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加拿大联邦技术移民难吗具体需要什么要求
加拿大联邦技术移民有一定难度,分为3个类别: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普通联邦技术移民);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技工类移民);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加拿大经验类别)。
只要申请者的职业在加拿大NOC职业列表或者技工类职业列表中,同时满足该项目的其他条件,就可以申请进入EE候选池,之后通过CRS评分系统对申请人进行筛选,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分数最高者将获得移民邀请。只有获邀的候选人才有资格递交正式的签证申请。
一旦申请人被选中,他们将在6个月内完成体检、犯罪纪录检查等移民手续。如果申请人12个月内未得到邀请,那么需重新递交申请。
一:Express Entry (EE, 人才大库)门槛要求(FSW,技术类):
1、过去10年中要有1年以上加拿大NOC 职业列表 O/A/B类职业的全职或等同的工作经验(基本上是没有职业限制的);
2、英语要求 门槛是G类4个6分;
3、非加拿大学历要有 学历认证报告;
4、满足67分的通过分数线(满分100分);
5、必须要有合格的雅思成绩(至少G类4个6或以上)和学历认证报告(非加拿大学历),才能递交EE;然后根据1200分的打分表,按照分数顺序,分数最高者将获得移民邀请。
二:Express Entry (EE, 人才大库)门槛要求(FST,技工类):
1、过去5年中要有2年FST的工作经验;
2、持有雇主JOB OFFER或加拿大省政府职业技工证书;
3、雅思要求 听力5分,口语5分,阅读3.5分,写作4分。
三:Express Entry (EE, 人才大库)门槛要求(CEC,经验类):
1、过去3年中要有1年以上加拿大O/A/B列表中的工作经验;
2、雅思要求 4个6分 (O/A类职业);
3、雅思要求 阅读4分,其他5分(B类职业)。
❷ 美国和加拿大油气安全战略
美国能源部能源信息署预计到2020年美国国内的石油产量将不能满足本国30%的需求,能源供需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为保证美国经济发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能源安全政策,确立了能源战略目标,通过立法建立了政府战略石油储备。加拿大的油气资源比较丰富,因此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的目标以能源供应自给为最终目标。
一、美国能源安全政策
1.美国的能源安全政策
美国能源战略目标有三个,其能源安全政策就是为实现这三个目标而制定的。
战略目标1:提高能源系统的效率——改进能源的生产能力,提高整体经济运行能力,同时保护环境并且巩固国家安全。如:支持富有竞争力和高效的电力系统,实行电力利用的重建、立法,发展先进的煤炭、天然气发电厂。改进现有的核发电设施;提高在运输业,工业和建筑业领域的用能效率。发展高效节能的运输业,工业和建筑业;采用新/革新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战略目标2:确保能源中断时的安全——防止我们的经济受到外来供应中断和内部失控。如:降低美国在石油供应中断时的风险程度,稳定国内生产,保持战略储备油品的良好待命状态,进口渠道多样化,减轻消费;保证能源系统的可靠性,灵活性和能源反应能力。保证可靠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炼油和应急能力。
战略目标3:促进能源生产和鼓励有利于健康和环境的利用——增进我们的健康和地方型、区域性及全球性环境保护。
能源是美国经济竞争力和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美国致力于向能源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和能够负担得起的能源。
美国采用的节能措施是:
1)对浪费汽油的汽车征税;
2)私人建筑进行隔热措施投资时减税。
2.现阶段美国能源安全的国内政策
(1)加强国内石油勘探开发
A.开发阿拉斯加禁区
阿拉斯加曾是美国最大产油区(“北坡”油田),1968年在这块北冰洋畔的荒滩地下发现了特大油田。1977年6月20日第一批石油开始进入长达1290公里的输油管道流向美国大陆“下48州”。经过几十年的开采,北坡油田进入开发后期,产量递减很大。
地质调查证明,除了北坡油田外,阿拉斯加还有三个可供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地区: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区(the National Petroleum Reserve-Alaska,简称NPR-A)、北极边远大陆架(the Arctic Outer Continental Shelf)和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the Arctic National Wildlife Refuge简称ANWR)。NPR-A位于阿拉斯加北部布鲁克斯岭和北冰洋之间,预计石油储量为21亿桶,天然气储量为8.5万亿立方英尺。1999年克林顿政府决定出租NPR-A东北部地区后,现已签订133个租约,涉及范围达90万英亩。目前,勘探工作仍正紧张展开。作为联邦政府的石油储备区,NPR-A是为应付战争紧急需要储备的,探明后要把资源保留在地下。切尼提出的《国家能源政策》对此讳莫如深。
布什政府把开发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作为增加美国国内石油、天然气的重点。保护区总面积190万英亩,计划先开发2000英亩。最高产量可能达到100~130万桶/日,约为美国石油总产量的20%以上;若按目前的进口量计算,相当于美国从伊拉克进口石油46年。
B.开发美国西部石油天然气资源
据估计,美国石油剩余可采储量仍比较丰富。美国土地分三级所有: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人。联邦政府在大陆48州拥有31%的土地(多位于美国西部)和全部大陆架。目前,这些地区提供的能源占全国能源总产量的30%。这些地区拥有待开发的地下石油储量约41亿桶,天然气储量约167万亿立方英尺。但这些地区地质构造复杂,勘探和开发成本高,必须采取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才能把它们从地下开采出来。
(2)强调发展核能的重要性
美国政府认为,解决今后20年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关键在于发展核能,这是解决美国电力供应的必由之路。
美国这个世界上最早发展核能的国家现在已远远落后于法国。对于美国朝野来说,发展核能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三里岛事故(1979年)发生后,联邦政府核能管理委员会(the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NRC)严格限制核能的发展,自此美国没有再建一座新核电站。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重大事故,在美国再度引起恐慌。20世纪90年代,美国关闭了一些过了时的核电站,现存的103座核电站提供全国电力的20%。美国东北、南部和中西部地区10个州的核电站发电能力占这些州总发电能力的40%。
美政府认为自三里岛核事故以来,美国核工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系数已大为提高,核废料也将得到妥善处理,联邦政府积极发展核电站的条件已经成熟。
(3)继续发挥煤炭在电力发展中的作用
目前,美国拥有发电厂5000座,总发电能力80万兆瓦,其中煤炭占50%以上。在中西部、东南部和西部的12个州,煤炭发电所占比重超过80%,天然气、水电和燃料油分别仅占16%、7%和3%左右。联邦政府能源部通过《洁净煤技术发展纲要》(Clean Coal Technology Program)的执行,在煤炭洁净化利用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报告预计美国今后10年电力需求量可能增加25%。为此,美国需要新建1300~1900个发电厂,平均每周新建一座。为了减少发电厂对国内有限的天然气资源的依赖,今后煤炭将继续发挥主导作用,煤电比重可能继续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上。
此外,美国政府还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提到一定日程上来,并提出了具体的发展计划,但不在重点之列。
(4)改善和新建能源基础设施
A.修缮陈旧的输油和输气管道
美国输油管道遍布全国,总长度达200万英里,担负着全国大约66%的原油、汽油和其他油品的运输任务。然而管道大部分已经老化,既不安全也不符合环保要求,急需修缮。同时为了满足需求的增长,必须修建新的管道。报告提出计划新修管道38000英里。
阿拉斯加管道系统(the Trans-Alaska Pipeline System)基本上铺设在冻土地表面,由北向南纵贯阿拉斯加。每年经此管道输向美国大陆的石油占国内石油总产量的1/5。北坡油田的原油输入这条管道后,经太平洋沿岸的不冻港瓦尔迪兹装上油轮运往美国大陆本土。该管道由美国几家大石油公司投资兴建,所用土地部分由美国联邦政府提供,部分向阿拉斯加州政府租借,并由联邦政府和阿拉斯加州政府双方严格管理。双方就修建和管理这条管道的有关协议将于2004年期满,需要签订新协议。
美国国内生产的天然气几乎全部经输气管道到达用户,总输送能力约23万亿立方英尺。2020年天然气需求量将增加50%,阿拉斯加北极地区是主要天然气储藏地之一。国内现有输气管道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必须新建。此外,连接加拿大的天然气管道也需要扩建。
B.改善和新建炼油厂
由于国内环保呼声高涨,联邦政府出台了清洁空气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增加了炼油厂成本。10年来大约已有50家炼油厂被迫关闭,每年靠扩建现有大炼油厂增加的炼油能力只有1%~2%,加之25年来国内没有兴建大型炼油厂,所以全国炼油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除了提高现有炼油厂的能力之外,还要兴建新的炼油厂。另外,还必须重新审查现有的有关环保、清洁空气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法律,为新建炼油厂扫除不必要的障碍。布什政府已经要求各州政府放宽对新建炼油厂的环保限制。
(5)实施并增加政府战略石油储备
美国是第一个正式建立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国家。1923年,美国总统哈丁下令建立了阿拉斯加国家的海军油储,以保障海军石油的安全供应。美国所建立的储备正是“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储备,防备战争时期供应中断,供国家非常时期使用”。
从经济上讲,美国建立战略石油储备也有其必然性。美国石油仅有世界探明储量的3.2%,而消费量占全球的25%~28%。目前美国石油50%靠进口,预计到2010年其消费量的70%将依靠进口。而进入世界市场的原油,2/3以上来自中东、非洲和里海这些政治军事不安定地区,所以,储备石油可以保障供应、平抑油价,同时也保障其国家的综合安全。
为此,美国对战略性矿产品储备进行立法,于1946年制定了“重要战略物资储备法”,1975年制定了“能源政策与保护法”。
1990年修订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规定:在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或美国在国际能源机构的义务所要求的情况下,由美国总统决定动用战略性石油储备,为保证战略性石油储备发挥最大效用,危机期间战略性石油储备的出售或分配通过竞价方式进行。该法对“严重的能源供应中断”定义如下:进口石油产品的供应中断或破坏活动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使得石油供应产生突发性的大范围的持续时间长的石油供应短缺,并对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造成严重负面影响。1992年修订法又规定,在存在以下情况时总统可认为能源供应严重中断:A.有紧急事态发生,且持续时间相当长,范围较广,造成原油供应量显着减少;B.因发生紧急事态,油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这种价格上涨可能会对国民经济带来重大影响。在上述情况下,国际能源机构也没有启动“紧急石油分享系统”,但总统认为原油供应有可能因途径中断而造成供应不足,可以决定动用战略石油储备。
美国的储备制度是由四个购买物资法案组成的,即1946年的“战略物资储备法”、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1954年的“农产品贸易扩大资助法”及1956年制定的“农业法”。美国的现行的储备制度可以追溯到1939年制定的“储备法”。美国的储备制度随国际形势的变化,其储备目标量和储备品种也在不断变化。
根据美国国会197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授权,美国国会确定了一个90天进口量的战略石油储备初步目标,这一目标相当于5亿桶储备,1979年这一储备目标被提高到7.5亿桶。根据美国能源部的报告,美国战略石油储备数量在1985年达到顶峰,相当于118天的净进口量。
美国国会《对能源政策与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最重要的变化是战略性石油储备兼有了生产消费性石油储备所具有的调节市场、稳定价格的作用。1990年的修正增加了附加授权,允许在国内及国际市场石油短缺期间动用3000万桶石油储备,此外,立法还允许进行500万桶战略性石油储备的销售实验。
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由美国政府授权美国能源部、美国能源部化石燃料局、美国能源部战略性石油储备局负责战略性石油的建立、管理和维护,由能源部长领导下的负责能源的部长协助分管,通过3个办公室具体管理5个储备基地和一个中转基地。重要的政策和决策由总统作出,相关法律由国会通过,总统签署后颁布执行。
美国石油战略储备有两种方式,一是原油储备(SPR),由能源部负责购买并储备原油;二是石油产地的储备,目前是在阿拉斯加北坡部分重要产油区,划出大片含油土地只探不采,找到石油储量后就地封存,以备急需。
阿拉斯加国家油储:美国在阿拉斯加划出大片含油土地只探不采,找到石油储量后就地封存,以备急需(主要是战争等紧急状态下石油的供应),即所谓的石油产地的储备。阿拉斯加国家油储是美国应对石油供应中断的第二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美国政府不仅要把战略石油储备作为应付国外石油中断的工具,也要把它作为备战用的“国防燃料储备”(National Defense Fuel Reserve)。
二、加拿大的油气储备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加拿大的油气资源丰富,因此,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的目标是着重构建开放的市场框架,加速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注重健康、安全和环保,着眼于资源的长期发展和利用。
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的目标
加拿大的能源政策目标是以能源自给为最终目标,将依靠进口石油的程度降到最低限,积极开发,利用替代能源和合理利用能源。
为实现该目标,加拿大能源政策的措施主要是以适当的价格提供能源、保存能源,扩大勘察、开发,加强收集资源情报,促进各种燃料的相互替代,促进新的输送系统,在能源资源开发方面,加强加拿大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加强储备,供紧急时期使用。加拿大是国际能源署(IEA)的成员国,按照IEA的要求建立有应急石油储备,不过加拿大的石油储备全部为商业性的企业储备。目前储备规模为496亿桶(1998年9月),约相当于75天的需求量,所有储备均在公司手中,在宣布为紧急状态时,联邦政府根据“强制配给计划”有权管理公司拥有的储备。政府与业界协商确定紧急状态时储备规模的阀值。由于储备管理成本相当高,而且企业储备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己,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储备规模有所减少。
❸ 加拿大矿产资源评估
赵左
一、引言
加拿大是一个联邦体制的国家。联邦政府、省、地区和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都是通过个自独立选举产生的。因此,加拿大在国家、省、地区、市及地方政府之间,只有各政府管辖区域范围大小的差别,没有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联邦政府主要是管理国家军队、海域、领空、属于英国女皇的土地、各省交界部位的公益事业等。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各省的行政管理,包括土地及矿产资源的管理。而各省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和民众的要求,制定个自独立的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因此,在加拿大没有统一的矿业法规,省政府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修改。
加拿大的矿业是以各省为单位独立管理,学会、协会和联合会等根据行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进各种行业标准。甚至股票交易市场也是由所在省证券交易所自己制定各种股票上市和交易等规则。
在加拿大,各省政府管理着自己所辖区域内的一切。在矿业方面各省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矿产(自然)资源部,执行矿产资源管理的各项职能,包括探矿权、采矿权、采矿证的登记和管理。各省也有地质调查局,负责本省区域内的公益地质测量和填图等基础地质工作,主要目的是为矿业开发提供或公开基础地质数据和资料。
在税收方面,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是分开征收的,并且征收的比率不同。收税的种类和项目也是世界上最多和最高的国家之一。对各种经营、生产(包括矿业等行业),主要是依据其收益进行征税。
二、加拿大矿业
加拿大是世界上最大的矿产品出口国之一,生产超过60种的矿产品和金属。在2002年,加拿大有204个金属、有色和煤矿企业,3000个采石、砂和砾石场,50个有色冶炼厂、选矿厂和钢铁厂。加拿大的钾盐和铀的产量在世界上排名第一,镍、石棉排名第二,锌、镉、钛精矿、铝、铂族金属、盐、金、钼、铜、石膏、钻和铅产量在世界上排前5名。加拿大现在也是金刚石生产国。
矿产作为加拿大经济重要产业已有150年,其出口量超过加拿大出口总量的15%,并为加拿大公民提供高收入的熟练工作岗位36.7万个。2001年底,在加拿大注册的矿业权超过3000个,矿业融资超过130亿加元。加拿大的矿业公司在过去的10年里已经成为在其他国家投资矿业的主力之一,其商业地质和采矿业已经进入到150多个国家。加拿大80%的矿产及矿产品是用于出口。加拿大也是最大的矿业金融中心,其矿业融资量超过用于全球矿业开发资金量的60%。
加拿大的矿业勘探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政府为加强矿业发展实施减税和购买矿业股票免税政策时开始振兴。从1996年起,加拿大开始采用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
三加拿大矿业融资发展背景
在过去,由于矿业投资的风险性以及未来还贷所要求的现金流量不确定,矿业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是用其某个矿山或有限的矿山资产为股本。由矿业公司再投入现金用于以后的勘探、扩大和开发。为了吸引投资,通过买卖和转让使矿业项目股份化。在加拿大,矿业公司以勘探为目的进行融资的通用做法是发行免税股票。免税股票就是持股人享受勘探费用中的免税部分,即:是持股人而不是矿业公司得到免税。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合资公司成为开发矿业项目的通用做法。这主要是能将风险分担到各合资伙伴身上。除了合资各方投入资金或现金作为资金来源外,合资公司在融资方面也更为容易。出资方能够从多方合资中得到保障。同时由于参与者数量的增加,也就增强了项目成功的可能性,并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由于开发大型和新矿山项目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这一点尤为重要。
四、在证券市场中披露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求和规范
在加拿大矿业股票市场中,有一些非常详细规范。任何上市的矿业勘探公司都有责任向股市公开其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的情况,并要确保其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加拿大国家规范43-101号矿业项目披露标准(国标43-101号)就是证券市场中已经被认可的统一要求。
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都要有技术报告。报告的编写标准就是参照加拿大证券标准43-101号及其公司政策和43-101F1号表。必须是有资格人准备这份报告,而且公司要能够解释报告中没有依照43-101国家标准的部分。证券市场的作用就是向股市公开由公司披露的或是向证券市场提交的并且也是公司可以直接使用的所有技术报告。
证券市场期望公司向股市公开的技术报告包括(不是一定要)下列内容:
(1)公司正在从哪里融资;
(2)大多数有关获得矿权的文件都要包括股票发行内容;
(3)为获取矿权而进行的股票发行;
(4)报告中要有对探明或控制资源进行的评估;
(5)报告中要有对探明或可能性储量进行的评估;
(6)要概要完成初步或最终可行性研究;
(7)通过由公司公开的阶段性技术报告对正在进行中的项目做出评价。
矿产资源和/或储量的正确分类对未来市场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矿产资源和/或储量的披露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所有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都必须是由一个有资质的工程师或地质学家来承担,他的名字、资质及相对该上市公司或人的独立性应该进行披露。如果这个人与该公司有着亲密关系,那么他的评价和结论就应该由一个真正有资质的独立人进行复核和确认。
(2)真正有资质的人应该单独准备一个评论性的技术报告对资源/储量进行肯定。这份技术报告可用来由证券市场向公众公开;
(3)上市公司对资源/储量进行分类和报告时的参考标准就在国标43-101中;
(4)在披露报告中应较详细的说明每一种类型资源/储量的量和品位。不能用金属含量、相当金属量、总金属量及未分类的或混在一起的量来表示。
(5)在披露资源/储量时应包括用于进行资源/储量评价时所采用的采样点和钻孔的距离。也应该提供报告中用到的有关其他重要假设、参数和方法。报告中,在探明和可能储量分类或探明或控制资源分类中,应有一个用适当独立性的检验和分析样品的过程,对采样程序和结果进行校验。
(6)要由真正有资质的、具独立性的工程师或地质学家估算未来现金流量数据的贴现率,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这些数据应该有一个被认可的独立的可行性研究,至少是一个较详细的初级可行性研究作为支持性文件。重要假设和参数也应该进行披露,如较详细的工作成本、回收率、贴现率、矿山寿命、产量、资金成本、环境保护成本、闭坑和复垦成本、金属价格及这些数据如何确定等。这样的估算应该严格地按照国标43-101号中所定义的探明和可能储量标准。
由于矿产勘探业的多样性和缺少一个统一的标准,加拿大证券市场为了行业和投资者的利益,对披露技术报告提出了指导性的标准。
五、加拿大与中国在矿业权概念上的不同
加拿大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具有省或地区政府的主权性质。省或地区政府作为其管辖区域内的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并制定与矿产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例如:在纽芬兰省,就有与其他省不同的矿业法规。该省政府为了保护矿产资源,规定开发矿产资源必须交纳资源税等。
各省或地区政府作为其管辖区域内维护公民利益的代表,在管理矿业开发方面必须以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公民利益为出发点,决定矿业权的审批和登记。
例如:在安大略省的萨德波里(Sudbury),墙桥矿业公司(Wall-bridge Mining Company Limited),为了在一个湖上进行钻探施工,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才获得了探矿权。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该公司要多次邀请省内知名教授、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人士与当地政府、社会团体和当地居民以公开大会的形式,对该项目进行讨论。根据意见和建议,多次修改设计方案。公司必须要给当地民众详细说明,这个工程可以给当地居民带来的利益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要详细解释如何避免产生不利因素和产生后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也就是说,必须得到当地居民的完全同意之后,公司才能得到政府的批准。在2002年冬季,该公司趁湖面结冰,租用了7台钻机同时在湖面上开始进行钻探。可望在2003年春季到来之前,完成施工,并取得预期成果。
中国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国家主权的性质。这种主权属性表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在可以享有所有权的矿产资源种类和范围上不受任何限制;国务院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都不能完全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能,每个国家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国家行使处分和利用矿产资源的权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主权性质决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对矿业权进行征收、征用或征购。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主权性质也决定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六加拿大与中国的矿权评估
在加拿大,由于是联邦制国家的管理体制,使得矿业权的价值是由一种完全自由和开放的市场定价机制来决定,完全是以价值理论和供求关系来确定价格。政府不干预矿业权转让的过程,也不参与矿业权的评估和定价。矿业主管部门只负责对矿业权转让产生的结果进行登记。因此,矿业权价值评估完全是一种市场和行业行为。其定价完全是根据公司在转让或合资时,双方根据其远景和可能产出的利润议定价格。
由于矿业权是有价转让,而且矿业权或矿产资源评估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在估价方面自然就产生了方法研究。矿产资源的分类和评估方法、矿业权的评估方法,均由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咨询公司和矿业公司等通过探讨、研究、统一概念,最终达到行业公认合理的评估标准。
在中国,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既不能单一以劳动价值理论来确定交换价格,也不能单纯从供求关系来确定交换价格。因此,对矿业权价值的评估,则成为矿业权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在矿业权评估中,必须要考虑国家利益,其中包括必须交纳的与矿产资源相关各种税费,如: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和矿业权使用费等。目前,矿业权评估主要有收益、成本、市场3种途径。
在中国的矿业权转让方式主要有:出售、交换、作价出资、赠与和继承几种形式,其中出售和作价出资是主要的两种方式,转让的只是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即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仍然是国家,而且永远是国家。矿业权的转让要经过国家矿业权管理部门审批。
七、矿产资源的分类
在加拿大,勘探权的价值就是指那些还不曾发现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勘探权在进行买卖、转让及合资时,都是基于可能会发现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的存在。因此,矿产资源评估的内在价值就是以勘探矿产资源远景为基础。
加拿大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主要是由加拿大矿业、冶金和石油协会(CIM)在1996年9月出版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种类、定义和指南”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这个“指南”目前在加拿大编写矿产资源和储量信息和分类的报告系统中,已经被广泛用作参考。此后,加拿大矿业和冶金学会(CMMI)也出版了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南非和美国相同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定义和报告系统。
1997年6月,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OSC)和多伦多股票交易所(TSE)成立了矿业标准执行署(MSTF)。根据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43-101号国家规范,MSTF在1999年1月公布的“设立新标准”最终报告中,专门推荐采用CIM指南。该指南随时间进行了改进,并在加拿大提交勘探信息、矿产资源和/或矿产储量报告中被认为是CIM标准。CIM标准并不包括公司要提交给政府机构的报告,因为政府可能会对矿产报告的内容有另外的要求。
CIM标准是编写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和储量报告的最低标准。尽管没有限定,上市报告中应包括:公司年报、季报、技术报告和出版物。对于CIM标准来说,技术报告就是含有对勘探报告、矿产资源或储量报告中的计算和解释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以地质勘查程度增加为序,矿产资源被分为推测(Inferred)、控制(Indicated)和探明(Measured)等类型。矿产资源不包含为了最终经济性开发还没有进行合理勘探的矿床部分。
应该注意到,矿产资源的描述是有时间性的,它受到技术、基本建设、金属和矿产品价格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由于随时间各种不同因素变化的影响,矿产资源中的有些物质会增加或减少。
在加拿大,矿产资源包括贱金属、贵金属、煤和工业用矿物,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地下水。矿产资源也是能够通过采样信息和地质资料勾画出现在或未来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或矿产聚集体。
当采用数据和地质资料仅足以描述出具有经济远景的矿床时,所估算出的品位和量应该算是推测资源。
推测资源量相当于在我国定义的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其推断可信度还不足以用来作为有意义的技术和经济参数,也不足以值得将其经济可行性评价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探明资源指资源中,品位、量及其他如地质和矿体延续性特征等,可以作为决定主要投资依据的那部分资源。
实测资源是指工作程度很高的资源。负责评估的人没有理由怀疑用所述的品位和矿石量的变化作为经济评价依据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针对上市报告中的矿产资源,还有另外的分类方法,即未发现资源。这种资源对政府长期计划和从事最初级勘查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未发现资源还可以再分为假定资源和预期资源。
因此,在矿产资源分类方面,中国和加拿大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从概念上来讲,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要比加拿大的分类要更详细。
八、矿产资源评估对象
加拿大矿权评估中是将评估对象当作一种资产来进行定价。也就是说这种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Surface Property)、勘探权(Exploration Property)、采矿权(Mining property)、采矿证(Mining lease)等统称为矿业资产,并按下述内容进行分类。
矿业资产主要有3种类型,其评价方法也各不相同。它们是开发型资产、勘探型资产、边际开发型资产。这种分类主要是根据技术资料,而不是根据资产占有类型。
开发型资产是那些已经显示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包括生产中的矿山。这类资产的工作程度很高,可以满足根据现有可靠资料用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法对资产进行评估。总的来说,这些资料包括具有相当可信程度的可采储量、可实施采矿方案和生产量、选冶试验结果和回收率、资金和运作成本预算、环境和复垦成本预算及产品价格预测。
开发型资产的价值就是依据一系列估算现金流量、反映采矿项目风险的、有适当贴现率的净现值。开发型资产包括生产中的矿山和那些经济型开发是可行的、已经计划的和正在建设中的资产。
勘探型资产是指那些还没显示出存在有经济价值的矿床的资产。勘探型资产的真实价值就在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的发现和存在潜力。尽管只有少量的勘探型资产最终转变为采矿型资产,但是只要对勘探远景进行合理可信的评估,它们是有价值的。勘探型资产还可以再进一步分为具有或没有可以计量的矿产资源。
边际开发型资产是位于勘探型资产和开发型资产之间的一种。这种资产是在环境得到改善时,那些含有圈闭良好的矿产资源就会成为具经济价值的可采的储量。有足够可信的数据说明这个矿产资源在评估时的技术条件下是属于边际经济型。环境改善可能包括商品价格、技术改进和当地基本建设等。这种资产在这里就叫边际开发型资产,也包括由于商品价格低而暂时关闭的矿山。
九、评估目的
矿产资产的评估目的主要包括:兼并、收购、交易、最初上市定价、资产协议、诉讼、征用和保险索赔。
价值和评估是指市场价值或含有各种矿产占有类型的矿业权公平市场价值,包括矿产权、开发证、采矿权和采矿证及具有矿产权的专用土地。公平的市场价值是指在某基准日,自愿购买者在公开的市场中向自愿出售者支付现金购买某一矿产资产的货币量。
在这个对矿业资产关键的定义中,重要的概念之一就是评估有效日。因为矿业资产的价值是随时间而变动的。它取决于相邻资产事件、市场利益、商品价格等。有效日在征用、保险索赔和诉讼等事件中具有发生争议问题的可能性。由于征用或法律原因迫使在市场条件不好的情况下进行评估,所以资产的所有者会认为在将来市场条件改善时,资产会更有价值。
十、矿产资源评估
未开发矿产资源的勘探区块包括没有勘探历史的区域,到那些勘探程度不够但含有矿化(或矿产资源)的区域,到较高勘探程度但连续性不够,或可采性及选冶性差的并在评估时还没有进行开发利用的矿产地或矿床。这并不意味这些矿床没有价值。
估价的目的就是确定一个“公平市场价格”。它是根据评估时点(即:市场、商品价格、经济等等)在愿买和愿卖者之间以现金价或相当现金价格,通过双方慎重考虑和相互独立见解和行为,并在公开和无限制的市场中以最高协议价格成交来定义。
评估的目的就是采用尽可能排除主观性的方法进行评估,达到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使得矿权人就是在一个没有被认可的公开市场中,仍能够完成转让。
十一、评估方法
勘探权和未开发矿产资源的公平市场价格可以由4个方面来确定:地质要素;成本;市场或收益。对于没有矿产资源的资产用收益法是不妥的。地质人员常采用下列方法来确定价格。
(1)对地质方面包括矿山、矿床和基本建设等条件进行分级和分类(地质要素法)
(2)如果依据充分,对以前的勘探成本和结果进行评估,同时对未来勘探成本和计划进行评估(价值评估法)
(3)在资产交易之前的而且是近期相关的、有可比性的资产交易(市场法或可比交易法)
对于已经用钻孔探明了有未开发矿产资源的勘探权进行评估,采用收益法可能是最贴切的,即:如果在评估时点上,该矿床还没有进行商业性开发,就要对矿床(资源)生产的可能性进行细分,并对现在进行贴现,预算从开采该矿床会得到的税后现金流量。
在加拿大矿业权转让和矿业股票市场中,初级矿业公司是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生产和经营的主体。这些初级矿业公司就是利用自己的矿业权,通过上市融资进一步扩大勘探成果。目的是要通过矿业权转让获得利润或是用矿业权与大公司合作,进一步扩大自己公司的规模和知名度,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十二、结论
矿业融资在加拿大有30年的历史,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矿业可持续发展的系统。这套系统得到了联邦政府和大公司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加拿大在矿业融资方面有许多可取的经验值得中国在矿业界改革和发展中借鉴。
中国作为世界上五大矿产资源丰富国家之一,已经发现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已知的171种矿产。在中国已经发现的矿点有20万个,其中有2万个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勘探。
目前在中国矿业公司中,随着政府勘探投资的减少,直接用于地质勘探方面的费用很少。但是在中国有许多非矿行业公司对投资矿业开发的兴趣不断增加,这也会使勘探资金方面得到改善。
根据加拿大矿业发展的经验,初级矿业公司在加拿大不但是矿业融资的主导力量,也是加拿大股票市场的主体。在矿业发展条件方面相比较,中国已经具备了一些建立矿业融资市场的有利因素。
(1)为了与国际矿业发展规范接轨,中国政府已经在不断修改和更新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
(2)为了进一步发展中国的西部,中国政府发布了许多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投资用于中国西部的矿业开发。
(3)中国的地勘单位中有许多受过良好教育、有着丰富地质找矿经验的人员,他们可以成为组建初级矿业公司从事商业地质和采矿业的技术骨干。
(4)在中国特别是西部地区,有许多地方还未开发。因此有着更多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和找矿靶区的机会。这也是吸引外部投资的有利条件之
(5)在矿业发展中,中国有着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的需求。
(6)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进入WTO后,使得中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明显增加。
(7)中国在矿业开发方面的投资环境正在走向成熟。按照WTO的要求,中国政府已经实现其在矿业及矿产品关税方面的承诺。
(8)在最近的几年里,中央政府已经开始进行矿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并建立起了矿业权市场。公平的矿业权市场的建立表明国家将其在矿业资产方面的部分利益私有化正在得到发展和推进。
(9)中国有需要建立像加拿大那样的具有国际水平的跨国大型矿业公司需求。所以,需要引进国际上公司兼并和收购理论。
(10)中国大多数省级地矿(冶金)等局在其所在省内拥有矿业权,这将是这些局建立矿业投资公司(Royalty Company)、合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合作公司的基础,从而可为矿业勘探和开发吸引更多的投资。
上述这些有利条件仍不足以吸引西方大量的矿业投资到中国。加拿大的大多数对中国矿业开发感兴趣的矿业公司对他们的投资感到不放心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需要尽可能多的有关勘探靶区的信息。他们对中国公司喜欢展示对投资者有兴趣的项目,但却把与该项目相关的资料甚至基础资料保密。
(2)有些与勘探和采矿业相关的法律、规定、税和费,特别是地方规定还不明确。投资者不清楚在直接用于地质勘探或采矿项目方面的费用之外,还需要支付多少费用。
(3)对投资者来说最重的因素是如果他们的项目开始生产,他们要知道如何将他们的投资和利润转回他们自己国家的途径。
十三、建议
在过去的10年里,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有目共睹。最近几年,在中国经济向市场化转变的过程中,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国投资最大的受益者,其中也包矿业。今年3月9日和12日期间,在加拿大政府非常重视的PDAC年会上,就专门为中国矿业投资安排了半天时间的专题讨论会。讨论会上代表们的发言引起了众多与会者的关注和兴趣。这足以说明中国的矿业开发市场已经在国际同行间受到了重视。
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业勘探和采矿业的发展,中国矿业权市场已经在政府和私营矿业公司之间发展起来。通过矿业权(勘探权和采矿产权)的转让,矿业公司为在新的找矿靶区开展进一步的勘探工作得到了资金。
矿业权市场的建立表明国家已经开始将其在矿业项目上的部分利益私有化来吸引新的投资和技术。这也是解决一些地勘单位缺少勘探投入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通过在加拿大的短期培训,对加拿大的矿业发展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加快矿业融资市场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提请选择:
(1)为了适应在中国建立矿业融资市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矿产资源及相关法规。
(2)将部分国有地矿项目私有化,盘活矿业资产,吸引西方矿业公司的投入和技术
(3)确定国家参与矿业开发项目的基本点
(4)与省级政府一起为矿业公司制定出一套可行的操作系统来打破由于各种复杂规定所造成的障碍。
(5)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地勘单位中一些有经验的专家出来创建私有初级矿业公司,并使其成为未来中国地质勘探业和矿业融资市场的主力,同时建立起良好的经营环境。寻求多种方式鼓励投资公司为初级矿业公司,特别是新成立公司,提供起动资金。
(6)继续为国内和国际投资者提供参与未来矿业开发的机会。
(7)进一步利用网络技术与国际矿业信息沟通。
(8)借鉴加拿大为促进矿业开发采取的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普通公民用于矿业投资部分减免所得税等方面的经验,使矿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得到加强。
(9)让矿权持有者的地勘单位认识到只有让矿业权进入市场才能体现其价值并获得利润。
(10)加快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建立创业板块。
(11)鼓励引进新的地质、地球化学和物探技术和方法,用于在认为没有开采价值的老矿中发现新的矿产地。
(12)利用国有和省级地矿(冶金)等类在其所在省内拥有矿业权建立如同加拿大的Franco-Nevada Mining Corporation,和Euro-Nevada Mining Corporation等Royalty公司吸引投资进行勘探,公司可以按其年利润不超过5%提取收入
(13)按矿种建立国家级矿业总公司,如中国金矿公司和中国铜矿公司等类型进入国际矿业金融市场,发行股票等。
(14)邀请国际上知名矿业企业家到中国矿业公司任职或作为顾问。这类高层管理人员的开发和管理思路将有助于我国矿业发展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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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Critique of Valuation Methods for Exploration Properties and Undeveloped Mineral Re-sources;presented by:Ian S.Thompson and Derry,Michener
[4]“Mineral Resource/Reserve Classification:Categorles,Definitions,and Guidelines”,Ad Hoc Committee Report,September 1996
❹ 加拿大矿业税收政策(二)
苏迅
一加拿大主要税收手段
1.公司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加拿大联邦政府及10省3区均开征公司所得税。加拿大的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开征所得税的两个基本概念,即收入来源和住所。
(1)收入来源
加拿大所得税法(包括联邦和省/区)规定了4种主要收入来源: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工资和资本收益。
(2)公司住所
一个公司如果在加拿大注册成立,通常认为该公司的住所就是加拿大(或称为加拿大公司),如果一个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层在加拿大,即使其在国外成立,也认为其住所是加拿大。公司的核心管理或控制层的位置是决定公司住所的关键因素。
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加拿大公司,不论其位于何处,对其所有收入均开征联邦公司所得税,省和地区只对来源于该省区的收入征收所得税,对不是来源于本省或区的收入不能使用该省或区的所得税(率),而应采用较高的联邦所得税率。对加拿大公司的境外所得,如果部分或全部已经在国外纳税,给予相应部分的税收减免。
2.资本税(Capital taxes)
资本税是对公司的资本(资产)而不是对收入征税,资本税的税率因公司的规模(如大公司)和公司所处的部门(如财务)不同而不同。资本税可以申请减免。
联邦政府对资本超过1000万(加元,下同)的公司征收大公司税(Large Corporation Tax),即LCT。已交纳的4%的联邦附加税可以抵扣LCT。新斯科舍(Nova Scotia)、新不伦瑞克(New Brunswick),魁北克(Quebec)、安大略(Ontario)、马尼拖巴(Manitoba)和萨斯喀彻温(Saskatchewan)等省对盈利的公司(包括矿业)也征收资本税。应税资本通常包括公司所有的净资产和资本负债,减去贷款和投资的补贴。计算所得税时资本税的扣减严格遵守扣除法则的规定。
3.采矿税(Mining Taxes)和权利金(Mining Royalties)
所有的矿业省份或地区对对本区的矿业公司征收采矿税(MiningT axes)和/或采矿权利金(Mining Royalties)和/或矿地税(Mineral Land Taxes),这是与联邦和省/区所得税明显不同的第三层次的税收。征收矿业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开发省或区所有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补偿。
英属哥伦比亚(British Columbia)、马尼拖巴(Manitoba)、安大略(Ontario)、魁北克(Quebec)、新不伦瑞克(New Brunswick)、新斯科舍(Nova Scotia)、纽芬兰(Newfoundland)和拉布拉多(Labrador)等省和联邦所属的3个地区(Yukon,Nunavut and Northwest Territories)的矿山都对采矿收益征收采矿税。除英属哥伦比亚矿产资源税法(British Columbia Mineral Tax Act)外,其他省均规定采矿税只对采矿阶段的矿业收益征收。实际上,由于对采矿阶段没有公平的产品市价而言,因此,采矿税应税收益的计算通常包括采、选、冶各阶段,再减去选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选冶扣除(Processing Allowance)根据选冶原始投资的一定百分比计算,但是,该项扣除不能超过采选冶收益之和的一定百分比(通常是65%)。
在计算税收时,每一项法令都允许采矿和选冶资产折旧的扣除(以不同的比例)以及生产前支出的分期摊销,然而,没有一项法令允许(购买)矿产资源产权(Mineral Property)的成本税前扣除,发生在外省的勘探支出、损失以及利息支出也是如此。英属哥伦比亚是目前惟一对以前年度经营损失提供救济(允许当年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的地区。
表1是一个计算采矿税应税收入时选冶扣除的例子。
表1采矿税计算的案例
一些省并不按照上述模型计算采矿税,例如,爱尔伯塔(Alberta)只对金矿征收采矿税,但是对不同矿产品开征不同的权利金。
4.商品和服务税、消费税(Taxes on Goods and Services and Sales Taxes)
(1)商品和服务税(GST)
对在加拿大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征收7%的增值税称为商品和服务税(GST),对进口商品也征收GST,但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食品、大部分医疗服务和器械、处方药品以及房租免征GST。GST适用于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但为了确保GST对最终消费只征收一次,企业有权对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进行扣除。
(2)营业税(Sales taxes)
营业税针对商品和服务最终售价的一定百分比征收。营业税又称直接税,因为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而不能再转嫁他人。
联邦政府不征收营业税,在省一级,除了爱尔伯塔(Alberta)外,均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征收过增值税的省和区不再征收营业税。省级营业税税率从6%到10%不等。
5.财产税(Property Taxes)
财产税是由市政当局或地方政府征收的直接税,通常按照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财产评估值由不同因素决定,包括取得成本和公平市价。征收财产税的资产所创造的收入,在计算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时可以扣除。
二加拿大税收征管体制
1.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
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既有权征收直接税也可征收间接税。直接税直接向公司和个人征收,不能再行转移。像公司和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税(capital-gains tax)和零售税(retail sales tax)等就是直接税。间接税是指不直接向商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征收,而是通过费、税或高价等手段间接征收,关税(custom ties)和消费税(excise taxes)是典型的间接税。
对于矿业,加拿大政府负责以下税种征收:
(1)根据所得税法征收公司所得税;
(2)资本税;
(3)商品和服务税;
(4)工资税(Payroll levies),例如失业保险和养老金,财产税(property taxes);
(5)消费税(Excise taxes),对矿业有所限制,实行选择征收,例如生产用油料和金刚石;
(6)关税。
根据1985年的西部协定(Western Accord),对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的开发,加拿大政府不再征收任何形式的权利金。
2.省和地区政府(Provincial and Territorial Governments)
省和地区政府有权征收直接税,例如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省和地区政府征收:
(1)公司所得税;
(2)资本税(Saskatchewan,Manitoba,Ontario,Quebec,New Brunswick and Nova Scotia);
(3)采矿税和权利金;
(4)工资税-医疗和/或中等教育税(post-secondary ecation tax-es)和各省都征收的工人补偿(Workers' Compensation);
(5)增值税(Quebec,New Brunswick,Nova Scotia,and Newfound-land and Labrador);
(6)消费税(尤其是油料)和营业税(Prince Edward Island,Ontario,Manitoba,Saskatchewan and British Columbia)。
三加拿大矿业税收体系
加拿大矿业领域的税收体系有3个层次:
(1)联邦所得税;
(2)省所得税;
(3)省或地区的采矿税或权利金。
总体来说,上述各项税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与其他领域相比并没有什么扣减,然而,联邦和大部分省的税收制度通过资源补贴(resource allowance)的形式间接减轻矿业的负担水平。但是,在联邦2003年2月的预算中明确规定,在未来5年内,这种“资源补贴”将逐步取消。
加拿大的税收规则充分考虑了矿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3个层次的税收体系中,也体现在对矿业特点的长期认可。
尽管近年来遭到一些批评,但多数人还认为加拿大的矿业税收制度具有国际竞争力。
从正面讲,加拿大矿产资源税收制度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1)在充分认识矿业是高风险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基础上,联邦和省所得税制度以及大部分省的采矿税制度都允许矿业公司在赋税前先行回收其投资;
(2)所得税制度考虑到矿业生产周期的特点,允许损失向前或向后结转;
(3)一般地,税收或权利金都以利润(Profits)而不是总收入(Gross Revenues)为税基。甚至一些省的采矿税还以净利润(Net Proction Profits)为税基;
(4)要开发一个矿山,需要承担项目各个阶段的大量义务,一个稳定的矿产资源税收制度就显得特别重要,加拿大的税收制度确实稳定了很多年。重大的政策变化也是通过透明的、协商的程序进行;
(5)加拿大的矿业税收制度体现了与时俱进。所得税制度紧跟行业发展的重大趋势,如全球化、避税以及对矿山闭坑成本的推测等。
然而,加拿大的矿业税收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一些规定也成为人们批评的对象:
(6)其一就是联邦和省政府越来越多地依靠非利润为税基的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包括资本税、工资税、财产税、使用费和关税等。因为生产者又是购买者,这些支出不能转让给消费者,必须由矿业公司承担;
(7)加拿大矿业税收制度不容易搞明白。主要因为各省或地区都有自己的矿业税制,并且内容又大相径庭。
在2003年2月联邦预算中,其中一些已经涉及,如资本税的逐步淡出、强化投资税收扣除规定等。
四、加拿大矿业特殊政策(联邦)
这部分简要介绍矿业领域联邦公司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当然,省和地区也有一些关于公司所得税和采矿税方面的矿业特殊政策,由于各省情况差别很大加之时间有限,就不作重点介绍,附录“税收计算模型”中反映了安大略省的主要政策。
联邦和省的所得税制度通常将矿业活动划分为4个阶段:
(1)勘查和开采;
(2)选矿;
(3)冶炼;
(4)其他如制造和加工。
前3个阶段是法定的矿业活动,适用特殊的政策和机制。最后一个阶段在法律上划为加工制造业适用不同的规则。
在联邦层次,这些特殊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拿大勘探费用(Canadian Exploration Expenses-CEE);
(2)加拿大开采费用(Canadian Development Expenses-CDE);
(3)资源补贴(Resource Allowance);
(4)通过股票融资减税(Flow-Through Shares-FTS)和加拿大勘探投资税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 for Exploration);
(5)资本折旧(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6)加速资本折旧(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7)损失结转(Loss carry over);
(8)大公司税(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9)环境保证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10)非居民投资的特殊政策(Special considerations for non-resident investors)。
1.加拿大勘查费用(CEE)
CEE是指纳税人为了确定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的存在、地点、范围或品质,发生在加拿大境内的费用。包括:
(1)探矿;
(2)地质、地球物理或地球化学测量;
(3)打钻(旋转,金刚石,冲击或其他手段);
(4)探槽、测试和取样。
CEE的支出在当年允许全部扣除。这种扣除(期限)是可以选择的,因此大公司不会造成非资本损失。在一定的年度中未扣除的CEE余额可以不定期地向进行结转或申请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抵扣。
所有的勘探支出或成本的累计成为加拿大累计勘探费用(CCEE),纳税人在资源的收益范围内可以抵扣全部的CCEE,未抵扣的CCEE可以结转或在以后的年度中抵扣。
2.加拿大开发费用(CDE)
CDE包括:
(1)加拿大资源财产:(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ies)的取得成本;
(2)矿硐成本、矿山巷道成本以及进入商业生产之后发生的类似地下工作的支出。
没有申请(抵扣)的CDE余额可以随时向以后年度结转,无论公司是否有收入,都可以申请抵扣CDE,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通过申请CDE制造亏损,符合条件的亏损可以向前或向后结转。
正向CCEE一样,所有CDE的累计成为CCDE,在每年年底公司最多可申请30%的CCDE进行抵扣。在不足纳税年的情况下,这种申请受到实际纳税天数的限制。
通常,当纳税人要处置加拿大资源财产(Canadian Resource Property)时,其收益可抵扣CCDE的余额,如果纳税人的CCDE的余额为负值,按收入处理。
在实践中要确定一项支出是CEE、CDE或是可折旧资产(Depreciable Property)是非常困难的。通常要区分CEE和CDE,主要根据矿山是否达到商业生产阶段。
可折旧资产(Depreciable Property)与CEE和CDE的区别在于,可折旧资包括实物资产和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物。既满足可折旧资产又满足CEE和CDE条件的支出,按可折旧资产处理。
正像以上所述,CCEE每年100%的扣除,CCDE每年30%的扣除,而矿业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年折旧率仅为25%。除了扣除率不同外,资产折旧还直接影响资源收益进而降低资源补贴,勘探费用和开发费用对资源补贴的计算没有影响。
3.资源补贴(Resource Allowance)
资源补贴按资源收益的25%来计算,此时的“资源收益”指纳税人收入中的以下部分:
(1)在加拿大生产和加工(通常包括采、选、冶)的收入,既从矿产资源到基本金属状态前任何阶段的收入;
(2)基于矿业产值或产量所计算的权利金。
计算资源补贴所采用的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处置资源财产(权)的收益。
计算上述资源收入时,多数的扣减也会降低资源收益,除非能合理地区分该项支出与资源活动无关。在计算资源收益时,利息和其他筹资成本或与CEE、CDE有关的支出不必扣减,但是被视为加拿大勘查和开发的日常管理费用是个例外。
结果,资源补贴有效地将联邦税率降低了1/4,即从29.12%将到21.84%,但是对融资和勘探和开发支出并没有降低减少纳税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资源补贴政策刺激了勘察和开发行为。
资源补贴的确定非常复杂,因为区分一项支出是否与资源活动有关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公司的合理管理支出应该与确定资源收益有关,然而,往往没有严格遵守的规则,而是由加拿大税务总局(Canadian Customs and Revenue Agency-CCRA)根据个案处理,因为没有法律规定。
为了降低成本或避免来自于现货价格的变化带来的影响,很多矿业公司使用财政衍生工具。但如何确定它们怎样影响资源补贴还是困难的事情。考虑用会计学方法是很有用的出发点,但要附加很多的分析。从1996年开始,对纳税的资源损失实施对称处理,即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把25%的损失加回来。
表2说明了勘探支出对资源补贴的影响和重要性。在这个例子中,两个纳税人在账面上有相同的税前收益,但一个人的CEE多于另一个,在这种情况下,CEE较多的纳税人就有权申请高的资源补贴从而降低应税收入,减少纳税义务。(利息支出也是同样的效果,计算资源收益时也不扣减)
表2资源补贴计算比较
4.股票融资减税(Flow-Through Shares-FTS)和投资勘探税收扣除(Investment Tax Credit-TC)
FTS是一种允许矿业或石油公司获得勘探和开发资金进行融资的机制。公司放弃或将特定的费用流向特定的股票购买者,这些费用被认为是投资者支出的而不是公司支出,因此所得税扣减方面的优惠就交给投资者(可以是个人或其他公司)。因此,FTS机制不仅允许成本支出在其实际发生前就可申请,而且还可以申请冲减适用高税率的所得。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投资FTS可以有两方面的好处:①他们可以就购买该股票的投资享受100%的税收扣减;②在成功勘探时他们还可享受其投资增值。
FTS机制是加拿大矿业和油气公司长期的独特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加拿大越来越多的勘探活动通过FTS融到了大量的资金。仅去年(2002)一年就通过FTS融资超过350百万美元。
1992年出台了一项特殊规定,允许一定的开发支出视为勘探支出转移给FTS的投资者以帮助初级油气公司通过FTS融资。从而,FTS投资者可以100%地扣减CEE,而不是30%地扣减CDE。
在2000年2月18日的经济分析与预算调整中,作为进一步刺激矿业勘察和开发的措施,除了投资FTS的正常税收扣减外,联邦政府还为在加拿大投资勘探的行为出台了15%的投资税收扣除。
5.资本折旧(Capital Cost Allowance-CCA)
CCA制度是建立在“资产种类”的基础上,每一类都包括了各种不同的折旧资产。
简单地说,个别资产的折旧是属于某一类。每一种资产的处置收益(不超过原始资本成本)加上以前年度的投资税收扣除(ITC)就得到从该类资产中的扣减额。规定的资本折旧率是适用某一类资产的净余额。
考虑到资产的获得要通过一年这一事实,只有一半的增加资产有资格提取折旧,不管资产在当年何时取得。
纳税人可以从零到规定的最大值之间申请任一资本折旧额,在这种情况下,对纳税人来讲,申请低于最大值的折旧可能有好处,比如,一家公司在到期之前使用其以前年度是资本损失(结转)有困难时,就是如此。
每一类资产都随着折旧而减少,年终每一类资产的余额称为未折旧资本,并转为下一纳税年度的资本余额。
CCA制度的结构如表3所示:
6.加速资本折旧(Accelerated Capital Cost Allowance-ACCA)
上述41类资产除了按25%的折旧率正常折旧外,资本的加速折旧(ACCA)还能使资本成本达到100%的折旧。然而,为了达到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对大多数扩建资产必须是进行商业性生产之前购买,或者是1996年以后超过矿山总收入5%的投资支出。
表3资本折旧的结构
ACCA允许预生产前的资本支出全部回收,也就是说,税收规定允许企业保护矿山早期的收入,实际上ACCA制度允许矿山企业在纳税前可将全部资本成本冲减收入。
某一年度申请ACCA的数量等于某类资产未折旧的余额,但不能超过矿山的收入,申请的数量可以在最大值和零之间任意选择。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ACCA的扣减在CCA正常扣减之前进行,但要在资源补贴、CEE、CDE之后。
在1996年的联邦预算中,关于CCA出台了两项对资源产业有利的提议,第一项提议是对油砂矿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第二项提议是对所有的开矿项目实施新的形式的加速折旧政策,即允许纳税人全部扣减当年矿山的资产折旧成本,可超过当年矿山总收入5%,但在纳税人矿山收入的范围内。
7.损失结转(Loss Aarryovers)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非资本损失可以向后结转3年、向前结转7年,净资本损失可以后结转3年、向前不定期结转7年。
当公司被控股时,将失去所有净资本损失结转的机会,且控股前的非资本损失结转也受到限制,即公司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在计算其所得扣减时,控股前的非资本损失结转受到限制。另外,在被控股之前纳税年度被认为终止,加速了任何非资本损失结转的期限。
8.大公司税(Large corporations tax-LCT)
LCT是一种年度联邦资本税,应税的加拿大公司和满足下列条件的其他所有公司都要交纳:
(1)在加拿大有永久的组织;
(2)应税资本在加拿大。
税额为纳税人在加拿大应税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部分的0.225%,一千万美元的免征资本必须是相关公司的股本。LCT不能抵减应税收入,但是能冲减4%的联邦附加税。公司是应税资本是全部资本减去投资的差额。
公司的资本以会计通则(GAAP)为基础,包括:
(1)股票资本;
(2)盈余公积和保留收益;
(3)贷款和预付款;
(4)各种形式的负债;
(5)递延税项;
(6)或有负债,投资和存货。
在计算应税资本时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以扣除,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对其他公司的贷款和预付款、购买公债、抵押、递延税项等资产。对任何财务机构的短期贷款或存款则不符合条件。
9.环境保证金(Qualifying Environmental Trust)
联邦和省政府都对矿业公司提出了环境复垦的要求,且要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实施。总的原则是,提供环境保证金的数量要与法律义务相当,超过实际复垦所需要的支出,不能进行税前扣除。为了降低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当年交纳的保证金可以进行扣除,支付的保证金应包括在纳税人当年的收入中。另外,保证金的(利息等)收入每年也要纳所得税。
收入的增加和减少取决于支付的保证金数量,但是不影响计算资源补贴时的资源收益,但是实际的复垦支出会逐步降低资源收益。
表4表示了联邦所得税的计算过程:
表4联邦所得税的计算
10.对非居民投资的特殊考虑
加拿大总的政策是对国外投资趋于宽松的。矿产勘查和开发是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但是联邦政府期望这种外资能够为加拿大和它的居民提供可确定的利益(比如提供就业)。
加拿大产业部制定的投资法(ICA)规范了外国投资问题。ICA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并且大部分新的商业项目不用审批就可通过。然而,如果加拿大公司被非加拿大公司控股,要么公告要么获得审批。
加拿大有一套成熟而完善的金融服务业,外国的投资者可就地获得资金。此外,对于外商和当地投资者还有相同的一套激励机制,比如,研发支出的投资税收扣除(ITCs)、生产矿山资产加速折旧等。
在加拿大,外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有的经营方式,但是要通过与一个或者多个独立的加拿大企业经营。然而,如下所述,刚开始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分枝机构可能更可取。
(1)子公司
对于矿业公司没有最大和最小的资本条件限制,并且对于地方参股人也没有要求。组成公司可以在联邦或者省内完成,并且相对的简单和便宜。
加拿大强调向国外返还利润或者外商投资资本方面没有外汇控制和其他的限制。税收公平规则应用于所有的加拿大的公司,不管公司是被加拿大的当地居民还是非当地居民控制。
(2)外资分公司
分公司的税收基础是把分公司视为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并且税赋计算与公司的计算方法一致。对于这条规定的一个例外就是上述的资本计算规则不能应用于分公司。分公司利润转账到总公司时不适用代扣所得税的规定。然而,如果分公司的税后利润没有在加拿大再投资的话还要交纳分公司税(Branch Tax)。
五、对中国的启示
作为工业化国家和世界矿业融资中心,加拿大有完善的税制、诱人的激励机制鼓励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矿产品生产。加拿大的制度和经验对中国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非常有益。
(1)中国需要授予省级税收立法机关更多的权限并且对省级财政收入分配给予倾斜
在加拿大,每个省或地区都有权制定自己的税收政策,并且能够根据世界经济形势的发展(如全球化)及时作出调整。然而,在中国由于受到政治体制的影响,每个省的立法权限较小。同时,因为每个省的财政需要不同且地区差别较大,中央政府在全国的统一政策往往造成较高的执行成本。为了加快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发展,应该授予省级政府更多的在税收方面的立法权限。
考虑到省级财政收入比例(相对中央财政)较低,有必要给予增加以防止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乱收费,最终增加在中国投资者的负担。
(2)提高股东在矿业收益中的比例
在中国,由于更多地强调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因此中央政府对矿业收益拥有较高的份额而对公司和其股东的收益考虑的较少(表现为矿山企业的负担非常沉重)。相反在加拿大,股东对矿业收益拥有非常高的份额,例如在纽芬兰省,股东拥有全部矿业收益的65%的比例,而联邦政府占18%,省政府占17%(如图1所示)。
(3)中国需要促进矿业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
中国的税收制度将矿业和其他行业一视同仁,忽略了矿业的高风险和资本密集型的特点,造成矿业的税收负担高与其他行业。同时,矿业领域又缺乏降低税收负担的政策,直接影响了矿业的投资环境。相反,而加拿大政府充分考虑矿业的高风险和资本密集特征,出台了若干专门针对矿业的特殊政策,为矿业的发展吸引了大量的资金。
图12002加拿大税收分配结构
在加拿大有3种税率,法定税率、边际税率和实际平均税率。尽管法定税率可能很高,但实际税率却非常有竞争力,大大降低了税收负担,下图显示了基于各项扣减对税收的影响:
如图2所示,对一个具有10年服务年限的金矿来说,由于各种政策的作用,经营者从第七年才开始纳税,完税年限只有一年。
(4)中国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密切协调
中央政府有很多政府部门与矿业有关,如国土资源部、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等,省级也有类似的机构。因此,协调各部门的政策,对建立现代高效的财政管理体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和融资系统以及高度透明和稳定的办事程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图2各项扣减对纳税的影响(Ontario,20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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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eith Brewer,2003,Government Approaches to Mineral Policy,Taxation and Transparency,Natural Resource Canada
[6]Nature Resource Canada website:http://www.nrcan.gov.ca
❺ 加拿大能源公司的加拿大能源政策的演变
在加拿大,真正商业意义上的石油钻井生产始于1858年,最早也是目前最大的石油公司帝国石油公司(Imperial Oil)成立于1880年。而随着 1898年帝国石油公司被美国石油大亨洛克斐勒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收购以及1911年荷兰皇家壳牌公司(Royal Dutch/Shell)在加设立分公司以后,加尚未开发的油气产业就开始大部分受控于大型跨国石油集团。这些石油巨头为加油气资源的勘探、生产、提炼、运输、销售等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本和技术;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外资在加能源市场集中程度过高、市场缺乏竞争力等问题,尤其是触及到敏感的国家安全问题。加经济和能源产业的特点以及世界能源市场的发展促使加政府的能源政策经历了一个促进开发——加强政府管制——放松管制——市场导向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其中也包含了加政府欲逐步夺回对本国能源资源控制权的过程。 ,加政府鼓励企业开发和利用油气资源,产油量大幅提高,同时开始意识到外国石油巨头控制加石油产业将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深层次影响。
早期发现的加油田规模都不大,1930年加石油年产量仅为152万桶。1947年在阿尔伯塔省Lec地区发现较大规模油田后,刺激了国际石油公司(尤其是美国公司)在加的扩张和并购。Lec油田发现后的十年间,加石油产能从每年700万桶猛增到每年1.44亿桶,人均耗油量增长了三倍,石油占总体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46%。到1956年,加石油生产可以满足本国三分之二的石油需求,20世纪20年代90%的石油依靠进口的局面有所改变。
在石油产能猛增的同时,整个石油产业的80%已为外资所控。到1962年,八大国际石油公司拥有加60%的石油产量和95%的炼油能力,国际石油公司垂直型的垄断地位和行为使加本国石油企业很难参与市场竞争。加政府和公众担心外国绝对控制石油产业会进而控制国家经济危害国家安全,于是政府于1957年设立专门的Gordon委员会对外资控制问题进行调查。虽然调查报告建议外国在加经营石油公司中至少有20%-25%的加拿大股份、国际石油公司在加子公司采购更多的加拿大原料和设备、雇佣更多的加拿大管理人员,但由于国际石油巨头和地方政府的反对以及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政府并未采取任何具体措施来改变外资占绝大多数的状况。唯一与外资有关的政策是1961年颁布的关于北部地区和大西洋、太平洋近海岸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规定只有加拿大人拥有的公司或者加拿大人还有机会投资的外国控股公司才有权获得在上述地区的开采和生产许可,目的是使加本国公司在尚未开发的石油区块拥有控制权。 加经济增速的短暂放缓和1973-1974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促使加政府在能源政策上采取更加积极的态度,利用国内国际市场达到利益最大化;同时政府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意识更加强烈,努力增加对本国资源的控制权,设立国家石油公司(Petro-Canada),以国家身份直接参与油气开发生产。
1956年苏伊士运河危机后,加经济增速有所放缓进而影响到石油产量。阿尔伯塔省的实际产量仅为产能的40%,世界原油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美国开始实施进口配额限制(后来免除对加限制)使得加政府于1961年开始以声明的形式实施“国家石油政策” (National Oil Policy)。国家石油政策建议渥太华河以东地区(包括魁北克省和大西洋省份)的石油需求由廉价的中东和委内瑞拉进口油来供应,渥太华河以西地区由加拿大本国西部的石油供应。在当时没有直通东部地区石油管道的情况下,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既保证东部地区拥有廉价原油,又为加拿大西部不断增长的石油提供加本国市场以及美国市场。1962年,国家石油政策有所收效,加对美出口石油增加到每天24万桶,天然气对美出口也达到7200 万加元。而国家石油政策对外资控制权并没有产生多大影响,石油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更多的加独立石油公司成为跨国公司收购的目标。当时仅存的一家加拿大综合石油公司Canadian Oil Companies也因无法从西部得到供应安大略省的原油而被Shell Canada所收购,成为国家石油政策的牺牲品,加拿大控制本国石油产业的能力又进一步下降。1963年上台的皮尔逊自由党政府也曾考虑对外国兼并进行监控并迫使跨国公司向加公众开放25%的股份,但其发表的产业指导意见最终遭到加投资界、商界和石油公司的反对和抵制。
直到1966年,加政府才设立能源矿产资源部,专门负责能源资源政策法规的制定和管理。1967年,加政府决定与20家石油矿业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发极地石油天然气,这是加联邦政府第一次真正进入油气产业。目的是促进极地圈油气开发并保持加对最大保留地的控制权。
1973年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原油价格从3美元涨到12美元后,基于廉价进口石油的国家石油政策自然宣告终止。加政府在1973-1980年间主要通过石油进口补贴计划(Oil Import Compensation Program)和国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Board)来减缓国际石油价格上涨对于加国内市场的冲击。石油进口补贴计划通过鼓励进口比国际市场价格低的原油到加拿大来提炼以达到最终产品在加拿大制造(Made in Canada)的目的,而不是直接进口高价石油产品。这种做法对于国内大型炼油厂有好处,相当于对国内成品油实施了4.3分/加仑的保护关税。1959年成立的国家能源局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石油天然气进出口管理、省际国际间管道建设和关税管理等。加通过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石油和成品油出口许可证来控制油价高涨时的石油出口。
加政府对于控制整个经济中外资比重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于1973年设立了外国投资审查局(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gency,FIRA),开始对新的外资并购和石油巨头在加的多元化经营活动(如金融保险等业务)进行审核和控制,并且使加拿大有机会在石油巨头母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时有机会购回一部分加拿大子公司。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就是由FIRA演变而来,政府仍对2.5亿加元以上的外资并购拥有否决权。
第一次石油危机以及上世纪70年代中期加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意识的增强使得加政府在外交、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开始表现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美国的依赖。1975年成立国家石油公司Petro-Canada,增加对本国油气资源的控制权是特鲁多自由党政府当时“经济国家主义化” (Economic Nationalism)思想的一部分。Petro-Canada经过不断的收购和兼并,加上国家在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逐步发展成为经营传统油气领域以及油砂和海洋石油的大型综合石油公司,也成为国家调控石油产业的一个政策工具(Policy Tool)。 ,国家能源计划(National Energy Program)的破产使得加政府逐步放弃对能源市场的干预,放松管制并转向以市场为主导的能源重组。
20世纪80年代初,加经济的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能源需求大幅增加,石油产业占经济的比重由1974年的7%增加到1980年的10%,油气供应已占总体能源需求的57%。经过两次石油危机后,石油已经成为一种对加国家安全和经济基础有重要意义的战略商品。而外资控制加能源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加最大的200个公司利润总和中,18家油气公司的利润所占比重为32%,而其中只有4家为加拿大控制公司。
为夺回对本国能源的控制权,特鲁多自由党政府于1980年开始实施国家能源计划(National Energy Program,NEP),目标是到1990年油气生产中的加拿大比重至少增加到50%;加控制大部分油气公司以及加政府增加其在油气产业的股份。这样才能既控制股权,又真正控制公司的投资决策、利润分配、采购、研发以及公司战略。在上述目标下,加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来鼓励加占绝对控股,比如 Petroleum Incentives Program给予加控股公司直接贷款;取消资源耗减补助(Depletion Allowance)政策;实行新的油气收入税;给予Petro-Canada在油气开发方面25%的土地权;指示Petro-Canada收购其它外资公司等等。
NEP 的实施遭到了外国政府和石油公司的强烈反对,石油公司采取了减少对加投资预算、拒绝参与油砂项目和海上油田开发等抵制措施;而美国政府认为NEP违反了 OECD国际投资准则。真正有关NEP争论的焦点源自于加联邦和地方政府关于能源资源所有权的争执。加85%的石油生产来自于西部省份,尤其是阿尔伯塔省,宪法赋予各省份对所辖能源资源的管辖权。NEP在西部省份很不受欢迎,被认为是联邦争夺省的资源收入,NEP的石油天然气收入税(Petroleum Gas Revenue Tax,PGRT)被认为是双重征税机制,使阿省损失了1000亿加元的收入。阿省政府采取了停建油砂项目以及威胁切断东输油气等抵制措施。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以及世界石油价格回落的影响下,加政府被迫于1985年取消了NEP,开始逐步放松对能源市场的管制,并减少了对能源领域所有权的限制,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重点在于促进油气产业繁荣的能源政策。
时至今日,加联邦政府如何参与能源市场的监管仍然是加国内政治的一个敏感问题。受NEP失败教训的影响,此后联邦政府没有出台任何有关能源所有权的政策或指导意见,怕引起染指省资源权的猜测和关注。但随着Petro-Canada逐步发展成为加五大综合石油公司之一,拥有加第四大石油储备,上游链第三大生产能力和下游链第二大炼油能力,以及加自身石油产业(勘探、开发、设备制造、研发)的发展,外资在加能源业总体比重逐渐下降,2000年外资占加油气资产的41.7%,所有权问题不再像20世纪70年代受到社会公众和政府的关注。 ,能源贸易被纳入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石油产业进入繁荣发展时期。同时90年代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加政府在全球的社会和环保责任增加,签署批准了东京议定书,开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1985 年NEP政策失败后,加政府几乎放弃了对能源领域的管制,主要由市场导向整个产业的发展,加石油出口大幅增长。而20世纪80年代加美经济的日益融和需要把能源贸易纳入自由贸易体系。最终能源贸易被写入NAFTA第六章,取消三方间的能源进出口限制、出口税和其它措施。加石油天然气对美出口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到1999年加已经成为美最大的石油天然气电力供应国,加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分别占美国需求的10%和16%。自从1989年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以来,加对美石油出口增长了三倍,目前为163万桶/天;天然气对美出口增长了2.5倍,目前每年为3.9万亿立方英尺。NAFTA促使加美能源市场一体化程度加强,具体表现在NAFTA禁止加拿大向加消费者提供比向美国消费者更低的能源价格,第六章第605款还禁止加拿大减少对美能源供应,除非同时按一定比例减少加本国能源供应。
NAFTA能源条款在保障加石油天然气拥有美国市场准入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保障加对美能源供应,尤其是拥有仅次于沙特的1750亿桶的油砂储量使加在未来国际能源市场上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在国际原油高涨以及油砂炼油技术不断成熟的情况下,油砂已成为加重要战略资源。预计到2010年约有450亿加元将投资于新油砂项目和现有项目的扩张。加联邦和省级政府近年来已经把重点转移到吸引外国资本投入油砂项目,新任财长佛拉姆最近在向美国、英国商界推介加拿大投资环境时专门介绍了加油砂项目的潜力。国际石油公司在加也纷纷投资上马油砂项目,外资油气资产比重从2000年的41.7%增加到2004年的44.9%。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内,加政府能源市场政策还会偏向于推动油砂项目的开发和生产。
20世纪90年代加能源政策的另一个主要变化是开始关注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签署京都议定书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可替代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开发。加是世界第七大基础能源消费国,人均能耗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居世界前列,加能源产业占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0%。面对日益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加自身在全球中的社会和环保责任增加。政府签署和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目标是到2008-2012年间把二氧化碳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减少5.2%。但自从加签署京都议定书之日起,国内(主要来自西部能源业界)就有反对的声音,认为这将使加能源业失去竞争优势。目前,保守党新政府对于京都议定书态度也有所动摇,称政府正在讨论新的方法和政策来应对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上世纪90年代加政府开始在自然资源领域开展可持续发展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保节能非常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对于可替代能源的发展给予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加政府能源政策的演变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侧重于开发、70年代80年代初侧重于国家安全、80年代中期后侧重于市场繁荣、90年代后开始关注环保的几个阶段,而关于能源资源所有权控制权的敏感问题则贯穿于能源政策制定过程的始终,其间有外国政府和资本与加政府和企业的相互角力,也有加国内政治的相互角力。
❻ 加拿大石油工业概况是什么
截至2006年1月,加拿大拥有探明石油储量1788亿桶,仅次于沙特阿拉伯位居全球第二。不过这些储量的绝大多数(超过95%)是位于该国阿尔伯塔省的油砂储藏。由于油砂在抽提和加工方面比常规原油要难得多,因此这种包括油砂在内的探明石油储量数据受到了争议。
2005年加拿大石油日产量(包括所有的液体产品)达到310万桶,而当年该国的石油日消费量为230万桶。由于新油砂项目和海洋油田的陆续投产弥补了西部省份老化油田的减产,自1999年起加拿大的石油产量出现稳步增长。据《油气杂志》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月,加拿大拥有探明天然气储量56.6万亿立方英尺。2003年加拿大的天然气产量为6.5万亿立方英尺,同年天然气消费量为3.2万亿立方英尺。加拿大是美国主要的天然气来源国之一。2005年前11个月共计向美国出口约3.9万亿立方英尺的天然气,约占期间美国天然气进口量的85%。加拿大出口至美国的天然气主要通过管线输送。
同石油工业一样,加拿大的天然气生产主要集中在西加拿大沉积盆地(WCSB),特别是阿尔伯塔省。即便在WCSB已发现了一些新的常规天然气储藏,但众多分析师预测在WCSB的常规天然气产量已达到顶峰。加拿大未来新增天然气产量应该来自煤层气储藏、北极圈天然气储藏、Deep Basin区域以及大西洋和太平洋沿岸的天然气田。
到2009年石油产量达到1.6亿吨,天然气产量发展也较快,但总量并不是很大,如图23-2和图23-3所示。
图23-2加拿大石油产量变化图
加拿大原油出口总量的99%以上是出口至美国。2005年加拿大出口至美国的原油量达到160万桶/天,成为美国最大的石油进口来源国。同时2005年加拿大还向美国出口约52万桶/天的成品油。加拿大出口至美国的石油主要流向美国中西部地区,有少量流向落基山脉和东海岸地区。加拿大石油进出口情况见表23-1。
表23-1加拿大石油出口与进口量
加拿大政府在1975年成立了Petro-Canada公司,当时的目的是为降低美国公司在加拿大石油工业的统治地位。Petro-Canada在成立之初从加拿大政府手中接收了大量的油气资源,不过后来评论家们指责Petro-Canada在配置这些资源时的低效以及干涉私人公司的业务。1991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对Petro-Canada进行私有化改革,2004年底,加拿大政府出售了其在该公司中剩余20%的股权。
加拿大的石油工业已私有化,近年来该国的石油工业已进行了相当规模的整合。加拿大最大的综合油气生产商是帝国石油公司,该公司的绝大部分股权由埃克森美孚公司持有。2002年,阿尔伯塔能源(Alberta Energy)公司和泛加拿大能源(PanCanadian Energy)公司合并创建了EnCana公司,成为加拿大最大的独立油气上游领域生产商。加拿大其他主要的石油生产商包括塔利斯曼能源(Talisman Energy)公司、Suncor、EOG Resources、赫斯基能源(Husky Energy)公司和阿帕奇加拿大(Apache Canada)公司。美国公司在加拿大石油工业占据了相当大的规模。
加拿大的石油产量主要来自三个不同地方:西加拿大沉积盆地、阿尔伯塔省北部的油砂储藏和海洋油田。
一、西加拿大沉积盆地
西加拿大沉积盆地(WCSB)是过去50年加拿大主要的石油生产基地,该盆地大部分位于阿尔伯塔省,部分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C)、萨斯喀彻温省、马尼托巴省和西北地区。由于大部分油田日趋老化,因此该盆地的常规石油产量呈现逐步下降的状况。业内分析师们预测油砂将完全替代常规原油作为未来西加拿大石油生产的重点。
二、油砂
油砂中包含有沥青,一种重质黏稠的石油。当前从地底抽取沥青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地表开采,另一种是就地开采。其中地表开采采用了常规的采矿技术,对于抽取邻近地表的油砂储藏非常有效。然而加拿大估计油砂储量的大多数(约80%)位于地下深处,无法使用地表开采方法。第二种方法是就地开采,这种方法可以开采地下较深处的油砂储藏。就地开采法使用蒸汽分离被砂土包裹的沥青,并将沥青提升至邻近地表的收集池。截至目前,加拿大油砂开采商对这两种方法的青睐程度几乎一样,但是未来的开采似乎会倾向于使用就地开采法。一旦沥青抽提出来了,油砂开采商必须向沥青中加入较为轻质的石油,以保证其在管道内的流动性。然后沥青就输送至油品改质装置加工成合成原油。当前一些油砂项目已集成了沥青改质装置,而另一些油砂项目必须将沥青产品输送至另外的改质装置。
位于阿尔伯塔省北部的Athabasca油砂储藏是全球最大的油砂储藏之一。此外在加拿大北冰洋的Melville岛也拥有相当规模的油砂储藏,在阿尔伯塔省北部靠近Cold Lake和Peace River还有两处较小的油砂储藏。
在Athabasca地区的所有大型油砂项目均利用地表开采方式。由加拿大油砂有限公司运营的Syncrude项目在2004年时的油砂日产量达到28万桶。Suncor公司的油砂项目的总产能为28万桶/天,不过2005年发生的火灾导致公司的油砂产量下降,2005年的平均日产量下降至17.1万桶。由壳牌加拿大公司运营的Athabasca油砂项目(AOSP)自2002年起开始投产,当前的产能为15.5万桶/天。
Athabasca地区采用就地开采方式的油砂项目在规模上均小于采用地表开采方式的项目。2004年,Suncor开始运营其Firebag油砂项目,该项目采用相对先进的就地开采技术蒸汽辅助重力驱动生产法(SAGD)。2005年Firebag油砂项目的产能达到3.5万桶/天。其他采用SAGD技术的油砂项目包括Petro-Canada公司的MacKay River油砂项目(3万桶/天)和Dover项目(1400桶/天);EnCana公司的Foster Creek项目(4万桶/天)和Christina Lake项目(1万桶/天);Nexen公司的Athabasca项目(1300桶/天)和Long Lake项目(2500桶/天)。Petro-Canada公司的Dover项目还包含了一个试验项目,该项目采用一种称为蒸汽抽提(VAPEX)的新型就地开采技术。VAPEX使用溶剂如丁烷而不是水蒸气去抽提沥青,该技术可以显着节省生产成本。
Athabasca地区还有众多的油砂项目正在进行扩能,这些项目包括康菲公司的Surmount油砂项目(2.5万桶/天)和道达尔公司的Joslyn项目(1万桶/天)。Petro-Canada公司5万桶/天的Fort Hills油砂项目在2009年投产。2005年2月,加拿大自然资源有限公司(CNRL)决定继续推进投资达110亿美元的Horizon油砂项目,该项目到2012年投产,届时产能将达到21.2万桶/天。
除了Athabasca地区,加拿大最大的油砂项目就是帝国石油公司的Cold Lake项目,该项目采用的是就地开采方式,设计产能为14万桶/天。同样在Cold Lake地区,CNRL运营着产能力5万桶/天的Primrose油砂项目,而赫斯基能源公司在2006年将其3万桶/天的Tucker油砂项目投入生产。在Peace River地区,壳牌加拿大运营着Cadotte Lake油砂项目(1.1万桶/天)。
尽管加拿大油砂项目的开发前景非常鼓舞人心,但仍然困难重重。第一个困难是油砂生产合成原油的成本较高,据分析师们预测来自油砂的合成原油只有在油价达到30美元/桶以上的水平才是经济可行的。不过未来随着油砂技术的进步应该会降低油砂合成原油的生产成本,到时只要油价维持在较高水平,油砂项目就有利可图。第二个困难是油砂工业对水和天然气的需求量非常大,这两者在从油砂中抽提出沥青以及将沥青改质成合成油过程中都是必需的,因此天然气价格的增加以及天然气供应的减少对油砂工业的影响都非常大。第三个困难是油砂项目的兴起使得阿尔伯塔省石油业劳工缺乏,这促使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以及建设项目的延期。
尽管困难重重,但众多全球石油市场分析师估计加拿大油砂将日益成为全球石油供应中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据美国能源信息署(EIA)估计到2025年加拿大来自油砂项目的合成原油产量将达到350万桶/天。
❼ 加拿大石油专业
本科,研究生都有
加拿大石油专业名校之卡尔加里大学(UniversityofCalgary)
加拿大中西部的名校,医博类排名七或八名,位于阿尔伯塔省的卡尔加里市。该市是靠石油工业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且为加拿大第二大的企业总部密集地,其石油化工专业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入学要求:
1)GPA>80%
2)托福IBT80
3)入学及截止日期
9月入学March15
1月入学July15
5月入学November15
加拿大石油专业名校之里贾纳大学(UniversityofRegina)
综合类大学,排名前十,成立于1911年,是位于萨省首府的一所充满活力的教育机构,大学设有9个学院与25个系,提供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大学主校区坐落在WascanaCentre的中心位置。WascanaCentre在里贾纳的中南部区域,是一个集教育、文化、娱乐、政府资源为一体的大型市区公园,为里贾纳大学师生们的学习研究与娱乐生活创造了优越的条件。
入学要求:
1)GPA80%以上
2)托福IBT80
3)入学及截止日期
9月入学:March31
1月入学:July31
5月入学:November30
加拿大石油专业名校之阿尔伯塔大学(UniversityofAlberta)
位于阿尔伯塔省埃德蒙顿市区,在医博类大学一直排名前五,因阿尔伯塔省盛产石油,所以该大学在陆地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以及石油工程等方面颇有建树,其石油技术和石油工程专业在加拿大数一数二。注:土木与环境工程下辖石油工程方向。
入学要求:
1)GPA3.0,总计4.0计
2)托福IBT88,单项不低于20
3)入学及申请截止日期
秋季入学(9月)March30
冬季入学(1月)July30
加拿大石油专业名校之纽芬兰纪念大学()
成立于1925年,是加拿大以学术和研究着称的政府公立学府之一,是加拿大大西洋地区规模最大的大学。由于学校特殊的地理位置,其在海洋学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学校拥有高质量的学生服务体系,但其收费相对低廉,成为学生选择该校的主要原因之一。纽芬兰(Newfoundland)省只有1所大学,这所唯一的纽芬兰纪念大学位于省会圣约翰斯(StJohn’s),它虽是全省最大的城市,人口却不过15万。大学所开设的科目颇为齐全,其中以海洋学最着名。其开设的石油天然气专业在海上石油开采及技术研发上居于世界前列。
入学要求:
1)GPA>75%
2)托福IBT80或雅思6.5
3)入学及截止日期:9月开学,可参加校方组织的面试
加拿大石油专业名校之达尔豪斯大学(UniversityofDalhousie)
是加拿大大学和学院协会成员,大学的大西洋协会成员以及联邦共和国协会成员。大学建立于1818年,位于新斯科舍省的首府哈利法克斯市中心,占地79英亩,是加拿大顶级进行研究与教学的综合大学。它提供超过3600种科目,182个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哈利法克斯市是一个美丽的港口城市,人口近40万,距纽约和多伦多乘飞机不到2个小时。
入学要求:
1)GPA>3.2,总计4.0计
2)托福IBT>92
3)入学及申请截止日期
9月入学April1
1月入学August31
5月入学December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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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高的,一般获得第三方机构认可后即可通过,100%成功。之前陪表姐去加中寰球办理时了解,一般英语有一定基础,雅思考试5.0及以上⌄没有犯罪记录,大专以上人员,就都可以申请,而且速度快,大概半年就可以办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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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EE需要雅思8777、29岁以下研究生学历、三年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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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世界各国油气资源管理体制经验借鉴
世界82个主要产油国家(不包括我国)油气管理体制的研究表明,其油气管理体制体现了政府对油气资源的权威性领导和市场经济规律运行指导的结合,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油气管理体系:即议会(国会)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部门和石油企业的行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行业规范,约束和引导石油企业的经营活动;石油监管机构对石油企业的业务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石油中介组织作为政企之间的桥梁,在行业内部发挥规范和督促企业自律作用;石油企业则作为市场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运营。各产油国的政府管理部门、石油法律法规、矿业权授予方式、石油公司概况等特点如下:
1.3.1 石油工业主管部门责任明确
各国对石油勘探开发的管理体制不同,管理部门的设立也有所差异。如美国能源部、加拿大自然资源部、英国贸工部、挪威石油与能源部、巴西和委内瑞拉矿业能源部等。它们管理石油工业的职责大体相同,主要负责制定石油工业的发展战略、国家石油安全战略、油气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政策,制定石油市场规则,促进石油科技进步,推动和实现石油工业与健康、安全、环境协调发展。
1.3.2 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职责权限
政府对石油行业的管理实行制定政策与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的管理体制。如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加拿大国家能源委员会、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挪威石油管理局等就是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石油监管机构依照法律建立,独立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石油监管机构有明确的组织法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从业人员任职资格有严格的规定,负责人由总统(总督、首相)或政府部长任命。监管机构的操作公开、透明,同时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监管机构有独立的财政渠道,其预算由议会或政府审批,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法从相关企业收取的费用。为保证监管到位,石油监管机构都具有相当规模。
欧美石油工业监管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本国特色。
1.3.2.1 加拿大
一是监管由分散转为集中。原来加拿大政府油气监管是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后来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部门间协调,吸引国外投资者,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采取了将石油天然气监管职能相对集中在一个部门,由监管机构一个窗口对企业及有关各方的做法。二是监管领域宽、内容细、力度大。监管的领域包括油气勘探开发活动全过程、管道建设、定价和运营全过程。监管程序比较细致,特别是对油气资源保护和合理开采的监管力度很大。三是注意发挥联邦和省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行联邦地方“空间分权”管理模式。对于资源属联邦政府、但与有关省关系密切的政府监管,采取组成联邦和省共同监管机构的做法。加拿大联邦和省政府石油工业管理体制是欧美石油界广泛推崇的模式,近年来拉美、非洲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也在仿效。
1.3.2.2 美国
美国政府石油天然气工业监管体制特点:一是美国政府油气管理部门相对分散。美国能源部、内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等许多部门都涉及石油管理。分2个层次进行监管,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管,由于美国法律比较完备,各政府部门分工管理职责比较明确,交叉重叠的矛盾不突出。二是各部门间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职能相对分离。虽然美国政府油气管理部门较为分散,但部门内部在职能、机构设置、经费来源、管理方法等方面将政策制定与贯彻执行相对分离,实行“职能-分权”管理模式。
1.3.2.3 英国
英国天然气政府监管机构是英国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办公室,隶属于贸工部。其主要职责是限制垄断,培育竞争性的天然气市场,保护天然气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天然气工业的发展。其特点: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建立独立负责的监管机构,制定符合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二是注重通过政府监管打破垄断,培育市场。在市场难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作用时,政府进行必要的干预,当市场能发挥积极作用时就逐步减少政府干预,同时利用政府职能推动市场化进程。三是逐步形成国内天然气下游市场化。英国天然气工业,尤其是下游管输和配送原来是国家通过英国天然气公司实行垄断经营,20世纪80年代私有化时期,议会先通过法律,再依法成立监管机构,通过监管政策的调整实施,打破英国天然气公司的垄断,将其推向资本市场,逐步形成国内天然气下游市场化。
1.3.2.4 巴西
巴西矿业能源部是巴西石油归口管理部门。巴西全国能源委员会对共和国总统负责,由矿业能源部部长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制定能源政策,并根据已经制定的能源政策原则,制定各种措施,促进合理使用国家能源资源。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是巴西石油行业具体监督管理部门,隶属巴西矿业能源部,主要负责对巴西矿业能源部制定的政策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监管过程中,可以制定保证政府宏观政策实施的具体政策,再通过招标,对国内和国外公司发放审批许可权和监管石油部门的行为来完成国家石油工业的运营。
1.3.3 行业协会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行业协会是企业层面上(非政府)自律、协作性的组织。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定技术操作标准的组织,另一类是促进成员商业利益的自律性组织。协会还承担着“企业工会”的作用,维护成员的集体利益。通过协会向议会、政府和社会反映成员企业的意见,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加拿大的石油工业有6个行业协会,如加拿大石油协会、加拿大石油生产者协会等。
1.3.4 矿业权授予方式以招标合作为主
1)以招标授权的国家有:埃及、安哥拉、贝宁、赤道几内亚等34个国家。
2)招标与合作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加蓬等29个国家。
3)租让与合作的国家:刚果(布)、刚果(金)等国家。
4)对外合作的国家有:科特迪瓦、莫桑比克、阿曼、也门、伊拉克、约旦、格鲁吉亚、土耳其、法国、摩尔多瓦、缅甸等国家。
5)政府授予矿业权的国家有:沙特阿拉伯等国家。
6)部长授权的国家:马里等国家。
7)代理制招标的国家:叙利亚等国家。
1.3.5 法律法规作为保证
1)以《石油法》作为石油主要法律法规的国家有:阿尔及利亚、苏丹、印度等30个国家。
2)以《烃类矿物资源法》作为石油法律法规的国家有:刚果(布)、巴西、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等4个国家。
3)以《地下资源法》作为石油法律法规的国家有: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乌克兰等国家。
4)以《矿产资源法》作为石油法律法规的国家有:俄罗斯、越南等2个国家。
5)其他国家的石油法律法规差异比较大。
1.3.6 国内石油公司规模不一
1)只设1家石油公司的国家有57个。
2)设2家石油公司的国家有5个。
3)设3~10家石油公司的国家有10个。
4)设10家以上石油公司的国家有3个,即美国、俄罗斯和加拿大。
经过对世界各国石油天然气管理体制的分析可以得出,发展石油工业最大的原则就是必须把对国内自身潜力的挖掘发挥到最大水平,尝试一切可能降低进口依存度的举措。具体可概括为4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职能从直接管制逐步向监管和服务转变,优化行业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健全监管法制并明确监管主体,包括制订作业规范并确保施工安全。三是积极推进石油上下游市场化改革。四是构建国家石油安全和战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