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家的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的聯系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內涵卻有本質的區別。「以法治國」是說用法律去治國,法律是一種用來治國的工具,這是傳統的管理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國家機關,是手中掌握權力的人,治理的對象是人民群眾。「依法治國」是說治國必須依法,即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現代的控權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人民,治理的對象是有可能濫用國家權力的當權者。
「依法治國」的「依」是依從、依靠、按照的意思,「依法」就是依從法律、依靠法律、按照法律的意思,「依法治國」就是要求人們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依法治國體現的是法律至上、依法辦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以法治國」的「以」是用、把、拿的意思,「以法」就是用法律、把法律、拿法律的意思,「以法治國」就是要求把法律作為一種工具由統治者來使用;以法治國則更多的強調人的因素,強調統治者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體現的是統治者將法律作為個人專斷、獨裁的「人治」工具。
以法治國有人在法律之上的意思,而依法治國則體現法律至上的原則。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從以法治國到依法治國,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
「以法」者,是位高權重者將「法」作為一種手段去治理別人,不治自己。即韓非子所謂「法家」,以法治人 。
「依法」者,既治別人,也治自己 。
依法治國,要求的是在治國中國家必須依法。
以法治國,是國家以法律作為武器管理國家。
可見,「以法治國」的實質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吏」。
『貳』 法家的治國之道
法家治國之道
制定法律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還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的方法,不是依靠人人為善,而是使人人不作惡。一國之內為善的人不計其數;使少數作惡的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是依靠眾人的力量並使(那小部分作惡的人)去除惡。所以,(治理一個國家)不要老是著眼於提倡好的道德,而應致力於建立(那管理少數作惡者的)條文。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以法治民,社會就會天下太平,而只以宣揚好的道德教化來治理國家是徒勞的。
循名而責實
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好利惡害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將「好利惡害」得人性與國家富強結合起來,用賞賜、刑罰誘使、驅使人們「耕」、「戰」、「告奸」,凡是生產糧食多的、殺敵有功的、揭發違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論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國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貴榮華,而國家也就富強起來了。
治道不法古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當代學者劉木魚(劉鐸)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衛意,在乎君政,政之所為,在乎一道」。
戰國初期,封建制在各諸侯國相繼建立,應經濟、政治、思想領域全面變革奴隸制的需要,產生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法家學派。這一學派的思想家在理論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別,但都主張以「法」治國。講學於稷下學宮的齊國法家,繼承發展了管仲的思想,汲取了黃老之學,主張法禮並重,先德後刑,因道生法,形成了一套較為溫和的法治理論。《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書《經法》、《十六經》、《稱》、《道原》等是他們的代表作。而秦晉兩國的法家則主張嚴刑峻罰,反對禮義說教,專重於法、術、勢,獎勵耕戰,富國強兵,力並天下。他們是法家中激烈而徹底的一派,政績顯著。歷史上通常把秦晉法家視為先秦法家學派的主要代表。
秦晉法家的創始人之一李悝,任魏文侯相,提倡「盡地力之教」,主張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調整租谷,創「平糴」法,兼顧農人與市民的利益。他還收集當時諸國刑律,編成《法經》6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法經》為中國古代第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典。與李悝同時期的吳起先在魏國進行兵制改革,後又在楚國進行政治改革,「明法審會,損不急之官」,「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祿」,打破舊貴族的世卿世祿制,強迫舊貴族徙邊墾荒,獎勵「戰斗之士」。後來,商鞅在秦實行兩次變法,主要內容是:開阡陌封疆,廢除井田制度;承認土地私有,獎勵農戰,凡勤於耕織而多繳粟帛者可改變原來身份;有軍功者可授以爵位;實行郡縣制;主張用嚴刑重罰以杜絕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輕視知識文化的作用。他用發展觀點看待歷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商鞅重「法」,申不害則重「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為了防備大臣操縱權力、玩弄法柄,申不害建議最高統治者必須用術,君主應以「獨視」、「獨聽」、「獨斷」的手段來實行統治。他認為,「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君主「方寸之機正而天下治,故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個人的言論和主張可以決定國家的興亡,表明了專制獨裁主義的思想。
慎到是法家中強調「勢」治的一派,主張君主可以「握法處勢」,「無為而治天下」。他從「棄知去己」的觀點出發,提出「大君任法而弗躬,則事斷於法矣」。他以法為最高准則,提倡「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君臣》),強調「法」必須和「勢」相結合,把君主的權勢看作行法的力量,所謂「賢智未足以服眾,而勢位足以缶賢者」,但他又認為國家的存亡並非全由君主一人的力量所決定。「亡國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國之君非一人之力也」。他承認「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提出「守法而不變則衰」。
戰國末期的韓非集秦晉法家思想之大成,將「法」、「術」、「勢」三者糅合為一,又吸收道家思想,將法治理論系統化。他主張加強君主集權,剪除私門勢力,「以法為教」,厲行賞罰,獎勵耕戰。在歷史觀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異則備變」的觀點,把歷史的發展分為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和當今之世。在哲學上,用唯物主義觀點改造老子關於「道」的學說,指出「道者,萬物之所然也,萬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認為道是萬物發展的總規律,理是個別事物的特殊規律。強調人必須遵循客觀的規律進行活動。在認識論方面,他提出「參驗」的方法,以「功用」的實際效果檢驗人的言行,認為「無參驗而必之者,愚也;弗能必而據之者,誣也」。這種把「參驗」作為判別知識真偽的思想,對中國古代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家學派的法治理論對春秋戰國之際進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統一六國,建立中央集權專制的封建國家起了重大的作用,並成為秦王朝的統治思想。到了西漢以後,獨立的法家學派逐漸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學的體系中,德刑並用,成為維護地主階級專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對以後的一些唯物主義者和進步思想家仍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法布於眾
法要「布之於眾」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人民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那麼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並做到公布於眾,並爭取做到「家喻戶曉」。韓非強調:「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為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辦事
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故存國者,非仁義也。」他認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刑無等級
法家認為,法一旦頒布生效,就必須「官不私親,法不遺愛」,君臣要「任法去私」。強調「法」作為規范社會的統一標准,乃「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形象說明了「法」的客觀性和穩定性,在運用過程中不因人的主觀因素不同而發生變化,對任何人都應當做到一視同仁。所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皆體現了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
法律穩定
「壹法」、「一尊」強調統一法律的內容、立法權,並保持法的穩定性,即:「壹法」、「一尊」。「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內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後相悖」,「固」則指保持法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戰國末期,法家從「變法」到「定法」的立場之轉變,只有「政法獨制於主」,才能保證「政不二門」,達到統一立法權之目的。
『叄』 法家,儒家的治國方法有什麼不同
儒家與法家的政治思想從其哲學基礎,人性觀念,平等思想,政治統治思想以及民本和戰爭思想等方面均表現出不同點。 一、階級立場和哲學基礎 儒家思想代表的是春秋戰國時期已經沒落的奴隸主階級的利益, 提出的政治主張是不符合當時的時代潮流的;法家思想代表的是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銳意改革,主張征戰,是符合當時的歷史潮流的。儒家從自己階級立場出發,崇尚周朝「禮」,政治思想的哲學基礎是「仁」, 孔子把「仁」作為最高的道德原則、道德標准和道德境界。 「仁」是儒家學說的核心,對中華文化和社會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家思想的哲學基礎源自於道家的「道」的觀點,認為人應該遵道行事,即法家所主張的「法」。 二、政治思想的主要觀點 儒家認為,禮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是使貴賤、尊卑、 長幼各有其特殊的行為規范。做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各有其禮,自能達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
婦婦的理想社會,而臻於治平。儒家提倡的禮崇尚節制,杜絕爭亂,使貴賤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是一種倫常的理想,渴望建立起儒家理想的西周初年的政治統治。 法家認為,法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理想的工具,主張「以法治國」, 「一斷於法」。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在執法上,主張賞罰分明,輕罪重罰。重視法律作用忽視仁義、教化。法家主張實行極端的君主專制統治,認為君主應當擁有絕對的政治權利,主張君主利用法、術、勢來家與群臣,統治民眾。 總之,儒家以禮為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規范,法家以法律為維持社會秩序之行為規范,儒家以道德為維持禮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為推行法律之力量。 三、人性論與政治統治方法 儒家認為人性本善,故而以人為本,提出一些民本思想,主張德 治與人治。儒家的「德治」主義就是主張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認為,無論人性善惡,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這種教化方式,是一種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恥辱而無姦邪之心。這是最徹底、根本和積極的辦法,斷非法律制裁所能辦到。儒家的「人治」主義,就是重視人的特殊化,重視人可能的道德發展,重視人的同情心,把人當作可以變化並可以有很復雜的選擇主動性和有倫理天性的「人」來管理統治的思想。從這一角度看,「德治」主義和「人治」主義有很大的聯系。「德治」強調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則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種賢人政治。由於儒家相信「人格」有絕大的感召力,
所以在此基礎上便發展為「為政在人」、「有治人,無治法」等極端的「人治」主義。 法家認為人性自利,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法家認為人 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以此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從這一觀點出發,也認為君主應當實現王權的專制,利用各種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力。法家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法家認為「權制斷於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裡,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則凌駕於法之上,超越於法之外。 四、歷史觀 儒家的歷史觀是保守倒退的,孔子希望社會能退回到西周初年, 繼續「禮」治,而當時新興地主階級已然出現,這一歷史觀是背歷史潮流而去的,因而在春秋戰國時間儒家思想不受青睞。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 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
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五、平等思想 儒家雖然提出人不分貴賤,都可以通過修身來達到「賢」,進而 步入仕途。但儒家否認社會是平等的,認為人有智愚賢孝之分,社會應該有貴賤上下的分野。勞力的農、工、商賈是以技藝生產事上的,勞心的士大夫是以治世之術治理人民食於人的,各有其責任及工作,形成優越及從屬關系的對立;認為親屬關系之中,應該以輩分、年齡、親等、性別等條件為基礎所形成的親疏、尊卑、長幼的分野。儒家認為,上述兩種差異之分同為維持社會秩序所不可缺。儒家心目中的社會秩序,即上述兩種社會差異的總和。 法家並不否認也不反對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的分別及存在, 法家注意的是法律、政治秩序之維持,人為有功必賞、有過比罰,何種行為應賞,何種行為應罰,完全是一種客觀的絕對標准,不因人而異,必須有同一的法律,一賞一刑,才能使人人守法,而維持公平。法家認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需平等,不能有差別心,不能有個別的待遇。但是法家的平等思想只是體現在法治方面,而且對於君主沒有限制,相反,君主應當凌駕於法律至上,藉助法律統治臣民。 儒家和法家的平等思想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都是有差別的平等。 六、法家的耕戰思想 儒家傳統思想將社會各階層劃分為士、農、工、商,重農抑商, 主張實行富民政策,但沒有提出實際的操作辦法。法家自商鞅起,便主張抑工壓商,使人民出於農耕一途;而農耕與戰斗,又緊密地連結在一起。法家採用軍事組織與人民平時生活相結合的方法,即耕又戰,
在加上連坐與戰時軍法的實施,遂將臣民牢牢控制在主君手上。對民眾的控制比起儒家更加的緊密,這也是為其大一統政權服務的需要。 儒家反對不義之戰,希望實現禮治。惟有法家徹底主張武力統一, 而且統一後的政治形態,是徹底的中央集權。即所謂:「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韓非子?揚權》,最後也被商鞅在秦國應用,成就了中國第一個大一統的王朝。 七、尚賢思想 儒家主張尚賢,認為尚賢是為政之本,理想政治就是賢人政治, 主張教民,選賢任能,實現為政以德。 法家不尚賢,認為臣子權力過大會禍及君主專權,不利於統治。 法家認為「權制斷於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裡,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於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則凌駕於法之上,超越於法之外。 後人評述: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這極大的削弱了法 家在中國統治思想上的地位。而之後的各個朝代,大多的以儒家思想治國,法家被吸收在儒家之中,成為統治思想的一部分,儒法兩家,也成為中國政治思想,乃至中國文化思想中最為有分量的思想流派。其影響一直延續到現在。我們國家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就體現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對我國當今政治思想的影響。
『肆』 法家的法治與當今社會的法治是否相同
《大秦帝國》中說商鞅變法在秦國確立了戰時法治思想,那麼戰國時期的法家法治和我們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思想有何異同呢?
先說說相同點——兩者都強調法律作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強調法大於權,要求一國之民不分尊卑等級皆要守法尊法,違法必究,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這個世界上人和人之間其實是生而不平等的——社會地位、財富收入、智力體力等等都不一樣,但千差萬別的個體應該適用同樣的法律,而不能因為種族、民族、性別、財產、職務等等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富人和窮人都應該適用同樣的法律。
然而兩者也有不同點:法家法治雖然也強調法大於權,但有一個例外——就是君主本人。法家法治的本質是將原本被各貴族世家統治剝削的老百姓變成君主本人的奴才,強調的是絕對的君主專制——君權可以讓人生,讓人死,可以一夜之間把混跡街頭的韋小寶變成帝國重臣,也可以一夜之間將鍾鳴鼎食之家打入十八層地獄。其他任何人在君主面前都是可以隨時用來犧牲的,包括君主的老婆孩子,所以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但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是現在的影視導演自己發明的,事實上中國自古以來就沒這么一句話。法家法治說到底是將法律作為君主統治的工具,並不具有真正解放人民的功能,只不過是將原來騎在百姓頭上的貴族老爺們換成了一個專斷獨裁的君主。
另外法家法治主張嚴刑峻法——輕罪用重刑。直到今天也有很多人為之喝彩。我們可以設想:一個連亂扔垃圾都會被判死罪的國家應該不會存在殺人放火、強奸搶劫這樣的惡性暴力犯罪,可這樣一來大家出門都得小心翼翼——別一個不留神掉了一張廢紙在地上就讓人給斬了。秦朝後來為什麼亡呢?陳勝、吳廣為什麼起義啊?因為他們遲到誤期反正是死,還有什麼可懼怕的呢?就好比一家單位把遲到的罰款弄得特別高,大家是不是就不遲到了?有一部分人確實從此以後就不遲到了;可那些家住的遠的一旦在路上堵車索性就曠工一天唄,反正今天去也是白乾。後來的漢宣帝曾對此有過一段總結:「漢家本有制度——乃霸王道雜之」:如果純用仁政,那麼過低的犯罪成本無異於縱容犯罪;如果純用霸道,過高的犯罪成本將削弱刑罰的威懾力,因為當人被逼到絕境的時候什麼事都可能發生。所以中國歷史上自古以來就流傳兩句話「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事實上哪有人真不怕死的,而是他反正是一死還怕什麼呢?
最後法家法治的立法來源是君主和他所信任的大臣謀劃於廟堂;而現代法治強調主權在民,立法權最終應當是屬於老百姓的。而《商君書》卻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朴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強。一言以蔽之:商君之法乃弱民愚民之法——在商鞅看來國家和國民是完全對立的關系——國家要強大就要壓抑國民的個人慾望。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兩個故事更深刻地感受到法家法治和現代法治的區別所在:
十九世紀德國皇帝威廉一世在距離柏林不遠的波茨坦建造了一個行宮,但他有一天發現不遠處有一個磨坊影響了該行宮的美觀,他想以一種公道的方式來解決,於是派人前去與磨房的主人協商,希望能夠買下這座磨坊。不料這個磨坊主很犟牛,偏說這祖上傳下來的家業賣不得。威廉一世很生氣,派出軍隊強行去拆除了那磨坊。 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家業毀於一旦卻阻擋不了,那可憐的磨坊主只得站在一旁恨恨地怒吼:「你是一國皇帝我斗不過您,但德國尚有法律在!」之後怒氣沖沖的他果然一紙訴狀就把皇帝告上了法庭。令人吃驚的是地方法院的判決結居然是威廉一世敗訴:不但要把那磨坊 「恢復原狀」,還必須賠償由於拆毀房子造成的磨坊主的一切損失。威廉一世最終還是服從了法院的判決。
歲月如梭,轉眼威廉一世和老磨坊主都已經去世。小磨坊主由於經營不善,面臨破產。當他想到把磨坊買了進城去謀生時不由想起了住在皇宮的那個老買主,於是便心血來潮地給威廉二世寫了一封信。按照咱中國人的想法:威廉二世這次可是找到了為父血恥的機會了:前世你們打贏了官司讓我的父親「蒙羞」,現在我也要讓你的後人受辱。但威廉二世不僅沒有這樣,還給小磨坊主回了一封言辭懇切的信:「我親愛的鄰居,來信已閱。得知你現在手頭緊張,作為鄰居我深表同情。你說你要把磨坊賣掉,朕以為萬萬不可。畢竟這間磨坊已經成為我德國司法獨立之象徵,理當世世代代保留在你家的名下。至於你的經濟困難,我派人送三千馬克,請務必收下。如果你不好意思的話,就算是我借給你的,解決你一時之急。你的鄰居威廉二世」。 作為司法獨立的象徵,那座磨坊現在仍像紀念碑一樣屹立在德國的土地上。
如果換成商鞅會如何處置此事呢?君主看上你家房子你敢不讓就憑這條就該斬,這時的法治已經蛻變為拿法治你。事實上商鞅雖然鐵腕變法,可當他的法令危及到君主本身的時候他也猶豫了——太子嬴駟犯法,商鞅以嗣君不得施刑為由網開一面,而將太子的老師公子虔割掉鼻子,公孫賈臉上刺字。這在當時是鐵腕護法的行為,因為誰也預料不到商鞅一個外邦士子竟敢對太子的老師、秦國的世族施以刑罰,這是開天闢地之事。然而說到底法家法治終究不能超越君主所能容忍接受的范圍,法家法治相比之前的貴族世襲等級森嚴而言讓全國之民適用同樣的法律的確具有進步意義,但盲目將其等同於現代法治,甚至認為應當恢復秦律就是天方夜譚了。
『伍』 法家主張以什麼而治
法家主張以法而至,以富國強兵為己任。
法家是中國歷史上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派,提出了富國強兵、以法治國的思想。它是諸子百家中的一家,戰國時期提倡以法制為核心思想的重要學派。
《漢書·藝文志》列為「九流」之一。其思想源頭可上溯於春秋時的管仲、子產。戰國時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發展,遂成為一個學派。戰國末韓非對他們的學說加以總結、綜合,集法家之大成。法家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
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於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盪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陸』 法家的理論與實踐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
法家思想促進秦國強大,也導致秦國滅亡。「秦國統一六國,是在商鞅變法的那一天就註定了;然而,秦二世而亡,也是在那一天就決定了。」
一、秦國法制的考察
秦商鞅變法是中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歷史事件,一直備受後世人們的關注。商鞅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應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賢,並且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從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進行了激進的政治和經濟改革。在政治方面,推行郡縣制。在經濟方面,農戰「本業」得到鼓勵,經營和製造奢侈品的「末業」受到限制。在農業方面,廢除井田制。在法律方面,堅持法必須昭告眾人。在皇宮門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張貼新的法令,同時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罰不諱強大。」在獎勵方面,為了獎勵功績,設置了分等級的榮譽爵位,特別注重獎勵軍功(「日斬一首者爵一級」)。自孝公以後及贏政統一中國,秦的歷代國君遵循商鞅變法的體制,奉行法家思想,秦的國力不斷壯大。李斯在《諫逐客疏》也曾盛贊商鞅變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風易俗,民以殷盛,國以富強,百姓樂用,諸侯親服,獲楚、魏之師,舉地千里,至今治強」。可見商鞅變法為秦國一統華夏奠定了良好的統治基礎。
秦在內政外交上奉行法家思想,以法治國。秦法制的特點是:
「法令由一統」。立法權掌握在君主手裡,「法令出一」,全國法律統一,司法統一。
法網嚴密。加強封建立法,作到凡事「皆有法式」,以致「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
重刑主義。商鞅曾說:「行罰,重其輕者,輕其重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致刑,其國必削。」這種「以刑去刑」的指導思想在秦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根據秦簡《法律答問》記載,偷采別人的桑葉,即使不滿一錢,也要被罰服三旬的徭役,足見秦律對盜竊罪懲罰之重。秦王朝建立後,更是把嚴刑峻法發展到了極端的地步。重刑成了秦代法制的特色,使秦法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獨特的地位。
一百五十年來,法家思想牢牢地成為秦國統治集團的指導思想,在這種理論之下,秦國歷代統治者不以王道而專務霸道,不以仁德布天下,而專以刑殺立威。秦王朝建立以後,統治者不知收斂反而變本加厲,越演越烈以至於到了走火入魔的程度。公元前209年,在大澤鄉(現在安徽宿縣西南),一群無法生存的人們在陳勝和吳廣的率領下揭竿而起,被迫反抗秦王朝的暴政。 三年後,強大的秦王朝就被風起雲涌的起義浪潮所淹沒了。
二、秦國法制的教訓
從戰國時期的強秦,到贏政統一中國,法家是悲情的。秦滅東方六國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法家的作用還是應該得到肯定的。但法家理論把秦帝國鍛造成為一個對內瘋狂鎮壓,對外野蠻擴張的戰爭機器,一百五十年來這部機器高效率地運轉著,將秦帝國推上了歷史的巔峰,也將他帶入了谷地。法家思想幫助秦國摧毀了六國,但最終也導致秦國摧毀了自己。秦國法制的教訓是深刻的。
(一)立法指導思想歪曲
法家認為:「人性本惡,君子不可信人」,「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人與人之間都是相互利用的關系,人的本性就是趨利而避害。君主應用賞罰為二柄,法(法度)、術(權術)、勢(威勢)相互為用,用法度來約束臣民,用權術來誘導臣民,用威勢來震懾臣民。要禁事、禁言、更要禁其心,從而使百姓遵守法律則天下太平。法家主張國家要利用人們趨利避害的本性,以賞罰為手段獎勵耕戰,為此要把老百姓其它所有生路都堵死,使「天下之利系處於一孔」。在秦的法制體系中,法家的「法治」將君主利益置於核心地位,將法作為君主治理百姓的「工具」。因為法律規范明確具體而且具有強制力,所以君主以法治國比用道德教化更具效力,可操作性也更強。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韓非都將法比喻成「虎籠」,將百姓比喻為「虎」。在他們看來只有法才能制服百姓,使百姓俯首帖耳,服從統治。因此,法家所竭力提倡的「法治」的目的就是用完備並具有強制力的「法制」來維護君主的專制統治,從法律中獲取最大利益者只能是君主,官僚貴族根據社會等級的差別亦從法律中獲取不同的利益,而廣大平民——社會中最廣大的階層從法律中所得到的只是或幾乎只是義務。
(二)「惡法亦法」
商鞅變法只要求法有效,而不追求「良法」。「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在以暴易暴,以惡治惡,以嚴刑峻法梳理天下的指導思想下,不合理的法律制定的越多越細,就意味著犯法的人也就越多,犯法的人越多,法律越沒有尊嚴,越沒有可操作性,而國家在執法的過程中反而會使社會矛盾擴大化尖銳化,激起仇恨與逆反威脅自身的統治。陳勝、吳廣因大雨耽誤行程,按律當死,這個「律」由此可以推斷出不是「良律」。這個「律」以處極刑威嚇民眾迫其守法,但卻因其規定殘酷無情導致陳、吳向「惡法」挑戰,正所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三)法律萬能
自秦孝公以來,秦國實行了依法治國的國策,事皆決於法。歷代秦國國君堅持嚴酷無情的法家思想,保持政策的一貫性,內修政理財以儲軍國之資,外開疆辟壤與列國爭衡,以賞罰為二柄,徹底地動員了傾國之力,投入到戰國時代規模宏大而慘烈的兼並戰爭中。自秦孝公起至秦統一天下的一百五十餘年的時間里,秦國被稱為「虎狼之師」的秦軍與東方列國大小百餘戰,共計殲滅六國軍隊一百五十餘萬。在「伏屍百萬,流血千里」的大戰場上,冷血的秦人踏著六國之人的屍骨與鮮血走上了統一之路。在秦國所向披靡的兼並戰爭中,秦統治者更堅信了法律的作用。客觀地講,秦依法治國策略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確實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秦歷代統治者迷信法律,從秦簡所記的部分秦律來看,秦朝法律的完善嚴密程度超出了專家們的想像,秦律中不僅有犯罪及其所應受到的懲罰的規定,而且也有調整民事關系、經濟關系等方面的規定。甚至在當時就有了環境保護方面的具體細致的規定。秦統治者對儒家的「以善勸善,德主刑輔」的治國理想嗤之以鼻,忽視、排斥道德的作用,謂有法律可以無道德,謂有法律而不許復有道德。秦贏政推崇法家思想,排斥各種學說,焚書坑儒,以愚天下之民而達極至。
(四)法律制度僵硬
對於只擁有500萬人民,據有關中、巴蜀一隅之地的秦國來說,實行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有效控制全體人民,集中全部國力,以對抗甚至消滅其他諸侯,這在秦國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是很合適的。然而在消滅了全部諸侯,統一了相當於原來國土面積10倍大小的九州之地,控制了散布著無時無刻不在想著復國報仇的六國舊貴族餘孽的2000萬以上的民眾以後,情況變得相當復雜,再用原來的體制來控制全國以求國泰民安,已經無異於緣木求魚了。然而,秦統治者對這種變革視而不見,並繼續將法家體制推向了極至。「兵不弭,必將自焚」,持續擰緊的發條,終究有一天會嘎然而斷的。最終,統一了中國的秦王朝歷經十五載後便壽終正寢。這充分證明了秦所遵循的法家體制只適合並天下,而不適合治天下。賈誼在《過秦論》中雲:「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何也?仁義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此言中的。其實,治理國家既離不開法律,也離不開道德。孟子曰:文武之道,一張一馳。儒法兩派觀點盡管相互對立,但對統治者而言兩者應兼收並蓄,相互補充,而不可相互替代。一個政權要想長治久安,統治者往往儒法並用,外儒內法,表面宣揚儒家思想,暗中使用法家手段。
結束語
秦以後的王朝吸取秦朝法制的教訓,採用了「王霸雜用」的治國方略,也就是儒家和法家的結合,具體分工就是儒家麻醉人民,法家鎮壓反抗。但法家思想於今,也有可鑒借處。如「廢私立公」的追求,在這點上,所有法家人物都達成了共識。法家的這種觀點曾把我們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對後世及現在都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我們自應正確重申其價值。
我們還應當注意的是,法家的「法治」思想與近代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思想有天壤之別。真正的法治以制定「良法」為基礎,以維護權利為根本,而法家將法作為治民之具的觀念,與現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馳。我們在完備現代法律制度的同時,更要注重現代法治精神的培養,以清除、杜絕法家「法治」思想的影響,營造社會的和諧氣氛。
『柒』 法家是什麼
法家及其主要思想家
法家,在春秋時期是比較重要的思想流派之一,他們主張法治,喜歡社會在維護私有制的觀念中向前發展,他們以為,社會是需要秩序的,只有擁有良好的秩序,社會才能在穩定的環境中向前發展,因此,法家總是推崇法律的至高無上,認為社會就必須要有嚴厲的法律,違法必糾,做到法律的絕對權威,即今天的人們常言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時,因為法家的思想觀念是維護私有制已經形成的社會,目的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維護統治階級的既得利益,這樣,就必然已經迎合了統治階級的心理需要,當然得到他們的支持和喜歡,法家因此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占具了統治地位,統治階級在治理國家的時候喜歡講儒家思想的「仁政」,以達到麻醉人民的作用,但在竭力維護他們的統治和利益的同時,更喜歡法治,因此,實際上階級社會的統治階級總是以法律來維護他們的利益。
實際上,法制從來就是階級社會的有效統治工具,奴隸社會如此,封建社會如此,資本主義社會當然更如此。可見,法律是階級社會的必然產物,是階級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目的就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統治和利益。
春秋戰國時期的一些法家思想家:
商鞅:商鞅原名衛鞅,春秋衛國人;應該說,商鞅是最早提出法制觀念的思想家,奴隸社會雖然進行法制,但從來不向人民解釋為什麼要法制,而商鞅的出現,向人們闡述了法家為什麼要提倡法制;當時,商鞅在衛國並不得志,因此,他最終離開了衛國而到秦國,在一些機遇中,他接近了秦穆公,並向秦穆公闡述了他的思想,得到了秦穆公的支持;商鞅執行法家思想的最大特點是,用簡單的事例向人們灌輸他的思想,並逐漸健全了秦國的行政管理體制和軍隊管理體制,其保甲制使秦國達到了全民皆兵境界,即秦國的農民平時作農業,戰時則成為士兵,實際就是現在的義務兵役制,所以,秦國得到了強大的機會,最後,統一六國,建立了第一個封建王朝;比如,商鞅最初的城門賞金的事例就相當簡單,為了顯示秦國國君和他的誠信,他在城門立了一木,任誰只要移卻了此木到另一城門,就賞千金,終於有人嘗試,他就真賞了千金,從此,商鞅的法制觀念深入人心,贏得了秦國人的尊重。
韓非子:韓非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人物,他在法家思想中的地位,遠比商鞅等人高得多;韓非本是韓國的王族貴人,但是,他的思想卻偏偏無法在當時的韓國實現,其中的原因當然復雜,韓非在流落到秦國時,向秦國國君闡述了他的法制理念,並詳細地為秦國制訂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秦國國君雖然沒有重用韓非子,但是,卻採納了他的思想和觀念;因為,秦國自商鞅以來,歷代都重視法制手段,比如,范睢,呂不韋、李斯等,他們都順勢而為,尊重了秦國的實際,都推崇法制觀念的。
李斯:李斯是法家思想上最為重要的一環,正是李斯的出現,使得法家思想真正開始走上統治地位;李斯是戰國末期秦國的思想家,他原是呂不韋的門人,在呂氏的幫助下,漸漸走到了秦國國君秦贏政的面前,成為宰相,在他的影響下,秦始皇更加推崇法家思想,並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體系,最後,秦始皇終於完全了秦國吞滅六國的壯舉。
應該說,法家思想在社會的進步中有一些積極影響,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法家思想消極負面的一面,法家思想雖然提倡社會的有序性,但是,更注重的是階級統治,是徹底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法律更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當前,我國的社會,同樣是法制的社會,有些人也喜歡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法律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本身,而在於法律是否真正有效,是否真正為人民服務,我們常常看到,我國的法律幾乎是形同虛設的,許多領導幹部根本是沒有法制觀念和意識的,他們常常把自己與法律對立起來,以為自己應該在法律的約束外,他們常常以權代法,無視於法律的重要,比如,有些人的兒子,搞官倒,把國家、社會和人民的財產偷跑到國外去了,法律對他們有效嗎?難道,社會主義中國社會主義法律也是官僚資產階級的附屬品嗎?
所以,法律在當代社會雖然是必要的,但是,一個國家真正要搞好,還不在於法律,恰恰在於人們的思想,只有用先進思想的引導人們,使人民真正有正確的是非曲直觀念,才會有良好的社會風氣,使得法律真正能夠執行起來。說到底,法律只是強制手段,而思想的先進,才是一個社會的最終根本。
『捌』 什麼是法家法家的智慧是什麼
法家是中國歷史上提倡以法制為核心思想的重要學派,以富國強兵為己任, 《漢書·藝文志》列為「九流」之一,被古代大家和近代學者一致認為其為道家分支。法家思想內容豐富,結構較為完整,包括倫理思想,社會發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諸多方面。法家倫理思想。法家倫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觀基礎上的誠信觀和義利觀。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於夏商時期的理官,成熟在戰國時期。春秋、戰國亦稱之為刑名之學,經過管仲、士匄、子產、李悝、吳起、商鞅、慎到、申不害、樂毅、劇辛等人予以大力發展,遂成為一個學派。戰國末韓非對他們的學說加以總結、綜合,集法家之大成。其范圍涉及法律、經濟、行政、組織、管理的社會科學,涉及社會改革、法學、經濟學、金融、貨幣、國際貿易、行政管理、組織理論及運籌學等。
法家是戰國時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在政治上可謂是「獨步天下」。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 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於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動盪的主要統治手段。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於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玖』 ___與___是法家歷來重視的「二柄」,即推行法治的有力工具。
_獎_與_罰_是法家歷來重視的「二柄」,即推行法治的有力工具。
《韓非子.二柄》:「二柄者,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