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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买石油要什么证

发布时间: 2022-04-25 15:21:31

㈠ 石油行业国际比较认可的相关证书都有哪些

安全工程师、HSE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还有化工工程师这些注册类。
国家评定的相关工程师,比如中级,高级。
英语等级比如6级证书。

㈡ 如果没有美元的国家要买石油咋办

现在欧佩克只能用美元结算,需要美元,可以把国家资源或劳动力,出卖给西方国家换取美元。
除了欧佩克,还有俄罗斯有石油卖,俄罗斯跟中国签了协议,可以用人民币买石油。

㈢ 石油机械产品出口俄罗斯需要进行哪些认证费用有什么标准

您好,一般石油机械产品出口俄罗斯的需要办理EAC海关联盟认证。
根据海关联盟TR CU技术法规的要求对设备进行强制性认证 ,目前涉及到的有以下几项:
海关联盟 技术法规TR CU 010/2011 ,规范机器安全,根据该法规为各种类型的工业设备颁发证书和声明;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6/2011,该法规规定了使用燃气的设备的安全性;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TR CU 004/2011,规定了低压设备的安全要求;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12/2011,规范在爆炸性环境中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TR CU 032/2013,适用于在超压下运行的设备和设备元件。
认证的费用需要按照证书类型、认证产品、证书有效期等多项因素的综合效果。认证的有效期分为单批次证书、1年期证书、3年期证书、5年期证书,不同期限的认证费用自然会不同;不同的证书适用于不同的产品,如高压设备的认证费用和轻工业品认证费用,由于测试的产品项目不同,标准不同,认证产生的费用肯定会有差距。

㈣ 朋友在国外手中有石油,如何卖到国内(如何办理手续有进出口石油经营权的民营企业有哪些如何签代理协议)

不可以。中国石油是贸易管制商品,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还有军队才有进口权。其他企业进口石油,需要通过这些企业的明义。你想做的事情,办不到。

㈤ 石油进口许可证,怎么搞

申请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包括:企业需在国外有原油开采资源;对方国要给予该民企原油出口许可证;我国针对性给予原油进口许可证及原油进口配额。

㈥ 私人从国外运石油到国内赚钱吗

可以赚钱,但是个人是无法从国外运石油到国内的。
从国外申请原油或者石油原油需要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对此申请受理部门将会对进口商做资格审查。
但是目前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不可能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㈦ 中石油中石化购买国外油田有什么条件

中石油在北非、中亚、南美和亚澳四个地区,已基本形成了四个海外油气生产基地,并拥有海外输油管线2677公里,年输能力3000万吨的规模。 。。。 最近中油又收购了...

㈧ 石油开采要办的各类证件及手续

一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管理条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石油公司才能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所以,首先要注册公司,然后这个公司获得国务院的批准。目前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延长四家获得批准。

二是获得国务院批准以后,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勘查许可证。或者国土资源部组织招标,你参与投标,获得勘查许可证。

三是按照石油勘查规范,开展必要的地球物理等和钻井,摸清地下有石油资源,然后按照储量规范,提请储量评审,获得储量备案后,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四是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时候,还需要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另外还需要做石油开采总体方案,报发改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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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聚集和驱动方式油气在地壳中生成后,呈分散状态存在于生油气层中,经过运移进入储集层,在具有良好保存条件的地质圈闭内聚集,形成油气藏。在一个地质构造内可以有若干个油气藏,组合成油气田。

储层贮存油气并能允许油气流在其中通过的有储集空间的岩层。储层中的空间,有岩石碎屑间的孔隙,岩石裂缝中的裂隙,溶蚀作用形成的洞隙。孔隙一般与沉积作用有关,裂隙多半与构造形变有关,洞隙往往与古岩溶有关。空隙的大小、分布和连通情况,影响油气的流动,决定着油气开采。

㈨ 办理进口石油需要哪些手续

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代理进口。其他企业不能办理进口手续。

发改委公布文件所放开的是原油进口使用权,并非原油进口权,所以地方炼厂在进口环节,仍需通过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中化集团、珠海振戎等五家企业代理进口。

2015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厂在淘汰一定规模落后产能或建设一定规模储气设施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

目前国内原油进口分为国营和非国营贸易,国营主要由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化等大型企业控制;取得非国营贸易原油进口资质的企业已有20余家,但进口原油只能进入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加工。

放开民营企业进口原油使用权,新增用油企业用油数量依据淘汰自有或兼并重组的落后装置能力、建设储气设施规模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上限不超过本企业符合条件的常减压装置设计加工能力总和,并规定了可追溯、可检查的落后产能淘汰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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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市场人士并不看好未来地炼进口原油的积极性。一方面,自2013年中化工获得1000万吨进口配额后,地炼原料市场出现骨牌效应,大量性价比较高的内贸原油资源流入地炼手中,如果把进口原油高昂的运输成本考虑在内,进口原油的炼油效益不如内贸原油。

另一方面,地炼与主营炼厂不同,其计划性较弱、趋利性较强,而进口原油从采购到加工的周期较长,一旦原油起伏剧烈,炼厂可能面临长时间的巨额亏损,这是地炼难以承受的,所以地炼可能很难像中字头企业那样成规模并且持续地采购进口原油。

㈩ 石油开采需要什么资质资质是哪里颁发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促进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下列各项石油、天然气资源,必须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
一、石油;
二、烃类天然气(包括共生、伴生的非烃类天然气);
三、油砂、沥青。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中,凡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应比照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手续,应当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项目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办理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和开采登记手续,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项目或单独开采的油气田为单元提出申请,并领取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许可证是准予进行勘查、开采的凭证,持证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分为勘查登记、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和采矿登记。登记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申请者应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石油工业部门做好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是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执行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二、对与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的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对违反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有争议的,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报国务院计划主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勘查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公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标有经纬度或者全国座标系统的工作区和工区范围图;
三、勘查申请登记表。

第十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地质研究单位认可的地质技术论证书;
三、经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或部、省级储量机构认可的不同级别的储量报告;
四、主管部门对滚动、勘探开发项目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 新建油气田申请办理采矿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
二、国家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石油、天然气储量报告;
三、油气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内容);
四、有关主管部门对油气田开发建设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对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采矿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从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撤销或者调整该项目的建议,并说明原由。

第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按照盆地(区域,下同)评价勘查和区带工业勘探两个阶段进行登记。
一个地区的盆地评价可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但工作区不得重复。
一个地区的区带工业勘探或滚动勘探开发只允许一个单位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滚动勘探开发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盆地评价勘查过程中的某个地区获得工业油气流,或者已进入区带工业勘探;
二、有充分的勘查资料证实该地区是复杂断块、岩性或者裂缝性油气藏等复杂地质条件区域;
三、在该地区已获得一部分石油、天然气基本探明和控制储量。

第十五条 在勘查活动中各类探井的试采应当有试采方案,一般试采期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高产井试采期不得超过半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应当凭勘查许可证和有关文件,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 滚动勘探开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十五年,持证单位每三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验证一次,储量已探明的区块,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滚动勘探开发区域视同矿区范围,其区域范围的划定或者核定,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油、气田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必须无条件撤出。
本办法公布以前已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开采同一地区不同埋深油气藏的,应当根据双方协议和各自开采的不同油气藏属性及范围分别核(划)定矿区范围。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持有石油、天然气开采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划分一部分采区工作承包给其它单位,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中外合资、合作勘查、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合同签订并批准后,由中方国家石油公司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前款实施中的特殊性问题,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基本原则制订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的单位或者企业,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勘查、滚动勘探开发和采矿许可证及申请登记表,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商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后印制。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比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盆地评价勘查,是指对一个盆地进行整体或大范围的调查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以及少量的基准井或参数井钻探,并相应地开展综合研究。其目的是了解盆地石油及天然气基本的地质条件,初步查明有利的油气生成、储集土区,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早期油气资源评价和估算。
二、区带工业勘探,是指在盆地评价时发现工业油气流后,对盆地评价过程中初步圈定有利的含油气区带,进行物探详查、精查以及各类工程钻探等。其目的是发现和探明油气田,获得控制储量、探明储量,为油气田开发建设提供资源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