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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如何确定成本价

发布时间: 2022-07-19 01:45:37

㈠ 在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工程招标成本价如何确定

工程招标成本价一般由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也一般由招标人设定。
工程招标成本价就是相当于最低限价,如果某项目设定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那么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里就会体现出来。

㈡ 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法中标与成本价到底怎么取舍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已有意识地引导履约担保向高保额发展: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后,9月30日住建部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对采用合理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

另外,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为投标担保留下了提高保额的创新空间。

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出发,利用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建立起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依赖的权、责、利作用机制,是完善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也是必要的配套措施。

综合来看,最低价中标作用的发挥,以市场机制完善、风控措施到位、信用体系完备为前提。在推行最低价中标法的同时建立健全约束保障机制,从法律、技术、道德层面对招投标进行全面约束,方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㈢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㈣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个是很难界定的,呵呵,当然成本价本身就有一个个别成本和差别成本的区别,呵呵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要将“合理低价中标”推进到位并非易事。
阻碍推进“合理低价中标”的障碍
管理体制不顺。招投标监管部门形式多样,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管理科、重点工程招标办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仅就评标办法而言,建设部门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交通部门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政府采购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如果没有一个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无法在整个招投标领域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
难以界定合理低价。一般规定,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为不合理的报价,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呢?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其建造的过程具有技术复杂、专业分工细、社会化程度高、周期性长等特点,因此建造成本的计算非常复杂;建设工程是先进行交易,而后才有定型的商品,并不能事先准确核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只能对该建设工程实际成本作一种预测;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要想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确定某项工程的个别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工程担保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投标单位低价抢标,工程到手后再通过变更或索赔来高价结算,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给招标人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工程履约担保机制,通过担保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个别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一些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的判断带有随意性,人云亦云,跟着投标人的意志走,致使被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投标人心中不服,严重的会引起投诉,这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对策
建立招投标监管部门联手协调机制。
合理低价的界定值得探讨。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施工企业的差异性,要想得出一个准确的合理报价范围是很难的。但是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下浮率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的报价(比如低于平均价或标底价的85%)由评委进行重点评审,让投标人对其过低报价陈述理由,只要其理由恰当,评委就应该认可,不可仅凭下浮率过大就武断地判定为不合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适合于采用计算机来进行评标,通过计算机评标系统中的筛选功能很容易找出低于平均值或标底价85%%的分部分项工程,将其一一列出,让投标人进行说明和澄清,并且要求投标人凭数据说话;对于没有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项目,可以将各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把平均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低价的参考价,比参考价还要低的报价由评委作重点评审,并让投标人进行详细说明。一些地方根据标底价或是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报价,凡低于此合理报价的就一律视为不合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让一些颇具实力的投标者,其报价并未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却无缘中标,显然对其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的成本一般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考虑了这四方面因素的报价才算是比较合理的报价,也才是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建立工程担保机制。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必须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担保的数额可以为中标价与所有投标人平均价的差额,也可以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差额。这样,如果中标方悔标,则招标人让次低价者中标,由此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如果中标方能按进度完成工程,则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人平均价或标底价来支付工程款,这样工程款能足额到位,可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努力提高评委的评审质量。通过加强对评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抓好对评委的日常考核,注重对评委评标纪律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评审质量。
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资格审查环节――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有借资质挂靠、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限制准入,提前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拒之门外。
评审环节――“合理低价中标”,评审是关键。特别要注重报价合理性的评审,评委要对施工方案可行且报价过低的进行重点评审,由投标人详细说明其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理由,对理由不充分的应视为低于其个别成本而不得让其中标。合理的界限难以划定,评审的结果只能是相对的,但要尽量做到相对合理、客观公正。
监理环节――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给中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些投标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减少工程成本,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因此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作能否到位很关键,如果不能到位,工程施工质量是很难保证的。
跟踪督查环节――跟踪督查的目的是发现有无借资质挂靠现象、有无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因此在督察时,主要检查现场施工的项目部成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一致、有无变更设计、

㈤ 评标基准价如何计算

1、算术平均值法:当投标人数少于4个(含)时,基准价为所有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数大于4个(不含)时,基准价为去掉最高和最低投标报价(或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降幅系数法:所有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降幅系数确定基准价,而降幅系数是通过现场摇号确定,一般是1%、3%、5%等。此方法主要适合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数较多,相对公平,能防止围标。

3、权重法:控制价和各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乘以相应权重比例确定基准价,而权重比例的大小也可通过摇号确定,如控制价占基准价的30%,则各投标报价(或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占基准价的70%。此方法主要适合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数较多,相对公平,防止围标,但得分高的投标价相对降幅系数法较高。

(5)评标如何确定成本价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注意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规定和专家条件。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评标过程的严格保密。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前规定。

4、通常评标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定标三个阶段。

㈥ 投标策略-平均价中标如何定价

越接近投标平均价越有利,但低于比高于好。这种价格评分方法没有最大限度促进价格竞争,实际上是对投标价格的保护,投标价格有限竞争。而且容易造成投标人串标。例如:假设A、B两家串标,A投标报价为掩护价格,可以过高价格报出,人为拉高平均投标价。B公司可以在正常价格基础上,提高报价水平,更接近平均价。反而C报价按正常水平报出,与平均价差距更大。所以,这种价格评分方法不是受鼓励的。建议取正常报价略降一点,具体降幅,可以考虑本公司在市场的综合价格水平。但如果一直是低于市场价,报价反而需要提升一点。
常见的投标策略有下述几点:
1、技术与管理优势策略。
主要是做好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先进的技术和机械装备;精心采购材料、设备;合理紧凑地安排施工进度;选择可靠的分包单位。力求以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以优势取胜。
2、合理化建议策略。
以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施工方案,既能改进原设计方案,又能降低工程造价,并保证功能要求和质量标准。
3、低利润策略。
主要用于建筑市场萧条、承包任务不足、竞争又激烈的情况,或者为了打入新市场建立信誉,而采取低报价取胜的策略。
4、先亏后盈策略。
即先报低价,然后利用图纸、技术说明及合同条件中出现的问题,以合理寻求索赔机会等手段,扭亏为盈。
5、未来发展策略。
为争取未来的优势,宁可目前少盈利或不盈利,为了占据某些具有发展前途的专业施工技术如核电站工程、海关开发工程等,则适当降低标价,着眼于发展,为占领新的建筑市场领域而打下基础。

㈦ 评标委员会如何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关键是:①评委会主动发现低于成本价的可能;②投标人书面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自证未低于成本价;③评委会根据投标文件及投标人证明材料最终判定。

㈧ 如何投标定数(就是确定最终报价),从哪几个方面考虑

—是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有多个标段时,各标段的最终报价不要在—个标准水平上,要有一定的阶梯度。也就是说以正常预算为基本点而增降的最终报价,各标段增降幅度要有一定的阶梯差,这样可保证其中一个标段的报价接近最优报价。

二是要分析研究竞争对手的投标报价,做到知己知彼,这是一项难度较大但很有实际意义的工作,如果能把对手的报价分析透,既可使自己的报价优于对手,又可避免为了中标而过多压低报价、从而在中标后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是在有些情况不明确时,最终报价在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以就低不就高为原则。总之,测算、确定投标最终报价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往往有许多因素无法确定,要靠积累的经验去分析判断。所以,作为承包商要注意工程投标经验的积累,以取得工程投标的更大成功。

(8)评标如何确定成本价扩展阅读

随着招投标市场的日趋规范,招标单位开始采用国际通用的竞争性招投标方式,向投标单位提供工程量清单,有效避免了由于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理解图纸的差异造成工程量相差甚远,从而导致报价的悬殊,不便于横向比较,难于评标定标。

根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充分体现了价格的实质,为施工企业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报价环境,符合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

投标报价的第一步最关键的基础工作,即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期间大多是初设图纸,仅据此要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确有一定难度,而一般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量不足部分根据自身经验酌定。

㈨ 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怎样认定投标价低于成本

对这个问题我个人看法认为:按照各省市的市场信息参考价来考核甚为妥当,如:人工费、材料费比市场信息参考价降低15%以上的应视为低于成本价,对机械费比较难以考核,建议按照市场租赁下浮15%以上的应视为低于成本价。这样就会控制哪些超低价不正当竞争者

㈩ 在评标中的评标基准价如何确定

5.招标方式
5.1明标
5.1.1条件:邀请投标单位≥3家且在质量保证、生产能力、产品认证等方面都能达到公司客户要求、或体系审核要求。
5.1.2竞投方式:两轮或以上,采用淘汰机制。投标单位≥5家以上采取三轮投标,≤4家采取两轮投标。前一轮标根据实际情况淘汰最高报价单位,余下供应商参加下一轮竞投,最终选定2-3家为中标厂家。
5.1.3中标家数及供货比例分配:重要生产性原材料选定三家为中标厂家,比例分配为5:3:2;一般物料选定两家为中标厂家,比例分配为6:4。
5.2暗标+议价
5.2.1邀请投标的单位不符合明标条件的采用暗标+议价方式。
5.2.2定价程序
A、成本分析和拟定目标价格(具体见《物资采购定价管理办法》);
B、暗标竞投。除供应商不在开标现场外,其他参考明标竞标方式。竞投轮次及入围供应商的选定由招标小组评估确定;
C、议价。根据招标初步结果,由招标小组与入围供应商议价;
D、招标小组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供货份额。中标家数及供货比例分配参照5.1.3。
5.3具体每种原材料的招标方式在 “年度原材料招标方案”中确定。
6.招标原则
6. 1成本测算原则:招标前,物控部要对招标物料进行市场和成本分析,对其原材料及加工、制造成本进行测算;
6.2目标价格拟定原则:目标价格=供应商完全成本+≤5%利润。
6.3保密原则:设定的目标价格或第一轮最高限价应保密,不向投标单位公开。
6.4最高限价原则:前一轮的最低投标价作为下一轮的最高限价,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若高于最高限价,即为无效投标;
6.5跟标与比例分配原则:跟标价必须与中标价一致方为有效中标,若出现一家中标,其余厂家没有跟标情况下,中标的一家分配60%或70%的中标比例,余下40%或30%额度由富信公司另行安排;
6.6供货比例调整原则:中标方的供货比例分配为意向比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月度比例调整(原则上按该中标比例安排,若质保体系审核不达标、供货质量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公司可相应调整该月的供货比例);
6.7公开原则(适用于明标):现场竞投,现场开标,现场公布招标意向结果;
6.8审核原则:现场招标结束后,招标小组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分析和核实,如果发现供应商之间存在串通投标、提供的成本资料如原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超过5%的,招标小组有权调价和重新招标。
7. 竞价招标管理程序与要求
7.1原材料竞价招标文件由物控部准备,其它项目招标文件由相关业务部门准备
7.1.1对外的文件主要有:《招标邀请通知书》(附件二)、《采购合同》等。
7.1.2内部控制文件主要有:《招标竞价审批表》(附件四)、合同的《盖章申请审批表》等。
7.2竞价招标的信息发布
7.2.1竞价招标信息应考虑在该项目有实力的供应商(服务商)集中的区域进行发布。
7.2.2竞价招标信息原则上都应在内部网公布,同时至少应提前三天。特殊情况应经招标实施部门主管总监批准。
7.3对投标方的选择
7.3.1每个招标项目的拟投标单位不得少于4家,且至少1家为新开点(一年内开的点都视为新开点);
7.3.2投标单位主要由实施部门提供,其它部门也可以提供。实施部门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公司情况、资信状况、质保能力、供货能力、承建(承造)能力、服务能力和以往的相关业绩等内容。
7.3.3招标小组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确定可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
7.4发标书、收标书
7.4.1 招标小组向投标单位发放《招标邀请通知书》等标书文件,并负责回收“投标书”。
7.4.2从发标书到截止收标书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能少于3个工作日,具体需考虑拟投标方消化相关文件资料、测算成本费用等所需的时间。
7.5开标、评标
7.5.1开标、评标方式由招标小组按本制度的5.1条与5.2条确定。
7.5.2单项或打包价格>5万元的设备、模具采购或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两轮招标+议价方式选择中标方。
7.5.3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传真报价的,必须在开标当天的指定时间传真。
7.6选择中标方
7.6.1坚持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服务,如果服务、品牌相差悬殊,价格差异幅度在5%范围内,可选择价格较高、服务、品牌好的单位。
7.6.2若竞价招标价格不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情况下,视具体情况决定再度进行二次招标,或者选择重要供应商逐个谈判,直到符合公司要求。
7.6.3在选标过程中,如果对中标方的生产水平、质量水平、供货周期、价格水平、供货能力、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存在疑问时, 总裁办(成本控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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