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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交通工具罪如何量刑

發布時間: 2023-05-15 17:46:35

A.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去量刑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畢燃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行為人主觀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損毀的災難,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災難的發生。
行為人主觀是否以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為危害對象,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客觀要件
破壞交通工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如含,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顛覆」,是指使火車出軌、車輛翻車、船隻沉沒、航空器墜落;
「毀壞」,是指使交通工具嚴重受損或者完全報廢,不能繼續安全運行。
破壞行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顛覆、毀壞危險的,才能構成犯罪。
判斷是否會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要從兩個方面入手:
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間。既包括正在行駛或航運中的,也包括停在碼頭、機場、車庫等已經交付使用、隨時都可開動執行運輸任務的交通工具;
二是看破壞的方法和部位。一般來說只對交通工具的哪些重要裝置或部件進行破壞時,才構成本罪,如果破壞的只是一些可有可無、有則更好地輔助性的設施,不影響行駛安全,則不構成本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屬於具體危險犯,只要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具體的緊迫危險,就構成既遂,不需要有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刑法》第119條規定,如果發生了實害結果,則會加重法定刑。
四、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犯罪對象只限於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或航空器。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運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臨時停放在車庫、路邊、碼頭、機場上的已經投入交通運輸、隨時都可能開動的交通工具。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與未遂:
行為造成傾覆、毀壞危險的,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結果,適用刑法第116條既遂犯處罰,排斥適用未遂規定。
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嚴重後果的,是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加重犯,適用刑法第119條處罰。
沒有發渣數笑生具體危險或不能犯,成立本罪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量刑

法律分析:犯本罪的,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缺衡。如果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那麼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凱桐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伏孫做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標准

我國人民法院對於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分子所適用的量刑標准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頃粗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談乎猜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型有期徒刑。

D. 怎麼對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處罰

解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的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團槐、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空或陵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斗戚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 破壞交通工具罪量刑標准有哪些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指南是:行為人構成該罪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圓談鎮者死刑。該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橘粗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侍慧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F.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判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果行為人實施 危害公共安全 的破壞交通工具行為,造成了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嚴重後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重的量刑檔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量刑檔次內給犯罪行為人裁量刑罰。如果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即沒有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後果的,則應在法定刑較輕的量刑檔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這里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二是破壞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後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後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 在堅持以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司法實踐中,這些應予考慮的犯罪事實、情節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犯罪動機。在危害後果相同的情況下, 破壞交通工具罪 故意的內容和破壞交通工具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不同,其人身危險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比如:行為人出於直接故意破壞交通工具,表明行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發生,其主觀惡性大,量刑時應作為從重情節考慮。如果犯罪行為人出於盜竊財物目的而對交通工具實施了破壞,其主觀上對交通工具的破壞出於間接故意,則應作為從輕情節考慮。犯罪動機的惡劣程度也影響刑罰的輕重。如為報復社會而破壞交通工具就比出於悲觀厭世而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觀惡性要大,量刑時應酌定從重。 2、犯罪後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現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後,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的,應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犯罪行為人的 刑事責任年齡 和 刑事責任能力 。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犯罪,畢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行為人是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的人,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給交通工具造成傾覆、毀壞的程度也不盡相同。對採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壞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內可以作為從重情節考慮。 5、行為人的行為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為人對裝載乘客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實施破壞的,對裝載貨幣、搶險救災物資、重點建設設備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實施破壞的,由於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甚至磨做茄會造成重大國際影響,因此,在量刑時應在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交通工具瞎察未裝載乘客或物資,則相應地給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後果亦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內作為以輕情節考慮。 6、危害後果的具體情況。在以嚴重後果為主要依據胡清選擇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後,還要具體考察危害後果的實際情況。如:在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量刑時還應考慮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具體程度,公私財產毀損的具體情況,死亡或重傷的人數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後果,則應在較輕的量刑檔次內從輕處罰。

G.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破壞交通工具罪 的量刑標準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物毀 》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破壞交通含纖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談螞仿、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H. 犯了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量刑處罰

行為人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山鍵悔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逗正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亮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I. 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量刑(破壞交通工具罪立案標准)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怎麼量刑

1、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要是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的,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對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踐中如何判斷某種破壞行為敗洞是否已達到「現實可能性和威脅」的程度,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定:

(1)交通工具是否在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這不僅包括正在行駛和飛行期間,也包括使用過程中的待用期間。如果破壞的是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一般不會危及到公共安全,故不構成本罪;

(2)破壞的是不是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次要部位,如破壞的是交通工具的座椅、衛生設備或者其他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設備等,則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故同樣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簡團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察咐枯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與非罪的認定

行為人必須破壞了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機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駕駛系統,制動、剎車系統,導航系統等,也只有破壞這些關鍵部位才可能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進而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只破壞了交通工具的座椅、門窗玻璃、衛生設備或者其他不影響安全行駛的輔助設備的,不構成本罪。

作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對象的交通工具不僅是特定的,還須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運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機待用的交通工具。因為只有破壞這樣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破壞正在製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會給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其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