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工具主義有什麼弊端
法律工具主義有兩個基本的特點:第一個特點,在法律工具主義者看來,法律 就是國家和政府管理社會的工具。這個觀念不是沒有問題的。
在合理的法律觀念中應該做一個顛倒,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法治社會,我們為什麼需要政府?是因為我們想通過設立政府來讓官員執行法律,保護法律。因而,在法律與政府之間,政府才是工具,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主宰。
當然,話說回來,說法律是工具,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對的。就是必須首先承認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老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轄。在這個前提之下,政府為了管理社會,它又得利用法律,把法律當成工具來管理社會。所以,說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條件的,它的條件是首先承認,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次要意義上才可以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時,我們更有理由說法律也是每個公民的工具,我們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正當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來引導和監督政府,讓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過去,我們把前提丟掉了,只強調法律是政府的工具。因為有這樣的觀念,所以形成這樣一個傳統——官越大越不受法律約束,而且違法之後,社會也拿他無可奈何。
法律工具主義的第二個觀念,就是強調法律僅僅是工具,法律除了工具之外什麼都不是。這很危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是工具,是什麼工具呢?它是社會用來保障每一個人正當權利的工具。但問題在於,法律不僅僅是工具,法律還是正義的體現,而正義是我們的理想。
因此,在法治主義的觀念中,法律是不可以背叛的。過去,由於法律工具主義的觀念大行其道,相當多的人都對法律採取一種機會主義的態度。就是法律對我有利,我就服從
它;法律如果對我不利,我就繞過它,甚至踐踏它。在健全的法律觀念中,法律不僅僅是工具,法律代表著我們的價值,代表著社會理想的一種生活狀態,代表著基本的道德倫理准則,它是不允許放棄和背叛的,是不允許踐踏的,執行法律是不允許討價還價的。
「法律工具主義」是一種人治思維模式的法律觀,因為任何物品,只要成為工具,就需要得心應手地運用,就需要為工具操縱者服務;反之,當「工具」對操縱者欲達到的目的有礙手腳時,操縱者就會放棄它。當人們將法律定位為任何意義上的「工具」時,在現實中就難免被人為地、甚至任意地進行裁剪、取捨。抓人「總要有個罪名」就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義」在實踐中的應用。而「法律工具主義」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國當今法制建設一大阻礙。
司法行為若是以「法律工具主義」為前提,那麼人們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擊壞人」,是刑法,是懲罰,而不是正義,這就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因為只要允許一些人把法律曲解為打擊「壞人」,那麼「壞人」也就同樣能夠曲解法律打擊「好人」,而道德上的「好人」、「壞人」往往是沒有外在標準的。其實,良好運行的法律能夠形成一種對行為的預期,讓公民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夠達成什麼效果,從而達到趨善避惡的目的。而「法律工具主義」恰恰缺乏這方面的功能,它會使得人們喪失對具體行為的正義追求,而正義無法在行為中實現的時候,追求正義的動力就可能會轉化成對身份標簽的追求,因為「法律工具主義」讓人們感受的是地位越高,掌握的「法律工具」越多,對自己越有利。
法律雖然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但當法律作為工具使用時,一些官員們就不會把法律當成最權威和最庄嚴的准則來遵循。在現實中的反映就是當某一案件成一團「亂麻」,那就看哪一個法律條文作為「工具」可以充當「快刀」了。因為法律處理案件需要經過復雜煩瑣的程序,需要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權利機會以及很多的法定監督制約。往往在實踐中,常常是領導者的意見充當「快刀」,盡管往往這個意見看不出過分明顯地違背法律的最基本原則。海寧市政法委書記所講的:「總要有個罪名,准確的要以逮捕時候的為准。」就是典型一例。這反映出盡管我國的法制建設有了一定進展,但放棄法律和規避法律的現象仍在不少地區和不同層面上存在。
法律是工具的觀念往往會使人們認為法律是用來管百姓的,執行法律是官員說了算,合法不合法都在領導一念之間。這種有執法司法權力的官員在處理案件時的輕視法律、惟長官意志是從的作為,迫使公民對法律無法建立起信任感,由此造成一種對法律不信任的社會氛圍,並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整個社會普遍存在的輕法狀態。
「法律工具主義」的觀念,在我國有著傳統的歷史,古人曾描述為「法者,治之具也。」也就是說統治者可以將法律視為工具、玩具,可以任意解釋它、使用它。而這種觀念也經常有意無意地出現在當前普法工作中。很多普法文本講到法律的概念、本質,就是:「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調節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利益關系的手段」。盡管法理學界已經修正了這種定義,但一些普法宣傳,法律考試輔導書和中小學課本的法律常識中,還能看到這一說法。而這些說法很容易讓人們對法律產生誤解,使人們對法律產生陌生感和疏遠感。
「法律工具主義」觀念與現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而我國法制步伐緩慢的原因與這種觀念是分不開的,它甚至成了法制健康發展的障礙,因此人們不僅在意識上要摒棄「法律工具主義」觀念,尤其要警惕現實執法中「法律工具主義」現象的出現。
⑵ 什麼工具主義思維
認為技術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思維方式稱之為"工具主義"。
艾爾斯 提出
艾爾斯認為任何經濟系統或經濟秩序都是由兩類行為構成,一方面是技術特徵的行為,另一方面是儀式特徵的行為。"經濟分析的問題就是去區分和理解這兩類因素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所反映的經濟行為的結構"(註:Ayres, 1944, The Theory of Economic Progress: A Study of the Fundamental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Originally Published by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reprinted by Michigan:New Issues Press, Westem Michigan University, 1978, p. 99。)。
艾爾斯並沒有明確地定義"儀式"這個詞的含義。按照他的哲學思想,"儀式的"等同於"虛假的","工具的"等同於"真實的"。儀式行為模式會通過五種方式表現出來:1)社會分層;2)定義和維持社會分層的習俗體系,也就是道德觀念;3)維系身份和道德觀的意識形態;4)加強以上儀式表現形式的教化系統;5)使儀式行為模式合法化的"神秘主義典禮"(mystic rites and ceremonies)。這幾種表現形式被艾爾斯概括為身份(status)、神話(myth)、魔法(magic)和社會習俗(folkway)。儀式行為模式的這些表現形式都可以概括出兩個特徵:"虛假的"(making-believe)特徵,即由等級和身份來決定能力;遺傳的特徵,所有儀式模式都是從過去繼承下來的。
艾爾斯同樣沒有明確定義制度,只是說制度是"以儀式特徵為主導的社會行為的一部分",但他在使用"制度"一詞時並不總是一致的。他更多地是認為制度是一種社會習俗。從社會習俗與儀式行為模式的關系來看,所有的制度都具有儀式的特徵,一個時期內儀式行為模式的狀況就是這個時期社會的制度結構。艾爾斯是將儀式與制度這兩個詞等同使用的。從儀式行為模式的兩個特徵來看,由於它是虛假的,它對人類生存或生命過程的保證—物質產品的生產來說就是無用的;由於它是遺傳的,因此它是過去經驗的產物,是保守的。
與儀式行為相反,技術行為是"所有使用工具的人類活動",技術過程是技能(skill)與工具不可分離地進行運用的過程。技術是"組織化的技能"。技術具有兩個特徵:(1)技能與工具間存在著一致的和不變的聯系;(2)所有的技術都是進步的。在艾爾斯看來,"技術"與"工具"這兩個詞的差別只是在使用上的差別。"工具"這個詞是作為一個抽象的哲學范疇來使用,而"技術"則帶有更多的實踐的意義。認為技術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思維方式就被艾爾斯稱之為"工具主義"。在艾爾斯的著作中,他是把"工具"與"技術"作為同義詞來使用的。
⑶ 什麼是行政程序工具主義和程序本位主義
程序工具主義是指電腦程序一樣死板的去執行命令的人!
本位主義是指:自稱「我就天、我就是法律、我就是…」的人!
⑷ 實用主義為什麼又被稱為工具主義
大家都知道,美國哲學家杜威是實用主義的代表人物,他認為,實用主義就是一種工具主義,與其把科學家在研究中所使用的概念、科學理論、定律看作是對客觀實在的真實反映,不如把它們看作是幫助人類認識世界、整理經驗材料的工具。杜威的實用主義思想對20世紀的哲學產生了重大影響。
工具主義的思想是20世紀科學哲學研究的主流思想之一。無論是樸素工具主義還是激進工具主義在本質上都認為科學活動是我們認識自然、與世界打交道的工具,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異。工具主義理論一方面反映了20世紀開始盛行的實用主義思潮,另一方面也使我們能夠以一種更客觀、更冷靜的態度去理解科學的本質,而這種態度對於我們的學習、思考都是大有裨益的。
⑸ Instrumental是什麼意思
Instrumental的意思:
adj. 有幫助的,起作用的;用樂器演奏的;與樂器有關的;與(事物)的工具效用有關的;與儀器或測量器具有關的;(語法)工具格的
n. 器樂曲(通常指非古典音樂);工具格名詞,工具格
短語
Instrumental Pieces器樂演奏
instrumental case工具格
Instrumental Rock器樂搖滾 ; 樂器搖滾 ; 演奏搖滾 ; 搖滾演奏曲
同根詞
詞根:instrument
adj.
instrumentalist工具主義的
n.
instrument儀器;工具;樂器;手段;器械
instrumentation使用儀器;樂器法;儀表化
instrumentality手段;工具;機構
instrumentalist工具主義者;樂器演奏家
instrumentalism[勞經] 工具主義
⑹ 杜威的實用主義哲學是什麼
實用主義是美國的本土哲學,核心概念即「效用」。它最先由皮爾斯(C.Perirce,1839—1914)提出,後經詹姆斯(W.James,1842—1910)予以發展。杜威是實用主義哲學的集大成者,並將其運用於教育當中。
杜威的實用主義哲學在真理論上被稱做「工具主義」,即哲學是人用以辨別方向、適應環境和整理世界秩序的工具。杜威的實用主義哲學從認識論的角度則常被稱做主觀經驗論。因為杜威反觀爭論物質與意識何者為第一性的問題,認為只要研究經驗就行。杜威所指的經驗,無所不包,作為經驗主體的人和作為經驗客體的自然都包括在內。杜威在闡述自己的認識論時,極端強調操作、行動在認識過程中的重要性,認為觀念、知識、經驗都是主客體相互作用的過程,也就是說從行動中得來,如此行動便應當處於觀念的核心。這種觀點成為杜威實用主義教育理論的核心內容。
⑺ 什麼是法律工具主義法律工具主義的概念。
法律工具主義是認為法律只是實現一定社會目標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價值意義。
法律不過是階級、國家政策、以及發展經濟和維護道德的工具而已。法律工具主義強化了人治的理論基礎,無法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同依法治國的目標背道而馳。要樹立法治精神,必須克服法律工具主義,加強立法建設,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加強法律宣傳。
在法律工具主義者看來,法律就是國家和政府管理社會的工具。這個觀念不是沒有問題的,在合理的法律觀念中應該做一個顛倒,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法律是工具,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對的。就是必須首先承認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老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轄。
在這個前提之下,政府為了管理社會,它又得利用法律,把法律當成工具來管理社會。所以,說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條件的,它的條件是首先承認,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次要意義上才可以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時,我們更有理由說法律也是每個公民的工具,我們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正當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來引導和監督政府,讓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⑻ 什麼是工具主義數學觀
簡單的說就是將數學視為一種工具,就好像把語言當作交流的工具
⑼ 什麼是工具主義教育觀
一、教育目的觀的邏輯起點
思考和制定教育目的的邏輯起點是什麼?是教育所面臨的基本矛盾。教育所面臨的基本矛盾,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發展的矛盾。這個矛盾,往往通過教育的中介轉化為教育的內部矛盾,即教育要求(也可以說是教育目的)與受教育者發展之間的矛盾。從這種理解出發,我們覺得,教育所面臨的矛盾也可表述為:教育要求受教育者應當如此與受教育者實際如此之間的矛盾。這樣,「教育目的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應該如此,即應然的目的,出現在國家教育方針的表述中,另一類是實際如此,即實然的目的。」
這是一種習俗的、實際存在的教育目的。由此,也存在兩種相應的教育目的觀,一種叫應然的教育目的觀,這是理想狀態的教育目的觀;另一種叫實然的教育目的觀,這是現實狀態的教育目的觀。
二、語文工具觀:一種實然的教育目的觀
語文學界對語文教育目的的認識主要集中在對語文學科性質的討論上。語文工具觀反映了一種對「語文是什麼」的主流認識。這個觀點的核心,是把語文當作人們的交際工具,把正確理解和運用祖國的語言文字當作語文教學的目的。這對糾正當時語文教學普遍存在的重思想教育輕語文訓練的傾向,起過非常積極的作用。但後來發展為把語文課定性定位於工具課,又嚴重暴露出它的弊端。人們開始思考:語文教育究竟僅僅只是要解決工具問題,還是同時要解決一個更為重大的問題,比如解決精神問題,個人精神自由問題,個人的想像力和創造力問題。我們是要做出非此即彼的選擇,還是可以二者兼顧?
這種疑問促使人們開始從語言角度去審視20世紀中國語文教育的內在困難。這種語言反思一直回溯到20世紀初「五四」的那一場語言革命。結果發現,「目前正在使用著的漢語,並不是我們的母語,而是某種合成化的工具性語言。也可以說,是一種浮躁不安的過渡性語言。……我們對它很難建立起一種像對待母語那樣的親近感。」 這種工具性的合成語言,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文以載道」的社會形態語言,一種是「文以交際」的科學主義本位語言。前者把語言僅視作政治的工具,後者把語言僅當作交際的工具。最終表現在語文教學的內容、目的、過程、方法等諸方面,真正的語言——作為永久的目的性語言,作為一切話語源頭的語言,可以產生語言的語言離我們越來越遠,甚至接近消失。語言的困難就是語文教育的困難。
再者,從教育目的觀考慮,語文工具觀強調把語文當作是「交際的工具」,是「社會斗爭和發展的工具」,是「人生日用不可缺少的工具」,實際上堅持的是語文教育的功利主義與實用主義教育目的觀。對於這樣一種教育目的觀的爭論,在教育史上,往往歸結為一個問題:教育有沒有自己永恆追求的終極目的?科學主義(實用主義與國家主義)教育者大都持否定回答,認為終極的教育目的太抽象、太玄虛、太浪漫、太脫離實際。而人文主義教育者則堅持肯定回答,認為教育目的分為兩個層次,第一位的目的是培養人性,這是「終極目的」;第二位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為將來參加某種社會生活作某些准備,這是「直接的目的」。「終極的目的」高於並決定於「直接的目的」,「直接的目的」必須服從並服務於「終極的目的」。「教育的目的……是在進化的運動中指導人,而且通過這種進化的運動把他自己塑造成一個有人性的人,一個掌握知識、有高度的判斷力和道德感的人;同時,也要傳給他民族的精神遺產和與他有關的文化,以此來保存具有悠久歷史的歷代成就。教育的功利方面——它可以使青年人謀取職業,得以生活——當然不容忽視,因為人類的兒童並不是為了嬉戲而降生的。而發展人類的一般能力就是最好地提供了這種實踐的目的。然而,那種必要的訓練絲毫也不能危及這個基本的教育目的。」 從教育史上的這種爭論,反觀語文工具觀,我們覺得,語文工具觀的不幸在於語文教育目的的錯位,從糾正一種偏向到滑向另一種偏向。所以有人認為語文工具觀是導致語文學科人文價值、 人文底蘊流失的根本原因。
三、「科學——人文主義」語文教育目的觀:一種應然的語文教育目的觀
縱觀20世紀的語文教育,基本拘囿於這樣一個循環往復的歷史圓圈:基礎性——工具性——思想性——知識性。學科認識的起伏不定,往往導致教學實踐上的搖晃不斷,諸如「把語文課上成政治課」、「把語文課上成文學課」、「把語文課上成工具課」等。然而,當我們把語文教育放到整個教育學科中去考察,我們會發現,語文教育中的種種偏向實際上是20世紀兩大教育目的觀科學主義教育目的觀與人文主義教育目的觀相互排斥、相互碰撞的必然結果。與此同時我們也注意到,在20世紀末與本世紀初,這兩大教育目的觀已經逐漸呈現出了一種融合的趨勢,也即「科學——人文主義」的教育目的觀。所謂「科學——人文主義」的教育目的觀,在內涵上,「它是人道主義的,因為它的目的主要是關心人和他的福利;它又是科學的,因為它的人道主義的內容還要通過科學對人與世界的知識領域繼續不斷地做出新貢獻而加以規定和充實。」
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教育發展委員會的報告《學會生存》提到的「科學——人道主義」的教育目的是一致的。總之,它是一種以科學主義為基礎和手段,以人文主義為方向和目的的人的發展觀和社會發展觀;它的最高目的,是要在科學和人道的相互協調和補充中促進人和社會在物質和精神方面的均衡發展,並在此基礎上實現人自身的解放。
面對整個教育目的呈現的融合趨勢,語文教育當然要做出新的調整,把「科學——人文主義」的教育目的觀當作21世紀語文教育的目的觀,重新描繪21世紀語文教育的方向與未來。
說到底,教育的問題往往歸結為尋找一個教育的平衡點問題。正如杜威所說:「一切教育的根本問題是協調心理(個人)和社會的因素。……這種協調要求兒童能表現自己,但必須按照社會的目的來表現自己。」
語文教育也是如此。語文的工具性、思想性、知識性、藝術性等,本身沒有孰重孰輕,關鍵是看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決定何種屬性有所側重,缺什麼補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