实操作中,粮食储备企业经营团队从仓容、资金及价格等方面因素考虑,大多采取先销后购或边销边购的方式轮换储备粮。以先销后购为例讨论储备粮轮换成本的确定、价差的形成。

⑥ 国家粮库收购小麦的扣粮标准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的规定,那说的很清楚。小麦以12.5%的水分,1%的杂质,6%的不完善粒,以三等为定价依据。分别实行增减价。
4.2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国家粮食入库标准
2004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规定了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2)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3)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4)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