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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进口有什么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6-04 00:41:32

‘壹’ 中国石油20年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
【拓展资料】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企业在某一时期可能同时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通过严谨的比较分析,综合平衡,择优采纳,以取得税后利益大化。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特定的税种、产品或区域而制订的,同时企业通常都会需要缴纳多种税款,而这些税种之间又往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比如,节约了流转税的支出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因此,评价某项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利益,必须通过实施该项税务筹划后所产生的税后总收益或优惠期内产生的税后总收益的现值等经济指标来进行考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过去,人们一般都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用税式支出来对税收优惠进行管理和限制,认为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甚至比财政支出更及时。纳入预算管理。目前,中国税收理论界开始重视税式支出,也形成了共识,认为对税收优惠也与对财政支出一样,应于尽快纳入预算管理,编制出中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实践中,尽管中国对税收优惠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执行,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中国的税式支出目录。
综观中国的税法,税收优惠主要用于鼓励农、林、牧、渔、水利等行业的发展,鼓励能源、交通、邮电等基础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进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扶持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鼓励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商品出口,吸引外商投资,搞好经济特区。
中国早在公元前4世纪的秦国,就曾采取过鼓励农业生产的税收减免措施。如对努力耕织,增产粟帛的,免除其力役负担;为解决本国地多人少、不利于农业发展的矛盾,对邻国农民自愿入秦的,除提供田宅外,还给予免除三代徭役的照顾。现代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有减税、免税、退税、税式支出、投资抵免、税前还贷、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等。

‘贰’ 原油进口都有哪些税种及税率

物品进口涉及税种有: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原油进口目前免关税,原油不属于消费税范围,不用征消费税,原油进口要征增值税,税率为:17%。

‘叁’ 石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详细点,谢谢!

优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适应税种方面的优惠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目前对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从事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征的税种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共计8种。此外,还有个人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资源税暂不征收。
缴纳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实行17%、13%、零税率三档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征收率。在中国境内销售原油,按照不含税销售价依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买方可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销售天然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为了不使合作开采石油的中外企业因税制改革而增加负担,国务院专门作出规定,按5%的征收率征收合作油(气)田原油、天然气的增值税,这在我国增值税的改革中是一项特殊的规定。这一规定的优惠主要体现在:
继续征收实物税。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按原油实物征税已实行多年,为所有中外石油公司了解和接受。实物税是价内税,和原工商统一税相比,税负相同。
实行5%的征收率的原油、天然气在国内销售时,因客观上减少了购买方的资金占用(主要是购买方进项税额的资金占用),所以使中外合作油(气)田原油、天然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国家实行原油、天然气出口不退税政策,因同样的原油,中外合作油(气)田出口原油时只负了5%的流转税,因国内其他(油)气田出口原油时已负担了17%的流转税,因此,中外合作油(气)田原油出口具有竞争力。
除此之外,中外合作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资源,为勘探、开发及生产作业而进口的机器、设备、物资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也是一特殊的优惠政策。
资源税方面的优惠
中外合作油(气)田仍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征收矿区使用费符合国际通常做法。我国征收矿区使用费实行超额累进费率,年度原油总产量不超过100万吨和年度天然气总产量不超过20亿立方米的油上油(气)田,免征矿区使用费,这是鼓励开发海上中小油(气)田的一项优惠政策。陆是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收标准,去年8月作了大幅调整。新疆、西藏、青海及浅海滩涂地区合作油(气)田执行同海洋石油相同的矿区使用征收标准。陆上其他地区的合作油(气)田年度原油总产量免征额由5万吨提到50万吨。天然气免征额由1亿立方米提高到10亿立方米。
缴纳了矿区使用费的中外合作油(气)田,目前也暂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1.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中外合作开采石油,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中外合作油(气)田发生的勘探费用,可在该油(气)田投产的月份起摊销,摊销期限也不得少于1年,也可在中、外石油公司本公司拥有的已投产的油(气)田中摊销,摊销期限也不得少于1年。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中、外石油公司发生的合同前费用,允许作为勘探费用进行摊销。
3.中外合作油(气)田发生的开发费用,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投产月份次月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油(气)田投资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中途废弃的油(气)田,其未折旧完的开发投资,可以从本公司拥有的其他已投产的油(气)田中,依照尚未折旧的年限进行折旧。开发投资的折旧应采用直线法。
4.外国石油公司因合同终止而沉淀的勘探费用(包括合同前费用),经税务机关审计并出具证明后,该笔勘探费用可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年内公司又签订的新的石油合同的收入中回收。
5.允许中、外石油公司之间按照石油公司相关条款转让和受让合同权益。溢价转让方有所得的,要征所得税。受让方石油合同权益所发生的受让支出,允许作为其投入的勘探和开发费用按规定进行摊销和折旧。无偿受让或取得石油合同权益的,不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列支受让或取得合同权益之前该合同区发生的任何勘探和开发费用。
转让石油合同权益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转让后没有所得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信息由某税务局提供,国家企业政策网整理

‘肆’ 在中国市场关于进出口石油、有色金属有哪些相关国家政策还有需要办哪些手续

当前,我国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的政策仍未松动,保障资源优先供应国内及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仍是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因此,根据资源出口管理政策的基本原则,应继续对原矿及精矿砂实施取消出口退税制度;对高纯度的金属冶炼产品,根据其技术含量及附加值的高低,在不过量出口而导致资源流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施低档退税税率政策。

出口产品的关税征收幅度,理论上不能突破《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的承诺范围,这是出口关税政策调整的总原则。2009年6月,美欧对我国的萤石、焦碳等产品的出口限制问题向WTO提起诉讼,其主要原因就是我们对这些原材料出口加征了出口关税,并且突破了《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承诺范围。从国内外的实践情况看,要做到完全不违规是不太现实的,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同时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应对争议,甚至是应对诉讼的准备,尽可能为政策争取一定的执行期,以便利用时机提高国内经济发展质量。实践中,我国资源型产品出口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出口关税调整,另一类是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出口关税调整。针对这两类问题,出口产品关税政策调整有两种思路:
(1)对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对于符合附件6中的产品,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加征出口关税来限制出口,但是其前提条件是不能突破承诺范围的上限,否则需要征得相关成员国的许可。
(2)对不符合《中国加入议定书》附件6中的产品。对于不符合附件6中的产品,原则上是不能加征出口关税的,但是WTO规则中有个例外原则,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中的(g)款: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适当限制出口,但是国内也必须同样限制生产与消费;换言之,只要我们国内做好了限制生产与消费的准备工作,仍可以利用传统的出口管理工具来限制过量出口问题。当前,在资源领域,这些限制生产与消费的相关措施主要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或环境标准、落实相关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停发采矿许可证、提高相关的税费标准及在规划或行政批文中明确相关限产措施等。在做好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相关措施的条件下,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的急需程度不同,可以针对不同的产品而采取差异化的出口关税水平,为限制出口管理服务。

实践中,各成员国所关注的重点一般都是其他国家优势资源的出口管理情况。在我国,我们的优势资源主要有钨、锑、稀土、萤石及高铝矾土等资源。2009年,我国的钨、稀土等资源型产品也加征了出口关税,然而却没有被列入诉讼的范畴,其主要原因肯定与国内搞生产总量控制及停发采矿许可证等系列限产措施密切相关。

‘伍’ 原油进口都有哪些税种及税率

物品进口涉及税种有: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原油进口目前免关税,原油不属于消费税范围,不用征消费税,原油进口要征增值税,税率为:17%。

‘陆’ 哪些国家能够享受进口报关关税减免政策

进口报关关税减免特惠一般有
亚太贸易协定税率享受的国家,如韩国,印度,斯里兰卡等;
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享受的国家,如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等;
其他自贸协定税率协定国家,如智利、巴基斯坦、新加坡等
值得注意的是,特惠税率只适用于以上指定国家的部分商品,并不是所有来自于该国的商品都可以享受特定税率。如果该商品没有特定税率即按照最惠国待遇交纳关税。

‘柒’ 中石油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中石油加油卡办理优惠中石油的卡直接返现5%,中石化的卡是单价便宜,差不多也5%的优惠。办理加油卡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自助加油,方便个人使用,同时中石化会给部分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一定优惠幅度,具体需要经过协商优惠费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捌’ 进出口税费减免的减免税规定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7.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也称政策性减免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关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井加以贯彻执行。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目前实施特定减免税的项目主要有:
1.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
(1)根据对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主要有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第1章至第83章、第91章至第97章的所有税号商品。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主要有非数控机床、数控机床、压力成型机械、农业机械、矿用挖掘机、全断面掘进机、煤炭采掘设备、矿用自卸车、风力发电设备、石化设备、煤化工设备、火电水电设备、输变电设备、连铸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外资股比不低于25%,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下列情况中,所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①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
②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业。
2.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外商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资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税后利润)内,对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和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3.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
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4.崖款项目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对货款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经确认按有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5.贷款中标项目进口零部件
为了鼓励国内机电制造企业积极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设备的国际招标活动,平衡国内外中标设备的税收负担,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以及其赠款的国际招标中,国内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机电设备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6.重大技术装备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规定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除《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以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主要是: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煤炭综合设备,大型施工机械及基础设施专用设备,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数控系统、功能部件与基础制造装备(振*规划),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等。
7.特定区域物资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可以免税;区内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可以免税;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可以免税。
8.科教用品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务院规定对国务院部委和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学校,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9.科技开发用品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国务院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从事科技开发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0.无偿援助项目进口物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其减免税范围包括根据中国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协定或协议,由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直接无偿赠送的物资或由其提供无偿赠款,由我国受赠单位按照协定或协议规定用途自行采购进口的物资;外国地方政府或民间组织受外国政府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国际组织成员受国际组织委托无偿赠送进口的物资;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减免税进口的物资。
11.救灾捐赠物资
对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港澳居民和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境内受灾地区(限于新华社对外发布和民政部中国灾情信息公布的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下发r《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境外捐赠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3.残疾人专用品
为支持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国务院制定了《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对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4集成电路项目进口物资
我国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及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 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内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15.海上石油、砧上石油项目进口物资
国家对在我国海洋r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凡在我国海洋和特定区域内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依照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进口远洋渔船及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
为发展远洋渔业,我国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实施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在国内订造、改造远洋渔船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进口少量带有入渔配额的二手远洋渔船,以及进口国内尚不能建造的特种渔船,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7.远洋渔业项目进口自捕水产品
对经农业部批准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运回的品种及产地符合要求的自捕水产品执行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此外,¨家还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制定相关的减免税政策。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法定减免税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国务院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特别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物资。为支持和帮助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3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