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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怎么配送安全

发布时间: 2022-12-22 19:01:15

㈠ 液化气运输应注意事项,说明全面些,谢谢!

此类物品是气体经压缩后成压为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而贮存于耐压容器中的。它具有因受热、撞击或气体膨胀使容器受损引起爆炸的危险。它分为剧毒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不燃气体四项。如液化氮、压缩氧、乙炔、压缩氯等都属此类物品。

此类物品装卸中应使用抬架或搬运车,不得溜坡滚动。搬运时不要把钢瓶瓶头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剧毒气体钢瓶要防止漏气。如漏气应浸入石灰水或水中,防止装卸工人吸入毒气。装卸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

配装位置不得接近机舱等部位。剧毒气体还应无视了船员卧室和厨房。装载后要捆扎固防止滚动。钢瓶可平放堆码不超过6个。装运氧气时舱内不得留有油脂。

㈡ 怎样送液化气.送液化气要注意哪些常识

安全使用常识
一、液化气钢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碰、砸和放置高温、明火、潮湿、不通风地方使用,钢瓶必须保持直立使用,经常注意和教育孩子不要去玩弄开关。
二、气瓶与灶具应保持2米以上,一个厨房内不得使用二种火源,柴火灶不能同时使用。
三、气用完后要拧紧开关,以免空气进入影响充气,不准自行拆卸角阀、调压阀和私自处理残液作他用,禁止加温或倒置取气。
四、瓶阀出口螺纹为左旋。安装调压阀时应检查调压阀上的密封圈是否完好无损,调压阀拧紧后,应用肥皂水检查调压阀与瓶阀连接处,不得漏气。
五、液化石油气有一种特殊的臭味,如果室内突然闻到这种气味,则表明有漏气现象,漏气时,不准开灯、明火、请开窗通风,检查开关、气瓶漏气排除不了,即将气瓶搬到室外安全处,通知或送本站修理。
六、因受气温的影响,钢瓶里剩有少量残液是正常的,切用户不可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因为残液倒出来后容易挥发,遇有火种造成严重灾害,所以,钢瓶内残液必须送回本公司免费抽残。

㈢ 我53岁来长沙送瓶装液化气可以吗

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秩序,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用户提供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二、一般规定

第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用户实名制销售、用户供气使用凭证和气瓶出入储配站、气瓶出入用户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配送服务过程中相应的责任。

三、配送车辆

第六条 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 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加法色系 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气瓶、配送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为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购买国家规定的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四、服务站点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地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站点,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提供中转和临时存放条件。

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第十四条 服务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到服务站点来换气的用户或者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送气工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应当符合《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及时予以更新。送气服务证式样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制定。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汇总的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送气工合同期届满未续签、合同期内离职或者严重违法违章被开除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注销送气服务证。

第二十条 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服装统一标识,服装衣襟、背部等醒目位置标明企业名称、标志、服务电话及“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工”字样,服装样式由各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和监督送气工在执行配送任务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送气工服装、佩带送气服务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在约定时间内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的地点;

(三)按规定节点扫气瓶标识码,及时将信息传至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四)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

(五)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六)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七)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第二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送气工送气服务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发现送气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的;

(二)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三)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的,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四)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约定时间将气瓶送至用户指定地点,向用户乱收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导致用户投诉的;

(六)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八)不服从管理或者不配合相关部门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送气任务。

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其进入,并向燃气主管部门举报。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分析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秩序。

第二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配送车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禁区通行证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营运车辆的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气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充装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委托配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运输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用户自提相关要求由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管理规定》(苏建规字〔2010〕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㈣ 艾信液化石油气易配送如何操作

瓶装配送。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常见模式为,用户拨打送气客服中心电话,客服中心通过配送中心管理系统向用户附近门店下订单,然后由门店安排送气工上门送气,从电话响应到送气完毕整个过程要求在两小时内完成,供应站服务半径要求在4公里以内。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Ⅰ级站相当于原规范的瓶装供应站,其供应范围(规模)一般为5000~7000户,少数为10000户左右。这类供应站大都设置在城市居民区附近,考虑经营管理、气瓶和燃器具维修、方便客户换气和环境安全等,其供应范围不宜过大,以5000~10000户较合适。
Ⅱ级站供应范围宜为1000~5000户,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规定的1~2个组团的范围。该站可向Ⅲ级站分发气瓶,也可直接供应客户。
Ⅲ级站供应范围不宜超过1000户,因为这类站数量多,所处环境复杂。

㈤ 运输液化气有哪些规定

液化气运输车辆需要另外办理危险品准证。 使用汽车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处罚。车况要达到一级标准。并办理相关的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要配备司机(需要有危险品运输上岗证)、押运员(需要有危险品押运员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不管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 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㈥ 液化石油气在配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操作规程

用液化石油气代替乙炔和氧气切割钢筋是可以的。

㈦ 液化石油气在配送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操作规程

防高温,防碰撞,远离火源,

㈧ 怎样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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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这是由于液化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是气体状态,易与空气混合,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体积含量达到2%左右,就形成爆炸气体,如遇火源就会燃烧或爆炸。因此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特别是防止火灾的发生,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头等大事。

1、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必须做到“二先二后”。即先检查、后使用,先关阀、后熄火。点火前先做好准备工作,打开门窗,以利通风透气,如室内已有液化气泄漏,必须加强通风,待气味消失后方可点火。

2、对新用钢瓶必须认真检查,新灌气钢瓶在首次使用之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采用涂刷肥皂水的方法检查瓶体,以及角阀、减压阀、胶管等接口部位是否有漏气。

3、用户应经常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完好无损,重点注意管道、灶具开关器件、角阀、减压阀、胶管接头、胶管、密封垫、密封圈等,防止因器件老化、密封不严而发生泄漏。

4、超期钢瓶应及时检验,不可凑合使用。钢瓶使用期限为15年,并且期间每4年检验一次。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瓶子就是一颗炸弹!

5、燃器具在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火被风吹灭以及水、汤溢出将火浇灭。

6、钢瓶位置不要靠近热源,不得将钢瓶放在温度过高的地方,不得将钢瓶靠近明火,更不得用开水浇钢瓶或用明火烘烤钢瓶。在正常情况下,钢瓶距离炉具应不小于1米。若钢瓶与灶具之间是通过胶管连接的,胶管长度最好不超过2米。在安放钢瓶时,至少要求与灶具外侧之间保持0.5米的安全距离,与暖气设备保持1米的安全距离。

7、使用液化气的房屋应注意通风换气,防止因室内空气中的含氧量降低,燃烧不充分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8、钢瓶必须直立使用,切记不得横放或倒放使用。

9、使用“火等气”的正确点火方法:即先打开钢瓶角阀开关,再拧开炉具上的开关进行点火。

10、不得乱倒残液。

发生液化石油气火灾后怎么办?

液化石油气在使用中,一旦发生火警,切勿惊慌失措,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将火扑灭。

1、首先切断气源,如果是调压器、胶管或灶具漏气起火,应迅速关闭钢瓶角阀,火焰即可自行熄灭。如果是钢瓶角阀处漏气起火,可用湿毛巾或湿棉被将着火点盖严,使之与空气隔绝,将火焰扑灭。待火焰熄灭后,关闭角阀,迅速将钢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全面检查,并妥善处理。

2、如果火势较大,无法接近钢瓶时,可用砂土覆盖或使用于粉灭火器将火扑灭。如不能将火扑灭,应快速报告当地消防部门,(电话:119),防止钢瓶爆炸,并立即通知周围的人离开,以免事态扩大。

3、如果火势大而无法接近钢瓶等供气设备,则可以不断地向上浇冷水,通过冷水的降温,使钢瓶等设备不至于因火焰烧烤使压力猛增而导致爆炸。

4、灭火善后。用户在扑灭火灾后,也要及时将钢瓶角阀关闭,防止继续漏气。同时要打开窗户加强通风,使液化石油气散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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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氧气瓶和乙炔瓶、以及液化石油气瓶子的正确安全运输及使用方法是什么

气瓶充装时,要严防混装和超装,而混装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常因混入可燃气体、油脂等而导致气瓶爆炸。气瓶充装前,应逐只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

1、气瓶的制造厂家是否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

2、气瓶外表面的涂色是否是规定的淡酞蓝色;

3、气瓶瓶阀的出口螺纹是否为右旋螺纹;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则进行气体定性鉴别;

5、气瓶内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内;

7、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及符合规定要求;

8、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9、瓶内是否有积水等。

以上任一项发现问题,都不得允许气瓶充装,而须对气瓶进行处置。

对应一定的充装温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确保在气瓶最高工作温度60度时瓶内压力不超过气瓶许用压力。

气瓶运输装卸时,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气瓶不得与可燃气体气瓶同车运输,也不得与任何易燃、易爆物质同车运输;夏季运输氧气瓶应避免爆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