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關警察截停盤查的資料
大哥大姐幫忙來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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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19950228
實施日期:19950228
文號:
內容:【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題注 (1995年2月28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公布 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
【章名】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章名】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十九條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章名】 第三章 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章名】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規定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二十七條 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第二十八條 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第二十九條 國家發展人民警察教育事業,對人民警察有計劃地進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業務等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分別規定不同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不同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齡。
第三十一條 人民警察個人或者集體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章名】 第五章 警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 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製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製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志、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經費。人民警察的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財政預算。
第三十八條 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監管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列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三十九條 國家加強人民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努力推廣、應用先進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條 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屬與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現役軍人家屬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
【章名】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二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布。
第四十五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的迴避,由有關的公安機關決定。人民警察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的迴避,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章名】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 人民警察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章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7年6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同時廢止。
在此鼠年祝你鼠年快樂!萬事如意!
『貳』 高速交通管制一般多久
您好,沒有具體規定期限,實施交通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
(一) 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二) 設置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三) 控制現場制高點(四) 控制區域性交通管制;(五) 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盤查嫌疑人員;(六) 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七) 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八) 對不聽警告和命令、拒不離開現場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等必要的非殺傷性警械強行驅散;(九)對經強行驅散仍不離去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十)對現場的嫌疑人員及其所攜帶物品,可以進行搜查、檢查,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
二、交通管製法律規定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雖然限制交通與交通管制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兩個概念,但通俗來講,將「交通管制」界定為最高程度、最大影響的限制措施,是不成問題的。作為限制交通程度最高的交通管制,給出行的社會公眾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最為嚴重。因此,法律將適用交通管制的前提條件與程序要求規定得十分嚴格,如在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自然災害、重大國事外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等情況時,經過事前告知、行政決定之後,才可採取交通管制。
三、主要問題
交通管制適用得過多過濫,不遵循相應的程序隨意採用,甚至成為某些特權人物或者特權勢力用來炫耀聲勢、彰顯特權的工具。既有某些公權力部門及個別領導濫用職權的體現,也有某些「成功精英」罔顧國法、侵害民權的例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也由此帶來社會公眾的情緒不滿。當本為公共利益及特殊需要設立的交管措施,異化為個別人張揚身份、耀武炫威的違法道具,交通擁堵狀態也因此變得更加嚴重。
購買車輛的公民也是越來越多,道路上的車輛增多也是會給道路治安和秩序造成一定的影響,那麼當交警部門為了控制交通流量或者是其他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對道路進行交通管制的,那麼在進行交通管制時也是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的通行。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叄』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根據《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3)如何對交通工具實施盤查擴展閱讀
法律規定盤查的條件有四項:
第一,執法活動的主體必須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公民都無權行使這個權力。
第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執行公務時才能行使這個權力。
第三,執法活動的主體在盤查時應當出示相應證件,表明身份,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盤查對象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其對象不能任意擴大。
以上四項是法律規定的盤查執法活動必備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肆』 法律對破壞交通工具罪犯罪的懲罰有哪些
刑法對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的處罰規定為:犯此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伍』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是在集會遊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梁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警衛任務等情況下對交通行為實行的限制稱之為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以及 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實行交通管制後,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交通管制,指的是出於某種安全方面的原因對於部分或者全部交通路段的車輛和人員同行進行的控制措施。
中文名:交通管制
性質:對車輛和人員進行的控制措施
相關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要求:市民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作用:控制交通擁堵
存在問題:交通管制適用得過多過濫
組成內容:
交通管制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對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
交通管制
其他與交通有關的活動所制定的帶有疏導、禁止、限制或指示性質的具體規定。一般是在集會遊行、大型運動會、道路橋梁建設、救災搶險、執行重要警衛任務等情況下對交通行為實行的限制,主要是臨時性的規定。實行交通管制後,市民應該遵守管制通告積極配合交警部門的工作。
主要措施
實施交通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
(一) 封閉現場和相關地區;
(二) 設置警戒線,劃定警戒區域;
(三) 控制現場制高點
(四) 控制區域性交通管制;
(五) 查驗現場人員身份證件,盤查嫌疑人員;
(六) 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七) 責令圍觀人員立即離開現場,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
(八) 對不聽警告和命令、拒不離開現場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等必要的非殺傷性警械強行驅散;
(九)對經強行驅散仍不離去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十)對現場的嫌疑人員及其所攜帶物品,可以進行搜查、檢查,對非法攜帶的武器、管制刀具、標語、傳單等物品,予以收繳。
法律規定
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雖然限制交通與交通管制是存在很大區別的兩個概念,但通俗來講,將「交通管制」界定為最高程度、最大影響的限制措施,是不成問題的。作為限制交通程度最高的交通管制,給出行的社會公眾帶來的不利影響也最為嚴重。因此,法律將適用交通管制的前提條件與程序要求規定得十分嚴格,如在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自然災害、重大國事外事、大型群眾性活動等情況時,經過事前告知、行政決定之後,才可採取交通管制。
主要問題
交通管制適用得過多過濫,不遵循相應的程序隨意採用,甚至成為某些特權人物或者特權勢力用來炫耀聲勢、彰顯特權的工具。既有某些公權力部門及個別領導濫用職權的體現,也有某些「成功精英」罔顧國法、侵害民權的例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也由此帶來社會公眾的情緒不滿。當本為公共利益及特殊需要設立的交管措施,異化為個別人張揚身份、耀武炫威的違法道具,交通擁堵狀態也因此變得更加嚴重。
『陸』 上海地鐵的警察是如何判斷要盤查誰
具體,是個經驗的問題,經驗這種東西,只可意會不可言傳,比如雲南的邊防每年抓這么多毒販,除了情報就是觀察。那麼在沒有特定目標的情況下,我們確定目標來盤問也是可以的?那麼我們從規律上,也總結出6類人是重點盤查對象1 身份可疑,就是口頭提供信息或者身份證顯示信息和本人嚴重不符。口音,籍貫和證件不符。比如你說你是這里住的,你卻說著一口很濃外地口音,然後問起路來根本不熟,或者說白了就是來自犯罪高發區(不是地域歧視),或者身份證信息報警。2 行為可疑,這個不方便細說,有的動作對於警察是很敏感的,看一眼就知道他在藏東西或者躲避目光,這個是最好用的,所以就不細說了。你們可以設想一個最簡單的情景,你們老師在講台上,你要想辦法帶一個塑料袋零食進教室,你所出現的所有舉動都是可疑的。3 體貌特徵可疑,這個一般是比對現有資料庫,或者是他的穿著反季節反常態,夏天裹大衣,濃妝,刻意遮蓋,驚恐,睏倦,表情誇張,故作平靜。4 攜帶可疑物品,這個不止是大包小包,還有一些動作,也不細說。5 明顯犯罪痕跡,這個就很明顯了,槍痕刀傷,衣服破損,血跡,交通工具有明顯撬痕。6 關系可疑,兩個人說夫妻,結果兩個人連對方出生日期都不知道,兩個人說互相親戚,結果兩個人根本信息對不在一起。還有就是女方,小孩精神狀況異常,男方神情恐慌等。總的來說,確定目標靠的就是判斷其所有外部特點是否反常,是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