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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计入费用什么明细 2025-07-29 19:53:03

工程建设报销费用如何整改

发布时间: 2022-06-26 19:29:44

⑴ 有没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账务处理不规范和整改建议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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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建设,
我国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经济规模
水平已居世界前列,GDP仅次于美国排名世界第二。随着国力的增
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应生产、
生活之需的各种建设如雨后春笋,
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但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系统规范
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账务处理往往不尽相同,
有些甚至不符合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
和健康成长均有不利影响。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我国建筑施
工企业工程质量保修金账务处理的现状和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
的完善意见。

一、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的概念及相关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各类工业与民用
建筑工程建设,
并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
因施工企业种类较多,
为方便论述,本文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其它施工企业亦可参照。

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

,是指建设单位(业主)与
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
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保
修金其实是一种押金性质的资金,旨在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建设单位
(业主)的要求对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否则,建设单位(业主)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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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保修金中支付维修费用。保修金的账务处理重点实质上是围绕维
修费用进行的,习惯上人们把维修费用的账务处理称为保修金的账务
处理,本文遵从这样的叫法。

工程质量保修期
(以下简称
“保修期”


是指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施工单位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
质量问题予以及时无偿保修的期限。在实践中,在保修期满时,只有
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相关人员按程序对保修范围内的分部或分项工
程进行验收,并签署“工程验交书”后,施工单位才能据此结回保修
金。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修期的相关规定

关于保修金,要必须清楚其计算标准。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暂行办法》
(财建[
2004

369
)第十四条第四项“„„发包人根据确
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
左右的质
量保证(保修)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的规定,以及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gf

1999

0201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工程质量保
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3%
”的规定,保修金一般以工程结算
价款的
3%

5%
扣留。
当然也不是绝对的,
合同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
保修金比例也可能高于
5%
,但只要双方订立合同是在诚实互信平等协
商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未违反有关规定。一些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包
含设备价款及安装费,
且比例较大,
因设备由销售商或生产厂家保修,
所以有必要分开计算

⑵ 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

对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法律中有以下处理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8、《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2)工程建设报销费用如何整改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涉及的一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挂靠。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

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⑶ 如何规范费用报销管控

预算管理,预算管理从预算的编制、预算的审核、预算的执行、预算的变更与追加、预算执行情况等多个方面,实现闭环式管理,并能够有效支持企业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预算编制方式。其预算精细度非常高,甚至能支持企业将某类费用的预算分解到个人,如某部门不同员工的不同交通费额度。从控制方式来讲,对于企业中不同的费用,可采用刚性控制、弹性控制、软性控制等多种方式,为不同类型费用的综合性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费用管理。费用管理通过与预算的结合,使得费用全部在预算的范围内发生,并能及时让管理层掌握到相关信息,对于预算的超支有着很好的预警效果。同时,根据相关的报销标准、差旅标准,更精细地控制员工的日常及差旅费用,使每一笔费用的发生,都在预算与标准的双重控制下,面面俱到,而不会再出现类似在预算范围内超出员工个人标准,或符合个人标准但超出预算的情况了。

⑷ 如何加强控制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费支出

一、工程建设项目费用控制的重点是项目的两头两尾是重点:
1,从建设项目的时段上讲,决策期的费用控制最重要。
2,从工作量讲,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工作量最大。
二、建筑项目成本控制方法包括两类,
一类是分析和预测项目影响要素的变动与项目成本发展变化趋势的项目成本控制方法,
另一类是控制各种要素变动而实现项目成本管理目标的方法。
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
1)项目成本变更控制体系;
2)项目成本绩效度量方法;
3)项目的挣值管理方法;
4)项目成本的附加计划法;
5)项目成本控制的软件工具。

⑸ 如何整改财务管理有待加强,差旅费报销不规范

先制定各个层级、部门出差旅标准,然后编制差旅费预算,出差时应提交出差申请,预计费用情况交相关人员审核审批,申请的费用不能超过预算,报销时要取得正式合法合规的发票,住宿费用要求提供酒店住宿清单,交通费用要写明出发地、目的地,乘坐时间等,报销的费用不得超过申请的费用

⑹ 根据报销单的流程图,指出其内部控制存在的弱环节,并指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

摘要 费用报销常见问题及内部控制措施 通过对需要报销票据是否合法、是否合规的审查核实来保证一个企业 财务对费用的管控力,能够报销的票据必须是通过审核合规的局部。而需 要报销的多种费用票据,会计审核时要抓住关键控制点的关键局部,谨防 不符合法律、不符合规定的违规发票报销或者入账。总的说来,符合市场 规律的单价、明确的单价、清单、事由,都是各种费用报销时需要的数 据.相比拟而言,数额大的费用在报销时还需要提供翔实的预算规划、必 要的会议纪要、文件或者相关活动的通告等具有支撑力的真实资料,要求 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能够证明报销费用的客观性、真实性。考虑到内部 斐用审计的重要性,文章以对某公司内部审计为例,就费用报销常见的问 题提出相应的内部控制管理措施。 一, 案例简介 1、 问题综述 某集团公司在对其下届地区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其在费用支 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①三大可控费用(业务费、差旅费、营销费)占收入有 上升趋势.经过检查审计期间费用预算情况,营销费用有每月上报费用预 算并谩照执行,其他费用未见类似预算的问题。②审计检查发现有以定额 费用报销变相提高工资收入情况的问题•③出现局部费用列支审批手续不 合规,付款审批不完善的问题。④高管费用列支不清晰,有较多非正常工 作赛用支出的问题。⑤员工通过修改报销单据金额,虚报费用支出的问 题. 2、 250万元以下费用支出抽查情况 共计抽查下属地区子公司50万元以下费用凭证137笔,共计金额 万元,具体的审计情况如下:①检查中发现中高层管理人员每月都 有固定金额的费用报销,通过向该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该报销实质为允许 部门员贵人每月报销定额费用,以增加工资收入。即以费用报销名义增加 中层管理人员薪金;②抽查出六笔费用列支没有明细内容说明,不能充分有 效地证明业务的真实内容;③抽查四笔报销单据中存在总经理、执行茧事费 用互相审批,且未见财务经理审批的情

⑺ 费用报销存在不合理报销和内容不实怎么处理

摘要 你好,严格控制虚假的费用报销要加强对原始凭证的核查来确保费用报销真实情况。可以从原始凭证产生的时间、凭证的费用类型以及凭证支付方式等多个角度来予以认证。例如报销相关的差旅费,出差申请单上的时间是否与酒店住宿费的时间相一致,是否可以提供酒店所出具的流水单;机票费用报销的同时是否能够同时提供出差申请单以及行程单作为参考依据;出租车发票报销,需要明确说明费用详情。对于合理且与业务相关的费用,才能够予以报销,同时还需要核对出租车发票上的上车时间与下车时间是否与费用描述的相一致

⑻ 报销手续不规范整改建议

法律分析:加大学习力度,明确政策规定,强化内控管理,加强报销审核。财务报销票据要素难以完整规范。报销无印章发票、报销无使用单位“抬头”的发票和报销内容不详细发票等;报销附件不齐全或无附件、支出理由不充足的票据,不能明白“支出了什么”和“为什么支出”;报销业务与发票时间、或与其所附的附件时间或内容或与票据领用单位、开票单位不一致、不对称;财务报销业务未能按照单位内控制度管理程序和要求以及特殊的、重大的支出事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必要审核审批等,影响了财务报销业务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