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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价格上涨建设方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6-29 23:53:11

A. 建筑工程按实结算钢筋价格一般怎么处理

你的这种情况我们这里常见到,但是争议有很多,最后统一制定了一种办法,算是比较合理:
1、每月前给建设单位及监理报采购计划,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留采购计划单,施工单位采购后,按照实际采购数量予以确认,三方共同签字,一般报审日期控制于每月25日至30日,逾期就不予认可;但施工方不申报的话,就按最低采购月份的信息价进行处理或当月不予批复进度款;一般这种办法实施后效果很不错,前提是必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把关和验收;实施以后争议很少,而且也比较科学;结算时按照总的数量进行对比,一般情况允许偏差正负3-5%,超出范围的数量不予调差或者按照最低信息价计入。

B. 国际钢价再次上涨,这对于房地产市场会不会造成冲击

钢铁的价格迅速上涨,对于房地产行业肯定是有冲击的,成本上涨,价格自然会随之增长!

每天一个价,一天还分五次涨价,最高一天涨了五百多块钱,如今钢铁的价格已经超过了2008年的最高点,可以说现在的价格是历史最高点,涨价趋势没有停下来的意思,还在持续增长,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觉得是曾经钢铁的价格太低了,如今的上涨就是让钢材的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总结:

就钢材自己涨价了而已,震动不了房地产的,除非所有东西都涨价了,人工也上涨了,那房价肯定也会随之增长,可是涨了又能怎样呢?投资吗?卖给谁呢?人手两套房,未来买房子就跟买米买面一样,理智,需要!

C. 钢筋价格猛涨后,国家发改委会对此采取一定措施吗之后还会不会继续上涨

国家发改委目前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调控钢筋价格,但是随着后期市场供给平衡的变化,应该会有一定的调控措施来。之后钢筋的价格可能还会上涨,具体会涨多久会涨多少,还要看市场供需变化。

D. 关于对工程项目材料价格涨价问题的处理办法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2 15:53:29 阅读:4603次

川建价发〔2008〕2号

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材料价格风险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了市场预期,影响了部分工程建设,对如何处理此问题反映较多。针对这一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经研究并请示建设厅同意,决定对建设工程施工中材料价格变化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具体调整范围和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调整:

以投标(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时《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价,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时,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超过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下跌,材料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对钢材和水泥价格低于3%的部分按实调整,对其他材料价格低于5%的部分按实调整。

《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材料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调查协商确定基准价。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八年一月二日

E. 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包含了风险费用包干,钢材上涨幅度达到52%,问如何向甲方申请增加材料价格的费用

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包含了风险费用包干,施工方是不能以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甲方增加材料价格了。

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即风险包干费。甲乙双方可以就风险包干费进行约定,甲方支付后,风险自然由乙方承担。没有发生风险,甲方也不得要求退还。

因此,既然合同价格已经包含了风险包干费,施工方是没有理由要求发包方承担原材料涨价风险的。


(5)钢筋价格上涨建设方怎么办扩展阅读:

《合同法》

第五条 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F. 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如何调整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6

G. 2010年修路工程:钢筋、水泥、沥青等主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合同单价签死没有增补,有什么办法要求甲方补差

建筑工程计价规范上也有,如果合同签订了,就按照合同价。原话“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你们合同签的固定单价,很难了。不过在现实中甲方都会给补部分差价的。

H. 水泥钢筋价格在持续上涨,那农村自建房怎么办

水泥钢筋价格一直在上涨,农村自建房如果想要节省些预算的话,最好是使用专业的建筑设计施工图,优化施工的反感,然后再寻找一个比较有经验的施工队来进行建筑。毕竟水泥钢筋价格已经没有办法降下来了,那么在建筑农村自建房的时候就必须要想办法从建筑方案上来节省一些预算。

寻找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团队来进行房屋建设,这可以在施工器械上能够节省一些预算。因为施工队都是有自己专业的机械,那么自己就不需要再去购买各种机械,虽然承包需要费用,但是相较于去购买各种机械,让施工队承包还是会更划算一些的。

I.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方如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2017年11月份以来,受国家去库存、去产能及环保限产“风暴”等宏观政策的影响,武汉地区的水泥、钢材等部分建筑材料出现了短期供需失衡、资源偏紧的状况,综合导致市场价格呈现出持续、大幅、无规律性的异常上涨状况。受环保治理、禁采影响,黄砂、碎石市场供应紧张,产地来源及运输费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市场价格上涨明显,由此导致商品混凝土、预拌(干混)砂浆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各生产厂家纷纷出台了大幅调价的函,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的状况。
建材可谓是建筑业的“粮食”,是建筑业赖以发展的基础。众所周知,建筑业本身是一个利润率较低的行业,且具有履约周期长的特点,而建筑材料又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直接刺激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敏感神经,直接影响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现实利润,因此,建材价格的每一次上涨都会引起施工企业的密切关注。但是,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并不是束手无策,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
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首先应查看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具体来讲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上涨如何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
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阐明建材价格上涨的真实市场情况,争取得到发包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就调整工程价款事宜达成一致。若承发包双方难以就调整工程价款难以达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可直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施工合同》约定为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对工程总价和材料价格实行的是固定总价包干形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据此可知,上述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即施工企业应无权因建材价格上涨而向发包人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但这种情形也并非绝对,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明显不利于合同一方或显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依旧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依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有详细的约定
一般来讲,《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承担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最常见的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单价变化幅度或价差在±5%以内时不调整,超过±5%时由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倾向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风险承担方式来认定的,如广东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12条也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的风险承担有约定的情形下,施工企业在面对建材价格上涨时,也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调整工程价款。但是,若建材价格异常飞涨,如出现本文开头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汉地区水泥、钢材、预拌砂浆等建材价格异常上涨、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此时若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责任承担比例履行将显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显受损,符合“事情变更”适用条件的,施工企业也可直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那么,到底何为“情势变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的含义
所谓“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条司法解释一般被认为是创立了“情势变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势变更”原则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由“情势变更”的概念可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
(2)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的变化必须重大致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不公平或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情势变更不应当是不可抗力,否则将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5)情势变更不应当是商业风险,否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从上述条件来看,施工企业能否就建材价格的异常飞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关键是判断该价格异常飞涨是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也提到,“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也即是说,建材价格虽然大幅上涨,但如果涨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属于建筑行业固有的商业风险的,则不构成“情势变更”。至于如何精准判断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
3、“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
建材价格上涨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的,如果工程价款不调整则会显失公平,损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会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业调整工程价款的主张,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此外,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有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