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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可回售工具

發布時間: 2022-05-17 08:10:56

A. 什麼叫做可轉債呀

對於為了獲得額外收入而進軍股市的朋友來說,炒股雖然擁有高收益,但風險也非常高,存銀行雖然沒有多少風險,但是利息也沒有多少。那有沒有什麼投資標的風險相對較低,收益比較多的呢?確實有,可轉債值得你仔細研究。今天我就來給大家講講可轉債究竟是什麼,並且應該怎麼使用它。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可轉債是什麼?
如果上市公司資金短缺,想向投資者借錢,發行可轉債是常用的一種集資方式。可轉債的名字叫可轉換公司債券,意味著它既是債券,在一定條件下也能轉變成股票,借錢方立馬變成了股東,盈利也增加了。
比方,某家上市公司當下發行了可轉債,100元的面值,如果轉股價格是5塊錢的話,在後期就能換成20股的股票。如果之後股價漲到10塊錢,那麼就100元面值是可轉債,現在可以換到了10×20=200元的股票,整體收益翻倍了。倘若,如果股價下跌我們也是可以選擇繼續持有不轉股,在持有期間,公司仍舊會繼續支付給你利息,同時,有些可轉債也是可以回售的,比如說在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內不間斷的三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70%時,我們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債券面值加上當期的利息的價格回售我們的債券。由此可以看到,可轉債不僅有債券的穩定性,也能讓你感受到股票價格波動的刺激性,並且還能作為資產配置的工具,不但能追求更高的收益,並且還能夠抵禦市場整體下跌伴隨的風險。例如之前的英科轉債就在一年裡面,就從最初的100元漲至到最高3618元,這也太棒了。可是不管大家投資什麼品種,信息是不容忽視的,為了讓大家不錯過最新資訊,特地掏出了壓箱底的寶貝--投資日歷,能及時掌握打新、分紅、解禁等重要日期: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掌握最新一手資訊
二、可轉債怎麼買賣?如何轉股?
(一)如何買賣
1、發行時參與
你要是在持有該債券所對應的股票的時候,就能得到優先配售的資格;要是沒有持股,就只能參與申購打新,沒有中簽是沒有買入的資格。只要債券一上市,優先配售和申購打新就可以賣出。
2、上市後參與
與股票買賣操作沒啥區別,和股價一樣,轉債的價格同樣都是隨著市場而變化的,差別就在可轉債的1手有10張,而且實行的是T+0交易制度,也就是說投資者是可以隨買隨賣的。
(二)如何轉股
轉股期內才能轉股。目前市場上存在的交易的可轉債轉股期一般是從發行結束的日子算起六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為止,只要在期間內任何一個交易日都可進行免費轉股。
三、可轉債價格與股票價格有哪些關系?
可轉債的價格與股價是有很強的關聯性的,在股市牛市的時候,可轉債的價格會跟著股票的漲幅一起漲,在熊市的時候一起跌。尤其與股票相比,可轉債的風險更小一些,畢竟有債券和回售保底。不過在投資可轉債之前,大家一定也要去看看個股的趨勢,如果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研究某隻個股的話,這個鏈接或許可以幫到大家,輸入自己想要了解的股票代碼,進行深度分析:【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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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什麼有些工具要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的時候才可以歸類為權益工具而有些工具只要劣後於發行方發行的

為什麼有些工具要至於其他所有工具類的時候才龜龜那我權益關注

C.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重分類兩者會計處理為什麼不同

因其定義以及其他各種原因所導致,以下說明其區別:

一,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1,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2,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剩餘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


(3)什麼是可回售工具擴展閱讀: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原則的運用:

1,根據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金融工具發行條款中的一些約定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義務。例如,發行條款規定強制付息,將導致發行方承擔交付現金的義務,則該義務構成發行方的一項金融負債。

2,如果發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條款中包含在一定條件下轉換成發行方普通股的約定(例如可轉換優先股中的轉換條款),該條款將影響發行方是否沒有交付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或者是否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

3,因此,企業發行各種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運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原則,正確地確定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會計分類,不得依據監管規定或工具名稱進行會計處理。

4,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當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如果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由於該工具而承擔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則該工具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5,企業發行的可回售工具或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按比例交付凈資產的工具,如果滿足本規定要求在其財務報表中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D. 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徵,什麼意思,為什麼

  1. 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

  2. (1)如果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義務,則該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

  3. (2)如果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則不構成金融負債。

  4.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5. (1)基於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6. 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是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屬於金融負債。

  7. 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屬於權益工具。

  8. 3.以外幣計價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

  9. 符合固定換固定,應分類為權益工具,但屬於范圍很窄的例外情況。

  10. 4.或有結算條款

  11. 對於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12. 5.結算選擇權

  13. 對於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14. 6.合並財務報表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15. 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應考慮集團成員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以確定集團作為一個整體是否由於該工具而承擔了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義務,或者承擔了以其他導致該工具分類為金做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

  16. 7.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7.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金融工具。

  18.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19. (1)賦予持有方在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凈資產的權利

  20. (2)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於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資產沒有優先於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21. (3)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徵(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徵,並且用於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 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22. (4)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徵;

  23. (5)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於該工具存續期內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24. 8.發行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25. 由於發行的金融工具原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 而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已發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26. 9.收益和庫存股

  27. 利息、股利、利得或損失的處理

  28. (1)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金融負債,計入當期損益

  29. (2)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於權益工具,發行方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

  30. 庫存股

  31. 回購自身權益工具(庫存股)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得確認金融資產。

E. 可轉債回售是什麼可轉債回售的條件有哪些

可轉債回售:可轉換債券的優勢在於可轉換債券轉換價格的修正條款。由於股價是無法預測的,因此,如果可轉換債券的基礎股票繼續下跌並且長時間低於轉換價格,則沒人會去股份轉換。但是,上市公司缺乏資金,也不想償還,因此可轉換債券通常具有轉換價格的向下修正條款:大多數是在公司股票的收盤價低於當前水平(至少有15個交易日)時在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中的交易日。當轉換價格的80%(大約85%)時,公司可以行使修改後的條款。具體步驟如下:步驟1,董事會提出下調轉換價的方案,並宣布股東大會的表決日期;步驟2,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如果表決通過,則轉換價向下修正成功。這樣,可轉換債券的溢價率將大大降低,甚至成為實值可轉換債券。只要股票反彈,轉換就可以完成。

強有力的贖回條款的目的是促進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轉換,因為轉換過程是不可逆的,並且公司不必在轉換後還錢。在強制贖回之前,請注意轉換股權或出售可轉換債券,否則您將蒙受巨大損失。

F. 新會計准則的最新調整

繼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准則、38項具體准則和相關應用指南構成的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以來,6年後也就是在2012年,中國會計准則又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2年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徵求意見稿)》等8項調整。對企業而言,充分認識和有效把握中國新會計准則的最新變化與發展趨勢,對於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的提高和企業決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作為中國最早推行新准則的機構,高頓再度發力,全國首發,推出《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課程,幫助企業把握准則前沿,未雨綢繆,及時調整企業戰略,助力企業長足發展。
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內容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一)適用范圍適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和披露,而關於是否要求或者允許企業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負債和權益工具,則由其他相關會計准則規范。(二)公允價值定義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即退出價格。該定義強調了公允價值是基於市場的計量,不是特定主體的計量,需要考慮相關資產或負債的特徵。在計量公允價值時,企業應當使用市場參與者在當前市場條件下對相關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所使用的假設,並以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發生的有序交易中的價格計量公允價值。(三)估值技術及其輸入值企業在計量公允價值時應當採用恰當的估值技術,估值技術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變更估值技術及其應用方法能使計量結果在當前情況下同樣或者更能代表公允價值的情況除外。估值技術應當盡可能多地使用可觀察輸入值,盡可能少地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並且這些輸入值與市場參與者對相關資產或負債定價時所使用的輸入值應當保持一致。(四)公允價值級次企業應當將用於計量公允價值的估值技術輸入值按照優先順序分為三個層次。公允價值計量級次由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而言重要的輸入值所屬的最低層次決定。(五)公允價值披露企業應當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負債或權益工具項目進行適當分組,並在此基礎上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級次、估值技術和輸入值等相關信息。二、《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一)修訂「綜合收益」的有關內容明確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並進行了定義,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進一步劃分為「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兩類區別列報。此外,原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反映的「綜合收益」有關內容也作出相應調整,並在附註中增加有關披露內容。(二)整合現行規范性條款,充實完善相關內容借鑒國際列報准則的有關內容,並吸收我國列報准則應用指南和講解中的有關內容,本徵求意見稿還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充實了持續經營的評價內容;二是明確了以權責發生制會計編制報表的相關內容,以與國際列報准則一致;三是明確了利得和損失項目的金額列報在原則上不得相互抵銷;四是納入了正常經營周期的定義;五是參考我國審計准則對「重要性」的判斷以及當前國際上對「重要性」概念的最新進展,進一步完善了「重要性」的定義和判斷;六是充實了附註披露內容,如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終止經營的有關披露等。三、《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一)充實了離職後福利的內容,新增了關於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規范現行准則沒有提出離職後福利的類別,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和企業年金外,沒有關於離職後福利的相關規范。徵求意見稿增設「離職後福利」一章,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完整地規范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主要理由:這有助於適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職工薪酬制度的發展的需要,統一規范離職後福利適用的會計政策、披露要求等,使財務報告更充分地反映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對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二)充實了關於短期薪酬會計處理規范,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現行准則沒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且許多與之相關的規范性條文分散在應用指南和講解中。徵求意見稿單設一章規范短期薪酬的會計處理。徵求意見稿對短期薪酬的具體會計處理要求作了如下修訂:一是將現行應用指南和講解中關於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納入准則正文。這主要是對准則體例的調整,將具有規范性的條文盡可能納入准則的正文。二是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後福利,屬於設定提存計劃,將這部分內容調整至離職後福利。這主要是引入離職後福利計劃後,對准則內容結構所作的調整;三是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統一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採用成本計量。這主要是解決現行准則中非貨幣性福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並提高准則的可操作性。(三)充實了關於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規定現行准則中提出了關於辭退福利的定義及其會計處理規定,但相對簡單,例如,實務中企業向職工提供長期辭退福利的現象比較普遍,現行准則規定了長期辭退福利的折現率如何確定,但對其他變數所造成影響的處理尚未規范。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辭退福利與職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並不直接相關,要求明確區分辭退福利與離職後福利。同時,在報告期末十二月內不需要支付的辭退福利應適用其他長期福利的有關規定,這為職工內退等長期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更充分的指南。(四)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完整地規范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現行准則中沒有提及其他長期職工薪酬,徵求意見稿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對於不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其確認與計量應適用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主要理由,實務中企業提供的職工薪酬種類繁多,准則無法完全列舉,在列舉常見的三類職工薪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的基礎上,增設「其他長期職工薪酬」有助於囊括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職工薪酬,以完整規范與職工薪酬相關的會計處理問題。四、《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一)關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現行2號准則正文中並未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做出規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明確長期股權投資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二是投資企業與其他合營方一同對被投資單位共同實施控制的權益性投資;三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即對聯營企業投資;四是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徵求意見稿在整合以上內容明確規定長期股權投資范圍的基礎上,規定第四類改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簡稱22號准則)處理。理由是,與22號准則協調,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二)關於與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關鍵性概念保持一致的問題本准則與合並財務報表、合營安排等准則項目有著緊密的聯系,為保持我國准則體系內的協調一致,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在確定「控制」、「共同控制」和「合營企業」時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合營安排》進行判斷。(三)其他修訂1.明確規定投資企業採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的投資時,投資企業確認投資收益的會計處理,取消了現行准則中以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後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為限的規定。2.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應如何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和其他原因導致的凈資產變動的份額。3.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在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4.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追加投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並視同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5.明確規定了投資企業因增加投資或減少投資等原因導致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發生變化的會計處理,即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隨著以上變化相應在成本法、權益法之間的轉換銜接,以及改按22號准則核算的銜接規定。五、《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一)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准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二)整合並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
1.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主要體現在:一是現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及《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均對在子公司的權益有披露要求,包括名稱、注冊地、業務性質、持股比例、表決權比例等,本准則對此予以統一;二是統一主要財務信息,現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要求披露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主要財務信息,則《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對此沒有要求,本准則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2.優化有關披露內容。與現有有關准則相比,本准則對一些披露內容進行了優化,主要體現在:一是在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的是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而本准則將母公司和子公司作為一個整體考慮,要求披露少數股東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二是在重要限制方面,現有準則要求披露的是被投資單位向投資企業(或子公司向母公司)轉移資金所受到的重要限制,本准則從不同報告主體(報告企業或集團)角度,對有關重要限制的披露進行了區分,要求披露集團內企業(或主體)之間相互轉移資金受到的限制等。三是在失去對子公司控制時,現有準則要求披露該子公司的名稱、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本期不再成為子公司的原因,以及其在處置日和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金額以及本期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和利潤的金額等,本准則要求披露剩餘權益投資的公允價值及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和損失金額。(三)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我國現有《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合並財務報表》中均不包括有關結構化主體的披露要求,本准則要求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有關情況,既包括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也包括未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而言,本准則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對於未納入合並范圍的結構化主體而言,本准則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六、《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一)外幣「固定換固定」的配股權等歸類為權益工具現行第37號准則規定,如果金融工具為衍生工具,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換取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時,才能確認為權益工具,即「固定換固定」。但是,對於以外幣結算的衍生工具,固定金額的外幣折算為企業的記賬本位幣後,就成為可變金額,故不滿足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為權益的「固定換固定」的要求,在現行准則下只能確認為金融負債。本徵求意見稿允許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確認為權益工具,即外幣的「固定換固定」。主要理由: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通常不止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上市,並受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監管,以「固定外幣換固定」的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的情形越來越多。如按現行准則仍然作為金融負債,對企業的財務報告可能產生較大的影響,也不符合交易的實質。將其確認為權益工具,可以反映其交易實質,使得中國企業更好地適應全球化發展。(二)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回售工具等歸類為權益工具現行第37號准則將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本徵求意見稿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歸類為權益工具。主要理由:對於可回售工具和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這兩類工具代表企業對凈資產的剩餘索取權,若仍將這兩類工具確認為金融負債,會導致財務信息缺乏相關性和可理解性。尤其是對一些開放式共同基金、信託等類型的主體,可能會導致其財務報表中僅有資產和負債而無權益。因此,本徵求意見稿規定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將這兩類工具確認為權益工具,從而改進對代表企業凈資產剩餘權益的金融工具的列報。(三)補充了抵銷的規定和披露要求現行第37號准則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對其披露作出具體要求。本徵求意見稿對抵銷的原則進行了進一步地補充說明,並對抵銷的金融工具和可執行的總互抵協議或類似協議下金融工具的披露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企業披露相關數量信息並對抵銷權利及其性質進行描述。主要理由:當今,有條件的抵銷條款常見於我國金融機構一些衍生工具的交易協。多數企業反映,現行第37號准則對抵銷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在實務中不好運用。本徵求意見稿對「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和「計劃以凈額結算」等規定進行了進一步說明,並且明確了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抵銷的披露要求,要求同時反映金融工具的總額和凈額,以及由抵銷使企業面臨的信用風險敞口和流動性風險敞口,提高財務報表的有用性和可比性。(四)補充了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要求現行第37號准則只籠統對不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進行了規定,本徵求意見稿對已轉移尚未全部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以及已全部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這兩種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和補充。主要理由:對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做進一步要求可以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例如,要求披露已轉移尚未全部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關系,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估企業需要的現金流和企業能從該資產獲取的現金流;要求披露被轉移資產和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凈頭寸,有助於理解企業轉移資產卻未能終止確認時面臨的凈敞口;要求披露金融資產最大規模轉移活動的時間段和確認的金額,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評估轉移是否集中於報告期末,並更好地評估已全部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五)修改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披露要求現行第37號准則規定,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剩餘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方法。本徵求意見稿闡明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納入到期期限分析項目的范圍,刪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資產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規定,並對衍生和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到期期限分析分別不同情況處理,以減輕對衍生金融負債到期期限分析的披露要求。同時,規定只有當企業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財務報告使用者能夠恰當地評估企業流動性風險的性質和范圍時,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主要理由:在實務中,要求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給很多並未將金融資產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企業(例如非金融機構)帶來額外的數據收集、分析的成本,也並未達到提供更多有用信息的目的。因此,本徵求意見稿刪除了要求披露金融資產到期期限分析的硬性要求。同時,對於某些衍生金融負債,很難披露剩餘合同到期期限,而且披露也難以幫助財務報告使用者了解企業管理這些衍生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程度。因此,本徵求意見稿規定,只有衍生金融負債的合同到期期限對於理解現金流量時間分布是關鍵的,到期期限分析才應當包括剩餘合同到期期限。(六)刪除有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部分披露要求現行第37號准則規定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相關的披露要求,本徵求意見稿刪除了這部分內容。主要理由:部分公允價值系的內在協調性披露要求已在我部2006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號——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中體現,刪除該部分內容以保持整個准則體,也與對應的國際准則保持一致。七、《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一)關於企業集團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現行准則要求母公司將所有的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范圍。本徵求意見稿借鑒原企業會計制度下關於企業集團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豁免規定,要求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票或債券已公開交易的企業、正處於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過程中的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企業以及其他需要對外提供合並財務報表的企業必須按照準則要求編制合並財務報表准則外,其他企業集團是否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由企業管理層自行確定。(二)關於控制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現行准則規定,控制是指一個企業能夠決定另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個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力。本徵求意見稿在充分借鑒IFRS10的基礎上,同時考慮了對我國實務可能帶來的影響,就控制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進行了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改進控制的定義,強調控制構成的三要素為對被投資者的權力、可變回報以及能夠行使權力影響可變回報。2.引入實質性控制概念,即投資方雖持有小於50%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投資方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各方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其他各方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潛在表決權、其他合約性安排、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所有因素和條件後仍可具有控制。3.引入關於擁有決策制定權利的投資者是委託人還是代理人的判斷指引。其中,代理人作為代表其他方行使權力的第三方,並不控制被投資方。4.引入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資方通常是在被投資方整體層面對是否控制進行評估,但極個別情況下,可以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三)其他修訂1.明確規定購買少數股權、不喪失控制權情況下處置部分對子公司投資交易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應作為權益性交易進行會計處理。2.明確規定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應確認相應的所得稅影響。3.明確規定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在合並財務報表層面應視為處置子公司同時取得一項新的投資性資產,對剩餘股權應按照其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4.明確規定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屬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合並利潤表中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以 「歸屬於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列示。5.明確規定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八、《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合營安排》(一)關於合營安排的定義將合營安排定義為「由兩方或多方共同控制的安排」,並明確僅當針對相關活動的決策需經共同控制該安排的各方全體一致同意時,才存在共同控制。(二)關於合營安排的分類依據合營安排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將合營安排劃分為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共同經營中,合營者擁有合營安排資產的權利和承擔負債的義務;合營企業中,合營者擁有合營安排凈資產的權利。其中,單獨主體的存在是某一合營安排被劃分為合營企業的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單獨主體的法律形式、合同條款及其他情況也可能會影響合營安排的劃分,要求企業結合各相關因素進行恰當的職業判斷。(三)關於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針對共同經營和合營企業分別規定了各參與方(包括合營者和對合營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參與方)的會計處理方法,包括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層面,至於具體如何核算,則由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其他相關企業會計准則予以規范。(四)關於銜接規定
要求首次執行的企業應當對其合營安排進行重新評估,由於分類變化導致會計處理方法改變的,應進行追溯調整。

G. 如何區分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

金融負債本質是公司的一種負債;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根本區分可以抓住兩個根本要點 :

1.該金融工具是否包含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或者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2.該金融工具通過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中心思想:企業需要考慮用於結算該工具的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還是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的剩餘權益。

非衍生工具:如果只能是固定數量的權益工具結算,就屬於權益工具,否則,屬於金融負債。如一項金融工具交付可變數量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是為了使之金額恰好等於合同義務的金額,那麼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基於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變化的都是金融負債。

衍生工具:固定換固定:即用固定的數量換固定金額,或固定金額換固定數量,則為權益工具,否則,屬於金融負債。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這兩個固定都是看結算時的固定數量和固定金額。其實只要記住哪些條件下,屬於權益工具,就很好記啦 還有一些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可回售工具:一般來說都屬於金融負債,但有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可回售工具例外:

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工具所屬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

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徵

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者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不滿足其他任何條件。

該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於該工具存續期內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2.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一般來說屬於金融負債,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例外:

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工具所屬類別次於其他所有工具類別

該類別的所有工具也是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H. 權益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求例題

權益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
借:其他權益工具——優先股、永續債等(賬面價值)
貸:應付債券——優先股、永續債等(面值)
——優先股、永續債等(利息調整)(應付債券公允價值與面值的差額)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重分類後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或借方)

例題如下:

1、權益工具怎麼重分類為金融負債

比如優先股,原來權益工具賬面價值 100 ,在2020.1.1 重分類計入應付債券,市價 110
借:其他權益工具 100
資本公積 10
貸:應付債券110

2、金融負債怎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比如優先股,原來應付債券核算,在2019.12.31賬面價值是120 ,結轉其他權益工具核算,賬面價值結轉借:應付債券 120
貸:其他權益工具 120 按照賬面價值結轉,沒有差額。
如果資本公積不夠沖減的,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權益工具重分類

由於發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條款約定的條件或事項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經濟環境的改變而發生變化,可能會導致已發行金融工具(含特殊金融工具)的重分類。例如,企業擁有可回售工具和其他工具具,本來可回售工具並非最次級類別,並不符合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條件。如果企業贖回其已發行的全部其他工具後,發行在外的可回售工具符合了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全部特徵和全部條件,那麼企業應從其贖回全部其他工具之日起將可回售工具重分類為權益工具。反之,如果原來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因為更次級的新工具的發行,而不再滿足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條件,則企業應在新權益工具的發行日將可回售工具重分類為金融負債。

I. 股票債回售是什麼意思

債券回售是指發行人承諾在正股股價持續若干天低於轉股價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發行上市,發行人以一定的溢價(高於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轉債。

附回售權的債券品種已經擴大到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企業債和公司債,交易場所也擴大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

可轉債的溢價一般會參照同期企業債券的利率來設定的。如南化轉債設定的回售條款為:本公司股票未能在距轉債到期之日12個月以前上市,

轉債持有人有權將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部分回售給本公司, 回售價為可轉債面值加上按年利率5.6%(單利)計算的四年期利息,扣除本公司已支付的利息。

(9)什麼是可回售工具擴展閱讀:

1、無條件回售

無條件回售是無特別原因而進行的回售,通常是固定回售時間,一般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償還期的後1/3或一半之後進行。無條件回售條款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發行人對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的提前兌付本息,從而增加了期權價值。

2、有條件回售

有條件回售是當公司股票價格在一段時期內連續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幅度時,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回售價格一般比市場利率確定的價格稍低,但比債券票面利率高,在股票價格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回售條款尤其具有意義。

J. 自身權益工具和權益工具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中說,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

同學您好,權益工具是個大概念,自身權益工具指的是企業自己的權益工具。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指的是未來用自己的權益工具跟合作方進行結算,例如追加發行股票、認購股權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