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即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一般来说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为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1)全面反映被审计单位情况。
(2)反映审计人员的看法和建议。
(3)反映审计工作的成果。
审计报告的特点:
(1)合法性;
(2)客观性;
(3)权威性;
(4)公正性;
(5)回复性。
审计报告的分类:
标准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包含的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属于无保留意见,且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
非标准审计报告: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例: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非标准审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理由是有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② 成本调查报告和成本监审报告有什么区别
调查报告和调研报告顾名思义,前者仅限于对调查结果做一个反馈,或者说是一个数据或者表格的陈列,报告中大多是数据的结果解读,而调研报告是基于调查结果上分析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另外,调查报告和调研报告的研究深度也有很大区别,研究其实就是以不同的视角来看待问题,调研报告对企业有明显的指导意义。
③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六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第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第二章制定价格的程序第八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经依法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第十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第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第十二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第十三条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第十五条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等一并进行。第十六条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五)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七)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经过风险评估的,附风险评估意见;
(九)价格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第十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制定价格事项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二)制定价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④ 请教年检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审计有什么区别啊
年检审计报告是专门用来进行年度工商年检的年度审计报告
也属于财务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审计可以是年度、半年度、季度,也有可能是几年的,看公司需要
所得税清缴鉴定报告是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资质的税务师税务所可以出具
⑤ 为什么成本监审 对象不能是 机关
水、气、暖,这类商品因为具有自然垄断性,它们的定价如果任由市场发挥作用,就会损害社会福利,所以需要政府进行价格监管。其中,成本监审就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而随着价格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原来的成本监审方式亟需创新。经济之声报道《成本监审:让定价更合理》,以浙江省为例,介绍成本调查和监审的机制创新。
监管理念该怎么变?
成本监审的对象,主要是列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或服务,由物价部门对经营者记录的成本数据归集是否合理、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定价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核。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成本是政府定价的依据:
韩亚明:从管制价格来讲的话,比方说公用事业,它的定价就是核定成本加合理利润,实际上成本是大头,利润到底是百分之四是合理的、还是百分之五是合理的等等,这个其实差距并不大。所以成本监审是定价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但韩亚明说,过去的成本监审属于征询决策,企业自报成本收益账难免不真实,比如当地儿科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四次上报成本,数据都不一致。
韩亚明:我们原来定价说要看看成本,主要就是企业报,调查了解一下,他不是把成本当作单独的一个环节来处理。因为以前不需要这么细。现在这样不行了。
浙江省宁波市的污水处理收费从2004年开始一直随自来水费按固定标准收取,但随着处理能力扩展,企业反映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如果按照原来的程序,物价部门会根据企业上报的成本,开会论证,再做相应调整。在转变监管理念后,宁波物价部门在调价前,先对五个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成本监审,情况属实后,才把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从8毛调整到1元,同时,还对十三五期间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预测。宁波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邬晓红说,现在,价格部门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行业成本变动情况:
邬晓红:不是说像过去,企业打报告我们就调价。现在有成本监审的手段,政府的服务能力由被动变主动。现在省里有两项定期成本监审,每年我们都要了解企业的监审情况。过去的监审只能反应过去的成本情况,但定价是服务未来年份的,所以这一块我们现在正在不断探索。
此外,构建监管标准体系也是成本监审理念的一大创新。浙江先后出台管道燃气、污水处理等11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或指导意见,今年又拟定了景区门票和养老服务等2个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强峻说,制定监管标准将成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强峻:定价权很多是在市县里面,我们如果不出台规则,市县就不知道怎么做,这是为我们系统服务。同时,这个规定出去,企业、监审单位就会知道该怎么审核,这是双向。我们的目录里一定要有规章、制度全覆盖。
但韩亚明提醒,成本监审的精细化不意味着过度监管,他建议,国家层面应该对成本工作出台限制性条款:
韩亚明:成本工作一些限制性的条款要有,就是说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不能做的。如果成本调查的手段放开后,看到一个什么东西都要调查一下,那企业就受不了。这就要有规定,这种情况发生了、经过什么的程序才可以做调查。
成本监审怎么借外力?
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工作的公信力事关政府定价的权威性。浙江省尝试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和大数据技术,提高了成本监审的公信力和准确性。
自来水、地铁等价格听证会往往成为“涨价会”,这一现象曾广受舆论质疑。如果的确是企业经营成本上涨而调高价格,其实无可厚非。关键在于物价部门能否真正弄清楚企业成本收益情况、监审工作能否取信于民。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审核,提升成本监审的效率和公信力。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这一创新模式的特点在于把监管职责和事务性职责分开:
韩亚明:如果自己陷入具体工作,自己来监督自己的工作质量,那就比较难。我觉得行政的工作主要是组织监审。由于监审的具体性事务很杂,一个数据要翻来覆去的,所以如果第三方来做我就要求你一定把事情做好。这样,行政工作就能跟事务性工作分开了。
具体来看,第三方主要提供成本审核的技术服务,包括财务票据处理、数据汇总和初审等。以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例,目前已参加50多个成本监审项目,取得显着成效:在2014年的教育成本监审中,核减成本55亿元,而监审费用只有7.9万元;2012年电力成本监审中核减成本22亿元,监审费用是9.36万元。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局长周永泽说,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提高了成本监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周永泽:专业的会计师在遵循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做的报告,就非常客观、真实。价格要听证,我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社会公众要进行质询,你们这个数据怎么来的?那么就有一大摞的资料来支撑,经过会计事务所的审核,可以讲的很清楚。
有了第三方技术支持后,物价部门就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标准体系的构建上。浙江提出争取在2017年前实现所有监审项目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全覆盖。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杜建说,第三方也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
杜建:通过这么多年专业机构参与,物价部门包括成本监审部门可以博采众长,形成很多成本监审的技术、流程、方法和标准,为今后的监审以及做好分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提供扎实的基础。
作为互联网科技强省,浙江的成本监审工作不但借助第三方机构,还开始玩转大数据、智能化。浙江已建立了集数据上报、汇总、查询为一体的成本监审平台,共有城市供水等9个项目模块、30多万条成本数据。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强峻说,大数据的应用提高了成本工作的准确性:
强峻:浙江一直在做定期监审,以前一到汇总的时候,市县的数据上来,我们都用excel自己汇总,容易出错。现在的平台是智慧型的,可以进行配比、校对,自动把历年的数据形成柱状图、饼状图,我们自己每年都可以做成本分析报告以及政策建议,这个真正发挥了数据的作用。
放开价格商品该怎么晒成本?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对于公益性较强或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在加大“放开”力度的同时,提高监管水平同样重要。
不少消费者都有这样的体验:一些商品虽然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但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卖方往往趁机乱喊价,损害消费者利益。以浙江温州市为例,当地的瓶装液化气在上一轮价格改革中就放开了定价权。但群众不断举报企业定价偏高,区域之间销售价格差距大。
成本监审的对象是政府定价商品,成本调查的对象不仅有政府定价商品,还包括市场定价商品,如何在引导市场定价商品上发挥作用呢?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说,他们通过成本调查、公开成本信息,把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让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韩亚明:瓶装液化气的问题,因为它是放开价格商品,我们该怎么监管他?我们就先进行成本调查。定价权确实是企业的,我们不干涉,但是价格不在合理区间的,我们就可能会把成本公开,让老百姓评判。如果老百姓觉得可以接受的,我们也没意见;如果老百姓觉得太高了,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因为如果没问题的话,应该是可以通过市场竞争下来的。
在这里,成本调查是监管的主要手段。但放开价格商品调查的难点在于没有现成的规则和办法,无法核增或核减成本。温州市发改委成本调查监审局局长潘朝霞说,他们进行了三方面的探索:
潘朝霞:第一,我们体现合法、相关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力求最真实地反映成本构成情况;第二,自制液化气成本调查表格5张,直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第三,合理分摊。
尽管放开价格领域的成本工作初显成效,但浙江省物价局副局长韩亚明认为,像成本信息公开环节在一些领域仍有挑战,这项工作需要继续探索。另外,韩亚明强调,对放开价格商品的成本调查要审慎,避免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
⑥ 审计报告属于什么评审
属于财经文书评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财经应用文,专指各类只为财经工作所用的财经专业文书,是专门用于经济活动的经济应用文体的统称。包括市场调查报告、审计报告、可行性报告、经济合同等。
⑦ 审计报告有哪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各适用于什么情形
审计报告的分类类型,按照审计报告的不同,有不同分类,审计报告可以从审计报告的标准来划分、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来分、从审计报告的性质和类型来分,根据不同的类型分类,适用的审计报告情形具体如下:
一、从审计报告的标准来划分,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的审计报告适用于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包含的审计报告要素齐全,属于无保留意见,且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
非标准审计报告适用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的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从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来分,一共有保留意见、无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等4种基本类型,这四种类型审计报告意见会根据情况附带强调段和其他事项段,适用于不同审计报告情形,具体报告适用情形如下:
1、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之一保留意见。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这类审计报告在正文中附加保留意见段,作用是证明财务报表除保留意见所涉内容之外的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公允的。
2、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之二无保留意见。这类审计报告在形式上并没有附加保留意见段,作用是证明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公允的。
3、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之三无法表示意见。这类审计报告在正文中附加说明段,作用是证明注册会计师受说明段提及内容的影响,无法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4、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之四否定意见。这类审计报告在正文中附加否定意见段,作用是证明财务报表受否定意见段提及内容的影响,无法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三、从审计报告的性质和类型来分,有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四种。审计验资报告适用于审计验资,审计报告适用于工商用审计报告、税务需要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是依据企业需求出具的相关报告。
⑧ 什么叫监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成本,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或重复实施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 第九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应当包括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标准等内容。对于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二条 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单个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照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六)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七)定价成本;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并且不能根据成本调查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者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 第二十二条 成本监审的工作经费,可申请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价格时,参照本办法实施成本监审。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