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评估是在哪个部门
在二手房的交易过程中,地方税务局就会给某套二手房一个核定价格,以方便计算某套房缴纳多少税费。
底价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最低价格,亦称起叫价格(简称起价)。
补地价在更改政府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
评估内容:
建筑物的折旧指建筑物因时间经过而造成的损耗。建筑物损耗可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建筑物折旧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
土地生熟程度指基础设施的通达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
三通一平指水、电、道路通,土地平整。
七通一平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道路通,土地平整。
资本化率是用以将纯收益资本化(或转化)为价格的比率。实质上是一种资本投资的收益率(获利率、报酬率、利润率、回报率、盈利率、利率)。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房屋评估
❷ 对以前的场地出租费能评估吗
摘要 您好,我是律临平台的律师,稍等我阅读完您的问题后给您解答
❸ 门面出租费由哪个部门评估
房东评估;不需要其他部门评估的,房东说多少便多少!少了他不租。无价局也管不了!
❹ 房屋租赁权如何评估
【转自网络】
(一)市场法
市场法是房屋租赁市场公开、租赁信息充分时首选的一种方法。评估时应广开信息渠道,可查阅有关报刊中租赁信息,收集房地产交易展示会资料,了解房地产中介租售行情等。在调查房地产租赁市场交易实例时,不仅应了解交易实例的租金及房地产状况,如坐落、面积、结构、交通条件等,还应记录其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支付方式等情况。这些因素都是房屋租赁双方进行市场比较时的不可或缺的比较项目。只有全面而准确地选取可比实例及其实例比较项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正调整,才可能得出反映市场价值标准和估价对象特点的租赁价格。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在租赁房屋预期收益可预测或可确定的情况下常用的估价方法。收益法评估房屋租赁价格的关键仍然是年净收益的计算和报酬率的选定。租赁净收益为租赁收入(主要为有效毛租金收入及租赁保证金、押金等的利息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金等四项税费。四项税费的取舍,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含义决定。如四项税费全部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其全部扣除。如部分为出租方承担,则只扣除出租方承担部分。在选定报酬率时,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用途、不同时期的租赁房地产风险程度。
(三)成本法
在市场难以提供类似估价对象的可比实例,也不易准确预测净收益时,成本法可以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成本法是采用成本累加的方法计算房屋租赁价格的一种方法。成本法评估房屋租赁价格由八项因素构成: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保险费、地租和利润。采用该方法估价时,应先求取建筑物的重置价格。一般通过政府公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确定;也可采用按工程造价估算等方法求取。
[案例3-7]
××市××区××巷××号办公用房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结果报告(节选)
一、委托人(略)
二、估价机构(略)
三、估价对象
委估房屋位于宁波市××区××巷××号,为一幢六层砖混结构房屋,该地段系宁波市一类地段,房屋西面紧临××巷,东面为××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南、北面为住宅小区,交通便捷,附近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主要以商业服务业为主,有宁波市××广场办公大楼、宁波市××××办公大楼、宁波市××××大厦等。
该房屋建于九十年代中期,水、电;卫齐全,有室内楼梯一部,卫生间每层共用。委估房屋位于第一层至第三层,三层以上为普遍多层住宅,房屋共计建筑面积936.55㎡,每层建筑面积相等,房屋坐东朝西,东、西朝向。房屋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房,工程质量和维护保养状况较好。该房屋现空置,房屋所有权人为甲公司,目前无租赁、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的设定。该房屋原为甲公司的办公用房,1996年作简单办公装修,目前装修已非常陈旧。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委估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系国有划拨取得,土地用途为办公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8.5㎡,由于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较小,空场地小,停车位较紧张。
四、估价目的:为委托人了解房地产的租赁价格作参考
五、估价时点:2006年1月6日
六、价值定义
本报告评估的是宁波市××区××巷××号国有出让办公用地上936.55㎡办公用房的中长期(6~8年)的月市场租金,以人民币为价值标准。
七、估价依据(略)
八、估价原则(略)
九、估价方法
由于宁波市该类房地产在近期有一定量的租赁实例,故本估价报告采用市场法评估。同时,该房地产属收益性房地产,所以也可用收益法来评估。
具体评估时先假设估价对象为国有出让办公用地上的办公用房,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出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地产的租赁价格,再计算出租赁价格中所含的因国有划拔土地而需上交国家的土地收益值。
十、估价结果
本估价公司根据评估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选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值的因素分析,确定宁波市××区××巷××号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936.55㎡房地产在估价时点2006年1月6日的租赁价格为:人民币25812元/月,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捌佰壹拾贰元每月,单价:27.56元/㎡?月。其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为4451元/月,大写人民币肆仟肆佰伍拾壹元每月,该土地收益值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十一、估价人员(略)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
2006年1月6日至2006年1月20日
十三、估价报告使用期限
本估价报告使用期限自出具之日起为六个月。如超过该期限,本估价报告的房地产价值应作相应调整或重新评估。
十四、有关说明
由于宁波市出租房屋土地收益金的收取还按市房[1995]12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文件计算的土地收益值为936元/月,和本公司评估计算的4451元/月相距甚远,这主要是由于1995年至今已有十多年,房地产价格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仍沿用1995年的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将造成国家土地收益的大量流失。所以本公司对租赁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进行了重新评估,供委托人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参考。
宁波市××区××巷××号办公用房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技术报告
一、个别因素分析
该大楼建于九十年代中期,为一幢多层住宅下面的一至三层砖混结构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936.55㎡,有一部室内楼梯,卫生间每层共用,层次偏低,环境一般,办公大楼前空地较少,停车困难,但旁边有××广场的停车场。
办公楼内部设施较简单,仅有水、电、卫、电话、宽带。内部布局古板且难以改变,所以总体上该办公楼档次较低。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本公司评估的是估价对象整体出租6年至8年的租赁价格,整体出租面积较大,年限较长。租赁对象可以定位为需要大面积办公场所的长期租赁客户。由于租赁期限较长,承租人会对房屋作一定的装修、装饰。
二、区域因素分析
该地段为宁波市一类地段,处于××区××社区内,附近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主要有××广场、××中心、××商座等高档的办公大楼,但估价对象处于××巷的小巷中,小区位状况较差,又处于住宅区中,整体档次不高。
根据估价对象的区域特点,租赁对象可以定位为对地段要求较高,办公场所闹中取静的外界干扰较少的企事业单位。
❺ 租金评估收费
您好,租赁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应该还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1995年7月17日)第五条进行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1995年7月17日)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以房地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0以上 0.1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凭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七、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收费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当地具体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对经济特区的收费标准可适当规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30%。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望采纳
❻ 县级出租车起步价该哪个部门定。
1、县级出租车起步价由县级物价部门核定。
2、出租汽车的租价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固定费用,在某一定的里程(基价公里数)之内,不论长短一律收取某一固定金额(基价,俗称起步价);基价公里数以上的里程按公里单价计价,这部分是可变费用,即这一部分费用随着你坐车的距离的远近、时间的长短而相应的变化。
❼ 划拨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现在要出租 价格怎么评估
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对于划拨用地的估价,同样可以套用其他常用基本估价方法,例如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在用收益还原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在用市场比较法估算划拨用地的价值时,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比较法是根据与委估对象类似的出让土地价格,通过对扣减出让金,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在假设划拨用地可以自由转让的前提下,遵循评估的一般原则,围绕评估目的,充分考虑企业改制中的各方面因素,以保守性评估为指导思想测算得出的规划土地用途下,以估价时点为起始日期的同用途法定最高出让使用年限下的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❽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三)《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取得的收入;所称公有住房出租收入,是指产权在行政单位的公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用于自居用途的出租收入。
(四)资产处置有关土地收益处理方式如下: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五)中央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在出租出借合同中明确由出租方负担的维护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可以在缴纳前抵扣,相关人员开支不得抵扣。
二、关于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问题
(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机关的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事项,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个别事项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和驻外机构,有关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审批事项,按照《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财政部、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一式三份)。
(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中央行政单位无偿出借资产的,应从严审批。
三、《办法》实施前后的衔接问题
(一)《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出租出借事项,由各部门将有关出租出借的资料汇总报财政部备案(一式三份),报表格式附后。
(二)2009年年底之前形成的有关资产收入,由各行政单位按原来做法处理。
四、《办法》实施后有关具体程序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收入的缴款程序如下: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预算单位在收入抵扣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缴入财政部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相关预算单位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对未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预算单位,财政部在批复相关事项或收到相关备案文件后,即按照第九条规定为相关预算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中央行政单位本级、垂管单位及驻外机构所有资产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三)2010年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列入部门预算统一批复。各部门可以就该部分预算提出细化方案,由财政部再次批复后执行。
2011年及以后年度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五、对人行系统和外管局系统因行政经支出形成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的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财政部将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 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第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六条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对批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涉及相关支出应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见的通知》_晋政办发_2014_4号_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加强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各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具体管理制度,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收入的收缴事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定期清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在单位财务、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行政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产权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行政单位已出租、出借的资产,其合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终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坐支或者私分出租、出借收入,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不得将出租、出借收入用于购买、赠送礼品和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将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对外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❾ 租地找哪些部门
1、租地,就找土地的管理者谈。
2、土地的所有权主要分为国有、集体两类。
3、然而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中,也分为很多种情况。不管什么情况,每一块土地,都会有它的主人,主人无论是单位或是个人,总会有一个负责人。找到负责人,事情就好办了。如果可能租赁,谈好条件,做好合同,有必要时到公正部门公正。
4、可能各省的规定有所不同。不是租用土地就非得到土地管理部门去登记,但要是涉及到改变经营用途时,土地部门可能会介入。
(9)出租费用由哪个部门评估扩展阅读:
工厂的私营建设应当使用国有土地。你租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因此,建立工厂是违法的;
由于是违法建筑,拆迁时,如果我们依法采取行动,就不能得到拆迁补偿安置。当然,设立集体企业,可以使用集体土地,但只能使用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工业地产使用年限
凡与省市规划国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二、工业厂房税收
1、营业税:卖方按照成交金额的5.45%缴纳,在申请过户之前凭交易中心窗口开具的缴税通知单到公司所属税务所缴纳,税务局会出具纳税凭证;
2、契税:由买方按照成交价的3%缴纳,一般在交易中心的契税窗口缴纳,如果买方公司不在上海,可采用交付现金、打入个人银行卡现场通过设在交易中心的银行窗口转交、公司打本票由代理人现场交付等方式支付;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金额的30%--60%缴纳,具体按照评估厂房的成本价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计税数额,税务局在评估报告出具后核税前会派员到公司核实、查阅相关原始建房发票、固定资产记帐等情况;
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照成交价的万分之五各自缴纳;
5、交易手续费:成交价的0.5%,由买方支付;
6、登记费:每套300元,由买方支付;
7、评估费,各自承担50%,由具有A级资质的房产评估公司评估,签署购房意向书后立即确定并评估;
❿ 国资委房子出租委托评估公司评价,评估出问题谁负责
你这个很麻烦了。属于政府部门估价出现的错误,你要找很多部门才能处理掉。如果你不是认识人,估计要折腾很久,而且搞不定的可能很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