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234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贰’ 价外费用怎么算消费税呢
首先:
假设一项应税行为既要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消费税。
其次:
要解决您的疑问,就要先理解2个概念:价款、价外费用。
1、价款:包括成本、利润、消费税。
2、价外费用:除去以上部分另外收取的费用。(注:并不是额外收取就是价外费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
价外费用与增值税、消费税不是亲戚,但是如果发生就必须要纳税了,要并入销售额纳税,不过一般其充当含税销售额角色(既含消费税又含增值税),首先转换其角色=含增值税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故: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均为不含税销售额,您的问题迎刃而解了吧。
‘叁’ 收到的违约金,如何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
将违约金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对当事人来说是双向的,此收彼付或彼收此付,在财务和税收上处理不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将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收费,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当然,并非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违约方没能按期付货,对乙方来说从甲方取得违约金收入,但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收费征收增值税;同样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上述业务,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和货款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乙方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对因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的违约金,乙方不能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同样因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税法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支付违约金一方来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范围的内容,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收取违约金一方来说,属于税法所称其他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肆’ 收到合同中的违约金的涉税问题怎样解决,又牵涉到哪些税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违约方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一方,由受让方收取其违约金,对于受让方来说应不涉及营业税的缴纳。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违约金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因此,企业支付违约金取得对方开具的适当凭据可在税前扣除。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作这样的界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说明,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销售额的范畴,应当缴纳增值税。##违约金在法律上兼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
‘伍’ 价外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企业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把会计核算和应缴增值税结合起来。现将各项价外费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详述如下。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取补贴: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取违约金:
借:有关科目
贷:营业外支出(因为支出作营业外支出、故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收取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基金、集资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格上加价的性质):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借:有关科目
贷: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
借:有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代垫款项(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借:有关科目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代收款项(如广告宣传费等):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某工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价外费用延期付款利息234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2340
贷:财务费用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陆’ 价外费如何计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价外费用
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柒’ 增值税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
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7)价外费用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扩展阅读:
价外费用检查方法
1.了解掌握企业基本情况
税务检查人员要向企业销售部门了解企业的销售情况的结算方式,摸清有无价外补贴。对与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其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相关内容,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2.检查往来账户
重点检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尤其是“其他应付款”的借方发生额或“其他应收款”的货方发生额,看企业对应账户是否和货币资金流入或债权“应帐账款”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
如果存在和货币资金流入或债权“应收账款”的借方增加额发生关系。如果存在对方关系,则通过发票、收据等原始交易所进一步证明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3.核算来核实价外费用
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的红字记录。审核“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红字冲销记录。
注意对成本、费用类账户贷方发生额异常金额的检查。正常的会计核算成本、费用的类账户都在月末将发生的成本、费用一次性结转到相关账户,
如果检查发现成本、费用账户的贷方出现非正常性结转成本、费用金额,就应调阅原始凭证,从发票填开的内容、货币结逄的方式、货币流向、会计处理的对应账户,来判断是否是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4.检查收入类账户的内容
通过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明细分类账贷方发生额核算的内容,看其是否有价外费用。这类问题一般都是经营自行加从或从销售额中人为分离销售价款,具有较大隐蔽性。有的纳税人往往通过多环节的核算才转移到“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账户。
因此,检查时要仔细分析,追索原始经济业务的本来面目,作出正确的税收处理。对于外贸企业而言,有关费用的处理是增值税核算检查的一个重点问题,税务检查人员应注意加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