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石油承包商管理有个严把“五关”的说法,请问具体指什么
中石油承包商管理有个严把“五关”的说法:
1.严格落实甲方安全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和“包而不管”,确保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2.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的HSE管理体系。
3.严格HSE资质准入,所有承包商必须在中国石化建设工程市场资源库中选择,必须同时具备合格的业务资质和安全资质。
4.规范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强化责任落实,注重培训实效。
5.严把HSE协议关,各单位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或服务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HSE管理协议。
【拓展资料】
一、HSE管理原则是什么?
九项原则:
1.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2.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3.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4.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5.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6.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7.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8.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HSE管理九项原则是对集团公司HSE方针和战略目标的进一步阐述和说明,是针对集团公司HSE管理关键环节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HSE管理原则与HSE方针和战略目标共同构成集团公司HSE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集团公司在编制说明中对管理原则逐条进行解释。其中,在“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中指出,HSE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在“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中指出,员工应承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良好的安全表现是企业聘用员工的必要条件。企业应充分考察员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历史表现,不得聘用不合格人员。
❷ 当年中石油投资者如何做决策买入中石油股票决策的关键点在哪
首先,我们要知道所关注公司的盈利模式。
1. 中石油的盈利模式就是勘探、炼化、销售石油。它就是个卖油的。
2.因此,我们研究中石油就必须要研究这个行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它是怎么赚钱的这个问题一定要搞透。
3.简单地说,中石油就是自己挖出石油后,然后按市场价来卖。市场价越涨,它就赚钱。市场价越跌,它就赚得越少甚至会亏钱。从这个角度讲,中石油像一个菜农。
❸ 中石油的“三控制一规范”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控制一规范”具体内容是指控制机构编制,控制用工总量,控制人工成本,规范薪酬分配秩序。
企业从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把推进“三控制一规范”工作与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生产工艺和装置自动化、数字化及信息化水平,提升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紧密结合起来,遇到困难先从内部挖掘潜力,新上项目按照国际先进水平测算编制和定员,企业管理从机构、人员和成本等方面统筹考虑,系统把握,整体推进。
❹ 中石油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着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❺ 中石油三基本和三基内容
三基本是指石油的质量、数量和可利用性,三基内容则包括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质量指的是燃料的热值、灰分、腐蚀性和含水量等,可以影响石油的运输、存储和燃烧,如果石油质量不好,那么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污染指橘物,并影响火力发电拦悉厂的运行效率。
数量指的是提供石油资源的供应量,由于石油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石油的数量有助于满足社会对能源的需求,减少由于能源短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可利用性是指石油资源能够被开采和活用的能力,比如地质勘探、采油工艺技术等都是影响石油可利用性的因素。
其次,能源安全是指能源的供应安全,也就是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主要是要保证石油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环境保护是指要在开采石油资源的同时,尽可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具体措施可以利用工程技术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利用环保设备、改善工艺等方式,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控制。
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石油消费的积极作用,不仅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要尽可能减少碳排放,充分利用石油的能源积累,确保各种经济的稳定发展。
石油的三基本和三基内容,对构建和维护石油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理化资源配置和生产流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更广泛地说,它们对当前世界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的解决也起着一定简逗乎的作用。
一方面,可以通过技术改进和管理加强,减少石油的污染,同时又保障石油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更多地发挥石油开发的积极作用,探索新能源的发展方式,使石油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
❻ 国有石油企业如何利用科技发展提高生态承担能力
“企业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如同鱼和水的关系,生态环境恶化了,企业就成为„竭泽之鱼‟。”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伟君如是说。镇海炼化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特大型企业,2001年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在自身实力不断提高的同时,镇海炼化的污染防治工作一直保持全国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外排工业废水综合合格率保持100%,工业废气达标率100%,周边地区生态环境保持良好。自建厂至今的近30年时间里,镇海炼化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已累计投入6.03亿元用于环保设施的建设,“十五”期间还将投入5.8亿元。在不断的实践中,“加强环境保护,追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镇海炼化上下的共识。
未来的社会是一个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破坏生态环境实际上就是毁灭自己。要真正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到由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两张皮”的状况向企业发展与环保有机结合转变,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 环境效益相统一,实现经济与生态环保“双赢”。
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可以“双赢”,可持续发展战略强调发展,强调经济增长,但是这种增长不是牺牲环境取得的增长,而是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的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环境保护需要大投入,企业发展需要高回报。众多的企业实践表明,保护环境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不是一对矛盾体,而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的。
我国的石油企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在勘探、开发及运输的过程中,存在着对环境起破坏作用的因素,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恶化,石油企业的发展前景令人堪忧。虽然目前我国石油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和要求已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但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石油企业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石油企业的社会责任。目前看来,我国石油企业在此方面的国际竞争力不容乐观。如在美国《财富》杂志上公布的企业社会生态责任评估排名榜上,中石油排名倒数第二。在国内,人们对石油企业的社会生态责任方面也颇有怨言,不完全令人满意。因此,我国石油企业要提高其国际竞争力,获取更多的海外石油份额,就必须加强企业社会生态责任的力度,把社会生态责任制度融入自己的企业规范,在石油企业大量生产、消费、废弃的发展现状进行转变,使环境污染与资源约束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并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我国石油企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责任双赢的途径: 一、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企业应该树立生态责任意识,这是一种企业应该担当的社会责任。特别是一些化工企业和污染物排放量大、对自然环境影响深远的企业或项目,更应该看到自身的问题症结所在,努力创造各种条件,消除企业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目前,石化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环境保护的工作还处于被动的不自觉状态,环境保护的难点应该说不在技术,而是在于观念的转变。因此,企业为了生产和发展,首先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的理念。在规划企业发展和各项工作中,不断强化和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环境保护的思维模式要从根本上转变,即将彻底摒弃传统的“生产—污染—治理”的高环境成本模式,转之代替为“环境友善产品—清洁生产工艺—最小污染(无害化治理)”的绿色环保模式,这种环境理念的建立,对企业将有百利而无一害。此外,强化企业员工对于保护环境的意识,将石油企业环境保护策略变成企业员工自觉的行为,对于新型环保模式的建立与运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要实施油田企业环境保护的战略,前提是具备先进的工艺及技术,而基础是有效地实施。企业的员工是其实施各项工作的主体,因此培养及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显得极为重要。
二、石油企业走清洁生产道路,是促进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石油企业的控制污染,多数仍沿用传统的“末端治理”方法、也就是将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总治理。这种办法实际上是以消耗新的资源去处理浪费了的资源。采用这种办法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但往往增加了治理难度和资金的投入。而清洁无害化生产是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以管理、技术为手段,实施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使污染物的生产量、排放量最小化的一种综合性措施。因此清洁无害化生产是防止工业污染、保护环境的根本出路。清洁生产的核心是从源头抓起,依靠科技进步,选择清洁工艺,预防为主,实施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实行清洁生产不仅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生态 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能够调动企业防治工业污染的积极性。国外污染防治的经验表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最佳模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石油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全面系统地调研现有生产装置技术水平、工艺状况、三废排放等现状,掌握现有装置的基本情况,为制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提供依据。
2、选择具有条件的生产装置进行清洁生产示范试点,通过加强管理,稳定操作,考核对比,技术革新,强化治理等措施,通过现有装置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资源,降低消耗,减少排放,提高保护环境的水平。并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累创造经验。
3、在企业发展规划中,全面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技术改造和新建装置中,积极采用对环境有利的技术,选择清洁生产工艺,逐步替代污染严重、治理成本高的老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的整体水平。重视节能、计量设备性能改进等项工作,为保证装置的稳定运行创造更好的条件,全面保护环境,提高效益,树立形象。
4、加强环境技术难题攻关,开发和转化环境保护新技术成果,解决清洁生产中环境保护的“瓶颈”问题。在石油工业生产中,产生污染不可避免。实施清洁生产可以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将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提高到能够实现的水平,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将不断减少和被有效利用。
三、强化环境管理认真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在发展经济过程中,政府应行使对环境和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能。作为受政府部门授权的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应对各个油气田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领导,强化环境管理。通过各种相应措施使各油气田行政领导认真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要将环保工作有机地渗透到承包责任中,使承包油气田的单位在承包经济、技术指标的同时还要承包环境管理、污染治理指标,使各企业在追求最大的直接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企业对环境、对生态平衡的影响,落实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定,保证环保工作与经济工作协调发展。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生态环保工作的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石油工业要实现清洁无害化生产,发展耗资少、效果大的污染防治技术,把“三废”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要大力开展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使排出的废弃物资源化,变废为宝,特别要在“防”方面下功夫,实行生产全过程控制,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减少末端治理负荷和过高的经济投入当前重要的问题是:
1、使科研、企业单位创造出更多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2、使环境保护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的污染防治能力,提高科研的成果应用率。
总之,环境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强弱、民族的兴衰、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的根本利益,事关人民安危、子孙祸福和中华民族发的长远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在地球上生存权利,保护人类不至于灭亡。因此,保护环境是企业经营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尤其是石油企业,应把环境保护放到重要的地位。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建立环境保护的规范体系,运用全面的监测技术,实时监测与控制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因素,在石油企业内部树立起环境保护的观念意识,从根本上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石油企业的发展。在发展中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责任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