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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确定,具体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为准。定价目录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 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
第七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
(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
(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
(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
实行集体审议的方式、人员组成和工作规则,由省级以上定价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定价机关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定价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
业务主管部门的定价行为应当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制定价格有建议人的,定价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建议办理情况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二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三)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四)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6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② 政府调控价格有哪些手段
政府调控市场价格可以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市场价格的形成、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发布引导社会心理预期,通过新闻等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1)经济调控手段。经济调控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使用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它是指政府根据价格形成的内在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影响价格形成的各种要素,从而达到调控市场价格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经济调控手段主要有:
①货币政策。在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政府运用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促使其平衡,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货币政策是稳定价格总水平最有力的手段。
②财政政策。国家财政税收负有稳定经济的使命,又通过公平税负和鼓励竞争,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和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情况下,政府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带动对社会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克服市场疲软引起的就业不足和经济衰退。在市场需求过旺引起价格总水平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可通过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减少对社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以促进供求平衡,平抑价格。
③投资政策。投资需求是影响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运用投资政策,通过调节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④进出口政策。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采用限制出口、扩大进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矛盾;在市场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政府可以采取限制进口、鼓励出口的政策手段,缓解一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供大于求矛盾,从而可以达到稳定国内价格总水平的目的。
⑤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所谓重要商品储备制度,是政府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建立起这些商品的调节性库存,通过吞吐库存来调控市场价格的管理制度。政府选择储备的重要商品,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二是经常存在着交替出现的供求不平衡矛盾,即有时供不应求,有时供过于求;三是产销数量较大;四是商品的长期存储在技术上比较经济。一般来说,符合这些条件的重要商品主要是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农副产品,如粮、棉、植物油和糖等主要农副食品,以及原油、重要稀有金属等战略物资。重要商品储备是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服务的。当重要商品的市场供给出现较大缺口,价格暴涨时,要适时抛售储备商品,增加市场供给,平抑市场价格;反之,当供大于求、价格下滑时,政府要适时入市收购,转入储备,增加市场需求,遏制价格过度下滑。
⑥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1988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目前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法》确定了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摸索,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把许多做法制度化、法制化。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明确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是国家四大经济目标之一;成立独立于政府的联邦银行,把保证货币稳定作为其第一位任务;严格限制财政赤字,规定财政赤字不能靠银行发钞票弥补,只能到资本市场上借贷;规定实际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保持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平衡等。美国很早就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当经济衰退、价格下跌、不利于经济复苏时,实行扩张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当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加剧时,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来调节市场价格。在日本,为了控制通货膨胀,政府通过削减支出、增税等财政政策,避免使过热的经济进一步升温。日本银行则通过提高法定利率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或延缓企业设备投资。在保障供给方面,始终把提高劳动生产率放在首位,重视运用进口手段调节国内价格,加强能源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实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防止价格暴涨暴跌,也是国外不少国家采取的有效办法。如日本建立了蔬菜供给安全基金制度,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和参加基金组织的菜农交纳的基金,三项来源的比例为4:1:1,用以平抑蔬菜价格的剧烈波动,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利用价格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市场销售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农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由于完全的市场调节不利于农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进行调节。而在各种政策中,价格又是一种既灵活又有效的调节机制。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没有放弃国家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甚至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还时有加强。这些干预更多的也是采取经济的手段。
(2)法律调控手段。法律调控手段是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价格关系,使价格的制定、调整、实现、争议及裁决等行为法制化。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离开法制的市场经济,即缺乏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市场,必将造成市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也必须通过立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通过立法把行政的和经济的调控手段规范化,并保障其在价格调控中有效地运用。价格调控的经济和行政手段一旦取得了法律的形式,便在更高的形态上对价格进行着间接调控,具有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而,价格调控的法律手段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不断充实和完善.依法行政得到广泛普及。
用法律手段调控价格,主要是规范价格调控的形式;规范价格调控和干预的权限;规范价格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责任;规范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与处罚方法;规范价格调控手段和措施的运用。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反对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有关的价格法规,严格依法行政。这些法规一般都规定:禁止同行业间共谋价格垄断;禁止企业实行有害竞争的价格歧视;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欺骗性定价;保护公平贸易等。如原联邦德国制定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其主旨就是“国家有责任维护竞争秩序”,并设有反垄断机构。禁止企业之间在价格、质量和产量问题上达成垄断市场的协议;规定凡是出现“支配市场现象”,即某一家企业控制了l/3的有关市场、年销售额在2.5亿马克以上者,或3家及3家以下的企业集团控制了50%或更多的市场,以及5家及5家以下的企业控制了2/3或更多的市场、年销售额各达l亿马克以上者,均受法律的禁止。此外,德国在维护竞争秩序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折扣法》和《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等。美国在反垄断方面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日本也制定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以及商品公正交易法》和《市场法》。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法制不健全。要用法律手段调控市场价格,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反价格欺诈、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歧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
(3)行政调控手段。行政调控手段是指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对商品价格的形成、变动所进行的直接管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价格的变动,是政府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不管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是如此。其区别只在于调控程度和范围不同而已。行政手段主要有:对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以及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已经减少到13种(类),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价格种类也在逐渐减少。应当看到,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种类虽然少了,但是管理的任务却没有减少。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客观要求提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好这些价格,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要建立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和专家审价制度,要通过完善政府定价决策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我国的价格改革经历了二十多年,目前,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自主制定价格,政府对经营者定价不加干预。但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原因,造成某些商品严重紧缺,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使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时,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手段对部分价格进行干预。主要手段是: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最高限价与最低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必要时,还可集中定价权限,以及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价格并不是全部放开不管,在对一些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时,都不同程度收取一定的费用,尽管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差异较大,但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基本一致。这些国家政府部门收费均以法律为依据,收费项目由法律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提供特定服务收取费用时,要经过美国国会的授权。如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新移民法》授权国务院和移民局在移民大抽签中向申请人收费,以作为处理移民大抽签的经费。德国政府部门收费的根本法律依据是《联邦管理费用法》,每种具体收费的法律依据都以《联邦管理费用法》为基础,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根据《联邦管理费用法》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收费要由有关行政机构先提出立法草案,报同级议会立法机构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法律,行政机关才能执行。在日本所有的政府机关收费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各项收费制度不仅在形式上要以法规、告示或命令的方式颁布,在项目设定时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整个行政收费管理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的行政行为。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我国的《价格法》也规定对行政机关收费实施相应的管理。
③ 在生活中有哪些最低限价和最高限价的例子 分析出现限价后结果会怎样。
最高限价(price ceiling)
最高限价是指政府对某种商品所规定的最高价格。例如,纽约市的租金控制就规定了房租的上限。
最高限价是这一精神分裂症的结果之一.让我们分析这种政策的后果. 最高限价指政府规定某种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某个水平,如规定某种医疗服务的价格不得超过80元. 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导致供不应求.这是因为,有效的最高限价必定低于自由市场价格.如果某种医疗服务本来的市场价格是每次100元,那么,价格不得超过120元的规定不会起作用,因为价格本来就不会超过100元....
最高限价是国家指导价的一种形式,是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适用于以下情况:
1.限制市场商品零售价格上涨。
2.限制边远地区某些工业品的零售价格。
3.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
4.浮动价的上限。
实行最高价格的目的: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 基本稳定,保持人民生活的基本安定,并且体现国家的价格政策。
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又称“保护价”。是指一国政府对某种进口商品规定的最低价格界限,即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时,则对其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这是一种非关税保护措施。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价法规(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签定)的要求,最低限价的估价方法在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中被禁止使用。这是因为最低限价是对以成交价格为估价基础的估价制度的否定,违背了新法规确立的估价原则。但是,在新估价法规议定书中,发达国家成员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就这一问题作了让步,同意发展中国家在过渡时期内保留最低限价的做法,以缓和因实施新法规而引起的财政收入减少的矛盾。
④ 现实生活中存在哪些限制价格的例子
从日常必须的柴米油盐酱醋茶 除柴、茶以外都是被限价了的。再到日常的必须用品像汽车,相信大多数人都知道在全国无论是在那你买同一辆车的价格都是一样的。接着像烟草、一些国家保密药品等等,只要是这些东西的价格能影响到国家政治的全部都有宏观限价措施!
限制价格,即是restriction的价格。是政府制定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一般来说是因为厂商有垄断地位所导致其价格过高,而限制其价格水平。会导致供不应求的现象。
限制价格影响:
1、价格水平低不利于刺激生产,从而使产品长期存在短缺现象
2、价格水平低不利于抑制需求,从而会在资源缺乏的同时又造成严重的浪费
3、限制价格之下所实行的配给制会引起社会风尚败坏,会产生黑市交易,会出现“走后门”现象
4、此外,生产者也可能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形成变相涨价
⑤ 国家控制物价的政策及手段
一种是财政政策(fiscal policy),主要通过控制财政支出和调整税率来实现对物价的控制.
另一种是货币政策(monetary policy),主要通过调整汇率,利率等来实现控制宏观需求以此来控制物价水平.
第三种就是货币产量(money supply),也就是说通过货币的发行量来控制物价的变化,以确保市场内的商品量及货币量保持平衡,从而保持稳定的物价.
⑥ 哪些商品/服务被政府限制价格依据是什么谢谢
商品、服务价格是否受限制、由谁限制是根据商品、服务性质来决定的。《价格法》作为有关价格的基本性法律,规定了由政府调整或由市场调整价格的产品类型。根据该法律规定,物价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在权利范围内对物价作宏观调控。
所以,如你的问题中无法提出具体的名称,想把全部受限产品或服务列出来是一个比较大的工程。所以现只针对你问题补充中的钢及煤炭价格的政府限制作出分析供参考。
煤炭:国家仅仅是对电煤价格作出限制,即供应给火力发电厂使用的煤炭。而对其他煤炭价格不作限制。
钢材:国家工信部通过宏观手段调控钢材价格,针对不同类型的钢材依其对国计民生的影响,省级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控。
⑦ 政府管制价格有哪些类型会产生何种经济后果
政府监管也被称为政府调控(政府alregulation)。控制活动的总称,研究政府干预市场的控制被认为是作为一个正式的经济学领域。管制经济学最早是由美国着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干预企业经济活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法院审理后,采用普通法,反托拉斯法间接干预企业经济
活动;其次,利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市场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国有化的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第四,监管机构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其中,由普通法,国有化,对经济的干预和宏观调控活动基本上可以归类为政府的宏观行为,反垄断和监管是政府的微观行为。因此,总的来说,政府干预可以分为两大方面:宏观调控调控和微观经济性。
如上所述,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调节是一种行为,按照与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路径,通常可分为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由政府机构直接控制有关进入,价格,许可,认证,标准,收费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和控制,直接应用到企业的市场行为。间接控制,是指由政府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司法控制。其中,可分为政府直接控制经济调节和社会调节。经济控制是控制的行业和金融业等特殊行业,如自然垄断性,社会性规制的企业行为,造成环境的污染和其他外部问题和内部问题,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与卫生控制。
政府为什么要控制?这个问题几乎是等同的问题,为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控制产生的市场失灵的链接,当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市场失灵,通过控制缺陷进行纠正和完善市场机制,政府干预资源分配。通常是由市场失灵的因素是:市场力量(如: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的,内部的,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失败的公平分配,非价值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的生产,等形成的市场),市场失灵(如:由于不对称的风险和回报,因此投资缺乏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一致的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和收益。这些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提供了先决条件。
政府克服市场失灵是竞争政策治理机制的替代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之间彼此的替代品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替代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说,当政府的行动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扭曲了分配的资源寻租,腐败和其他市场的表现,会有控制失效。当市场的要求是,希望政府放松管制。
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运作是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相互替代,而是一个不断调整的动态变化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就必须有广泛,深入和系统控制的政府,同时,也必须控制在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交易规模,产业结构和经济变化水平,并及时作出改革。 :上个世纪30年来,美国经济是在经济衰退期间,建立了控制系统的“指挥和控制”系统的基础上的概念,战争结束后的快速增长,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和监管僵化,市场和监管冲突。监管机构在同一时间有一个半立法,半行政和准司法权“三位一体”模式的控制,导致监管机构的扩张和控制的数量过多,20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监管机构颁布法规年均7000件,监管成本平均超过64亿美元的美元,造成市场扭曲和低效率(Arrowetal,1996)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0世纪80年代,联邦政府行政机构进行了放松管制,私有化国有企业和私有化改革,1993年,人们普遍认为,克林顿签署行政命令12866 ---控制计划和审计“,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控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市场失灵的必要条件是对政府的调控,但不是充分条件,因为政府的控制也可能失败。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变化和制度改革,就是要克服的两个“失败”,以寻求新的制度均衡进化。
政府控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要手段,发行的法规。由于美国国会在1887年制定的“州际商务法”,批准成立的美国100多年的勘探经验,在政府的监管。率先实施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机构---州际商业委员会(ICC),并授予制定并公布了广泛的法规的权力,为了保护市场的健康运行,已先后批准了建立了一系列的政府监管机构,并在同一时间授予这些机构制定规则的权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效率的作用,立法和诉讼持续时间长,成本高,行政监督其结果是,在美国,灵活,成本低。,控制延伸到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从国会到行政机关立法转移重心的趋势,以及大量的法规出台。只存在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的管理,业务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延伸,政府监管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公平,公开,因此,规范市场秩序,这就要求作为担保的法律和法规。成立以来,建立市场经济,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措施措施这些法律法规,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些效果不是很明显,有的甚至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政府不应急于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以涨停价限价措施可能会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发挥平抑价格会得到一些欢呼声。但会人为地抑制内部市场平衡机制的负面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政府应该做的应该是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必要时,可以利用政府的力量,以增加市场供应,因为人们相信,将保证供应,恐慌性需求自然会消退,价格将失去玫瑰的支持。相反,政府直接干预价格限制业务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的中间部分,并没有改变消费者的预期,不能减少恐慌性需求。据经济学家的分析判断,不是真正的供给和需求决定的价格,但主观感知的供应和需求情况,这也是政府可以在当地发挥作用,政府可以提供及时的生产和供应信息,消除消费者的恐慌心理,让市场回到合理供需平稳运行的状态。
>在同一时间,我们相信,人的生计面对的一系列大幅涨价的商品,政府应组织一定的资金和直接补贴最低收入群体。这不仅会不会扰乱市场机制来平抑物价的自然机制,但政府的市场份额小于市场上的一个补充。这不会来一些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过大,不损害市场体系本身。
<BR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如果政府只是希望通过一些大宗商品价格的控制,控制通胀,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要达到这个目标就无法实现,因为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或从经验的角度来看,价格控制的方法来控制通胀,最后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南非和津巴布韦,通货膨胀到70倍,政府下令所有的价格也全部下降,当然,相当大的支持的人,但其实,不仅未能遏制过度通货膨胀,相反,价格的迅速崛起,在国民经济中作为一个整体陷入经济衰退,1940年代末,中国的通胀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
BR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看,政府对成品油价格严格控制,这种控制以减缓通胀上升的压力,但这样做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的目标,相反导致的石油市场价格成品油价格管制和经济问题所造成的严重扭曲大,价格,如国际石油价格上涨的压力更大,从2007年初的50美元上涨到目前的$ 130国内成品油价格不能做出相应的调整国际油价的变化,这是由两大石油公司(中石化和中石油)必须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由于两大石油公司不仅是一家公众上市公司,比例较高的市场价值在2主要油公司在政府的2主要油价格控制导致两家公司严重亏损,现货市场的投资者将用自己的脚投票了这样一个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这导致的整个股票的市场价格在同一时间,两大石油公司中石油损失惨重,不仅会降低两大石油公司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进一步造成了严重的国内石油短缺和增加石油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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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情况看,广东,浙江和北京中所观察到的,由于石油短缺,许多运输车辆不添加油,如果它可以被应用到一点点油,但还有很长的队列排,花了大量的时间,前几天,在北京五环边的一个加油站货车司机,他告诉我说,他有2天在北京和其他燃料的不添加油,不仅货物车不能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导致损坏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几次等待加油成本,由于石油短缺,而且还使一些加油站伪劣油,提高这些运输车辆成本变相增加的石油价格,但也势必要增加成本转移佳下游消费价格上去了,政府控制的成品油价格,不仅扭曲市场价格机制整体而言,建立成品油短缺,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企业的效率,它已成为推动重要动机高的整体价格水平,例如,有用电农产品价格的结果,政府的价格管制控制的结果是如此
总之,在市场经济的基本面是什么?通过价格机制是企业和个人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使个别企业调整其行为如果调控市场价格在市场上价格扭曲的市场价格变化,那么个人和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的行为有可以不成为世界历史上,包括中国的改革和30多年的历史已经表明个人和企业在既定的约束,可以让市场通过价格机制的运作下,这是唯一的经济发展企业效益道目前政府的价格管制在某些行业和产品,对经济发展是不利的,它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被低估
⑧ 哪些农产品限制价格
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少数重要农产品。
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我国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保护不可能涉及农产品的全部种类,只能有选择、有限度的保护关系国计民生、有产业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和油料等这些少数重要农产品,以此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农产品价格是指农、林、牧、副、渔各业产品价格的总称。其中农又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项产品的价格。按流通环节分,有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供应)价格、零售价格;按价格形式分,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按购销形式分,有合同定购价格,议购议销价格等。农产品价格是整个市场物价的基础之一,在整个价格体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⑨ 生活中哪些商品的价格是受政府影响的
因为市场配置资源,价格是信号,能自动调节供求。比如某物品价格上涨,表明该物品短缺,这就等于在告诉消费者,要节约该物品的耗用;同时,它也告诉厂商,提供该物品有利可图,应多多生产。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说的就是这种价格机制。 是的,价格是市场信号,若想让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就不应管价格。否则信号失真,资源配置就会章法大乱。事实上,只有由市场供求定价格,价格才能反映供求、调节供求。 但是,有一些商品关系民生,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换句话说,就是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 按现行价格管理办法大体分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国家规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允许性强、市场供求变化快的商品等。 二是最高限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高价格,允许企业向下浮动。通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限制市场零售商品价格上涨,如对猪肉、鸡蛋、大路菜规定最高限价;对进口商品实行最高限价,防止其商品价格过高,刺激国内暴涨;对边远地区食盐、火柴、煤油等等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由此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财政补贴。 三是最低保护价。由国家规定商品买卖的最低价格。允许企业或购销双方向上浮动。通常用于防止发生由于一时供大于求造成的价格暴跌,打击生产。它是保护农业生产的重要手段。 四是按差价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经营差率(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允许企业在进价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差率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通常适用于商品流通环节某些商品的价格管理。 五是按利润率管理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某产品的最高利润率水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利润水平以内自主制定和调整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