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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石油开采的什么职位

发布时间: 2023-02-25 00:26:03

㈠ 石油工人是一份什么样的工作

石油工人说白了就是偏远地方农村的野外工人。
不一定辛苦,但肯定艰苦。我的父母是石油工人,我的父亲希望我也是石油工人,所以我是石油工人。石油工人几乎都有风湿类疾病。

㈡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有哪些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有哪些

油天然气技术员是指能源行业中负责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开采管理和监测事宜的工作人员。那么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有哪些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的内容,欢迎阅读,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论坛。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职责:

1、估算成本,以及预估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能力与经济效益,以评估预定钻井地点的经济可行性;

2、监控生产效率,以及策划重工程序以提升产量;

3、分析数据,推荐水井地点和增加程序提升产量;

4、指定井田整修并监督刺激方案,以最大限度提升石油和天然气回收;

5、指导并检测水井竣工于评鉴、水井测试、水井测量等工作;

6、协助工程师及其他人员解决操作问题;

7、制定石油和天然气油田钻井计划与产品回收处理计划;

8、维护钻探与运作记录;

9、与科学、工程、技术人员协商以解决设计、研究和测试问题;

10、撰写工程与管理人员所需的技术报告。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岗位要求:

1、机械或电气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一定的机械与电气设计工作经验,熟悉常用加工设备与工艺;

3、熟练掌握AUTOCAD,SOLIDWORK,PRO/E等二,三维设计软件;

4、了解相关行业标准,能独立完成与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

5、通晓相关专业知识和行业法规;

6、具有良好的分析判断和问题解决能力;

7、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合作意识;

8、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风险。

石油天然气技术员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电气事业的发展,石油天然气技术员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这一岗位从业人员来说,掌握专业技能和积累工作经验对职位的提升起到很大的作用,优秀者可以晋升为石油天然气技术工程师,从而获得更高的薪资待遇!另外,技术员也可以积极储备自身管理能力,努力向高级管理层人员发展。

延伸阅读: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企业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企业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企业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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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油田都有什么岗位

你好,油田的岗位,得按照单位来划分,油田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物探、地测、钻井、采油等等单位,每个单位里头包含的工种和岗位也不一样。比如说钻井包括泥浆工、柴油机工等等(我对钻井不熟悉)。如果你盖的是采油厂的戳,你就可以填在采油岗、锅炉岗、注水岗、集输岗、化验岗、地质岗、工程技术员岗、发电岗、电工岗实习过。岗位要求估计都是差不多的,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安全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资料录取收集和整理、突发事件的处置等等。
拓展资料: 一:什么是油田
单一地质构造(或地层)控制下的同一油气产区油气藏的总和。一个油气田可能有一个或多个油气藏。在同一地区,油田以油藏为主,气田以气藏为主。根据控制油气产区的地质因素,油气田可分为三类:①构造油气田。这意味着油气生产区域受单一构造因素的控制,例如褶皱和断层。②地层油气田,区域背斜或单斜构造背景上受地层因素(地层不整合、尖灭、岩性变化等)控制的含油区。③复合油气田。油气产区不受单一构造或地层因素控制,而是受多种地质因素控制的油气田。
油田有时是特定区域地下聚集的油层的总称。从广义上讲,有几个油区被称为油田。例如大庆油田、英国和俄罗斯的北海油田是指原油生产的特定区域。秋明油田等油田为地下天然碳化氢,在地表条件下为液态。相反,如果它在地表条件下仍然是气体,则它是天然气。天然气生产的具体领域是天然气田。可采石油储量决定开采价值。要求准确计算含油面积、油层的数量和厚度以及单位面积的石油储量。
二:油田的影响因素
油田的驱动类型与开发模式的选择有关。根据储油量,决定用什么力(自然能源或人为压力)来开发油田。油田采用水压驱动,利用边缘高压水的能量,最终采收率最高,可达50-30%;油田采用气压驱动,原油以气顶形式在气体的能量作用下驱至井底,最终采收率为40-50%;溶解的气体驱动油田,与油层分离的气体膨胀使原油流向井底,最终采收率仅为15-30%;

㈣ 石油行业都有什么工种

石油行业共有44个工种。
包括:采油工,采油化验工,轻烃装置操作工,原油分析工,采油地质工,采油测试工,集输工,注水泵工,地层测度工,特车泵工,油气管线安装工,作业机司机,井下作业工具工,作业井架安装工,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井下作业工,气测工,输油工,管道保护工,防腐绝缘工,综合计量工,采气工,采气测试工,输气工,输气管线维护工,石油地震勘探工,石油物勘测量工,可控震源工,石油钻井工,钻井架安装工,钻井地质工,测井工,钻井泥浆工,钻井柴油机工,射孔取芯工,固井工,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管子修理工,石油钻机修理工,抽油机安装工,注输泵修理工,特车泵修理工,油气田水处理工。

【拓展资料】
石油(petroleum,oil),指气态、液态和固态的烃类混合物,是一种粘稠的、深褐色液体,具有天然的产状,被称为“工业的血液”。
石油又分为原油、天然气、天然气液及天然焦油等形式,但习惯上仍将“石油”作为“原油”的定义用。地壳上层部分地区有石油储存,主要成分是各种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混合物,是地质勘探的主要对象之一。石油的成油机理有生物沉积变油和石化油两种学说,前者较广为接受,认为石油是古代海洋或湖泊中的生物经过漫长的演化形成,属于生物沉积变油,不可再生;后者认为石油是由地壳内本身的碳生成,与生物无关,可再生。石油主要被用来作为燃油和汽油,也是许多化学工业产品,如溶液、化肥、杀虫剂和塑料等的原料。
“中国石油”是中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是中国销售收入最大的公司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
中国石油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成为全球石油石化产品重要的生产和销售商之一。中国石油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中国石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资源、市场和国际化三大战略,着力加快转变增长方式,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建立安全环保节能长效机制,着力建设和谐企业,建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

㈤ 大学专科读油气开采技术专业,好就业吗有哪些岗位可以选择

大学专科读油气开采技术专业,是好就业的,有以下岗位可以选择。

3.油气开采技术专业的毕业生就业还是不错的,但是刚毕业的一般都是从事一线工作,现场上班,环境比较艰苦,劳动强度大。另外,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一般工作组都是男性成员,油田一般在沙漠、海洋或山区。工作生活环境比较枯燥。这是选择这份工作要做的心理准备。不过工作虽然辛苦,回报也不错,工资也很不错。油气开采技术专业属于资源开发与测绘类油气专业,本科毕业,资源开发与测绘专业。油气开采技术专业就业不错,但是不适合女生,因为太辛苦了。但是,如果男生选择了这个专业,将来的发展还是不错的。以上就是对大学专科读油气开采技术专业,好就业吗,有哪些岗位可以选择这个问题的解答。

㈥ 中国石油有什么工种

石油行业44个工种包括:
1.采油工
2.采油化验工
3.轻烃装置操作工
4.原油分析工
5.采油地质工
6.采油测试工
7.集输工
8.注水泵工
9.地层测度工
10.特车泵工
11.油气管线安装工
12.作业机司机
13.井下作业工具工
14.作业井架安装工
15.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
16.井下作业工
17.气测工
18.输油工
19.管道保护工
20.防腐绝缘工
21.综合计量工
22.采气工
23.采气测试工
24.输气工
25.输气管线维护工
26.石油地震勘探工
27.石油物勘测量工
28.可控震源工
29.石油钻井工
30.钻井架安装工
31.钻井地质工
32.测井工
33.钻井泥浆工
34.钻井柴油机工
35.射孔取芯工
36.固井工
37.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
38.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
39.管子修理工
40.石油钻机修理工
41.抽油机安装工
42.注输泵修理工
43.特车泵修理工
44.油气田水处理工
拓展资料
一、企业简介
中石油 标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是中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是中国销售收入最大的公司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截至2013年初,总资产达3478亿美元。中国石油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该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公司章程独立有效运行。
中国石油致力于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成为全球石油石化产品重要的生产和销售商之一。中国石油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
中国石油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实施资源、市场和国际化三大战略,着力加快转变增长方式,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建立安全环保节能长效机制,着力建设和谐企业,建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能源公司。

㈦ 油田钻井工是做什么的

可参考书籍《石油钻井工》,此书是2013年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书籍,作者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内容简介:
围绕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的要求,牟一波主编的这本《石油钻井工》架构分为基本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三部分。基本素养包括企业文化(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优良传统)和职业道德等内容,基础知识包括与工种岗位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HSE知识等内容,基本技能包括操作技能和常见故障判断处理等内容。本书的编写,严格依据*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同时充分结合目前专业知识*新、生产设备调整、操作工艺优化等实际情况,具有突出的实用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既能作为基层开展岗位练兵、提高业务技能的实用教材,也可以作为石油钻井工岗位自学、单位开展技能竞赛的参考资料。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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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有人在油田干过吗那里具体都是干啥分什么岗位求告知

油田的岗位,得按照单位来划分。油田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分为物探、地测、钻井、采油等等单位,每个单位里头包含的工种和岗位也不一样。比如说钻井包括泥浆工、柴油机工等等(我对钻井不熟悉)。如果你盖的是采油厂的戳,你就可以填在采油岗、锅炉岗、注水岗、集输岗、化验岗、地质岗、工程技术员岗、发电岗、电工岗实习过。岗位要求估计都是差不多的,熟悉岗位操作流程、安全规章制度、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资料录取收集和整理、突发事件的处置等等。

1、站长岗位责任制
1.1负责物资中转站全面工作,做好安全、保卫、防火工作,抓好全站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构建和谐中转站。
1.2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严格管理,保证站内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3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安排好生产及其它各项工作。每周总结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汇报。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1.4全面掌握物资收、发、存动态,紧急任务和关键物资收发亲临现场指挥。
1.5组织协调各方面关系,加强中转站内部管理,保证站内生产正常进行,做到职工队伍文明团结,生活丰富多彩。
1.6认真贯彻执行QHSE管理文件,强化职工的质量意识和健康、安全与环境意识,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保证中转站的质量目标和HSE指标的实现。
1.7 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2、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2.1保管员要认真执行国家物资工作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物资管理文件,做好中转站的物资管理工作,保证管道工程建设物资需要。
2.2物资验收:严格遵守验收制度。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做到“三不入库”(物资应附的质量文件、资料不全;物资与凭证数量不符;物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予入库)、“一坚持”(检尺、量方、开箱点数)。要按规定时间及时验收,填单登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物资发放:严格审查发料单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及时发料。做到“三个坚持”(坚持查库存,进行
五、五点交复核,保证准确无误;坚持现场发料,直到发完为止,不准放任自流;坚持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库存物资完好。)、“四不出库”(手续不全不出库;数量未交清楚不出库;质量不合格、设备附件、备件、工具不全不出库;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说明书等资料不全不出库)。
2.4物资保管:做到科学管理。认真执行物资保管规程和管理文件,做到存放合理、保养及时、质量完好,做到“四懂”(懂器材规格名称、懂性能用途、懂保
管保养常识、懂业务流程)、“四会”(会保管保养、会换算、会识别常用标识、会使用消防器材)。
2.5帐务处理: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凭证数据准确,书写整洁,坚持日清月结、永续盘存,保证帐、卡、实、资金四对口。
2.6资料:及时收集各种资料,确保资料齐全,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2.7与统计员密切配合,及时核对各种数据,做到统计数据与保管数据的一致性。
2.8优质服务、礼貌待人、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
2.9 完成中转站站长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3、调度岗位责任制
3.1协助中转站站长做好站内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好现场物资管理工作。
3.2负责物资到达的接收工作,及时与铁路、汽运等物资承运部门联系,保证进站车辆到位。
3.3做好到货记录,安全、及时组织卸车,指挥现场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3.4统筹安排物资倒运、堆码等工作,按规定存放货物。
3.5组织物资发运,配合保管员现场监装,做到24小时保生产。
3.6负责铁路快件的提运工作。
3.7 完成中转站站长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4、统计员岗位责任制
4.1负责中转站所使用的计算机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计算机存储内容的安全性、完整性、保密性。
4.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有关统计工作的管理规定。
4.3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4.4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各种统计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4.5加强与保管员的协调与配合,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4.6协助站长做好中转站的管理工作,完成站长交给的其他工作。
5、吊、叉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5.1认真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任务后及时到达工作地点开始作业,做到安全第一,文明生产,保质保量完成装卸、倒运任务。
5.2热心为用户服务,做到装卸及时、准确。
5.3坚持机动设备的巡回检查和强制保养。按规定做好本机的一级保养和例保。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该车的重要部位要检查一次。车辆如有故障,应积极想办法予以排除并及时报告。
5.4不野蛮作业,不损坏物资和车辆。
5.5认真、及时、准确填写车辆运转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整洁。
5.6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
5.7认真遵守起重作业的“十不吊”,要持证上岗,凭证操作。未经安全部门许可不得将车交其他人(含其他司机)操作。
6、起重工岗位责任制
6.1起重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许可证上岗。
6.2起重指挥必须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时站立点应是能够照顾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必须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清楚。
6.3上岗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劳保服装和工作鞋。
6.4在起吊物体前,必须准确掌握物体的重量,选准吊点和重心,严禁超负荷运行。
6.5被起吊的物体如有棱角刃面,栓绳套前必须加衬垫措施,以免折断而发生事故。
6.6重物起吊时,必须将重物几次吊离地面20厘米,进行数次试吊,检查各处受力情况,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正式起吊。
6.7野外作业,遇有恶劣天气、六级以上强风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6.8物体被吊离地面后,其物体运转半径和钢丝绳长度半径范围内严禁有人。
6.9严禁用吊车拖火车车厢。
7、QHSE安全员职责
7.1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7.2编制并执行本站的《HSE作业计划书》、《工作检查表》及应急预案,落实《HSE作业指导书》。
7.3参加组织的QHSE活动,接受有关培训。
7.4执行QHSE规定,对站内各项任务QHSE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7.5组织本站的应急演练,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按应急计划迅速组织人员撤离或投入救护抢险工作。
7.6中转站必须配齐消防器材并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换药,做好记录。库区内严禁烟火。必须动火时,需报请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对发现的事故或隐患及时汇报。
7.7对QHSE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7.8按时做好各种QHSE记录,做好QHSE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9完成中转站站长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8、质量员岗位责任制
8.1向上对中转库负责,认真执行QHSE管理文件,做好质量检验工作。
8.2认真执行钢管质量检验标准,负责进、出库钢管长度抽检、管口质量、外防腐层质量情况,防腐有破损钢管应保证补伤合格后方可出库。
8.3负责对员工进行质量标准的教育培训,提高整体质量管理水平。
8.4负责质量方面的资料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
8.5完成中转站站长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8.6认真检查到货设备、材料是否外观良好无破损,数量是否与清单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