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至2020年几月开始
来源:人民日报
明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一步优化
个税新变化 办税更简便
时至年末,个人所得税申报成为关注热点。目前,2021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已开始确认,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也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预扣预缴新方法意味着什么?扣缴义务人该如何操作?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围绕这些个税热点话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主要优化两类纳税人个税预扣预缴办法,避免“先预缴、再退税”的麻烦
“过去,一年里哪怕只有一两个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就可能要扣税,我每月工资收入不一样,一年总工资收入没超过6万元,但年终还得去申请退税。新方法更便捷、更人性化。”山西太原市一家广告公司员工张益说。
张益所说的新方法,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根据《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具体来讲,《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一是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二是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目前包括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其累计收入达到6万元之前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新方法如何理解?举例来说,2020年1月起就固定在一家单位上班且全年工资收入不足6万元的小张,假设他在2021年1月从单位领取1万元工资,2—12月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全年工资为5.4万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原来的方法,小张1月因为收入超过5000元,需预缴个税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而在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因小张全年工资收入低于6万元,所以自1月份起即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为何要采用新方法?据了解,个税改革后,为尽可能使大多数纳税人在预扣预缴环节就精准预缴税款、提前享受改革红利,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部分固定从一处拿工资的纳税人,虽然年收入低于6万元,全年算账不用缴税,但各月间收入波动比较大,某一个或几个月被预扣预缴了税款。等到年度终了算总账,这部分人全年收入并没有超过6万元,还要申请退税。
《公告》针对的就是这类问题,主要是改变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让一部分全年收入并没有超过6万元的人群,避免“先预缴、再退税”的麻烦。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新税制实施已有一个完整的纳税周期,纳税人也有了执行新税制后的全年收入和纳税数据,对该部分工作稳定且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群体,在享受原税改红利基础上,对税款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优化,能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办税负担。
“新办法还减轻了年终汇算的管理成本,减少了退税的工作量,同时也有利于稳就业、促消费。”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说。
新方法下需要做什么,操作会不会麻烦?据介绍,具体操作中,采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并预扣本年度1月份个税时,系统会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自动汇总并提示可能符合条件的员工名单,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情况核对、确认后,即可预扣预缴个税,操作简捷方便。采用纸质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则需根据上一年度扣缴申报情况,判断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并需从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起,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填写“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
及时确认、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近期,个税纳税人还要注意在年底前及时确认、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照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要纳税人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以便享受政策红利。
“孩子今年上了幼儿园,开始接受学前教育,我也可以填报子女教育的扣除项目了。”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居民李悠最近在手机上下载了“个人所得税”APP,正在熟悉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兰敏介绍,主要有几种情况需要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子女和老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2021年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扣除情况;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等。
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为例,进入APP首页后,点击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然后选择扣除年度“2021”,就可以开始确认各种信息了。
对普通纳税人来说,如果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动,那么只需在2020年基础上一键确认即可。如果需要修改申报方式、扣除比例等相关信息,要在2020年度信息基础上,点击“待确认”之后进入相关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对于需要作废去年已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1年不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待确认”状态的赡养老人信息后,点击“删除”,再点击“一键确认”即可。对于需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2021年新增子女教育扣除,需要申报填写,可在进入热点专题“开始确认2021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啦”后,选择扣除年度“2021”再点击“子女教育”进行申报。
税务部门提醒,若未能及时关注、修改,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若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若未及时确认,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1年。即使信息没有变化,建议大家还是核对一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为用户本身信息变化或之前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等,都可能造成之后的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兰敏说。
自主办税普遍参与,依法纳税意识更强
个人所得税关系每一位自然人纳税人的切身利益。2020年,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顺利实施。业内专家认为,个税改革尤其是首次个税年度汇算,进一步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此前,大部分老百姓不需要“打理”自己的个人税收事务,对“年度汇算”没什么概念。在我国首次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中,科学简化的税制设计,清晰便捷的办税流程,以及个税APP的普及,给纳税人带来更优化的体验,也保障了首次个税年度汇算的成功实施。
“利用‘个人所得税’APP提供的预填报服务,可以直接查询并预填我的2019年全年收入,自动计算需要年度汇算补退税的金额,不用自己一条条计算,真方便!”在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工作的季敏说。
“‘个人所得税’APP能够查询纳税情况、扣除信息,还能直接办理补税和退税,确实是个省时省力的工具。”陕西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负责人郝明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税务部门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在线支付等新技术提供多种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渠道,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向纳税人提供查询预缴税信息、在线退补税等服务,大大减轻了纳税遵从成本。
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国广大个税纳税人通过手机等方式进行了个税年度汇算,是一次生动的税收法制教育,让大家更加了解税收,强化税法意识。
“我们集团有1100多人完成了个税年度汇算,绝大多数员工需要退税,退税最多的有8300多元,也有员工主动补缴了税款。我感觉,通过参与个税年度汇算,员工依法纳税的意识更强了。”山东五征集团董事长姜卫东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直接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个税年度汇算工作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进一步增强,为未来进一步完善直接税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
㈡ 实现税收管理法治现代化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的现代化,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要求的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1、实现税收管理体系整体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包括税收管理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在于税收管理体系整体功能的现代化,与社会整体现代化及其它社会结构体系现代化相协调,满足现代社会所赋予税收管理体系的各种现代结构功能需求。
2、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结构要素的现代化,如,管理机构、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管理法制等主要要素的现代化。
一、形成现代税收管理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
现代社会对税收管理体系结构功能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现代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税收管理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充分保障、准确实施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即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使颁布的税收法律和规章尽可能地得到完全的贯彻,从而使法定的字面上的税制与实际运行的税制之间的距离缩小到最低程度。
不仅如此,税收管理体系所提供的税收管理程序还具有许多相对独立于税收实体价值目标之外的现代税收管理程序价值目标,包括纳税人民主参与价值、税收管理和平秩序价值、税收管理权利保障价值、税收管理公平分配正义价值、税收管理程序制衡价值等。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以共同价值观为引领,建立员工成长与组织发展进步相协调的,协调、协作、和谐、共赢的组织文化。在征纳之间,积极倡导信赖合作主义理念,建立起基于互信的,合作、配合、遵从、共赢的组织文化。
二、建立现代税收管理结构形式。
根据现代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与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简称SAS[i])相适应的现代税收管理格局,即,以依法治税为原则,以现代信息技术和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保障,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优化服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以税收违法调查为震慑,规范执法,促进遵从的现代税收管理新格局。
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税收管理中心内容包括税收服务和税收执法,根本目标是促进税收遵从。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现代税收执法体系。以依法治税为准绳,建立法治化现代税收管理新秩序。以信息技术深化应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为重点,为促进税收遵从提供支持保障。
三、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现代化。
税收管理体系本身成为符合现代管理科学要求的现代管理系统。根据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特点,现代管理理论的最新成果被科学地运用于税收管理体系的管理实践中,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税收管理管理理论体系。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源的分布特点,建立与现代征管需求相适应的、集约化和扁平化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和现代管理原则,对征管体系中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保障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建立比较完备的税收管理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测控体系。根据现代管理要求,税收管理业务流程结构、征管职能配置科学合理,体系各层面之间、各层面的不同环节之间衔接流畅、运行高效。
四、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意味着,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要求形成完整、严密、简明、和谐的现代税收实体法律体系和现代税收管理程序法律体系,税收法律解释具有严格的合法性;
税收管理体系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体系,税收法律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处于至上地位,以法定主义为内容的现代法治原则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灵魂,税收法律制度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核心机制;税收管理的程序合法性成为税收法律权威的确证机制,税收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能够充分确证税收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
一切税收管理行为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税收管理执法人员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向法律负责;税收管理资源的配置以有利于税收法制目标的实现为基本价值;税收管理法律既赋予税务机关以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同时,也对税收管理行为的进行制约;税收法律既确定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税收法律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遵从。在税收管理程序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
1、落实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SAS)。在纳税人自主申报阶段,税务机关不再实施基于管户的税收执法活动,主要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集与纳税申报相关的外部涉税等。
2、以健全完善的税收评定制度(tax assessment)[ii]为主要内容实施税源管理。在受理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原来的纳税评估办法实施税源监控,而是按照规范的税收评定程序实施税源管理。税收评定制度成为税源管理的主要形式和过程,税务稽查在税源管理中发挥震慑作用。
3、合理分担征纳双方的举证责任。改变税务机关在税源监控过程中不适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格局。依法赋予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举证权利和责任,从法理上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同时,从法律上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五、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效率价值也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税收管理效率价值在三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1、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即税收征收所支付的资源消耗和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或者,单位税收征收成本征收效益最大化和纳税人单位办税成本效益最大化。
2、税收管理活动中,征纳双方以最少的时间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有效办税成果,或以同样的时间消耗取得最多的有效办税成果。
3、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效能与社会整体对税收管理功能需求之间的重合度高。
取消基于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全面实施税源分类管理。在受理申报前,集中由办税服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日常的税收服务,受理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指向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动态的风险控管。破除属地税务机关、管户的管理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固定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纳税人实施结构化分类管理,如:确立符合大企业纳税人遵从管理要求的管理方式。
1、按照OECD提供管理方略[iii],建立大企业公司治理和大企业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工作机制;
2、在税收评定程序上,建立团队化、专业化、高频率的遵从风险控管机制;
3、全市国税系统的优质征管资源优先向大企业税收遵从管理团队倾斜。
六、实现税收管理人员现代化。
根据现代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人员的潜能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管理的主要目标;在税收管理体系内形成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独特的税收管理组织文化。造就一支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税收管理要求的税收管理队伍,即税收管理人员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现代化的税收管理队伍应主要由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税收管理职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士组成,包括,资深的会计师、经济师、律师以及资深的税收行政管理专家、资深的国际税收问题专家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税务专家。
这些职业税收管理专门人士成为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经济全球化要求和税收管理信息化要求的税收管理主导力量。为此,在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内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税收管理职业人员管理机制,包括:建立起适应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比较规范的税务职业人员选拔制度;建立比较稳定的税收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比较严明的税收管理人员惩戒制度;形成适应现代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税收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建立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税收管理职业能级评价体系;建立适应税收管理人员经常性知识更新需要的教育培训机制等。
七、实现税收管理技术、手段、流程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先进的数学、统计分析技术及方法、通讯、信息技术成为税收管理各领域、各主要环节的重要支撑,税收管理过程的数理化、智能化、自动化大幅提升。通过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建设,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税收管理领域和税收管理的各主要环节;信息化装备成为税收管理的基本手段;现代通讯网络传输的电子信息成为税收管理信息获取的主要来源和实现税源监控的主要渠道;满足日常税收管理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涵盖税收管理体系各个主要环节;税源、税基信息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税收管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分析使用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适应现代税收管理需要的其它税收管理装备、设备、工具得到有效配置和保障。
形成以税收管理流程设计及管理技术、税收管理调查技术、税收评定技术、税务稽查技术、税收法律解释及适用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现代税收管理技术体系。具体包括:以流程为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工作流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的税收执法工作流体系,以法定主义为导向、以依法治税为核心的税收法制工作流体系,以促进遵从为导向、以人力、技术为关键的支持保障工作流体系。
建立情报驱动的税收遵从风险管理过程逻辑和运行方式。将情报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前置步骤,作为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的前提,作为税源专业化技术过程的逻辑起点。将情报采集应用贯穿于风险管理全过程。工作流驱动成为税收管理专业化分工、协作、管理的主要载体。
㈢ 地税是什么税
地税是地方税务局的简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它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预算收入。
按照1988年财政管理体制的划分,属于地方税的税种主要有: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筵席税等。
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3)遵从成本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地税合并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24年前,也就1994年,中国实施分税制,税务部门分为国税与地税。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当时实行分税制改革,主要是出于理顺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
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增强的财政体制改革需要。为保障中央在税收征管上的权力和利益,同时调动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上的积极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在地方层面将原有的税务机构从财政机构分置,再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
国税与地税机构分设分管后,两大机构各司其职,使中央和地方政府均能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
此次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政府运行的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㈣ 小微企业要缴纳哪些税费
1、增值税(6-16%),服务业是6%,销售劳务业是16%,建筑安装是11%,根据经营范围核定增值税税率。
2、增值附加税12%,根据所交增值税额的12%交(分别为城建税7%,教育费附征税3%,地方教育费附征税2%)。
3、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公司后期的账面上的年净利润来申报,收入-成本-费用=净利润,一般企业:资产总额大于1000W,员工人数大于100人,年利润总额大于50W,按净利润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小于1000W,员工人数小于100人,年利润总额小于50W,按净利润20%再减半征收,即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4)遵从成本有哪些扩展阅读
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㈤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5)遵从成本有哪些扩展阅读: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支持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其中之一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较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走出国门,吸纳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科技创新技术,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知改变了此前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新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
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有利于更好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刘宝柱说,《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进行了探索,例如,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办法》还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研究制定补救措施。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时,可以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的,可以在提供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正常扣除。
㈥ 什么叫遵从成本
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既定税法和税务机关要求,在办理纳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款
和税收的经济扭曲成本(如工作与闲暇选择的扭曲、消费或生产选择的扭曲)以外的费用支出。
简单说就是为缴税而花的费用,如为去缴税而花的车钱。
㈦ 社保微小企业的标准
小微企业要缴纳哪些税费?
2015-01-2309:57中国投资咨询网A-A+
核心提示: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稳步增长,社保缴费基数也在不断调整。进入2015年以来,福建、江西、天津、重庆等省市纷纷上调了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社会保险费主要由企业和个人缴纳,而根据清华大学教授白重恩的测算,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我国的社保缴费率在全球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是东亚邻国的4.6倍。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稳步增长,社保缴费基数也在不断调整。进入2015年以来,福建、江西、天津、重庆等省市纷纷上调了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社会保险属于政府强制征收范畴,因此社保缴费是企业的一项必要支出,面对不断上浮的社保缴费基数,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民营企业叫苦不迭。实际上,不仅仅是社保费用,名目繁多的各种税费让一些小企业身上的压力越来越大,政府给小微企业“减负”的力度似乎还不够。
小微企业要缴纳哪些税费
北京一家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荀先生向本报记者抱怨他所在的公司社保负担过重:“公司近一半的利润都被社保吃掉了。”他认为,社保基数的调整根本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而实行“营改增”之后,他的公司作为软件企业并无太多抵扣项,营业税之前是5%,现在是6%,实际上企业的税赋增加了。
一位从事批发零售的私营企业主王先生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除了社保费之外,公司要缴纳的税费名目繁多: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保障金等。虽然这些税费支出尚在承受范围之内,但由于所处行业环境恶劣,他的公司在2014年最终还是处于亏损状态。
王先生对记者说,现在实行增值税政策,本来进项税是能全额抵扣的,由于当前企业盈利很困难甚至亏损,如果全额抵扣后纳税负担则变重了。“营改增”给很多微小的、没有进项税的企业增加了大量的税费。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德勇表示,从大口径来看,我国的宏观大口径税赋水平跟发达国家差不多,只是统计方法不一样。但是,我国企业要缴纳的各种“费”却很多,因此企业感到税费负担沉重。
据经济建设司2013年7月22日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产业经济运行分析及建议》报告,当前中国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综合考虑税收、政府性基金、各项收费和社保金等项目后的税负高达40%左右,超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居全球高位。
民建中央常委、民建中央企业委员会主任曾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当前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的适用税率基本相同,但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税费比重相对其销售收入和企业规模而言,尤其是表现在事实上的其他费和非税负担却明显重于大企业。2012年的一项调查也显示,72%的被调查企业主观感受税收负担沉重,认为当前国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元认为,从198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解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迄今30多年,在各项降税减负政策密集出台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甚至越减越重。在2013年企业利润普遍下滑,同时作为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营改增”今年以来继续扩大地区和行业试点的情况下,地方税收仍然维持着15%的高增长。而除了国家税收,企业还面临其他各种税费,很多企业的税费负担超过60%,一些地方的行政性收费很高。有关方面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大约是税收的1.5倍,一些中小企业的税费负担大约占到销售收入的5%—8%。
为何多次“减负”效果不彰
这些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为中小企业减负的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此外,还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明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然而,实际上这一系列政策对从事实体经济尤其是从事制造业的中小企业来说没有起到多大作用。以月销售额2万元为企业税收起征点,也只能对家庭作坊或小型商贸企业起到扶持作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副会长、浙江省人大代表表示,多年来,中小微企业面对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人民币汇率不断提高,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重等多重压力,利润越来越薄,转型升级困难重重,很多企业生存与发展陷入了严重困境。
刘汉元曾对本报记者表示,多年前,国家制定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12字方针,但在落地执行上不是很到位。尤其是,虽然税基宽了、征税严了,但税制还不够简,税率还不够低,还有进一步优化与调整的空间。
谈及企业税费负担重的原因,刘汉元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中小企业不利;第二,社会保险费负担较重;第三,核定征收不规范;第四,收费约束不够,且太多太乱,出现很多“糊涂账、无底洞”;第五,中小企业的遵从成本与利润之比要高于大企业;第六,国家优惠政策多流于形式。此外,国家也没有一个真正广泛的公共决策机制,企业缺乏参与决策的通道,更缺乏与政府、媒体、各类行业协会组织足够的信息沟通能力。当企业利益受到侵害而无力抵抗时,很难利用正当的制度性措施维权,部分企业往往就被迫采取偷税漏税等非正当手段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这些机会主义行为,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整体发展更具“杀伤力”,也客观上鼓励、助长了政府部门的乱来行为。
企业税费减负应从哪里着手?
上述民营科技公司总经理荀先生认为,营改增从进项抵扣来讲,其合理性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从中小企业的发展实际来说,他更希望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区分行业和规模,而不是采取“一刀切”。“能不能依据企业的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营业额,来制定相应的社保标准?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利润较低的企业,是否可以设定不同的档次和标准,以确保企业能够生存下来?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就业的问题。”
荀先生告诉记者,他了解到,在欧洲,像家乐福这样的大超市和私人开的小超市,所缴纳的税费比例不同,此外,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和营业时间也会按其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有所不同。中小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与大型企业竞争是不争的事实,但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扩大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希望政府从税收等各方面优化非公经济的发展环境。
上述从事批发零售的私营企业主王先生则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的税务立法还算完备,但是税务部门有时候却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比如,我们公司因在财务交接过程中不慎把增值税发票验证期错过,事后我们积极补救,找到了税务所、税务分局,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本来按规定应在4个月内可以批复使用,可是已近八个月也未见批复。办事效率实在是太低了!”
刘汉元给出的建议则是,一是国家系统规划和顶层设计,真正实现从根源上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二是管住“政府这只手”,真正建立约束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的机制,建立中小企业抵制政府乱收费、乱摊派的通道,并通过国家制度保护中小企业的这种反馈和博弈能力,逐渐形成举报受理、责任追究的畅通体系和机制。三是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机制与作用。“管得过宽、控制资源过多、面面都要有所作为,其结果一定是财政开支最多,税收负担最重。特别是经济疲软、税收不景气的时候,企业税收负担感就更显强烈。事实上,税费减免和税制改革工作是经济景气时候更应该和更有条件去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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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有什么区别吗
清包工
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
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
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触及行业规定和直接纠正行业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巧妙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定者给工程发包方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试想,发包方在通过自行采购货物获得高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建筑服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却大幅降低,这就有力地约束了工程发包方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值得指出的是,工程发包方不仅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分包企业约定甲供时也要全面权衡。
拓展资料:老项目
对老项目实施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实际上是通过政策规定延长了建筑业企业的过渡期。从行业实际看,长期以来,建筑业企业一直实行营业税,对增值税比较陌生,全面一刀切执行增值税政策,企业的“遵从成本”将高到难以承受。
从增值税的原理看,销项税额计算的基础为销售额,而建筑业的销售额与工程造价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建筑产品价格形成尚未完全市场化,政府的计价依据调整和企业的投标报价都需要较长的过程。
规定允许建筑工程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的确定继续沿袭营业税的规定,即总分包差额,考虑到建筑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收入主要来源于老项目以及“价税分离”等因素,该政策在确保建筑业企业税负降低的同时,也使企业适应增值税一般计税体系的准备期更加充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范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允许选用计税方法的情形,除此之外,如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合同未约定清包工及甲供条款的,就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㈨ 我国的资源税的调整和改革过程中有哪些变化
一 、我国资源税制度的演进轨迹 资源税,在我国的历史十分悠久,可以上溯 至周朝的“山泽之赋”,此后历朝历代在不同程 度上都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课税。但我国现 代资源税制度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征的盐 税,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变革和调整,逐步走 向成熟并形成了现有的制度框架。
(一)萌芽阶段(1949—1983年) 1949年 l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 政经济委员会(简称中财委)召开第一次全国税 务会议 ,决定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在全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新型城镇化包容性发展的路径设计与战略选择”(批准号:12&ZD10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不同市场结构下我国环境税效应研究”(批准号:13BJY14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研究” (批准号:2013PYYJ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专项资金项目“中国环境税改革路径研究——基于OECD国家经验”(批准号: swul409126)和“环境税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机制研究”(批准号:Swu1509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3 宏巩锂济研完2015年第9期 国范围内征收。国务院于 1950年 1月 20 El颁布 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 决定》,统一全国盐政 ,确定了盐税征收原则、盐 税税额和管理办法。
1950年 1月31 El,政务院 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正式将盐税单独列 为一个税种;3月8号,中国盐务总局正式成立 , 负责全国范围内盐的生产和盐税征管。从 1958 年7月 1 El起,盐税征收工作由盐务部门移交给 税务部门。
此后 ,盐税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大 的一次调整是 1973年将盐税作为一个税 目并人 工商税。
这一时期的盐税具有三大特点 :
一是 由实 物形式的税收逐渐转变为货币形式的税收。最 初的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 区等差核定 ,之后调整为从量定额征收货币。
二是盐税完全作为中央税,由财政部统一调度 使用 ,且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
三是在计 划经济体制下 ,盐的产 、供 、销都 由政府指令性 计划确定 ,因而盐税的规模可以通过政府人为 地控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利改税”以前的盐税主 要是为解决战后财政资金困难而设立的。总体而 言,这一时期的盐税筹集了大量 比较稳定的收 入,为社会经济的快速恢复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也存在局限性。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实 际上就是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实行国家专卖且 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盐,并未考虑对其 他矿产类资源征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横向税 收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资源税的盐税,其 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并未考量其调节经济 和促进盐业资源节约利用的作用。
(二)初步建立阶段(1984—1993年) 2O世纪8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 之后的经济发展时期,国家财政资金严重匮乏。 同时,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税收与国有企业利润 之间的关系,开始进行“利改税”的探索。在财政 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 ,资源税应运而生。 1984年9月 18日,国务院颁布《资源税条例(草 案)》,决定从当年10月1 El起开征资源税,以调 节开发 自然资源的企业和单位因资源结构、开 发条件等禀赋差异造成的资源级差收入 ,妥善 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资源收益分配关系。不 过,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 铁矿石,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征收基数 是销售利润率超过 12%的部分,征收方式为超 率累进,表1为1984年资源税税率结构。 自1984年至分税制改革这段时期 ,资源税 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最主要的一次调整是 1986年将煤炭资源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 征。
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 点:一是税收模式上属于利润型资源税,计税依 据为资源企业和单位开采资源获得 的超额利 润。二是税收功能定位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特 别强调税收公平 ,销售利润越高其资源税税率 也就越高。 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 ,实际上是当时财政 缺钱的产物,但在客观上也发挥了经济和社会 功能,这属于资源税制度设计的“意外收获”。在 经济层面上,由于实行多级超率累进税率,资源 税能够充分发挥“经济 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在 表 1 1984年资源税税率结构 销售利润 适用税率 12%(含)以下 不缴纳资源税 超过12%至25%的部分 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5%累进计算 超过20%至25%的部分 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6%累进计算 超过25%的部分 按销售利润率每增长1%、税率增长0.7%累进计算 4 宏观饪济研 2015年第9期 资源行业发展形势好的时期,资源企业利润较 高,适用较高的税率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 源行业过热的趋势 ;在资源行业不景气的时期, 资源企业的利润相应下降,适用较低的税率,可 以起到减税的作用,促进资源行业复苏。在社会 层面上,超率累进的资源税一方面可以有效地 促进行业利润平均化,实现税收公平目标 ;另一 方面,对于抑制过度开采行为、促进资源节约和 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一时期的资 源税制度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一是征税范 围较窄,仅对原油、天然气 、煤炭和铁矿石征税, 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税负横向不公平的问 题 ,也不利于促进资源环境政策目标的达成。二 是多级次的超率累进税率虽然有利于纵向公 平 ,但计算 比较复杂 ,税收成本较高 ,这也是 1986年煤炭资源税改为从量定额征收的重要原 因之一。三是纳税地点为资源企业所在地,可能 造成税源和税收的背离问题。
(三)成型阶段(1994—2009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财政收入 比重持续下降,而地方财政相对宽裕。为提高中 央财政比重并妥善解决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 问题 ,我国启动了一次影响深远的税收制度改 革,即分税制改革,资源税制度在此次改革中更 加完善。1993年 12月25 13,国务院发布《资源税 暂行条例》,于1994年 1月 1 13起正式施行。此次 改革奠定了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的框架,此后 一 直保持相对稳定。当然,政府在这期间(主要 是2000年以后)也在资源税税额标准、减免税优 惠等方面进行过一些微调,如表2所示。 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资源税制度主要 实现了两大转变。一是由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 为了弥补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权的“侵占”,中 央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的其他资源税收入划 归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润型资源税转变为产出 型资源税 。1994年以前 ,除煤炭外,原油、天然 气、铁矿石都按照超额利润累进征收资源税 ; 1994年改革后对所有资源税 目实行从量征收。 总体而言,1994年的资源税改革在当时的历史 条件下是成功的。第一,此次改革基本解决了国 家的身份问题 ,明确划分了租和税的关系。④改 革明确界定了资源税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 资源产品剩余价值分配的一种形式,区分了国 家基于资源所有权而取得的资源补偿收入或资 源利润收入,将征税范围扩大至盐、黑色金属矿 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第 表 2 2003--2009年我国资源税制度调整情况 年份 调整内容 2003 石灰石、大理石的单位税额分别调至0.5—3元/吨、3一l0元/立方米 2004 煤炭:陕西、青海、内蒙古、山西调高税额
2005年
1、煤炭:安徽、宁夏、重庆、贵州、福建、山东 、云南、河南调高税额
2、石油:幅度税率调高为14—30元,吨
3、天然气:幅度税率调高为7—15元/千立方米
2006年
1、煤炭:江苏、湖南、四川、江西、吉林、辽宁、甘肃、湖北、河北、广西、陕西、内蒙古、广东调高税额
2、矿原矿:取消有色金属矿原矿减征30%的优惠政策,对冶金矿山铁矿石减征40%税额,调高锰、钒矿石税额
3、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
2007年
1、煤炭:焦煤调为8元/吨
2、矿原矿:提高三类矿石(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的单位税额
3、盐 :实施减税的优惠政策
2008年
矿原矿:提高硅藻土和玉石、磷矿石、膨润土、沸石和珍珠岩的单位税额
2009年
煤炭:新疆调高税额
此次改革更加有利于税收征管。将资源税改 为从量计征,既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又 减少了企业的计算困难,有效降低了税收征管 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 展 ,1994年资源税制度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
一 是从量定额征税不能反映资源产品的价格变 化 。自1994年以来 ,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上 涨 ,但资源税税额标准并未相应提高,政府不但 未能分享资源市场繁荣带来的收益 ,反而由于 其他税种的快速增收弱化了资源税的地位。
二 是税率过低使得资源产品价格偏低 ,导致企业 在使用生产要素时产生了替代效应和收入效 应 :一方面,相对于其他生产要素,资源产品价 格低激励 了企业用资源投入替代其他要素投 入;另一方面,低价格提高了企业的实际购买 力,增加了对资源产品的购买。这导致了严重的 资源浪费,使得企业的发展过分依赖于资源开 发和投入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技术创新。鉴于 这些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改革现行资源 税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改革阶段(2010年至今) 早在2007年,资源税改革的方案就已经提 交国务院审议。但由于当时通货膨胀压力较大、 宏观经济过热,改革被暂时搁置。直到2010年6 月 1日,新疆率先进行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 计征试点 ,标志着资源税改革取得重要突破。⑤ 同年 12月 1 El,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 革试点由新疆扩大至内蒙古、甘肃、四川、青海、 宁夏等西部 12个省区。2011年 l0月 10 Et,国务 院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 暂行条例)的决定》,要求从 11月 1 El起将原油、 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推向全国。与此同时,资源 价格机制改革也正式启动。2012年,在两广地区 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2013年,在 部分地区实施了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 价计征改革试点。2014年,作为改革重头戏的煤 炭资源税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自12月1 El起 , 煤炭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2%一 10%,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与此同时,国家 还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制度进行了调整,主 要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将资源税 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
改革内容 :
1、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为5%,并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稠油和高凝油实施 2010 综合减征率政策
2、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西部 12省区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1、煤炭:提高了部分煤炭产品的税率 20l1 2、石油天然气: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计征改革,对中外合作企业的矿区使用费改为征收资源税 1、铁矿石:自2012年2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调整为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 2012 2、天然气:在两广地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 2013 自2013年1月1 Et起,在部分地区实施部分金属和非金属矿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 1、自2014年1月1日起,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调高:(1)岩金矿石:一等至七等矿山每吨税额分别调整为10元、8元、 7元、6元、5元、4元、3元;(2)磷铁矿:税额调整为每吨4元 2、自2014年 12月 1日起 ,煤炭资源税改革:(1)改革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2)实行2%一 10%的浮动比例税率,由各省市自行确定适用税率;(3)取消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部分各地方政府收费基金项目 2014 3、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调整:(1)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2)资源税适用税 率由5%提高至6%;(3)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 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4)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征收管理 作出调整 6 宏巩锃济研 2015年第9期 年间我国资源税制度的调整情况。 这一阶段的资源税制度在改革试点中发 展 ,并逐步走向完善。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比较明 确的,即改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为从价定率,扩 大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但是 ,这一阶段 的资源税改革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改革涉及 深刻的利益调整 ,遭遇来 自各方的阻力 ,存在 “政府俘获”现象。例如,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 价计征改革的同时,“两桶油”成功地说服政府 调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使得资源税增加 的同时,石油特别收益金以更大的幅度降低。二 是新一轮的资源税改革选择在我国经济进入中 低速增长的“新常态”时期实施,政府需要考量 经济 、政治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改革面临诸多 压力 困境
二、资源税制度改革面临的现实
1994年分税制改革搭建了我国现代资源税 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后经历了原油、天然气和煤 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等重大调整,但很多问 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让当前资源税改革面临四 大现实困境。
(一)限制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 第一,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有悖于市场经 济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 ,仅对原油、天然气、煤 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 金属矿原矿 、盐等列举资源产品征收资源税,而 将水、珍稀动植物、土地、森林、草场等自然资源 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这种制度安排存在两种 效应 :一是替代效应 ,即选择性的征税政策人为 地造成资源产品税负不公 ,在客观上鼓励了用 不征税资源替代征税资源,扭曲了企业的经济 决策;二是收入效应,即这种制度设计不仅让国 家放弃了部分资源产品的税收权利 ,还鼓励 了 对不征税产品的过度使用 ,造成比较严重的资 源浪费问题。 第二 ,资源税多数税 目实行从量计征,难以 反映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除原油、天然气和煤 炭资源税陆续实现从价计征改革外 ,其余税 目 仍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实际上,各类资 源产品的市场价格整体波动幅度一般较大,征 收从量税难以发挥资源税“经济 自动稳定器”的 功能。在经济繁荣高涨、资源投入增加、资源价 格攀升的时期 ,国家既不能因经济增长、资源产 品价格上涨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也不能对过 度膨胀的资源需求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以达 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而在经济疲软下 行、资源投人减少、资源价格低迷的时期 ,资源 税又无法对要素成本进行有效调节 ,从而促进 经济恢复。 第三,资源税税率整体偏低,人为扭曲了资 源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长期以来,国家采取人 为压低资源产品和农产品价格的方式推进工业 化进程,对资源产品的价格进行诸多管制,使得 资源价格长期低于其社会成本,同时对资源产 品征收很低的资源税 ,让生态环境承担部分发 展成本。这种制度安排在客观上加速了经济发 展,但也存在诸多后遗症。一是 自然资源被过度 开采使用,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压力,经济的 发展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二是经济增 长对要素投入增加形成路径依赖 ,在一定程度 上阻碍了技术创新,不利于经济转型和结构升 级。但最深层次的影响则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完善,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形成制度羁绊。如果资源产品的价 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体系都不是市场化导向 的,微观市场主体的资源要素投入决策就不能 反映市场机制运作的结果,整个经济也就缺乏 市场化的微观基础。
(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税种定位不能体 现国家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差别 不论是 1984年正式建立资源税制度 ,抑或 7 宏观谨济研 2015年第9期 是 1994年分税制改革 ,再到后来的原油、天然气 和煤炭资源税改革,都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作 为资源税的一个重要 目标。现代公共财政理论 认为,税收是国家基于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 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 ,体现的是作为国家代理 人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关 系,收费(租金)则是国家基于经济权利取得的 收入。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采 矿权使用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的资源收费 项 目等都属于资源收费(租金),是基于国家经 济权利、让渡资源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在调节 资源级差收入方面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很强的作 用。 资源级差收入是资源租的一种 ,资源租又 有绝对资源租与级差资源租两种形式 ,前者因 国家对资源的垄断而产生,后者由资源禀赋各 异而形成 ,两者都源于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是 作为资源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资源开采使用者 之间平等交易的结果 ,体现的是国家的经济权 利。因此,用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在理论 上存在缺陷,混淆了国家政治权力所有者和 自 然资源所有者的两种不同身份。
(三)资源税在分税制财税体制中的定位存 在偏差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制度安排,除海洋石油 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外,资源税被划人地方税, 其收入由地方政府享有。
在完善地方税体系的 宏观背景下 ,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一种流行甚 广的观点,认为在推进“营改增”的同时,可以全 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扩大征税范围、 适当提高税率 ,将资源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 在资源私有化或者资源丰富的国家 ,这种制度 安排有其合理性,但在我国,如果“营改增”以后 不对增值税分成比例进行调整,资源税作为地 方主体税种缺乏可行性。第一,资源税作为地方 税种与资源全民所有制在理论上有冲突。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为国家所有,作为国家 代表的中央政府理应享有 自然资源税收的收益 权。第二 ,我国自然资源分布极不均衡 ,资源税 作为地方税种会造成省际横向税收分配失衡。 以煤炭为例 ,其探明储量的80%集中分布在北 方 ,其中,华北地区则集中了64%的储量;而石 油探明储量的98%左右分布于北方地区。将资 源税作为地方收入,使得资源丰富的省市获得 了一笔可以自由支配的税收收入,而作为资源 主要消费地的其他省市在承担资源税税负的同 时却无法分享资源税收人。以2013年为例,甘肃 省资源税收入 l9.5亿元 ,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为 4.9%,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21.7%;而 重庆市资源税收人仅为8.4亿元 ,占地方税收的 比重为0.82%,占九个地方税种收入的比重为 1%左右。第三,将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会 造成资源节约利用的“负激励”。地方政府为了 追求短期税收收益,可能纵容破坏性开采自然 资源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影响经 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形成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产业结构。第四,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 整体偏窄,收入规模太小,不足以支撑地方财政 收入 。以 2014年为例 ,全 国资源税收入共计 1083.66亿元 ,占全 国地税 收入 的 比重仅 为 2.1l%。除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少数资源 大省外 ,资源税整体规模难对地方政府税收收 入造成明显影响,即便全面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 将整体税负提高1倍,资源税也难以成长为地方 主体税种。表 4为201l一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 资源税收人情况。
(四)改革过程中存在“政府俘获”现象 我 国的资源税改革从一开始就未能摆脱 “政府俘获”的魔咒,部分决策包含了对各利益 集团的妥协,未能真正体现资源税改革的初衷 , 影响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的实 现。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以不提高国 宏观锃济研 2015年第9期 表4 2011—2014年全国部分省市资源税收入情况 2011 20l2 2013 2014 资源税收入 占地税比重 资源税收入 占地税比重 资源税收人 占地税比重 资源税收入 占地税比重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亿元) (%) 全国 598.96 1.8O 904.3 2.14 1005.72 2.13 1083.66 2.11 北京 O.3 0.01 0.80 0.03 0.82 0.O3 0.78 0.02 天津 2.64 3.13 31.55 3.39 29.44 2.76 28-35 2-3O 重庆 8.01 O.98 8.69 0.96 8.39 0.82 9.7 0.84 广东 12.21 0.3l 31_35 0.97 33.15 0.65 33.9 0.59 湖北 10.13 1.25 12.43 1.O6 16.23 l。15 18.83 1.14 辽宁 68.83 4.64 86.67 5.45 89.62 3.85 73.92 3.55 内蒙古 56.81 6.86 68.1O 6.71 70.64 6.45 72.7O 6.38 山西 38.76 5.18 43.78 4.57 51.65 4.85 58.9O 5.99 l 陕西 49.44 6.47 61.59 6.22 78.77 7.32 84.90 7.72 l 新疆 65.01 12.28 69.35 10.58 71.74 9.29 78.17 9.75 注:①资源税收入包含海洋石油资源税数据;②2014年资源税数据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可能与最终 核算数据存在少许差别。 资料来源:2012--2014年《中国税务年鉴》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初税收快报 有垄断资源企业整体税费负担为前提。一方面, 在油气资源税从量改从价计征的同时 ,国家提 高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2006年3月 25 日,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 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 油特别收益金 ,但为配合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 价计征改革,财政部决定 自2011年 11月 1日起 将石油特别收益金的起征点由40美元每桶调高 至55美元每桶 ,基本抵消了资源税税负上升的 影响。另一面,在提高资源税税负的同时又保留 了诸多税费减免优惠。国家对油气田企业实行 一 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显着降低了企业的实际 资源税负水平。油气田企业资源税按5%的税率 征收@,但随着综合减征率逐年提高,其实际资 源税负率远低于5%。@综合考虑石油特别收益 金起征点提高和各种优惠政策的影响,油气田 企业的实际税费总负担还略有下降。 第二 ,煤炭资源税改革@考虑了过多的政治 因素。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方案是多方博弈、相 互妥协的结果,“政府俘获”的成分较重。一方 面,2%一8%的幅度比例税率体现了地方政府对 中央政府的“俘获”,过大的税率幅度是中央向 地方妥协的结果。全国煤炭资源分布极不均衡 , 各省市从煤炭资源中获取的财政收入规模和比 例差别很大。对山西、陕西、新疆、内蒙古等产煤 大省而言,煤炭税费收入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 要来源@,而对北京、上海、广东等东部发达省市 而言,很少有来 自煤炭行业的税费收入。为了减 少煤炭资源税改革在地方政府层面的阻力,中 央政府通过制定2%一10%的幅度比例税率默认 了部分省市的资源依赖型财政利益,原有的煤 炭收费项目的收益可以通过“换名”和提高税率 的方式得以保留。另一方面,此轮煤炭资源税改 革方案体现了煤炭行业对政府的“俘获”,削弱 了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意义。资源税改革的一个 重要 目标就是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和 环境保护。但煤炭资源税改革以不增加煤炭行 业宏观税费负担为前提 ,资源税实际上沦为政 府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无法通过 市场机制对企业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更难以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经济转型和 结构升级方面有大的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