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置成本法和剩余法的区别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的基本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倒算法、残余法或余值法等。是指在估算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建筑物建造费用和与建筑物建造、买卖有关费用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估价对象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
剩余法更深层的理论依据完全类似于地租原理,只不过地租是每年的租金剩余,剩余法是一次性的价格剩余,但计算原理是一致的。
剩余法还可以通过求取残余的纯收益后,再进行资本还原,求得房地价格。
除适用于土地估价外,剩余法还大量应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价和投资决策,具体可应用于三个方面:
(1)确定投资者获取待开发场地所能支付的价格
(2)确定具体开发项目的预期利润
(3)确定开发项目中的控制成本费用
⑵ 成本法与收益法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
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
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五、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
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
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
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⑶ 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的区别
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的区别:
1、成本法主要为用于银行间债券投资的估值,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基金净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法则主要用于交易所债券,不过,由于收盘价格可能异常且波动频繁,该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净值的稳定性,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的投资。
2、摊余成本法来计价主要反映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工具主要是短期的。它的这种收益主要体现在这种短期利息的收入方面,它的资本增值方面应该很少,获益的渠道不是资本增值的收入。所以在这个方面,摊余成本计价可能更有利与该品种的发展,而且投资者也一目了然。
3、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且被投资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根据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重新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摊余成本法:所谓“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成本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⑷ 会计中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
用通俗的话说,成本法是以发票和账本上的金额为依据做账的,而权益法是以公允价值为依据做账的。
成本法下,对于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投资单位不改变“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了,投资单位也跟着变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余额。
比如,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实现100万,那么在成本法下就不做分录,但在权益法下就要,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再比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时,
成本法下是: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是: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1、两者的计价基础不同。购买法下,取得的资产与负债按它们的公允价值记录,如同购买其他资产一样,以实际交易成本入账,被购买一方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权益结合法下,则只考虑所取得股权联合的账面价值,而不管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何,合并的净资产是按其账面记录的,即权益结合法不改变资产负债的计量基础。
2、对商誉的确认不同。购买法承认商誉,如果购买总成本超过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其成本超过部分作为购买正商誉,反之则为负商誉。权益结合法不承认企业并购中任何商誉的存在,权益结合法不按照取得资产所付出的代价来作其依据,资产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价,而资产的账面价值又往往低于它们的公允价值,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换出股票面值与合并方实收酱之间的差额调节为资本公积。
3、企业并购的两种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不同。购买法下,合并以后由于存货的流转,固定资产折旧,商誉及其他载形资产的摊销,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的摊销,都会使费用增大而减少并购后公司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对合并后的利润没有影响。
4、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法不同。购买法下,合并前收益与留存收益是作为购买成本的一部分,而不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权益结合法下,被并购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被合并企业的收益及留存收益要纳入合并后主体的报表中。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但不能增加,被合并企业留存收益不能转入合并企业,这样,虽然单个企业可用于利润分配的留存收益并没有减少,但合并后的金额却大大减少,会影响合并后股东的利益;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参与合并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企业,这样则不会影响可用于分配的数额。
5、合并前被并购企业利润归属不同。在购买法下,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及合并后被合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即如果企业在合并会计期中发生,被并购企业的净收益只包括并购日以后期间的净收益。只有合并后的利润才归入合并企业,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都归入合并企业。
6、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同。净资产收益率是一定时期企业的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由于权益结合法下,并入的净资产较低,而合并后的利润较高,从而导致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相反,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
7、并购发生的直接费用处理不同:购买法下,购并时发生的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直接费用则调节资本公积,或作增加购买成本处理,即购买成本资本化。而权益结合法下,购并时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当年损益。
8、成本取得的方式不同;权益结合法是发出股票的账面价值计量成本,购买法是以发出股票的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成本,因此,在权益结合法下,购并后企业的股东权益数要比购买法下为低。另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各期报告的股东权益报酬率高于购买法,增加和改善购并企业的报告收益。但这种情况难发生于购并当年及以后较短的一段时期。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权益结合法会增加主并企业以及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分析成本,权益结合法下的并购成本通常高于购买法。
9、被并购企业经营状态假设不同:从会计假设的运用来看,购买法假定被购并企业是处于非持续经营状况,面权益结合法是假定被购并企业仍牌持续经营状况。
10、所依据的理论假设不同。在企业合并中,只的换股合并,也即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交换普通股的合并方式,才存在在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将“联营”这一概念定义为:“彼此独立的普通股股东按在合并后企业中相对持股比例就各自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联合”,即参与合并各方原股东并没有经济资源的流入和流出,则不存在购买价格,也就不存在新的计价基础。因此权益集合法的会计处理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和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而购买法所依据的假设是: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了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事项,即将其看成是一宗买卖。由于购买一方有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或权利的流出,因而就应该采取与传统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法,对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用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并且合并后,经济资源的流出方获得了对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购买法所依据的理论假设是非持续经营假设。
11、对提供信息质量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影响不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由此也影响到会计的信息质量。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来看,购买法提供了关于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信息,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来看,采用购买法使各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但由于合并时彩的是新的公允价值的计价基础,而合并前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的,因而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而彩权益结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制造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彩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场,资本总是向收益较高的企业流动。因而彩权益结合法会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权益结合法有助于企业的并购,事实上他们考虑更多的是特定经济利益者的利益,这一点与会计信息质量所要求的中立性相悖。同时权益法所提供的单个资产与负债的信息是不完整的,它无法反映出被并企业中未入账的资产与负债所以投资者如果只注重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忽视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会被引入歧途。
12、对以前年度科目调整的方法不同。在购买法下,不需对企业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在权益结合法下,如果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方法不一致,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并重新编制前期的会计报表。
拓展资料:
成本法:投资后按实际成本确认账面价值,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加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
权益法: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⑸ 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的区别在哪里
1、成本法是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成本法(costapproach)是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
2、摊余成本法则是在买入成本法基础上考虑了买入时候的溢价或者折价,在持有期间进行摊销,“相比”成本法更加公允一点,但使用摊余成本的前提是购买的债券要持有至到期,因为摊余成本是把买入的溢价或者折价在持有期间摊销掉。
⑹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有哪些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一、适用范围不同:
1.成本法适用的范围(注意变化的部分)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旧准则不同)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2.权益法适用的范围
(1)共同控制;(2)重大影响。
两种方法的比较:
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投资成本,受资企业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一般不做调整。
权益法注重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只要受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了,投资企业也随之进行调整。
二、核算不同:
投资单位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受被投资单位盈亏和其他权益变动的影响。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才确认投资收益,相应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的。只要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要相应的进行调整。所以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盈利的时候,所有者权益的留存收益增加了,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确认投资收益,发生亏损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的时候,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了,所以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确认应收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