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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出口税什么时候上调

发布时间: 2022-04-26 00:33:00

① 出口退税的政策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这也是国际惯例。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货物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出口退税政策历经7次大幅调整。
1995年和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由原来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调整为3%、6%和9%三档。
1998年为促进出口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提高了部分出口产品退税
率至5%、13%、15%、17%四档。
此后,外贸出口连续三年大幅度、超计划增长带来了财政拖欠退税款的问题。2004年1月1日起国家第三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为5%、8%、11%、13%和17%五档。
2005年进行了第四次调整,中国分期分批调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 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适当降低了纺织品等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IT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2007年7月1日执行了第五次调整的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经过这次调整以后,出口退税率变成5%、9%、11%、13%和17%五档。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第七次调整就是将从200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调出口退税率政策。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当提高纺织品、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税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了第八次调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有:
(一)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
(二)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
(三)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
(四)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
(六)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了第九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次调整的政策,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了第十一次调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国家正式发文,中国纺织企业出口退税从原来的15%上调至16%,希望借此推动纺织企业的复苏。
2010年6月22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国务院2003年10月13日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决定强调,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决定明确了改革的具体内容。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有效地化解退税不及时的难题,截至2004年11月20日,全国累计办理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1669亿元人民币,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出口退税老账已全部还清,2004年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企业基本都可以在年底前拿到退税款,应该说新政策比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大量的历史遗留欠退税的问题,实现了短期政策调整目标,无论是从地方政府还是外贸企业,对此的反映都是积极的,总体上都给予了肯定的评价。
出口退税新机制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特点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先后在1994年、1999年和去年三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根据去年10月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与前两次调整比较,按现行出口结构,这次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个百分点左右。 研读新的出口退税规则,有五大鲜明特点。
第一,借市场的力量培育优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列为主题。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说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题中应有之意。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在某些行业诸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并不会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出口竞争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方法培育与发展它们的竞争力,尽管短期是有损的,长期则是有利的。
第二,借国际规则扩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出口退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特别是对农产品的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当仁不让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农产品的各种政策支持尚未纳入WTO的框架之内。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关爱有加,《通知》规定“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除此之外,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退税率。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就由5%调高到13%。
第三,借地方优势调整区域间的利益分配。据今年初外经贸部提供的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外贸十强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江苏、北京、浙江、山东、福建、天津、辽宁和河北。其中,广东进出口总额高达2211亿美元,占去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全国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92%为十强省市所占有。毫无疑问这些省市占有全国退税总额的绝大部分,换句话说,强省从中央财政中通过退税渠道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财政在退税资金方面则倍受压力,全国尚欠出口退税额到年底将达到3000亿之巨。新政策规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此项规定可谓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财政压力减轻;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数之上负担部分退税额并不会影响其财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税收杠杆调节国内资源性产品的供求。新政策根据不同产品国际竞争力和国内需求情况,采取了大致三类措施予以调节。一是维持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不变。二是下调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特别是在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为多,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轻柴油、木浆、纸板等等。下调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也有类似的情况,如焦炭、煤、铜、铝、磷、铁合金等产品的退税率有较大幅度的下调。近几年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相对旺盛的需求增长有缺口,通过税收政策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关产品的国内市场供给。
最后,借非汇率的手段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强烈要求人民币升值,尽管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都明确地表达了人民币稳定对国内经济、亚洲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币升值的实际压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国外汇储备总额达到3647亿美元。进一步说,多年来的进出口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高速增长,使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新出口退税政策是巧借非汇率的手段,力求减少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以缓解国际社会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

② 2007年7月1日起,出口退税税率要调整,请问哪些调整了,从哪能看到最新的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
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
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税执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2.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3.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③ 我国现在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什么时候调整的拜托各位了 3Q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国家近几年来时常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和退税率,主要是由于外贸出口的激增,国际贸易顺差的加大。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已呼之欲出,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最核心的内容是将平均税率下调2%,主要涉及轻工、纺织、冶金、钢铁、机械等资源型出口的行业,“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的出口退税很可能被大降或全额取消,甚至还有被加增环保税和资源税的可能。 从现实情况来看,出口退税下调乃是大势所趋。首先,我国部分行业的出口退税率较高,这是国内一些企业常发生内讧、大打价格战的原因之一。以纺织品为例,2002年,我国取代墨西哥成为美国纺织品服装第一大进口国,但是,在美国纺织进口10大来源国中,我国纺织品平均单价仅为1.53美元/平方米,低于位居第二的墨西哥达24%。这是价格战的必然结果。 其次,相关好处并没有落到中国企业手中。仍以纺织品为例,目前出口型纺织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3%,外商对此了如指掌,他们常常在谈判的时候将出口退税部分也算进去,拼命压低价格。由于竞争激烈,加上行业协调机制缺位,我国纺织企业不得不忍气吞声,将一部分出口退税让出,接受外商的低价。这就是说,相当一部分出口退税,最终落入了外商的手中。 第三,出口退税使得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更低(很多商品的出口价格比内销价格还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更大,很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并招致反倾销调查,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双重吃亏”状态。而“两高一资”商品,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还耗费了有限的资源,对于这种商品给予出口退税是得不偿失的,既不利于环境治理,也不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贸易顺差加大,人民币升值压力有增无减。研究表明,出口退税率每下调一个百分点,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就增加约一个百分点,出口增速将下降4.9个百分点,显然,下调出口退税率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而且,这也有利于促使我国企业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走出来,提高研发能力,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而,从整体上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像纺织这样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吸纳了巨大的就业人群,我们应在出口退税降低之前,采取相关措施弥补由此给这些行业造成的不利影响。据悉,此次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可能从13%降至11%。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的测算,出口退税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纺织业利润就下降40亿元,降低2个百分点,利润就下降80亿元左右。 出口退税下调,将增大纺织行业的成本,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提价。目前,我国纺织品价格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有较大的提价空间。问题在于,我们的纺织行业仍然是散沙一片,内讧现象极其严重,倘若仅个别企业提价而另外一些企业不提价,提价的企业就有可能因遭到外商的抵制而失败。这迫切需要中国企业齐心协力一致对外,否则,中国纺织业将因出口退税降低而遭受损伤。 中国企业必须认识到,团结是自救的惟一出路,自戕只会让外商渔翁得利。有关部门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应该加强行业内协调,强化行业内团结,化解出口退税下调带来的不利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出台后的市场深层思考 针对国家连续七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尤其最近的六月份调整,市场各方众说纷纭,解读不一。笔者认为,调整出口退税率仍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之中采取的刺激经济的手段,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产业存在多样化的影响。 政策解读 解读税务局发布的通知及附件,我们可以将此次调整分为5个档次,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从5%到17%不等。 此外,此次政策对退税率档次进行了归并,取消了11%和14%两个档次,退税率由原来的9档减少为7档。笔者认为此次调整有一下几点不同:第一,在最近几次上调退税率中屡屡出现的纺织品与服装本轮并未上榜。自2008年8月以来,纺织品与服装的退税率已经从11%一路上调到16%,该类产品离全征全退仅有一个百分点的空间。第二,钢材钢铁产品首度入围增退名单。第三,劳动密集型商品、家用电器等仍然是本轮调整名单中的主力。 背景剖析 毫无疑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连续七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并不是一个利好的信号。相比较而言,从1994年税制改革到2007年,中国出口退税政策总共只有6次大幅调整,分别发生在1995年、1996年、1998年、2004年、2005年、2007年。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以来的七次调整均是向上调整。因此,在国家如此高密度出台调税政策的背后是对于出口形势的担忧,“保出口”成为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最大动力。 根据近期海关发布数据显示,4月我国进出口总值为1707.3亿美元,同比下降22.8%,但比今年一季度累计同比降幅减少1.9个百分点。其中,4月份的出口总值为919.3亿美元,进口总值788亿美元,贸易顺差131亿美元,同比增长21%,远低于3月份的42.04%。在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后,进出口贸易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灾区”。 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正在继续深化,世界贸易组织在其报告中预测,今年世界贸易总量将下降9%,这将是自二次大战以来最大的降幅。其中,发达国家的贸易量收缩1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下降2%—3%。全球贸易活动的降温对于中国的影响不言而喻,大量依托外需的产业遭遇灭顶之灾。以电冰箱为例,2009年4月份冰箱出口量同比下降了14%,1至4月累计的出口量下降了15%。类似的情况也同样出现在空调、缝纫机等产品上,为了扶持出口企业,中国不得不加大出口退税力度,仅今年1—4月,实际办理出口退税达1359亿元,同比增长近一成七。 近期,商务部副部长钟山表示,上半年出口负增长已成定局,目前应尽最大努力保持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由于即将发布的5月份的对外贸易数据仍难言乐观,有关专家预测表示,由于主要的外贸伙伴仍深陷金融危机中,外部需求并未有所改善,5月份的贸易额仍将继续下降,降幅预计超过20%。国家在此时再次调整出口退税率,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5月份的数据将继续“难看”。 影响研判 提高出口退税率对于依赖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是一个直接的利好,将有利于出口企业降低出口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进而有利于落实国家稳定外需的政策意图。同时,由于政府对不同的产品实施不同的出口退税率,也能够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将政策扶持力度集中在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 但是,由于全球经济的走势依然扑朔迷离,各国进出口贸易复苏的脚步十分缓慢,在国际市场需求继续萎靡、价格下降幅度大于国内市场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国内的出口退税制度来增强出口能力,恐怕难以根本扭转当前企业出口面临的订单问题。因此,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短期内不断提高出口退税率,不仅无法拉动出口,反而有可能引起产业畸形,颇有“饮鸩止渴”之嫌。 我们认为,分析提高出口退税的调控措施对产业的影响,必须结合该产业特殊情况,既不能过于乐观,也不可一棒子打死。 首先,出口退税政策并非对于刺激所有产业的出口都行之有效。通过本次调整,很多商品已经实现或者接近17%的全额退税,日后再次上调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前文已有述及,纺织品服装行业向来是出口退税调控方案中的常客,此番却未能现身,其原因正是在于,经过连续的上调之后,其空间已经有限,效果出现递减。5月份以来各出口商会纷纷向商务部表示,要求推出出口全退税政策。虽然出口全退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和WTO协议,但是目前外贸的主要压力还是来自于外部需求的萎缩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出口全退税会可能进一步加剧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而这并不利于中国产品守住国际市场份额。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再使用出口退税政策,有可能使中国外贸面临新问题。在此前美国财长盖特纳访华过程中,“挑刺”中国汇率的争论已不再是主要矛盾,影响中美及与其他国家贸易关系的矛盾将集中在贸易摩擦上。 其次,过分依赖出口退税政策扶持不利于企业提高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外向型经济的主体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凭借国内低廉的制造成本进入各国市场,长期被冠以倾销骂名。更重要的是,以价格优势而非技术优势占领市场的产业在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挤入之后,渐渐失去了原有的地位。这也正是国家出台相关产业振兴计划中的重要内容,必须进行产业调整。过高的出口退税变相鼓励国内厂商各到国外市场实行低价销售,不仅未能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反而进一步损害了“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价格地位。 金融危机中,中国出口的放缓更大程度是源于发达国家消费需求的萎靡,一味地采用提高出口退税率,用财政资金补贴劳动密集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业,难免有中国补贴世界的味道,并不利于国内的产业升级。以我国的玩具业为例,前些年粗放式高速增长积累的大量隐患,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各项成本和费用日益上升、国内外需求增速放缓等各项因素配合下直接导致全行业的低迷,调整到15%的出口退税率并无法保证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订单,企业要想长期生存,就必须在优胜劣汰中实现整个产业的升级。 第三,企业应该主动利用此调控环境修好内功。实施有利的出口退税政策还需有的放矢,重点支持那些处于发展初期的弱势产业以及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较大打击的行业。 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确实可以在短期内对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我国4月份出口同比下跌22.4%,但是得益于此前持续上调纺织业的出口退税率,纺织品服装出口同比下降为14.4%,好于整体出口跌势。若没有出口退税政策的支持,纺织出口大跌30%—40%并非没有可能。对于这类处于行业调整过程中的困难行业,进行必要的扶持将增强企业在危机中的生存能力,而企业也需要利用这难得的环境加速进行结构调整,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 而此次调整还涉及了有色金属中的单晶硅棒,退税率由0上调至13%,在此次调整中幅度最大。这一调整主要对从事大直径单晶的出口生产的公司较为有利。以有研硅胶为例,公司2008年外销产品占总收入的28%左右,较2007年下降了22%,出口退税的大幅调整可以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高企业的毛利率。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医药行业,考虑到人民币的升值,这些处于发展初期的高附加值产业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的扶持,以尽快抢占市场份额,恢复企业信心,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但是此举对于内销型企业的影响较为有限。 我们可以看到,此次出口退税的调整不仅提高部分深加工农产品、药品、钢铁等优势产业的出口退税率,还涉及了胰岛素、单晶硅以及家电等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国家对于这些在金融危机中受打击较大的高科技行业的支持。 总之,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来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不是一帖百试百灵的良方,相关企业借助国家扶持的力量提升自身能力,在危机中壮大自己才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

④ 什么是出口退税率

一、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现行的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6%、5%六档退税率。具体如下:
1、下列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
(1)原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
(2)原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3)原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除外);
(4)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商品代码及名称见附件一);
2、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附件二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
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4、调低下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
(1)汽油(商品代码27101110)、未锻轧锌(商品代码7901)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
(2)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附件四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
(3)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莹石、滑石、冻石等附件五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
(4)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其他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继续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2、、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内的产品统一按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3、、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或“免抵退”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第21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项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文件规定的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政策应适用的退税率另行通知。
5、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6、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是因未分开核算而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退(免)税额。
二、消费税的退税率及税额为实际征税率及税额。

⑤ 关于国家最新的出口退税率调低紧急通知表

你上出口退税咨询网上看看吧,那里有
http://www.taxinfo.com.c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适用退税率%
1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取消
2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3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4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5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6 7208279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取消
7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8 720837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9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取消
10 720838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取消
11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2 7208399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3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4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5 7208512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6 7208519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7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8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取消
19 7208539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0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1 7208549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2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取消
23 720915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4 72091590 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 5
25 720916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1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6 720916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1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7 720917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8 720917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9 72091810 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0 72091890 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1 72092500 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 5
32 72092600 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 5
33 72092700 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4 72092800 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5 72099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 5
36 721011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 5
37 721012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 5
38 72102000 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5
39 72103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0 72104100 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1 72104900 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2 72105000 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3 72106100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4 72106900 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5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6 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7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48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取消
49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0 721123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 取消
51 721129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2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取消
53 72121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4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5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取消
56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7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8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9 72131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0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1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2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3 72141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 5
64 72142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5 72143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6 721491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取消
67 72149900 其他热加工条、杆 取消
68 72151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 取消
69 72155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 取消
70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取消
71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取消
72 7216102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 取消
73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槽钢 取消
74 721621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75 721622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76 721631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取消
77 7216321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8 7216329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9 72163311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0 72163319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1 7216339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取消
82 7216401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83 7216402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84 72165010 乙字钢 取消
85 7216509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6 72166100 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7 72166900 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8 72169100 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 取消
89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90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1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2 72173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3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4 72191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5 72191200 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6 72191311 3mm≤厚<4.75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热轧铬锰系不锈钢卷材 取消
97 72191319 3mm≤厚<4.75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8 72191321 3mm≤厚<4.75mm经酸洗含镍量按重量计在7%以下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卷材 取消
99 72191329 3mm≤厚<4.75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板 取消
100 72191411 厚度<3mm未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 取消
101 72191419 厚度<3mm未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 5
102 72191421 厚度<3mm经酸洗按重量计含镍量在7%以下的铬锰系热轧不锈钢卷材 取消
103 72191429 厚度<3mm经酸洗的其他热轧不锈钢卷材 5
104 72192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板材 5
105 72192200 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板材 5
106 72192300 3mm≤厚度<4.75mm热轧不锈钢板材 5
107 72192410 1mm<厚度<3mm热轧不锈钢板材 5
108 72192420 0.5mm≤厚度≤1mm热轧不锈钢板材 5
109 72192430 厚度<0.5mm热轧不锈钢板材 5
110 72193100 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 5
111 72193200 3mm≤厚度<4.75mm冷轧不锈钢板材 5
112 72193300 1mm<厚度<3mm冷轧不锈钢板材 5
113 72193400 0.5mm≤厚度≤1mm冷轧不锈钢板材 5
114 72193500 厚度<0.5mm冷轧不锈钢板材 5
115 72199000 其他不锈钢冷轧板材 5
116 72201100 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 5
117 72201200 热轧不锈钢带材厚度<4.75mm 5
118 72202010 宽度小于300mm的冷轧不锈钢带材 5
119 72202090 300mm≤宽<600mm冷轧不锈钢带材 5
120 72209000 其他不锈钢带材 5
121 72210000 不锈钢热轧条、杆 5
122 72221100 圆形截面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 5
123 72221900 其他截面形状的热加工不锈钢条杆 5
124 72222000 冷成形或冷加工的不锈钢条、杆 5
125 72223000 其他不锈钢条、杆 5
126 72224000 不锈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5
127 72230000 不锈钢丝 5
128 72251100 取向性硅电钢宽板 5
129 72251900 其他硅电钢宽板 5
130 72253000 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卷材 5
131 72254000 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材 5
132 722550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 5
133 7225910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取消
134 72259200 其他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宽板材 取消
135 72259910 宽≥600mm的高速钢制平板轧材 取消
136 72259990 宽≥600mm的其他合金钢平板轧材 取消
137 72261100 取向性硅电钢窄板 5
138 72261900 其他硅电钢窄板 5
139 72262000 宽度<600mm的高速钢平板轧材 5
140 72269100 宽度<600mm热轧其他合金钢板材 5
141 72269200 宽度<600mm冷轧其他合金钢板材 取消
142 72269910 电镀锌的其他合金钢窄平板轧材 取消
143 72269920 用其他方法镀或涂锌的其他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144 72269990 宽度<600mm的其他合金板材 5
145 72271000 高速钢的热轧盘条 5
146 72272000 硅锰钢的热轧盘条 取消
147 72279000 不规则盘卷的其他合金钢热轧条杆 5
148 72281000 其他高速钢的条、杆 5
149 72282000 其他硅锰钢的条、杆 取消
150 72283000 其他合金钢热加工条、杆 5
151 72284000 其他合金钢锻造条、杆 5
152 72285000 其他合金钢冷成形或冷加工条、杆 5
153 72286000 其他合金钢条、杆 取消
154 72287010 履带板合金型钢 5
155 72287090 其他合金钢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5
156 72288000 其他合金钢空心钻钢 5
157 72292000 硅锰钢丝 5
158 72299010 高速钢丝 5
159 72299090 其他合金钢丝 5

⑥ 注意,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降低增值税税率
改革内容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7号)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票;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前,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之后按新税率开票。
5月1日前已按原税率开票,之后发现开票有误需重开的、以及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按原税率开红票,再重新开蓝票。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发票需补开的,按原税率补开。
进项税额处理
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申报
6月1日起
增值税申报表原适用17%、11%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按照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申报表的相关栏次。
申报表填写说明增加内容,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出口退税率调整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改革内容
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统一,使得增值税税制更加简洁、公平。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可转条件
5月1日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
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
可转期限
2018.5.1-2018.12.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转登记后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进项税额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发票开具
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5月1日后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可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已领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转登记后可继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纳税申报
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下期、当期均指税款所属期。
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业务,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调整后产生少缴或多缴税款,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改革内容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政策依据
落地具体办法正在制定中
政策效应
退还留抵税额,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条件,助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⑦ 2007年7月1号出口退税率调整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 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 =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 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 =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 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 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 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 =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838796.80×(17%-9%) =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 =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 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 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 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电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空调2000台,每台4500元,委托某家电进出口公司出口空调500台,其中:以FOB价成交300台,每台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台,每台售价570美元,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 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出口销售收入 =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 =1317299.10+888141.28 =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 =2000×4500 =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 =1904924.86-1388262 =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 =2205440.38×9% =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 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 =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

与其它出口货物一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上一退税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必须在下一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退税,否则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⑧ 5月1日起,增值税三大改革带来哪些变化

1、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改革后,现行17%、11%、6%三档税率调整为16%、10%、6%。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

3、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8)石油出口税什么时候上调扩展阅读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⑨ 成品油消费税今日起正式上调什么意思

成品油消费税今日起正式上调,一方面,表明成品油的价格会有所提高;另一方面,阐述了国家对于清洁能源的扶持,确保国家、社会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宣布,自11月29日提高汽油等七类成品油消费税,这是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首度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社会各界对此颇为关注。

一、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对老百姓的影响:

1、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对我国各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1)首先,当前国际原油价格下跌,我国消费需求量有所增加,提高消费税对引导消费、抑制过度消费能起到一定作用。

2)其次,我国成品油从净出口变成了净进口,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目前已接近60%;如不控制,石油需求消费矛盾将更加突出。

3)再次,提高成品油税有利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石油资源节约利用,治理大气污染。同时,能加快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2、但客观上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也有一定负面影响。

1)对拥有私家车的工薪阶层增加了一定负担,没有让民众真正分享国际油价下跌带来的实惠。

2)另外,过高的成品油消费税,也会影响我国汽车工业发展。不过,这些负面影响不是主要的,总体上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是利大于弊的。

二、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四、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