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條件會構成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核心在於其對國家管理秩序的侵犯。間諜專用器材作為國家安全機關的秘密偵察、聯絡工具,其管理和使用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任何未經授權持有、使用、生產或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均構成非法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法生產、銷售行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與銷售由國家安全部門控制,屬一般禁止事項,除非得到明確指定批准,否則均為非法。實踐中,需提供國家安全部門批準的證據,否則視為非法行為。生產方法多樣,包括設計加工、自行編制、組裝與改裝等,從無到有或改造普通設備以製作專用間諜器材,均構成非法生產。非法銷售指未經批準的經營或向無合法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專用間諜器材。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以供銷售,視作非法銷售。若走私行為達到走私罪標准,則應作為牽連犯從重處罰。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個人或組織均有可能成為罪犯。在主觀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需有意圖地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對於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要求並不嚴格,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即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