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唯答路權,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雲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養護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以及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行政管理行為。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睜銷級管理的原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水利、財政、工商、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社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愛護公路路產,對侵佔、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應當制止和舉報。第六條對保護公路路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路政管理機構第七條市、縣(市)區依法成立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受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具體負責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並根據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公路路政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和公路路產損失追索權。第八條悉山游市、縣(市)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九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人員編制,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確定。第十條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秉公執法、熱情服務,按照規定統一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管理」胸徽,並持有交通部核發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或者雲南省人民政府核發的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使用專用停車示意牌或指揮旗(燈)。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人員應予以配合。第三章路產管理第十一條未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產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佔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佔用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公路線路;
(二)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
(三)設置電桿、變壓器、宣傳牌、廣告牌、標語、加水站、加油站以及洗車、停車場點等;
(四)砍伐、更新公路行道樹和花草;
(五)鐵輪車、履帶車及其他有可能損壞公路鋪裝路面的車輛和機具上路行駛;
(六)按規定需要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佔用、利用公路路產的事項。第十二條在公路路產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雜物或者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二)采礦、取土、挖砂、養魚、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打場曬物、燃燒物品、排放污水、擺攤設點、進行集市交易等;
(三)佔用公路從事經營活動,維修、亂停亂放車輛;
(四)填塞、挖掘排水溝或者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水污物,利用公路橋(涵)、水溝築壩蓄水、設置閘門;
(五)在公路上檢驗機動車的制動性能;
(六)在公路橋梁、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液體的管道;
(七)移動、塗改、損毀或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公路路產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第十三條公路路產范圍外,在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橋(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兩側1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取土、挖砂、壓縮或擴寬河床、燒荒等;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資;
(三)其他危及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安全和暢通的行為。第十四條未經批准,超限超載車輛不得在公路上行駛。承運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上路行駛,須事先提出申請,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其監督下通行,並承擔對公路、橋梁、涵洞等採取技術保護措施、監護措施的費用;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承擔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影響交通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可以在經省政府批準的檢測站點或者以流動檢測方式查處超限運輸車輛。
『貳』 路政和運政有什麼區別
路政全稱公路路政管理,運政,縣一級叫運管所,市一級叫運管局。
區別如下:
1、職能不同
運政職能主要是:執行國家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通過行業管理,保護合法經營,保障貨主和旅客的正當利益;
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行業進行行政許可,並對道路運輸管理行業實施行業管理,維護運輸行業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管道路客貨運輸、運輸站場、汽車維修以及運輸服務等。
路政承擔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依法查處各類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檢查監督公路養護作業、道路施工,依法開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管理;檢查監督所轄路段公路標志標線設置情況等職能。
3、執法類型不同
運政屬於交通運輸法授權執法,指執法必須以法律、法規的明文授權為依據。
而路政屬於公路法委託執法,指不僅范圍包括法律法規,還包括規章,而且還不如授權執法那樣嚴格,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不違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實施委託。
『叄』 昆明火車站到路政總隊乘幾路公交車
公交線路:k12路,全程約5.2公里
1、從昆明火車站步行約640米,到達國際會展中心(春城路)站
2、乘坐k12路,經過7站螞燃卜, 到達和甸營村站(也可乘坐86路、140路)
3、步行約490米,到達昆悶穗明段悔市公路路政總隊
『肆』 在路邊擺攤路政有權利管嘛
在公路上或在公路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路政有權管,這是路政的主要工作之一。
『伍』 從貴州拉茅台酒到昆明路政會查嗎
路政不會查的。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貴州|為打擊納段假冒酒類,設立的有查驗卜茄喊酒類運輸的卡點,只要是正規購買,安全運輸的情況下型野都是沒有問題的。
『陸』 昆明市幾何尺寸超限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到哪裡辦
一、在毀碼皮昆明市辦理「幾何尺寸超限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需要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申請表》,收原件(1份);
2.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車輛行駛證,收原件(1份);
3. 機具行駛公路書面申請,收原件(1份);
4. 《路政管理許可申請書》,收原件(1份模悶);
5. 機具的行駛證件,收原件(1份)。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2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綜合窗口
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詢方式
現場咨詢:昆明市呈貢新區錦綉大街1號(春融街1號)昆明市市級行政中心綜合服務樓纖差綜合窗口
在線咨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電話咨詢:67435615
『柒』 滴滴打車到底違不違法,路政部門有權執法嗎
1、滴滴打車本身不違法,但是沒有運營證的私家車跑滴滴,則屬於違法行為。
2、路政部門有權執法
依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從事客運服務需要相關資格。目前大部分滴滴車司機都沒有辦理到運營證就從事運輸服務收取費用,針對沒有運營證從事運輸行業的,路政有權對其處罰。
(7)昆明市哪裡有路政工具批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客運
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兄遲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羨沖李。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判陪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遊客運的,應當在旅遊區域按照旅遊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節貨運
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第二十三條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條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條件,制定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標准。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四)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備案,並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一條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並採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維修服務完成後應當提供維修費用明細單。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八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四十九條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並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一條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捌』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什麼時候實施的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實施的行政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掘鬧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規劃、建設、土地、公安、水利、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和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公路和公路用地管理第七條本條例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條例所稱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不少於一米范圍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體范圍,依法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九條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路障、棚屋、攤點、招牌、加油站以及維修、洗車、停車場點;
(二)填塞、挖掘排水溝,在公路橋(涵)或者排水溝築壩、設置閘門;
(三)在公路橋梁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液體的管道;
(四)采礦、取土、挖砂、養魚、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打場、曬物、燃燒物品、排放污水;
(五)傾倒和堆放垃圾、淤泥、雜物或者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六)利用車輛占路經營;
(七)機動車製造、維修和檢測單位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八)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公路。
因建設工程需要,佔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事先徵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
建設單位佔用、挖掘公路或者判圓罩使公路改線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段公路原有的技術標准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第十一條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建設。第十二條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小型公路橋(涵)周圍80米、公路腔賣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限定距離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採石、取土、挖砂;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者倒運物資;
(三)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行為。
在前款范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須依法批准。第十三條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事先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必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第十四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超過限定標准確需行駛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志。
運輸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採取防護措施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幫助其採取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