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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丟失應如何答辯

發布時間: 2022-09-01 21:28:42

① 刑事案件中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

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

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② 沒有找到作案工具可以定罪嗎

法律分析:可以定罪,找不到作案工作的情況下,還可以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為被告人所實施(四)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罪過,實施犯罪的動機、目的(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八)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理的事實(九)有關管轄、迴避、延期審理等的程序事實(十)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③ 作案工具如何處理

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
法律分析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犯罪工具首先要具備可操控性標准。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一種目的。其次要具備犯罪對象標准。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按照法律規定,作案工具是應當沒收的,沒收的財產和罰款將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自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④ 故意傷害案件中作案工具找不到了 最後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證明標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去向,但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量刑的。

⑤ 警察將現場照片及作案工具丟失,造成證據不足,我該怎麼辦

1.根據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打架當中造成輕微傷尚構不成故意傷害罪,所以公安機關不會給予刑事拘留。且看你說的情況因打人行為也你受輕微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都難以證實,因此公安機關就連治安行政拘留都可能做。在達不到輕傷標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對你們之間的糾紛只能調解,調解不成不能給對方以強制。2.公安機關不做刑事和治安行政處罰,剩下的民事責任部分就只有當事人自己向法院起訴了。本案你雖有訴權,但也有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能獲得勝訴判決,不過,不能判決的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給予調解結案。祝你成功!

⑥ 物證被丟棄有口供承認有作案工具但是找不到

刑事案件物證丟失的話,必須立即向辦案的主管部門報備,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積極進行補救.

因為刑事案件的物證丟失,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情,甚至會影響對這個刑事案件的偵查,是否能終結,影響到起訴,重要物證的丟失,甚至影響到對案件的公正審判,甚至有可能會讓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因為法院的審判,證據,物證是必須要重視的,沒有物證是無法量刑判決的。

⑦ 作案工具的認定和處理

從如下兩個方面考慮作案工具的認定標准:1、可操控性標准。2、犯罪對象標准。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使用的汽車,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法律分析
物之類型即工具本身所具有的物理特性。不同類型的物,有不同的物理特性。作為工具,必須能被人使用,使用工具指動物利用外界物體作為身體功能的延伸,以達到某種目的。既然為身體功能的延伸,因此,工具其所具有的物理特性必須可以被行為人所操控。那些從物理特性上來說,不能被行為人所操控的物,是不能稱之為工具的,就更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例如,實踐中較易碰到,也較為典型的即房屋。物之用途即工具體現為具體的物,不同的物具有不同的用途。以犯罪對象為標准,可分為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和不直接作用於犯罪對象的工具。如汽車既可以作為交通工具,也可以作為殺人工具。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