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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费用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 2022-06-12 00:00:29

Ⅰ 工程保修金怎么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的资金。

保修期满,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金和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承包人。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按照陈印大师的说法,缺陷责任期的定义是:如房屋设计是按照七级抗震设防烈度来设计的,其目的是要保证房屋在七级地震的情况下不损坏。


(1)工程保修费用如何扣除扩展阅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Ⅱ 工程保修金的扣除方式一般有哪些

最常用的方式,就是最后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结算价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计算质保金金额,在最后一次付款的时候扣除质保金之后付清别的款项
还有一种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每次付款的时候,在应付款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的金额扣除不支付,也就是每次付款都扣除相应的质保金比例
第三种,在工程开始或者结束的时候,在工程款之外,单独收取质保金

Ⅲ 质保金怎么扣

法律分析: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手续,主要有两种: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实践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这一常规性的质保金扣留方式,将与关于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发生冲突。从合法性考虑,今后发包人应尽量采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保金的方式,或采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函的方式。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不支付全额,而按照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扣留的比例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工程总价款的3%,否则扣留比例过程多,需要支付利息。

Ⅳ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自行对工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是否可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第12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先履行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义务,如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拒绝履行或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才可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维修费用可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建设单位未先履行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义务,擅自对工程进行维修,因该维修行为不符合规定,则维修费用不能从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Ⅳ 如何从工程款中扣除其他费用开销

摘要 您好,有关工程款的费用扣除做账流程如下

Ⅵ 发包人能否自行保修,并扣除保修费用后再返还剩余保修金

发包人可以自行保修,并扣除保修费用后再返还剩余保修金,但应遵循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涉及到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保修,保修费用从承包人预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时应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在工程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需要保修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履行通知义务,便于承包人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确定保修时间或方案。发包人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委托第三人对工程进行保修,容易出现发包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发包人是否进行了有效通知是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之一。因为合法有效的通知可以解决: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是否属于承包人责任问题);工程维修所花费用问题;工程所花维修费用承担问题。
所以,发包人在履行有效通知的情况下。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履行保修义务不符合规定,发包人委托第三人进行保修后,承包人抗辩保修项目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及保修费用是否合理,应由承包人进行举证。如果承包人无法证明保修项目不在或者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费用过高等,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发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保修的费用可以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如果发包人支付的保修费用超过承包人预留的保修金数额的,发包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超过保修金数额的保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