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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無運輸工具如何納稅

發布時間: 2023-03-05 23:19:28

『壹』 什麼是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稅務機關如何判斷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是不是有些疑惑,沒有運輸工具,還能做承運人,這不就是貨運代理嗎?其實這個新業務與貨運代理還是有區別的,分析如下:

根據36號文件的規定,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運輸工具所有人(或承租人/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貨物運輸、裝卸、倉儲以及船舶進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關手續的業務活動。說白了,貨代業務就類似中介或居間業務,本身不屬於主業務當事人,相當於負責辦理各種手續。

而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在該業務中,參與者以承運人的身份作為主業務當事人的。

『貳』 無車承運人怎麼納稅

1、無車承運人是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運經營者.無車承運人具有資源整合能力強、品牌效應廣、網路效應明顯等特點,利用互聯網手段和組織模式創新,有效促進貨運市場的資源集約整合和行業規范發展,對於促進物流貨運行業的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具有重要意義.

2、無車承運人具有雙重身份,對於真正的托運人來說,其是承運人;但是對於實際承運人而言,其又是托運人.無車承運人一般不從事具體的運輸業務,只從事運輸組織、貨物分撥、運輸方式和運輸線路的選擇等工作,其收入來源主要是規模化的"批發"運輸而產生的運費差價。

3、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2)經營者無運輸工具如何納稅擴展閱讀

無車承運業務可以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營改增相關文件,交通運輸等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營業額達到500萬元,需強制認定一般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條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因此,無車承運人如果連續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達不到500萬元(包括免稅額),可以申請小規模納人,增值稅稅率為3%.

對新增的無車承運業務是否可單獨作為主體申請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根據現有的營改增相關文件,只明確規定了企業在判斷是否需認定一般納稅人標准時,可將原增值稅條例規定的貨物類與營改增涉及的行業分開單獨申請。

『叄』 我司承接從深圳到香港的運輸業務,但是我公司沒有運輸工具,將運輸業務交給其他運輸企業運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三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第八條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台灣有關的應稅行為,除本文另有規定外,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公司承接從深圳到香港的運輸業務,將該運輸業務交給其他運輸企業運輸,這種情況該公司屬於上述財稅〔2016〕36號附件4規定的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因此,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