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调研1949年以来我国a.共铺设了多少公里的石油管道b.这些管道的年代分布
中国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超过12万公里。
给你找了些,供参考:
第一条长距离原油管道:
1958年建设的克拉玛依至独山子炼油厂的输油管道。
第一条长距离天然气管道:
1961年建设的巴县石油沟至重庆化工厂的供气管道。
第一条长距离成品油管道:
1976年建设的格尔木至拉萨的成品油管道。
第一条海底石油管道:
1985年与日本石油公司合作设计建设的渤海埕北油田海底油气登陆管道。
第一次油气管道建设高峰
国务院于I970年8月3日决定展开东北 “八三工程”会战,掀起了中国第一次建设油气管道的高潮。
作为东北输油管道建设一期工程,大庆至抚顺输油管道正式开工。从此,拉开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的序幕。
从 1970 年 8 月到 1975 年 9 月,“八三工程”建设历时 5 年,共铺设原油管道 2471 公里,其中主干线 2181 公里。原油管网以铁岭站为枢纽,形成了大庆至抚顺,大庆至秦皇岛和大庆至大连三个方向的输油大动脉, 建成了庆抚线、庆铁线、铁大线、铁秦线、抚辽线、抚鞍线、盘锦线、 中朝线8条管线,率先在东北地区建成了输油管网。
第二次油气管道建设高峰
1976年,胜利油田、辽河油田、华北油田、中原油田相继进人快速开发期,中国掀起了第二次建设油气管道的高潮。
由原石油工业部牵头,到1986年,先后建成了秦京线、鲁宁线、东临线、东黄线、东黄复线、任沧线、任京线、沧临线、濮临线、中开线、中沧线、马惠线I2条油气管道,总长度3400公里,形成了中国东部油气管网。
第三次油气管道建设高峰
1987年,塔里木盆地、陕甘宁盆地、四川盆地、柴达木盆地和沿海石油勘探获得重大突破,中国石油工业按照 “稳定东部,发展西部”的方针,掀起了第三次建设油气管道的高潮。
至2004年,在西部地区先后建成56条管道,长度达到39905公里,形成了中国西部和南部油气管网。其中由中石油牵头,先后建成了西气东输、陕京线、陕京二线、涩宁兰线、兰成渝线、忠武线、鄯乌线、轮库线、安延线等油气管道24条33908公里。
由中石化牵头,在中国南方先后建成了甬沪宁线、茂贵昆线、常杭线、青安线、镇莫线、镇杭线、上潜线等油气管道18条4069公里。
由中海油牵头,先后建成了海底油田登陆油气管道14条1929公里。
第三次管道建设高潮中建成的西气东输管道、陕京二线、忠武线 、 涩宁兰等管线,实现了我国东西部地区和中南部地区的资源调整,为资源匮乏地区利用天然气铺平了道路,带动了沿线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
在这次建设高潮中,建成了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能源输送大动脉。至此,我国天然气输送网络初具规模,“西油东送”网络框架基本形成,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国家经济的腾飞提供了能源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开辟了中亚能源通道,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的能源安全。
第四次管道建设高峰
经过近1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已建成长输油气管道总长度近6万公里,其中天然气管道约3万公里,原油管道约1.7万公里,成品油管道约1.2万公里,形成了初具规模的跨区域油气管网,中国管道工业的发展速度和技术水平已跨入了世界先进行列。
2007年8月,伴随着兰郑长成品油管线和川气东送天然气管线的正式开工,我国迎来了以西气东输二线和中俄管线为标志的第四个管道建设高峰期。
2014年中国石油管道投产里程达到6196公里,这标志着中国油气骨干管网保障格局基本形成。
2014年中国石油完成管道焊接里程2000公里,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和呼包鄂成品油管道等33个重大项目建成投产。至此,中国陆上油气管道总里程超过12万公里,覆盖中国31个省区市和特别行政区,近10亿人受益,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B. 国家能源对管道天然气设备有没有试运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管道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意见。
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管道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
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八条 管道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九条 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管道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管道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管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管道可以与有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有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但是,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的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管道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管道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三十八条 管道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管道抢修作业,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设施,但应当及时告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给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管道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管道应当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应当立即启动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应当及时治理。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管道重点保护部位,需要由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负责守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管道建设工程通过矿产资源开采区域的,管道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协商确定管道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矿产资源开采按照管道安全防护要求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管道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矿产资源开采未按照约定预建防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造成地面塌陷、裂缝、沉降等地质灾害,致使管道需要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的,矿产资源开采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保护。
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本级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或者向社会公告。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和管道应当对管道采取防洪保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管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五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第六十条 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C.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D. 烟台福山区回里镇天然气管道什么时候建好
暂无具体时间。
回里镇农村天然气属于村村通项目,烟台新奥燃气公司已经按规定完成施工,正在等待政府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后即可具备通气条件。开通时间请关注官方消息。
E. 中石化璞阳到山东石油管道何时开工
你好:根据省政府与中石化双方领导会商意见,中石化制定了隐患整治和更新改造工程方案,计划改线和新建管道1350千米,投资约116亿元。董家口—东营管线,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成后替代东黄线、东黄复线;鲁宁线改线工程2016年8月完工,沿线隐患全部消除;日照—濮阳—洛阳管线(鲁豫线)年底开工,2017年9月建成投产,替代东临线和临濮线。届时,占我省油气管道隐患总数80%的中石化原油管道隐患可全部消除。
希望能帮到您,满意请采纳,谢谢。
F.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待遇怎么样啊
做资源的公司,如石油天然气,待遇都很不错。
管道局及其下属单位待遇各不相同,但是用人的最基本要求一般是211院校的统招本科生,签订正式合同的大学生实习期6个月,实习期工资800到千元多不等,转正后2000大元左右,不包括福利和奖金并且为扣除缴费和税后的实拿费用 。
入司后有专门的集中培训,技术岗位一般有师父带,配新电脑使用,各个单位会有差异,看你去哪个单位了。外地员工有单身宿舍,发放伙食补贴。这里非常正规,上五险一金是干部级别,转正后就是助理工程师级别。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公司发展: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2018年5月30日,中国石油管道局有限公司与斯里兰卡大都市和西部省发展部在斯里兰卡科伦坡举行了斯里兰卡新姆图瓦和托林顿排水隧道设计和施工项目的签约仪式。
项目合同额为3369万美元,主要包括新姆图瓦3m内径盾构隧道780m,托林顿顶管隧道4278m,其中3m主隧道1100m,0.6m—2m支干线隧道及支线隧道3178m。项目资金来源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计划2018年7月开工,工期为24个月,管道局以EPC方式承建。
G. 中国有那些输油管线越具体越好!
华北、中部地区原油管道
华北地区有大港油田、华北油田,都敷设有外输原油管道,华北地区的炼化企业,有地处北京燕山的东方红炼油厂和大港炼油厂、天津炼油厂、沧州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厂、保定炼油厂、内蒙古呼和浩特炼油厂。原油管道总长度1847.4公里。
华北地区最早修建的原油主干线是秦皇岛至北京的秦京线,为北京东方红炼厂供应原料油。秦京线1974年4月开工,1975年6月19日投产。管道全长324.6公里,年输油能力600万吨。穿越河流11处,铁路14处,公路40处,跨越河流(永定河1574米)和水渠5处。由洛阳石化设计院(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设计,管道三公司和江汉油田建设公司施工。
大港至周李庄输油管线1968年建设,这条管道是大港油田惟一的一条原油外输线。起点多次发生变化。总长210.5公里,年输能力500万吨。
任丘至沧州原油管道,1976年元月1日开工,4月1日投产,全长109公里,年输油能力500万吨,1983年经过改造,年输油能力770万吨。以华北油田为源头的原油管道,还有任沧复线;任沧新线,任京线(任丘至北京)、沧临线(沧州至临邑),河石线(河间至石家庄)、任保线(任丘至保定)、阿赛线(阿尔善至赛汗塔拉)。
中部地区油田,分布在湖北和河南两省境内,有江汉油田、河南油田和中原油田,主要炼油企业有湖北荆门炼油厂和河南洛阳炼油厂。原油管道总长度1347.5公里。
江汉原油管道有潜荆线(潜江至荆门),1970年建成,全长90公里,年输能力170万吨。
河南原油管道有魏荆线(魏岗至荆门)和魏荆复线。
中原原油管道有濮临线(濮阳至临邑)、中洛线(濮阳至洛阳)及中洛复线。
另外,港口至炼厂原油管道总长度859.3公里。
东北地区原油管道
东北地区是原油生产的主要基地,有大庆油田、辽河油田和吉林油田,原油产量大约占全国总产量的53.5%,原油管道达3399.6公里。
大庆油田从1966年起,年产量达到1066.89万吨以后,探明的石油资源并未全面开发。1970年7月,周恩来总理和李先念副总理,同余秋里、康世恩商议,决定提前动用大庆油田的后备资源,并决定集中资金修建大庆原油的外输管道。1970年8月3日,东北管道建设领导小组开会正式筹备,命名为东北“八三工程”。
东北“八三工程”的起步,是从抢建大庆至抚顺的庆抚线开始的,这条管道从黑龙江肇源县茂兴穿越嫩江后,向南经吉林省的松源、农安、长春、公主岭、梨树、四平,进入辽宁省的昌图,经铁岭,终至炼厂较为集中的工业城市抚顺。末站设在抚顺康乐屯,以支线向抚顺石油一厂、二厂、三厂供油。庆抚线全长596.8公里,其中直径720毫米的管线558.6公里,1970年9月开工,1971年8月试运行,10月31日正式输油。工程总投资2.93亿元,年输油能力2000万吨。建设长距离、大口径、输送“三高”原油的管道,这在中国是第一次。
庆抚线建成以后,指挥部正式组建了勘察设计研究所(以后与管道局设计院合并为管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施工队伍也全部调入,正式编为管道工程一处、二处、、三处(以后更名为管道一、二、三公司)。此后的续建工程在形成了专业队伍的情况下,改变了人民战争式的做法,1972年开工建设了铁岭至秦皇岛管道,1973年10月开工建设了大庆至铁岭复线,1974年10年开工建设了铁岭至大连的管道。在此期间还建成了抚顺至鞍山炼厂、石油二厂至辽宁电厂、丹东至朝鲜新义州、盘锦至锦西石油五厂等短距离管道。到1975年9月,5年中建设输油管道8条,共2471公里,其中主要干线2181公里,形成了以铁岭站为枢纽,联接大庆至抚顺、大庆至秦皇岛和大庆至大连的3条输油大动脉,东北管网逐步形成。
东北“八三工程”,为中国管道建设探索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模式,奠定了中国原油管道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各项规范的基础。
华东地区原油管网
华东地区主要油田为山东胜利油田,是继大庆油田之后建成的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投入开发后,陆续建成了东营至辛店(1965年),临邑至济南(1972年)两条管道,直接向齐鲁和济南的两个炼厂输油。1974年,东营至黄岛管道建成后,原油开始从黄岛油港下海转运;1975年后,开工修建了山东至仪征、东营至临邑的管道,开成了华东管道网,原油又可从工江仪征油港水路转运。1978年建成河北沧州至临邑、1979年建成河南濮阳至临邑的管道,华东油田和中原油田的部分原油,也进入了华东原油管网。长江北岸的仪征输油站(油库)成为华东地区最大的原油转运基地,除供应南京炼油厂用油外,通过仪征油港转运长江沿岸各炼油厂。华东地区原油管道总长度2718.2公里。
华东原油管网是从修建临邑至南京的鲁宁线时开始筹划的,后只修建至江苏仪征,仍称鲁宁线;鲁宁管道的建设,地跨山东、安徽、江苏3省。这条管道建设中,指挥部提出了“管道为业,四海为家,艰苦为荣,野战为乐”的响亮口号。鲁宁线1975年10月20日正式开工。1978年7月建设投产,全长652.58公里,年输能力2000万吨,由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一、二、三公司施工。
东营至辛店(东辛线),1965年元月开工,12月完工投产。全长79.36公里,设计年输油能力540万吨,支线7.5公里。
临邑至济南(临济线),1973年建成投产,全长67.3公里,年输油能力110万吨,穿越大型河流3处(黄河、徒骇河、小清河),黄河穿越采用顶管方式施工。
临邑复线,1991年建成投产。全长69.5公里,年输油能力150万吨。复线穿越大小河流41处,干线公路7处,铁路3处,黄河穿越采用冲砂沉降法施工,临齐线、临济复线由胜利油田设计院设计,胜利油田建设公司施工。
东营至黄岛(东黄线),1973年建设,1974年7日投产,原长248.93公里,由胜利油田设计院设计,胜利油田建设公司施工。管道局接管后,1984年对全线进行了技术改造。管线全长245.32公里,年输油能力1000万吨。1986年7月,东黄复线建成后,东黄线随即扫线停输。1998年8月23日恢复输油(东黄线输胜利油,东黄复线改输进口油),改造和恢复工程,由原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四公司和胜利输油公司所属管道安装公司施工。
东黄复线,1985年开工,1986年7月17日投产。全长248.52公里,设计压力6.5兆帕,年输油能力2000万吨。这是中国建设的第一条自动化输油管道,由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自动化部分与国外公司联合设计,管道二、三公司施工。
陆上成品油管道
中国最早的长距离的成品油管道是1973年开工修建的格接成品油管道,起自青海省格尔木市,终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1977年10月全部工程基本均完工。管道全长1080公里,年输送能力25万吨。
格拉成品油管道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组织修建,由总后勤部青藏兵站部输油管线团进行格拉线穿越长江源头楚玛尔河、沱沱河、通天河等108处河流,翻越昆仑山、唐古拉山等9座大山。有900多公里管道处于海拔4000米以上(最高处5200多米)的严寒地区,有560公里铺设在常年冻土地带。冻土层厚度从几米到上百米,有冰椎、冰丘、爆炸克水鼓丘,还有厚层地下水,热融滑塌等特殊不良地质现象。难题多,施工难度非常大。格拉线是国内首次采用的顺序输送工艺,顺序输送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灯用煤油4个品种5种型号的油品。为青藏公路沿线加油站和拉萨供油,军地两用。
格拉线通油之后,不仅有利于边防战备,也为世界屋脊的西藏注入了生机,创造了经济繁荣。可以说石油流向哪里,哪里的经济生活就发生质的变化,从而确立了“石油经济”的西藏的特殊地位。
距离较长的成品油管道还有1995年建成的抚顺石化至营口鲅鱼圈管道,全长246公里;1999年建成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管道,全长185公里;2000年10月22日开工建设的兰州至成都至重庆的管道,全长1200多公里,目前正在建设中。
西北地区输气管道
靖边至北京的陕京线,是国家的重点工程,也是早期西气东输的骨干工程,为目前国内建设水平最高的输气管道。
靖边至北京的陕京线,是国内第一条长距离、大口径和高度自动化的输气管道。1996年3月开工,1997年9月10日建成,全长918.42公里,设计压力6.4兆帕,年输气能力不加压13.2亿立方米。投产后二期加压站(榆林压气站)于1999年11月10日建成,年输气能力达到22亿立方米。三期加压(黄河西及应县加压站)于2000年11月15日建成,年输气能力达到33亿立方米。
陕京干线起自陕西省靖边县长庆气田天然气净化厂首站,终于北京石景山区衙门口北京末站,途经陕西、山西、河北、北京3省一市22个县,并穿过3条地震带,翻越吕梁山、恒山、太行山3座山脉,穿越无定河、秃尾河、窟野河、黄河、永定河5条大河。全线穿越河流230处、铁路21处,大型公路131处。为了适应调峰需要,2000年1月6日建成大张坨地下贮气库和118.5公里配套管线工程,调峰能力为500万立方米/日,年有效调峰量6亿立方米。
陕京线各项工程采用了国际公认的先进标准。陕京线由管道设计院与国外公司合作设计,管道一、二、三公司,大庆、长庆、四川油建公司参加施工。
鄯乌线(鄯善至乌鲁木齐),1995年9月26日开工,1996年9月30日完工,1997年3月10日正式供气。全长301.6公里。穿越河流6处、铁路6处、公路79处。
鄯乌线是国内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输气管道。首次采用环氧粉末喷涂防腐。国内首次采用同沟敷设有通信光缆,长度310.78公里。
鄯乌线也是陆上首次按照国际惯例组织施工的大型项目。引入了监理制(监理范围: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试运、验收及投运一年的全过程监理)和第三方质量监督制。工程采用了总承包方式,又称“交钥匙工程”,也是国际工程市场通用的做法。
新疆塔里木油田,有油藏也有气藏。气藏储藏丰富,开发远景大,1996年累计探明天然气储量305.23亿立方米,1996年开始敷设输气管道。20世纪末,探明天然气储量已达5000多亿立方米。已建输气管道有塔轮线、轮库线,西气东输至上海的干线也从这里为起点。
塔中至轮南(塔轮线)。1995年7月1日开工,1996年8月16日竣工,全长302.15公里,塔轮线也是中国第一条沙漠气线,与塔轮输油管线和通信光缆同沟敷设。
其他地区输气管道
河南濮阳至沧州(中沧线)。1985年4月1日开工,1986年4月28日完工,8月7日向沧州化肥厂供气。全长361.89公里,设计压力5.1兆帕,年输气能力6亿立方米。管道穿越铁路4处、公路38处、河流92处。首站装有引进的半人马座T4500型燃气轮机及两台离心式压缩机和配套的附属设备,是国内输气管道第一次采用压气设备。1999年19月20日更换新管,10月22日恢复运行。管道技术公司封堵作业处进行作业,原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二、三公司施工。
西北地区原油管道
西北地区是50年代初全国石油勘探的重点地区。1958年在甘肃兰州建成了中国第一座引进的现代化炼油厂——兰州炼油厂。1958年12月建成的克拉玛依至独山子原油管道,标志了中国长输管道建设史的起点。西北地区原油管道总长.7公里。
花格线起于青海省西州境内的花土沟油砂山(油田集中处理),终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南郊,向格尔木炼油厂供油。1987年9月开工,1990年9月21日正式投产输油,全长435.6公里,设计压力6.27兆帕,年输油能力100万吨。由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一、三公司施工。1977年分两期进行改扩建,输油能力达到200万吨。花格线采用的明线载波远程控制自动化系统,在国内尚属首次。花格线也是在高原地区敷设的第一条原油管道,管线最高点大乌斯山,海拔高度342米。
轮库线(轮南至库尔勒)是塔里木油田的第一条原油外输管道,原油轮至库尔勒后装火车处运,1991年7月2日开工,1992年7月1日竣工投产。全长191.79公里,年输能力100万吨至300万吨,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二公司施工。在设计施工中采用了多项新技术。例如,运用卫星遥感和卫星定位技术,优化了线路走向;自动化控制使用汉语进行操作,交互式图象、图形、语言综合传输对生产单体进行监视管理;利用太阳能和风力发电,作为阴极保护电源等等。
塔轮线(塔中至轮南)是我国的第一条流动性沙漠管线,75%处于塔克拉玛干大沙漠中。1995年7月1日开工,1996年8月16日竣工投产,年输油能力100至600万吨。塔轮线全线302.15公里,同沟敷设有输气管道和通信光缆。
库尔勒至鄯善(库鄯线),这条管道是国内首次采用高压力、大站距方案,首次采用钢级为X65的钢管。1996年6月开工,1997年6月30日竣工投产。全长475公里,设计压力8兆帕,设计年输能力,一期500万吨,二期1000万吨,全线采用先进的管道自动化(PAS)系统,管道穿越河流、沟渠、铁路公路33处,开都河宽736.4米,定向钻穿越,原管道勘察设计院与意大利斯南普及堤公司联合设计,管道一、二、三公司,管道电信公司,四川油建,中原油建,洛阳公司等单位共同施工。
马惠宁线(马岭至惠安堡至中宁)全长164公里,年输油能力350万吨,1978年8月开工,1979年6月投产。跨越河流、洪沟44处,穿越河流34处,铁路2处,公路41处,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三公司施工。
H. 中国石油吉新兰原油外输管道工程
吉新兰管道工程项目通告
1、吉新兰外输油管道工程是国家战略可行性项目,由中石油EPC工程总承包,港资公司主体投资可行性合作项目。
2、由于前期筹建还在进行,各单位应配合吉新兰输油管道工程项目执行办公室,做好开工前期准备。
3、七月份,开始给符合开工技术要求的标段,调配开工所需要的材料(包括石油钢管,弯管)
4、八月份,由监理组组成审查小组,审查各施工段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审查合格后,给各标段授权、挂牌。各项目部展开如其相关工作
5、技术交底和施工安排适时。另做通知。
6、各标段负责人要遵守工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今后吉新兰管道项目执行办公室,由此网页发布工程安排,工程进度相关信息。
I.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待遇怎么样啊
做资源的公司,如石油天然气,待遇都很不错。
管道局及其下属单位待遇各不相同,但是用人的最基本要求一般是211院校的统招本科生,签订正式合同的大学生实习期6个月,实习期工资800到千元多不等,转正后2000大元左右,不包括福利和奖金并且为扣除缴费和税后的实拿费用 。
入司后有专门的集中培训,技术岗位一般有师父带,配新电脑使用,各个单位会有差异,看你去哪个单位了。外地员工有单身宿舍,发放伙食补贴。这里非常正规,上五险一金是干部级别,转正后就是助理工程师级别。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公司发展: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2018年5月30日,中国石油管道局有限公司与斯里兰卡大都市和西部省发展部在斯里兰卡科伦坡举行了斯里兰卡新姆图瓦和托林顿排水隧道设计和施工项目的签约仪式。
项目合同额为3369万美元,主要包括新姆图瓦3m内径盾构隧道780m,托林顿顶管隧道4278m,其中3m主隧道1100m,0.6m—2m支干线隧道及支线隧道3178m。项目资金来源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计划2018年7月开工,工期为24个月,管道局以EPC方式承建。
J. 石油管道
华北、中部地区原油管道
华北地区有大港油田、华北油田,都敷设有外输原油管道,华北地区的炼化企业,有地处北京燕山的东方红炼油厂和大港炼油厂、天津炼油厂、沧州炼油厂、石家庄炼油厂、保定炼油厂、内蒙古呼和浩特炼油厂。原油管道总长度1847.4公里。
华北地区最早修建的原油主干线是秦皇岛至北京的秦京线,为北京东方红炼厂供应原料油。秦京线1974年4月开工,1975年6月19日投产。管道全长324.6公里,年输油能力600万吨。穿越河流11处,铁路14处,公路40处,跨越河流(永定河1574米)和水渠5处。由洛阳石化设计院(中国石化洛阳石化工程公司)设计,管道三公司和江汉油田建设公司施工。
大港至周李庄输油管线1968年建设,这条管道是大港油田惟一的一条原油外输线。起点多次发生变化。总长210.5公里,年输能力500万吨。
任丘至沧州原油管道,1976年元月1日开工,4月1日投产,全长109公里,年输油能力500万吨,1983年经过改造,年输油能力770万吨。以华北油田为源头的原油管道,还有任沧复线;任沧新线,任京线(任丘至北京)、沧临线(沧州至临邑),河石线(河间至石家庄)、任保线(任丘至保定)、阿赛线(阿尔善至赛汗塔拉)。
中部地区油田,分布在湖北和河南两省境内,有江汉油田、河南油田和中原油田,主要炼油企业有湖北荆门炼油厂和河南洛阳炼油厂。原油管道总长度1347.5公里。
江汉原油管道有潜荆线(潜江至荆门),1970年建成,全长90公里,年输能力170万吨。
河南原油管道有魏荆线(魏岗至荆门)和魏荆复线。
中原原油管道有濮临线(濮阳至临邑)、中洛线(濮阳至洛阳)及中洛复线。
另外,港口至炼厂原油管道总长度859.3公里。
东北地区原油管道
东北地区是原油生产的主要基地,有大庆油田、辽河油田和吉林油田,原油产量大约占全国总产量的53.5%,原油管道达3399.6公里。
大庆油田从1966年起,年产量达到1066.89万吨以后,探明的石油资源并未全面开发。1970年7月,周恩来总理和李先念副总理,同余秋里、康世恩商议,决定提前动用大庆油田的后备资源,并决定集中资金修建大庆原油的外输管道。1970年8月3日,东北管道建设领导小组开会正式筹备,命名为东北“八三工程”。
东北“八三工程”的起步,是从抢建大庆至抚顺的庆抚线开始的,这条管道从黑龙江肇源县茂兴穿越嫩江后,向南经吉林省的松源、农安、长春、公主岭、梨树、四平,进入辽宁省的昌图,经铁岭,终至炼厂较为集中的工业城市抚顺。末站设在抚顺康乐屯,以支线向抚顺石油一厂、二厂、三厂供油。庆抚线全长596.8公里,其中直径720毫米的管线558.6公里,1970年9月开工,1971年8月试运行,10月31日正式输油。工程总投资2.93亿元,年输油能力2000万吨。建设长距离、大口径、输送“三高”原油的管道,这在中国是第一次。
庆抚线建成以后,指挥部正式组建了勘察设计研究所(以后与管道局设计院合并为管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施工队伍也全部调入,正式编为管道工程一处、二处、、三处(以后更名为管道一、二、三公司)。此后的续建工程在形成了专业队伍的情况下,改变了人民战争式的做法,1972年开工建设了铁岭至秦皇岛管道,1973年10月开工建设了大庆至铁岭复线,1974年10年开工建设了铁岭至大连的管道。在此期间还建成了抚顺至鞍山炼厂、石油二厂至辽宁电厂、丹东至朝鲜新义州、盘锦至锦西石油五厂等短距离管道。到1975年9月,5年中建设输油管道8条,共2471公里,其中主要干线2181公里,形成了以铁岭站为枢纽,联接大庆至抚顺、大庆至秦皇岛和大庆至大连的3条输油大动脉,东北管网逐步形成。
东北“八三工程”,为中国管道建设探索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建设和管理模式,奠定了中国原油管道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各项规范的基础。
华东地区原油管网
华东地区主要油田为山东胜利油田,是继大庆油田之后建成的第二大油田。胜利油田投入开发后,陆续建成了东营至辛店(1965年),临邑至济南(1972年)两条管道,直接向齐鲁和济南的两个炼厂输油。1974年,东营至黄岛管道建成后,原油开始从黄岛油港下海转运;1975年后,开工修建了山东至仪征、东营至临邑的管道,开成了华东管道网,原油又可从工江仪征油港水路转运。1978年建成河北沧州至临邑、1979年建成河南濮阳至临邑的管道,华东油田和中原油田的部分原油,也进入了华东原油管网。长江北岸的仪征输油站(油库)成为华东地区最大的原油转运基地,除供应南京炼油厂用油外,通过仪征油港转运长江沿岸各炼油厂。华东地区原油管道总长度2718.2公里。
华东原油管网是从修建临邑至南京的鲁宁线时开始筹划的,后只修建至江苏仪征,仍称鲁宁线;鲁宁管道的建设,地跨山东、安徽、江苏3省。这条管道建设中,指挥部提出了“管道为业,四海为家,艰苦为荣,野战为乐”的响亮口号。鲁宁线1975年10月20日正式开工。1978年7月建设投产,全长652.58公里,年输能力2000万吨,由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一、二、三公司施工。
东营至辛店(东辛线),1965年元月开工,12月完工投产。全长79.36公里,设计年输油能力540万吨,支线7.5公里。
临邑至济南(临济线),1973年建成投产,全长67.3公里,年输油能力110万吨,穿越大型河流3处(黄河、徒骇河、小清河),黄河穿越采用顶管方式施工。
临邑复线,1991年建成投产。全长69.5公里,年输油能力150万吨。复线穿越大小河流41处,干线公路7处,铁路3处,黄河穿越采用冲砂沉降法施工,临齐线、临济复线由胜利油田设计院设计,胜利油田建设公司施工。
东营至黄岛(东黄线),1973年建设,1974年7日投产,原长248.93公里,由胜利油田设计院设计,胜利油田建设公司施工。管道局接管后,1984年对全线进行了技术改造。管线全长245.32公里,年输油能力1000万吨。1986年7月,东黄复线建成后,东黄线随即扫线停输。1998年8月23日恢复输油(东黄线输胜利油,东黄复线改输进口油),改造和恢复工程,由原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四公司和胜利输油公司所属管道安装公司施工。
东黄复线,1985年开工,1986年7月17日投产。全长248.52公里,设计压力6.5兆帕,年输油能力2000万吨。这是中国建设的第一条自动化输油管道,由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自动化部分与国外公司联合设计,管道二、三公司施工。
陆上成品油管道
中国最早的长距离的成品油管道是1973年开工修建的格接成品油管道,起自青海省格尔木市,终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1977年10月全部工程基本均完工。管道全长1080公里,年输送能力25万吨。
格拉成品油管道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组织修建,由总后勤部青藏兵站部输油管线团进行格拉线穿越长江源头楚玛尔河、沱沱河、通天河等108处河流,翻越昆仑山、唐古拉山等9座大山。有900多公里管道处于海拔4000米以上(最高处5200多米)的严寒地区,有560公里铺设在常年冻土地带。冻土层厚度从几米到上百米,有冰椎、冰丘、爆炸克水鼓丘,还有厚层地下水,热融滑塌等特殊不良地质现象。难题多,施工难度非常大。格拉线是国内首次采用的顺序输送工艺,顺序输送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灯用煤油4个品种5种型号的油品。为青藏公路沿线加油站和拉萨供油,军地两用。
格拉线通油之后,不仅有利于边防战备,也为世界屋脊的西藏注入了生机,创造了经济繁荣。可以说石油流向哪里,哪里的经济生活就发生质的变化,从而确立了“石油经济”的西藏的特殊地位。
距离较长的成品油管道还有1995年建成的抚顺石化至营口鲅鱼圈管道,全长246公里;1999年建成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管道,全长185公里;2000年10月22日开工建设的兰州至成都至重庆的管道,全长1200多公里,目前正在建设中。
西北地区输气管道
靖边至北京的陕京线,是国家的重点工程,也是早期西气东输的骨干工程,为目前国内建设水平最高的输气管道。
靖边至北京的陕京线,是国内第一条长距离、大口径和高度自动化的输气管道。1996年3月开工,1997年9月10日建成,全长918.42公里,设计压力6.4兆帕,年输气能力不加压13.2亿立方米。投产后二期加压站(榆林压气站)于1999年11月10日建成,年输气能力达到22亿立方米。三期加压(黄河西及应县加压站)于2000年11月15日建成,年输气能力达到33亿立方米。
陕京干线起自陕西省靖边县长庆气田天然气净化厂首站,终于北京石景山区衙门口北京末站,途经陕西、山西、河北、北京3省一市22个县,并穿过3条地震带,翻越吕梁山、恒山、太行山3座山脉,穿越无定河、秃尾河、窟野河、黄河、永定河5条大河。全线穿越河流230处、铁路21处,大型公路131处。为了适应调峰需要,2000年1月6日建成大张坨地下贮气库和118.5公里配套管线工程,调峰能力为500万立方米/日,年有效调峰量6亿立方米。
陕京线各项工程采用了国际公认的先进标准。陕京线由管道设计院与国外公司合作设计,管道一、二、三公司,大庆、长庆、四川油建公司参加施工。
鄯乌线(鄯善至乌鲁木齐),1995年9月26日开工,1996年9月30日完工,1997年3月10日正式供气。全长301.6公里。穿越河流6处、铁路6处、公路79处。
鄯乌线是国内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输气管道。首次采用环氧粉末喷涂防腐。国内首次采用同沟敷设有通信光缆,长度310.78公里。
鄯乌线也是陆上首次按照国际惯例组织施工的大型项目。引入了监理制(监理范围: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试运、验收及投运一年的全过程监理)和第三方质量监督制。工程采用了总承包方式,又称“交钥匙工程”,也是国际工程市场通用的做法。
新疆塔里木油田,有油藏也有气藏。气藏储藏丰富,开发远景大,1996年累计探明天然气储量305.23亿立方米,1996年开始敷设输气管道。20世纪末,探明天然气储量已达5000多亿立方米。已建输气管道有塔轮线、轮库线,西气东输至上海的干线也从这里为起点。
塔中至轮南(塔轮线)。1995年7月1日开工,1996年8月16日竣工,全长302.15公里,塔轮线也是中国第一条沙漠气线,与塔轮输油管线和通信光缆同沟敷设。
其他地区输气管道
河南濮阳至沧州(中沧线)。1985年4月1日开工,1986年4月28日完工,8月7日向沧州化肥厂供气。全长361.89公里,设计压力5.1兆帕,年输气能力6亿立方米。管道穿越铁路4处、公路38处、河流92处。首站装有引进的半人马座T4500型燃气轮机及两台离心式压缩机和配套的附属设备,是国内输气管道第一次采用压气设备。1999年19月20日更换新管,10月22日恢复运行。管道技术公司封堵作业处进行作业,原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二、三公司施工。
西北地区原油管道
西北地区是50年代初全国石油勘探的重点地区。1958年在甘肃兰州建成了中国第一座引进的现代化炼油厂——兰州炼油厂。1958年12月建成的克拉玛依至独山子原油管道,标志了中国长输管道建设史的起点。西北地区原油管道总长.7公里。
花格线起于青海省西州境内的花土沟油砂山(油田集中处理),终于青海省格尔木市南郊,向格尔木炼油厂供油。1987年9月开工,1990年9月21日正式投产输油,全长435.6公里,设计压力6.27兆帕,年输油能力100万吨。由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一、三公司施工。1977年分两期进行改扩建,输油能力达到200万吨。花格线采用的明线载波远程控制自动化系统,在国内尚属首次。花格线也是在高原地区敷设的第一条原油管道,管线最高点大乌斯山,海拔高度342米。
轮库线(轮南至库尔勒)是塔里木油田的第一条原油外输管道,原油轮至库尔勒后装火车处运,1991年7月2日开工,1992年7月1日竣工投产。全长191.79公里,年输能力100万吨至300万吨,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二公司施工。在设计施工中采用了多项新技术。例如,运用卫星遥感和卫星定位技术,优化了线路走向;自动化控制使用汉语进行操作,交互式图象、图形、语言综合传输对生产单体进行监视管理;利用太阳能和风力发电,作为阴极保护电源等等。
塔轮线(塔中至轮南)是我国的第一条流动性沙漠管线,75%处于塔克拉玛干大沙漠中。1995年7月1日开工,1996年8月16日竣工投产,年输油能力100至600万吨。塔轮线全线302.15公里,同沟敷设有输气管道和通信光缆。
库尔勒至鄯善(库鄯线),这条管道是国内首次采用高压力、大站距方案,首次采用钢级为X65的钢管。1996年6月开工,1997年6月30日竣工投产。全长475公里,设计压力8兆帕,设计年输能力,一期500万吨,二期1000万吨,全线采用先进的管道自动化(PAS)系统,管道穿越河流、沟渠、铁路公路33处,开都河宽736.4米,定向钻穿越,原管道勘察设计院与意大利斯南普及堤公司联合设计,管道一、二、三公司,管道电信公司,四川油建,中原油建,洛阳公司等单位共同施工。
马惠宁线(马岭至惠安堡至中宁)全长164公里,年输油能力350万吨,1978年8月开工,1979年6月投产。跨越河流、洪沟44处,穿越河流34处,铁路2处,公路41处,管道勘察设计院设计,管道三公司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