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改變土地用途需要哪個部門批准
法律分析:土國土資源局,規劃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B. 地方政府要用多少土地才需中央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以上供參考。
C. 農用地轉建設用地需要哪些部門批准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農用地轉用的基本流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該農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項規劃。
2、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7、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8、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D. 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誰批准
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一般是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佔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准。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經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E. 耕地轉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
法律分析:農業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需要以下手續:
一、"農轉用"審批
如果手裡有一塊農用地,要想用來開發的話,首先就得辦理「農轉用」審批。「農轉用」實行分級審批,逐級上報。省批准許可權耕地面積一般在250畝、其他土地在450畝以下的。縣里的許可權只有100畝左右。超過省許可權要報國務院審批。
二、農轉用批准後政府徵用土地,有償收回農用地土地證。
三、土地招拍掛。
土地招拍掛制度是指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有四種: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土地法》及國土資源部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對於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出讓國有土地。其含義是指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上述方式出讓土地。統稱為招拍掛制度。
四、拍得土地後,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F. 農用土地轉用需要誰批准
農用土地轉作他用,也就是說改變用途需要到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批。首先要先由鄉鎮政府報到縣國土管理部門,再由縣和市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省里審批。
G. 土地流轉多少面積需要上報國土資源局審批
您好,無論使用多少畝土地,國土局只有審核權,沒有批准權,批准用地機關是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使用:基本農田的;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它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望採納謝謝
H. 農用地轉用怎麼審批
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戶主提出轉用申請交由村、社簽字,規劃內應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外應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審查通過後進行公示並交由鄉鎮審核,鄉鎮審核通過的交由縣國土資源局實施用地報批和供地手續並頒發《建設用地通知書》。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I. 土地管理法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徵收的必須經誰批准
法律分析:國務院批准。土地報批實行分級審批,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層層遞交審批,包括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農用地轉建設用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