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为什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上述规定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制裁措施仅仅是“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这些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
(二)缺乏配套规定,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形同虚设。《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雇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成为虚空,无法实现。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按照《条例》的规定,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需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甚至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需要在工伤认定之前先确认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四)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同时工伤认定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职权。《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五)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劳动者难以获得双重赔偿。由于《条例》没有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怎样获得救济进行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时,曲解立法精神、设置障碍,限制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例如: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以及职工工伤涉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人身损害赔偿。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核定补足差额部分”。可见,该《意见》突破了上位法的规定,限制了工伤职工获得双份赔偿的权利。
二、原因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造成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识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追求利润是企业的目标。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增加了自己的用工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实,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另一方面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可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心怀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由于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造成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勉强参保,中途退保现象也十分严重。此外,也有因为劳动者不配合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鉴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固定,认为只有把钱放进自己的口袋才放心,其自身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维权意识差,给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二)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成本比较是人们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守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还高,作为追求经济效益的用人单位当然会选择不去守法。由于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期申请工伤认定等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故一些用人单位宁愿选择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等违法行为。
(三)地方政府弱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由于工伤保险一般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是否启动,覆盖范围多大,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想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但毕竟要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往往对投资方给出一些承诺、提供某些保护。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纵容”企业或雇主在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少去企业实地调查、检查,根本不了解企业用工、工资等实际情况。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不报、少报应保人数,降低缴费基数,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分的消极态度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不守法行为的滋生。
(四)法制宣传弱化、普法工作缺位。近年来,立法速度在加快,但法制宣传、普法工作没有很好的落实。特别是在一些落后地区,很多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更不知道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律的无知,造成对自己权益的漠视,权益被侵害不知道去举报、投诉,发生事故或职业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
(五)缺乏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中的分歧。
1、因超过申请时效不能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职工是否丧失了救济的途径,能否在“先仲裁、后诉讼”后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工伤保险颇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但是,一直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没有出台相应的规定对此进行明确,导致各个法院判决不一,有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也有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
2、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条例》没有明确应该怎样实现赔偿。有人主张是可以获得双份赔偿的;有人主张差额填补。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这两种意见分歧,造成司法混乱。一些地方制定《实施办法》时就要求劳动者先行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存在差额的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规定。由于立法的局限性,任何法律的出台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因此,对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需要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加以明确。1、各省应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为有效贯彻执行《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雇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条例》的授权,尽快制订相应的“关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办法”。惟有这样,地方工伤保险机构要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工伤保险才有法可依,雇工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
2、明确超期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且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同时又规定对于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超过一年的工伤事故不能获得工伤赔偿呢?笔者认为,超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只是丧失了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职工可直接以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理由如下:(1)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等费用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例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即使劳动者未能主张也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理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成职工遭受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理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已然对职工构成侵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工伤职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属于工伤”的举证责任。如果因用人单位未按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按照举证规则,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工伤职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用人单位存在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违法事实,且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职工遭受的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确认用人单位侵权违法行为成立,并参照工伤待遇标准确定工伤职工的经济损失,判令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3、明确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制度。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产生了三个主体: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受害者)、第三人(侵权人),两个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而不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同时,基于第三人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受害者,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作为受害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于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劳动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可见,劳动者之所以能够获得双份救济是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和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者)先行获得了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4、简化程序。鉴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程序繁琐,不利于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以简化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参保的意识。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关注,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增强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同时,发动群众参与扩面,把发动群众、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扩面的重要举措。总之,通过政策宣传,让企业和劳动者从“要我参保”成为“我要参保”的自觉行动,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标准、程序、待遇以及各种时限有所了解,避免出现因不懂、不知而造成的认定难问题,进而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用人单位。队伍建设是保障。通过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水平。执法部门要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的开展工作,了解工伤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有步骤、有针对性的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在执法的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以点带面。对企业用工人数多、扩面难度大的企业要重点突破,强制参保,防止企业之间的观望、攀比心理发生。只有这样,方能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执法环境。
(四)建立弱势群体维权机构。鉴于民工整体素质不高、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及工伤保险索赔程序复杂,很多的农民工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组建弱势群体维权机构,免费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工伤保险涉及的面广,建议弱势群体维权机构由律师、工会成员、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共同组成,以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企业和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终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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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意做遍不如卖面下一句是什么
生意做遍不如卖面,打工十年一场空,卖面一年成富翁。
都说上班不如自己创业,创业还不如自己开店做生意,开店做生意还不如买一辆小推车卖小吃,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商业形态。
面条是人们除了米饭外吃的最多的一种食物,因其制作简单,价格实惠,味道可口,广泛为大家所接受。
优势一:成本低,免租金。
创业成本是很多投资者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其中最困恼的就是房租。地段好的区域,房租太贵,即使是一些生意比较好的店面,也很难盈利。房租便宜的地段,又没有客流量,开店没有生意还有什么意义?
做小推车就不用考虑以上的问题,小推车可以说是很多小本生意的首选项目推荐。使用小推车不仅可以节约一大笔的租金成本,还可以节约大笔的装修费用和水电杂费。开店成本低了,就不用担心后期运营带来的经济压力。
优势二:灵活性强,不用担心没有客流量。
买面的人群多半是一些学生和上班人群为主,忙碌的生活,每天很晚下班到家,哪里还有心思做饭。尤其是现在夏天到了,更是没有胃口吃饭。很多的人会选择在路上解决,而炎热的夏天多半的人会选择购买面来吃。
小推车灵活性强,无论是在交通枢纽、学校周边、小区门口、夜市等地方只要条件允许的话随处可以经营。小推车根本就不用考虑选址,更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周边的消费人群,最主要的是不用担心每天的客流量。
优势三:节约用人成本,一人就可经营。
现在市面上的小推车基本上都是一个人经营,即使是在高峰时段亦如此。煮面,夹面、调料、打包、收钱一气呵成。而且现在人们大多微信或者支付宝付钱,把收钱的工作又省下了。
3. 职工劳动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问有何方法解决此问题
职工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问有何方法解决此问题?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员工不敢维权,其实不是成本高低的问题,关键还是法治意识的问题,如果大家都不敢去维权,其实也是对违法者的一种纵容。
维权肯定是要付出成本的,但是违法者的成本实际更高。比如企业不为职工办理 社会 保险,如果职工不维权,忍气吞声,最终得利的是企业,而受损失最大的还是职工自己。如果职工维权,失去的可能是眼前的利益,就是工作的机会,但是得到了企业要为员工补缴多年的 社会 保险的实惠,眼前的饭碗虽然丢了,但还可以找,这也是可以找回来的,但是 社会 保险一旦丢了,自己是无法补缴的,而且这个是长久的代价,即今后无法按时办理退休的代价。但如果维权成功了,这个代价也就找回来了,违法者要承担补缴 社会 保险和滞纳金,同时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所以丢失工作和挽回自己更为长久的损失相比,既有成本,但是获得的成果是完全可以弥补这种成本的。
如果劳动有心要维权,其实违法者始终还是害怕的,毕竟他们是违法的一方,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只要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实际都是保护劳动者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有维权的意识,有维权的意愿,对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当然做任何事情都是要有成本的,该维权的时候就要维权,实际上获利的还是自己。劳动维权一般都是出现的企业,如果企业违法,劳动者不举报,不维权,执法部门是无法介入的,不管哪种情况都需要劳动者的配合,都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力的证据。
目前我国劳动维权,大都是采用举报,投诉和劳动仲裁等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劳动者的成本就是丢失工作,但是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维权成本过高,解决的途径就是依靠政府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机构设在县级总工会,本身工会就是我们自己的家,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找到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援助都能解决;第二个渠道就是舆论监督。各个地方的电视台都推出了许多 社会 监督的节目,都有相应的举报或是热线电话;第三是网络渠道,网络的影响力也是非常之大的,只要在网上曝光,问题解决起来也比较方便。但是我们在使用网络曝光时,一定注重事实,讲究证据,如果出现恶意的污蔑和攻击时,不但无法维权,可能自己还有牢狱之灾,这是务必要高度注意的。
综上所述,在劳动纠纷维权中,劳动者的确是属于弱者一方,需要的得到 社会 的同情和支持,但是很多人因为维权成本太高的原因,不敢维权,不愿意维权,解决之道除了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以外,可以寻求政府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的帮助。
其实维权成本并不高,仲裁不需要费用,法院只收取10元,还是谁输谁支付,比如,我给别人打官司,劳动者先支付的10元最后由法院判用人单位承担了。
打劳动维权官司难的就是劳动者的心理素质,因为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完全听任公司摆布,遇到事情也是忍气吞声,想要维权心里没底,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咨询律师吧,一开口先打200元过去再说,根本不知道这个律师水平如何,说实在的,好多律师胡说八道,完全是骗钱,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个例子,有个律师告诉公司老板,带薪年休假是针对国企和政府部门的,管不了民营企业,还有律师说劳动合同法中公司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补偿金,只有对孕妇、工伤等解除合同才算是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这样的律师别说要钱了,白给打官司还怕她把有理变成没理呢。所以劳动者平时多看一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错,不说很懂,起码不会两眼一抹黑,成为公司砧板上的鱼。
而打劳动纠纷官司最大的成本就是律师费,请个好律师尽心尽责的也还值,万一请个吃里扒外的律师,赔了夫人又折兵,一分钱讨不回来还赔一大笔律师费,这可能是所有劳动者所不愿意打官司维权的原因。
要想打官司不被坑,还真不能什么都依赖律师自己当甩手掌柜,律师毕竟没有当事人清楚怎么回事。那么自己可不可以打官司呢?完全可以,平日里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并且严格遵守,当然有的公司根本没有规章制度,做什么全凭老板心情,很任性,这种公司相信他炒掉你也拿不出合理合法的证据做支持。
平日里在公司工作,首先是要有劳动合同吧,要有我们自己签收了劳动合同的签字,否则就是公司没有签合同,那他要支付你从第二个月开始双倍的工资,最长十一个月,一年后你就自动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员工了,公司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炒掉你。
如果没签或者签了没给合同,那就记得多拍一些工作场景的照片视频,上面要有你本人,总之,多证明你就是那个公司的员工即可,比如,领导安排工作的微信,如果是企业微信,那就截图保存下来。当公司要炒掉你的时候,前提是你自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符合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范围,你就开始录音吧,录下公司为什么炒掉你,欠你多少工资、加班费等等,什么时候给你,录音的时候要记住称呼对方的职位名字,不然不知道你和谁对话,然后公司让你签字别签,很可能他让你签离职申请书,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等等,都别签,那些是入职的时候需要签的,离职了还签那些没用的干嘛?问清楚让你离职补偿金给你多少(这个也要录音),合意的拿钱后签字走人,不合意的等着公司给你解聘通知书,这没什么丢人的,就像你炒了公司,就代表公司不好?
然后拿着解聘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去申请仲裁吧,人家会告诉你该做什么事的,很简单,对了,还可以去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金。
仲裁申请书就是写明原因,诉求和你的个人信息等,并且去公司所在的工商局打印公司信息,一说仲裁,办事人员就知道给你什么了。然后把你是公司员工的证据和公司违法炒掉你的通知书,有合同的最好拿合同一起复印了提交给仲裁委收资料的,然后等着开庭就可以了
在企业职工维权,有些领导是不会妥协的,领导是不会认错的,领导常说的一句话,我就不信治不了你了,我向你低头我的威严我的颜面何存,领导不仅不面对问题,他们会制造许多问题来让维权的职工痛苦不堪,什么劳动法呀工伤法呀!早丢到九霄云外去了。
这是中国政府对企业员工没有最基本的法律法规 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让企业有了商量的余地 为什么外企遵纪守法的多 违反劳动法的少 中国政府应该像对外企那样 坚决执行劳动法没有妥协 只有这样没有企业敢违法 员工和企业就双赢 工人阶级只要有钱了 国家只会更富强 更不会再依赖外国来消化中国生产的产品 工人阶级是中国政府不可呼试的中坚力量
同用人单位相比,那劳动者确实不存在很多劣势。虽然我们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职工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基本多数用人单位难以落实相应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这是常见现象。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相应的维权成本自然是需要承担。对于劳动者来说,若是考虑到聘请律师等维权费用,那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多数律师来说,虽然属于法律援助,但也基本会用心提供服务。
劳动者想维权真是很难,找证据难,请律师难,时间也难,厂里不管输赢都和你打,你想仲裁,仲裁差不多两个月,一审,二审共计要一年,你说说劳动者有多少人等的起?都是赚钱养家糊口的人,能有这么多时间吗?希望国家政府能为劳动者主持公道。
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三、申请劳动仲裁。三种方式都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申请仲裁时自己委托律师是要支付律师费的,如果最终取得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较高,花律师费也是值得的。当然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则由司法局安排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时诉讼费有的地方只收10元线,所以劳动者维权的经济成本并不高,但所花的时间成本会比较高。
楼主您好,职工劳动维权的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如果说索道的企业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比如说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给员工正常的交纳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都是属于劳动维权的范畴之内。我们确实是可以依法来进行维权,一方面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同时在维权的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实际上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一旦发现是你本人申请维权的,那么在这个维权的结果出来以后,实际上企业单位就很有可能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维权,可能会冒着被公司解雇的风险,那么也就意味着劳动成本确实是非常高,这也就是很多人不愿意进行劳动维权的根本原因。
除非你确实不想干了,那么利用这样的方式得以让自己得到一定的补偿,然后再离开这家工作单位,但是这样的概率对于一个员工来说是比较低的,所以大多数人可能还是想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但是又不敢去维权,如果不维权自己又失去了相关的权益。那么确实是比较矛盾的事情,实际上现在较以前来说相对好一些,因为你可以直接通过网上来进行监察和仲裁举报。那么在整个流程的过程中,也可以匿名劳动监察,那么以这样的方式多多少少对自己来说是有一定的保护,但是想要做到完全的规避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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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是错误的。现在国家给予职工劳动维权的通道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比较给力的,而且职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被受理后是不收费的。法院也同样对职工劳动维权给予了方便之门,如果针对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的,需要提起法律诉讼的。法院收费也是非常便宜的,而且有时候还不予收费。
如果觉得劳动维权成本太高,其实主要存在于两个原因:
1.不懂如何去维权。有些职工在受到损害后,总是想到了去打官司、去找律师,但是这是一个比较错误的做法。劳动仲裁委员会是首先应该去的申诉部门,而不是去找律师去打官司。律师为了赚钱,有时候会开出比较高的代理费,这样还没有开始维权,费用已经付出去了。而且不论是否输赢,前面付出的律师费是不会退的。
2.不找相关部门,而自己同企业进行谈判。进行所谓和解和调解,以及反复谈判,而导致的劳动者人力成本投入太多。劳动者在此过程中需要放下工作去专门谈判,有时候拖延时间过长,导致证据还发生了缺失,这样其实对劳动者来说,也是维权成本非常高,因为时间就是金钱嘛。
所以如何正确解决劳动维权呢?其实按照下面4点步骤来进行,那么基本上都能解决:
1.首先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矛盾的事情,自己先要心中有数,是不是企业有了过错,是不是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自己先要定个性,既不要胡搅蛮缠,也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
2.其次就是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在正式同企业进行劳动维权之前,一定要将证据固化出来,也就是说人证、物证、客观证据全部要收集好。否则等同企业开始纠纷时,有些证据其实已经很难收集了,可能有些同事不敢作证,可能企业会销毁某些证据,可可能企业在往来谈话时,会小心谨慎,避免被人录下证据。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只要手里的证据确凿,事情描述清楚,一般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受理并且立案的。要相信我们政府部门是为广大劳动者做一些工作的。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不立案,那么他们也会反馈给劳动者相关的书面通知。如果觉得不服,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4.其实在劳动仲裁委,基本上把大部分的劳动纠纷都解决掉了。那么在仲裁委出了仲裁决议书后,如果劳动者或者企业不服裁决,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理要求法院审查办理。此时法院对于劳动者是给予照顾的,一般起诉费非常便宜,大约50元。那么法院也会进行快速简易审理,并且尽快给出判决。
当然不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法院,都会以双方调解为主,判决或者裁决为辅。这样可以快速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快速了结此事。
德先生建议,如果对方或者中立机关提出和解建议,那还是积极配合,争取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时候条件还是不错的哦。我可是办理过多起此类事情呢。
楼主你好,职工劳动维权的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个问题确实是客观事实存在的,由于职工在维权的过程中属于弱势群体,或者说弱势一方,那么一旦维权成功,即便是维权不成功,那么企业方面一旦得知是员工哪个人为的全,所以说一定会以各种理由来辞退这个员工,所以对于员工来讲,它所意味的结果就是很有可能会失去现有的这份工作。
这也就是很多员工不敢劳动维权的一个根本原因,因为毕竟他不想失去现有的这份工作,如果一旦失去这份工作,由于自己的年龄技能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可能在实现再就业的过程中并不会一帆风顺,所以说工作单位即便是没有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关的规定,比如说缴纳社保或者是签订劳动合同等这样的规定,那么作为员工来讲也是不能不敢轻易的去维权的。
我认为想要根本性的解决这些问题,那么首先要建立匿名维权的通道,这个方式比较的合理。因为如果说能够通过匿名维权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么基本上我相信企业单位是很难查出是哪名员工申请的劳动维权,所以说最终也只会是不了了之,他不可能拿所有的员工去开刀,所以说这样的方式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助于保护自己在这份工作单位的岗位,但是匿名维权实际上还是有很多问题无法实现,比如说你要提供你的工资表,你要提供你的流水明细,你要提供你的劳动合同,基本上命名是很难去,做到真实意图的劳动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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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保公司交跟个人交有什么区别
一、公司缴纳: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
二、个人缴纳: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保。
个人缴纳社保遵循自愿原则,社保费由个人自行缴纳。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包含生育保险。
5. 在一家公司做了两个月,因为拖欠工不发工资,跟老板说离职,但是老板说:跟你算成本。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说公司对你付出的成本跟你创造的价值不成正比,老板认为在你工作的期间老板是亏损的。
无论公司如何亏损只要不是你因过错引发的亏损老板没有理由不发你工资。比如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特大损失等。
其实凡是做老板的都知道用人的过程本来就会产生成本和亏损。比如一个新人刚进公司,公司花费成本和精力去培训和提升新人结果新人没有任何产出,这个情况在销售行业最常见。
但也不能说新人没有立竿见影的产出就否定新人的付出。比如在推广公司的品牌时让公司的品牌让更多的人知道,还可能接触到公司的准客户,可能你工作期间准客户在获悉你们公司的品牌时已经对公司的品牌有意向但没立马下单说不定在你离职的第二天就有你宣传到的客人购买你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
总之,招新人进公司就是没有立刻的产出而导致当期亏损不是公司拒付员工工资的正当理由。
若是公司拒付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再就是员工进公司的第一天起公司就有义务给员工购买基本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听你说老板这态度估计你们公司也不会帮你购买。公司不给员工购买保险也会受到监管部门的惩罚的。
总之,大胆主张你的权益,包括保险金都要跟老板算清楚。
6. 用人你早交,你好好交,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让你提前交好人。别到用到人家现交人
7. 工资越高交的五险一金越多是不是亏了
工资越高交的五险一金越多是不是亏了?从我的经验来分析,自己不但不亏,而且还要大赚,为什么会说不亏还要赚呢?这主要是由职工五险一金缴费的方式决定的。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按照实际工资来缴费,是单位在岗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着缴费越高,待遇越高,还有一句话交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我想这两句话,是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最好的总结,在实际操作中,也体现了过程和结果的关系,责任和义务的关系,贡献和所得的关系。从缴费比例来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是职工缴费的一倍,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是职工缴费3倍,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和职工评分秋实,都是0.5%,住房公积金是自己交多少,单位就交多少,所交的钱全部属于个人所有。
从养老保险来看,总的缴费比例是24%,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中单位缴费计入了统筹账户,个人缴费是计入个人账户,这个个人账户是什么概念呢,就是这个钱永远是属于个人所有,今后还可以继承,从这个结构来看,个人是不亏,是赚钱的,亏的是单位,因为个人缴费基数越高,单位也同样需要按照你的缴费基数来缴纳,但是个人缴费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单位缴费部分既不是单位的,也不是职工个人的,是属于统筹基金账户的,相当于是为统筹基金做贡献,为国家的养老保险事业做贡献,但个人缴费部分就是实实在在的为个人做贡献,别人是无法享受到你自己缴费的好处的。
从医疗保险来看,总的缴费比例是8%,单位缴费6%,这是计入医疗统筹基金的,个人缴费2%是计入了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钱是要返还到个人社保卡的,这个钱也是永远属于个人,也是可以继承的。除了本人缴纳的部分以外,单位缴费部分还要按照6%中的30%返还到个人社保卡,也就是说单位缴费6%的比例中,有30%也是属于你个人的,6%中的70%才属于医疗统筹基金。在6%中70%的计入医疗统筹基金用来干什么呢?用来支付参保人的住院费用,工资越高的人,缴费基数就越高,计入个人账户2%的比例也就越大,单位缴费部分返还个人的30%金额也就越高,而且返还时是按照缴费基数来返还的,缴费基数越高的人返还的金额就会越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分析,自己是完全不吃亏而且还要倒赚的,而且赚取的金额比工资低的人,缴费基数低的人还要多很多。
从失业保险来看,由于缴费的比例比较低,但是今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就是幅度,比如每月的失业保险金是高于职工最低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这中间有一个幅度,这个幅度就要和本人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进行挂钩,当然一般工资比较高的人是不容易失业的,可能很难领到失业保险金,但是如果有一天老板看你不顺眼,要炒了你怎么办,这时失业保险金可能就会帮了你的大忙了。
生育险目前合并到了医疗保险,个人是不缴费的,工伤保险个人补缴,也不存在吃亏的问题。我们重点来说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从5%到12%,如果你的工资越高,再按照12%的比例来缴纳,我想每月这个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数目是非常大,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每月住房公积金可以达到几千元的原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越大,缴存的具体金额也会越高,个人缴纳越多,单位缴纳也越多,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即使不买房也是一笔数额很大的存款,这笔存款是谁的,就是永远属于自己的,所以工资高的人,缴存的基数比较高,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也就越多,这哪里是亏了,而是大赚了,赚的不是一般的多。
综上所说,工资越高交的五险一金越多不是亏了,而是相反自己大赚了。当然养老保险的大赚主要体现在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今后养老金计算的回报,这是一种远期的利益,远期利润;医疗保险既有当期的利益,也有远期的利益,只有住房公积金是比较现实的,属于实实在在的近期个人存款。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工资越高说明您的下一个自然年度的缴费基数就越高,那么缴纳的五险一金就越多, 个人扣款就越多,自己拿到手的工资就相对少了,但是我个人觉得五险一金缴纳越多,并不会亏,反而赚了!下面我一一列举分析!
一、工资越高缴费基数越高在我国 社会 里里,职工就业就会存在 缴纳五险一金 这么个规定。这是我国一项保障就业人员的福利待遇!
通常来说,职工工资和奖金越高,那么说明这个自然年度在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方面就会提高, 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是根据职工工资基数确定的!
下面 我就以北京市朝阳区用10000和5000的缴费基数来解释说明一下:(五险一金缴纳比例为:22%+3)
1、按10000缴费比例计算
10000*22%+3=2203元,意思每个月单位从工资里扣除五险一金2203元。那么到手工资为:10000-2203=7797元。
2、按5000缴费比例计算
5000*22%+3=1103元,意思每个月单位从工资里扣除五险一金1103元,那么到手工资为:5000-1103=3897元。
可能会认为,扣的少好啊,但是有没有想过,扣的多养老金拿的多呢,住房公积金账户缴纳的多呢,而且单位那部分缴纳的也多,个人账户存款也多了!
二、工资高有保障都知道, 社会 保险是种多缴多得的原则,只要多缴,退休后享受退休待遇更高,更有 保障,所以说工资高保障高!
综合来说,工资高,缴费基数就越高,对职工是越有利的,不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拿的更多,而且退休后享受退休待遇更高,这是不吃亏,纯粹就是赚的福利待遇!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我是 @东哥说 体育 ,一起分享更多精彩内容!
楼主你好,工资越高交的五险一金越多,是不是自己就亏了呢?这个肯定不是的。我们的工资越高,那么也就意味着你的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相对来说也会更高一些,相比于工资低的人群来说,你的缴费基数更高,所以说从你个人工资所扣除的这个占比,也会更高一些,这是一个成正比的关系。
自己的五险一金交的越高对自己来说有好处吗?我们说是完全有好处的,我们就拿养老保险来举个例子,如果说你的缴费基数越高,那么也就意味着你的平均缴费指数相对来说会更高一些,那么你将来所享受到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是会更高的,所以说对于自己来说会形成一个好处,因为受益的是我们本人自己。
我们再拿住房公积金来说明这个问题,如果说你的基数越高,那么也就意味着你每个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相对来说也会更高一些,同时作为工作单位来说,它给你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待遇也会更高一些,所以说进入到你个人账户当中的余额,相比于工资收入比较低的人群来,自己的公积金每个月都会更多一些,所以说最终受益的也是我们本人自己所以五险一金交的越高,自己其实并不会吃亏而是受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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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呢?是按照职工上年度的工资总额来确定。有的人说,这样工资越高的人,缴费基础就越高,那么他们退休时会不会吃亏呢?
目前来讲,我们的五险一金制度,强调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努力促进企业和市场用工主体的发展,解决 社会 就业问题,鼓励大家缴纳社保公积金。确实也有一些民营、小微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给职工参加五险一金或者按照真实基数缴纳五险一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相关维权部门投诉,他们会依法查处。至于指望每一个企业都严格查处,可能性不大;而且还会对市场主体造成严重影响,会压缩就业岗位。因此,很多人觉得都按最低基数缴纳五险一金就好了。实际上,对于 企业职工来讲,缴纳五险一金基数越高越划算 。
高基数提升的职工五险一金待遇在用人单位参加五险一金,相关费用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比如说参加 养老保险 ,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缴费基数的8%; 医疗保险 ,职工本人需要承担缴费基数的2%; 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来需要承担5%~12%。像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不需要职工本人承担,失业保险农村户口不需要个人承担,城镇户口需要承担0.3%~1%。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部分是按照法律规定 必须缴纳 的,当然有特殊情况下,国家还会给予减免。比如今年新冠疫情期间,国家对于 中小微企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部分从2月份起至12月份全额减免 。另外,还可以申请缓缴,免收滞纳金。
像 养老保险 我们是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去世以后,没有领取完的余额可以有继承人继承,所以各人的家庭不会亏本。另外,缴费基数高还能够提升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养老金时待遇更高。
医疗保险, 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低于个人缴纳的2%。像深圳,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5%(45岁以下)和5.6%(45岁以上)记入,个人也是不会亏本的。
住房公积金 ,个人虽然缴纳缴费基数的5%~12%,用人单位同样也要缴纳相应的金额,这一部分钱实际上全部属于个人可支配收入。
所以,按照相应的规律计算,缴费基数越高明显肯定不会亏本 。
跟缴费基数无关的待遇也很多当然,像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一些待遇是注重公平性,不会体现出缴费基数的高低。
比如说我们的医疗保险主要是解决大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只要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门诊报销的待遇基本上是相同的。
工伤保险相应的报销水平也是一样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还是按照本人的缴费基数发放,也是较为合算的。不过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般是按照社平工资或者其他标准发放。
生育保险也是报销比例和金额大家都一样,生育津贴是按照本人的所在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来确定标准,跟本人没有关系。
失业保险的失业金是大家基本都相同的,个别地区人员会由于领取失业金的长短不同,而标准不一样。
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额度、利率,一些地方也是不跟缴费基数有关的。比如说北京是按照缴费年限确定贷款金额。
总体来看, 社会 保险基金的主要目的是调节 社会 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实现 社会 保障。 职工按低基数缴费,确实对于减轻企业负担作用更明显一些,但是对于其社保待遇明显会更吃亏一些 。
楼主您好,工资越高交的五险一金越多,是不是自己就亏了呢?并不是这样子的,你的工资越高,那么也就意味着你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水平相对来说也会更高一些,对于自己而言那么所获得的收益和回报,实际上也会更高,所以对自己来说只会是有好处并不会吃亏的。
因为本身尤其是在职职工来讲,那么是由所到的工作单位和个人来共同承担所有的缴费金额,也就意味着企业单位或者说你的工作单位是需要承担绝大部分的交费金额,而我们个人只需要承担一小部分的缴费金额,你自己在缴费多的同时,那么企业单位所承担的费用也会更高,对自己来说只会受到一个更大的回报和受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果说适当的会提高,那么也就意味着将来你的平均缴费指数也会提高,那么你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水平,普遍比起那些缴费水平比较低的个人来,实际上自己的养老金都会是比较高的,对自己来说是有好处的,那么无论是养老保险也好,还是五险一金其余的保险产品也好都是一样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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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是你平时生活和老了以后的保障,其实交多了也好,你交的越多证明公司帮你交的也越多。
比如 老王30岁参加社保,每月工资5000元,当地 社会 平均工资3500元,那么他每个月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占工资的8个点,也就是400元,缴纳15年会花费10.3万,缴纳25年则会花费22.9万。
如果从60岁开始领养老金,缴纳15年养老的老王,大概在62岁时就可以累计领取到12.6万,领到第三年就能回本!而缴纳25年养老的老王,大概在63岁时能够领到30.5万,领到第四年才能够回本。
如果交了25年养老保险,会比只交15年每年多领3.2万,多了近80%,如果领养老到80岁,缴25年养老保险,会比只交15年总计多领97万!
如果交的比例高,你退休时就能比很多同龄人拿的高。
交的多不是亏本,是赚钱。
一点也不会亏。
五险一金就是人们平常说的社保。
五险一金的缴费是按照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额来确定缴费系数的。工资越高,每个月缴纳的社保费用也就越多。但个人缴得越多,得到的回报自然也会越多。
一丶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进了统筹基金,职工个人承担8%,全部进了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多缴多得丶长缴多得″。个人每个月的缴费金额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里的钱也就越多,退休时计算出来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越多。
二丶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大多数地区都是12%,其中单位负担10%,职工个人缴纳2%。另外每个月还要交几块钱的大病统筹,用来报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每个月医保局都会给参保人的医保卡里返钱,让参保人用于支付到门诊看病或到药店买药的钱。医保局每个月给参保人卡里打钱的比例是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本人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你的工资越高,每个月返到医保卡里的钱也会越多。
三丶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承担2%,职工个人承担1%。
四丶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5%,全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五丶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1%,全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六丶公积金:
公积金的缴费比例为8%~12%,大多数地方是按照12%的比例来缴纳。个人缴费多少,单位也会配套同样比例的资金,而且全部进入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由此可见,工资越高交的五险一金越多这一点确实如此。但个人缴得越多是不是就吃亏了,这个顾虑完全没有必要,你的工资越高缴的社保费用越高,退休时不但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个人得到的公积金也越多,医保卡里返的钱也更多。
也不知道您是从哪个角度来看的,会有这种想法或者会有这样的初步结论。
有的参保人工资虽高,但是单位(公司)为其缴纳的 社会 保险费却并不高,甚至只有其实际工资基数的60%,说不定更低的46%;这样一来, 单位(公司)节省了不小的成本,而参保人的实发工资也并没有因此增加,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也会随之大降。
久而久之,参保人不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养老金的时候就会吃大亏,同时在退休之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也会因此受到较大的损失 。
如果参保人实际工资高,缴纳的五险一金也高,并且是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的五险一金,那么,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养老金的时候就会占据显着的优势,因为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要比绝大多数人高出一大截 。
如果参保人实际工资高,缴纳的五险一金也高,并且是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的五险一金,这可以说是一个最为理想的状态,因为这样就可以确保在退休之时拿到更多的养老金和拿到更多的住房公积金。能做到这一点的单位(公司)基本上都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 。
那么,那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却是这样做的:一是 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 社会 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给职工缴纳 社会 保险费 ,这无疑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 虽然也为职工缴纳 社会 保险费,但是却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为职工缴纳 社会 保险费 ,这也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职工基本利益的损害乃是明摆着的;第三是 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 社会 保险费,这可以说是一种最好的状态了。
有的参保人缴纳 社会 保险费的时间有二十年,乃至二十五年甚至更长的三十年以上,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养老金的时候却只有一两千元,能超过2800元就算是“佼佼者”了 。之所以会这样令人尴尬,就在参保人的 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非常之低 ,加之 当地的上一年度的 社会 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又比较低 ,比如说也就只有5000多元。
这样一算, 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就矮了一大截,基础养老金矮了一大截,也就意味着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少了一大截,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分子也就小了,再用它除以60周岁退休之时的139的计发月数,你说个人账户养老金还能剩下多少呢 ,也就没有多少了。
基础养老金少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会随之少了,那么参保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还能多吗,肯定不会多 。而那些工资高又以高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五险一金的参保人, 在缴费年限和 社会 平均工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同的情况下 , 缴费基数高也就意味着缴费指数高,甚至不排除达到1.0,乃至1.2或者1.5的可能,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甚至可以达到2.2或者2.6的可能 ;缴费基数高也就意味着个人账户储存额高,个人账户储存额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必然高了, 这两个双高决定了参保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也就越高。
拒绝长篇大论。辉哥来说说。
首先要明确两件事:
1.社保个人部分缴纳越多,养老金越多、医保待遇越好。
2.公积金账户=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公积金可用于购房、租房、装修提取, 实际上就是自己的钱 !
你的工资越高,五险一金缴纳基数就越高,从而缴纳的五险一金就越多。
来做个对比,同样的税前工资5000元,A按最低基数3500缴纳五险一金:
税后工资4223,公积金账户到账 420*2=840 合计到手 5063 元。
B按5000为基数缴纳五险一金
税后月薪3890,有人说到手工资低了,但是!得注意此时的公积金,双边已经到了1200!税后工资+公积金= 5090 ,是要高于按3500基数缴纳五险一金的!
因此,我们要引入一个概念,叫“ 全包薪资 ”,指的就是每月 到手工资+到账公积金,这俩是实实在在自己的钱!越是薪酬高,越是要按全额基数缴纳五险一金!否则吃亏的是自己哦!
千万不要被用人单位以“低基数缴纳五险一金,到手工资高”忽悠啦!到手工资是高了,但是全包薪资却低了!
8. 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后面一句是
“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下一句是:太真素与我厚,你不须多虑。出自于明·朱鼎《玉镜台记》二九:“自古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太真素与我厚,你不须多虑。”
译文:
自古以来,使用人就不要怀疑,怀疑人就不要使用,太真平时和我交情很深厚,你不要太多考虑。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典故事例:
汉高祖刘邦,刘邦就是个混混就是个无赖,但他充分信任他身边的谋士和大将,无论下面的人提出什么建议,只要有利于发展他都采纳。所以最后战胜了强大而自负的项羽。其中这句话的写照就是曹操与孙策。曹操用人多疑,不相信任何人,“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
他睡觉时不能有任何人走进他的床边,还谎称自己会梦中杀人。从这就注定了一世枭雄的曹操不会真的收复的了大好河山。在三国演义里孙策收太史慈一回。太史慈归降后去招降旧部,未能早归,面对群臣质疑,孙策以此(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对之,后太史慈果领兵而回。
9. 现在职场上,领导都是,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
老板“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指的是你有利用价值、需要你、求你的时候老板对你笑脸相迎、热情有加、礼貌谦恭,珍惜你、尊重你,给票给位给股给未来;当你没有利用价值、不需要你、不求你的时候,老板就会无视你、冷落你、怠慢你,转岗减薪收股断未来。其实,生活当中也有很多两面人,“借钱时低声下气还钱时气冲牛斗”,“他需要你帮忙时称兄道弟,你需要他帮忙时形同陌路”,不胜枚举。
回到职场中。本质上来说企业也是个名利场,权术伎俩交织,利益功名交错,勾心斗角、尔虞我诈,互相倾轧、排挤打击。参与进来游戏的前提是要有利用价值,没有利用价值就会被淘汰出局。
公司有一年接了一个新项目,无论是项目规模还是利润率都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老板兴奋不已。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出现了一个技术难题,因为这个新项目所属领域公司并没有很深的技术积累和项目经验,公司总工都没有思路。正当公司一筹莫展的时候,资深工程师赵工提出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不到顺利攻克了难题还把耽误的工期抢了回来。这个项目可是6000多万呀!老板“感激涕零”,就地提拔他为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当月起薪资直接乘以2.5,提供独立办公室,羡煞旁人啊!整个项目团队忙了近八个月才完成,也顺利通过客户验收。这个项目足足给老板挣了2000多万!
挣了大钱,老板决定成立一个新项目组,抽调技术中心当年入职的精兵强将(月薪都很高)12人大举进军新领域,由赵工担任项目经理。赵工也更加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无奈这个领域的项目市场上并不多,业务开拓困难重重,三个月过去了都没承接一个新项目,同时,因市场环境突变,公司的原业务也停滞不前,增长乏力,新组建的项目组进没有路退没有道,由先前的香饽饽变成了冷嗖嗖,顿时前途都渺茫起来了。最后,整个项目组全裁掉了。
我们可以说是市场原因导致了项目解散,跟老板没关系。但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新项目组也就12个人,只占公司技术团队的百分之十不到,分流到原业务各组消化还是可行的。最后得知,形势严峻,公司裁掉新项目组来降低人力成本而已。
所以,老板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完全是从成本的角度考虑,根本不会念及员工过去的功劳苦劳,或许这本身就是一种市场行为。而我们职场人,还是将安全感、归属感寄托在我们自身强悍的就业能力上,只有自己最可靠。
10. 想转行,但是现在培养新人用人成本太高,基本上全都不要,怎么办!
你能确定自己喜欢的行业这一点比很多人要强,目标明确就去做,基本上都不要,还是有需要的,既然是喜欢的行业,切勿好高骛远,放低姿态,踏踏实实去干,总会有需要的企业。做自己喜欢的行业,那是真正在做事业,而不是工作这么简单,效率和成绩也会事半功倍。只要是深思熟虑过的,都支持你,愿意学习,什么时候都不晚。加油! 来自职Q用户:少年闰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