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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评估为什么是法律禁区

发布时间: 2022-10-06 02:18:13

A. 成本收益法的各方法的适用性和局限性

成本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相对于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客观依据较强。一般情况下,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由于运用成本法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因而,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收益法以预期的收益和折现率为基础,因而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如果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同时在收益期内折现率能够可靠的估计,则更适宜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通常,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收益具有上述特点,可用收益法。基于收益法的应用条件,有下述特点的企业不适合用收益法进行价值评估: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
市场法最大的优点在于具有简单、直观便于理解、运用灵活的特点。尤其是当目标公司未来的收益难以做出详尽的预测时,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显然受到限制,而市场法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小。此外,站在实务的角度上,市场法往往更为常用,或通常作为运用其他评估方法所获得评估结果的验证或参考。但是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因为评估对象和参考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往往不尽相同,因而要找到与评估对象绝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企业难度较大;其次,对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及为关键的一步,这需要评估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B. 估值的成本法的局限性主要有哪些

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客观依据较强。
成本法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因而,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
一般情况下,在涉及一个仅进行投资或仅拥有不动产的控股企业,以及所评估的企业的评估前提为非持续经营时,适宜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C. 为什么出售的资产不能用成本法评估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D. 资产评估三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资产评估三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资产评估三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市场法。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2)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3)成本法。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资产评估的作用有哪些:
1、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品牌、商标、商誉、销售网络、企业家价值;
2、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公司设立、 改制、重组, 股权转让及出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担保、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
3、单项资产评估:包括机器设备、专业生产线、建筑物、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各类资产。

E. 简述资产评估成本法的定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成本法定义:

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比如说:各种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另外,也适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成本法评估。


(5)成本法评估为什么是法律禁区扩展阅读:

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参考链接:网络——成本法

F. 在资产评估中评估哪些资产适合用成本法,那些资产不适合用成本法

适用成本法的“资产”只能说很多,日常一般你所见的都可以,罗列出来恐怕要打很久。比如:各种机械设备、车辆、股权等等,不适用成本法的那就是收益法和市场法了,怎么区分,首先得先理解一下这三个的定义,结合实务操作,委评标的的资料程度,市场情况等,就知道选那个方法进行估算。

G. 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理

一、资产评估中成本法适用范围:
1.一般适用于
无收益(不能使用收益法),房地产市场发育不成熟,成交实例不多(不能使用市场法),无法利用收益法、市场法等方法进行评估的情况。
2.成本法在土地评估中应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由于土地的价格大部分取决于它的效用,并非仅仅是它所花费的成本,也就是说,由于土地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会增加它的使用价值。
3.房地产评估使用成本法主要对象
政府的办公楼、学校、医院、图书馆、军队营房、机场、博物馆、纪念馆、公园、新开发土地等没有收益,也很难进入市场交易,则可选择成本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是利用成本核算的原理,根据重新取得资产所需的费用项目,逐项计算然后累加得到资产的重置成本。在实际测算过程中又具体划分为两种类型:购买型和白建型。购买型是以购买资产的方式作为资产的重置过程,购买的结果一般是资产的购置价,如果被评估资产属于不需要运输、安装的资产,购置价就是资产的重置成本。如果被评估资产属于需要运输,安装的资产,资产的重置成本具体是由资产的现行购买价格、运杂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构成,将上述取得资产的必需费用累加起来,便可计算出资产的重置成本。自建型是把自建资产作为资产重置方式,它根据重新建造资产所需的料、工、费及必要的资金成本和升发者的合理收益等分析和计算出资产的重置成本。

H. 用成本法评估整体资产有什么缺陷

其缺陷是没有无法体现被评估企业的“非实物性无形资产”,包括管理团队、销售网络、科研能力、售后服务质量、商誉等无法在成本法评估中的账面反映但构成企业价值的“软资产”,造成价值低估。

其次,成本法难以体现被评估企业的资产经济性贬值,因为需要对企业的经营做出分析,但往往难度与工作量巨大,难以一一计算,从而被忽略造成价值高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