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源儲量分類標准
法律分析:資源儲量分類新分類標准以4個勘查階段(勘探、詳查、普查、預查)中獲得的4種不同地質可靠程度(探明的、控制的、推斷的、預測的)和經相應可行性評價(可行性研究、預可行性研究、概略研究)所獲得不同經濟意義(經濟的、邊際經濟的、次邊際經濟的、內蘊經濟的、經濟意義未定的)為主要條件,劃分出基礎儲量和資源量;凡經濟的和邊際經濟的劃分為基礎儲量;次邊際經濟的、內蘊經濟的、經濟意義未定的劃分為資源量。其中在經濟的部分,以可采出為一個附加條件,從經濟基礎儲量中劃分出儲量(扣除了設計、采礦損失的可實際開采數量),又以不同地質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評價階段的不同,將儲量劃分為可采儲量和預可采儲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三條 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准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規定匯交或者填報。
第二十五條 礦床勘探必須對礦區內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進行綜合評價,並計算其儲量。未作綜合評價的勘探報告不予批准。但是,國務院計劃部門另有規定的礦床勘探項目除外。
㈡ 請問金礦存儲量多少可以委託當地市裡掛牌,存儲量超過多少要報省級以上掛牌
這個金礦的儲量一般,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等有關文件規定,采礦權招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沒有具體強調按照金礦儲量來確定由哪一級行政單位擁有招標權,因此存在人為因素。礦稅是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縣里當然不會輕易讓出,按照2t的儲量一般情況下理應由縣里招標,如果是這個儲量往下依然是由縣里主導采礦權招標。關於礦業權市場化的法規最具體的就是這個《通知》所規定的內容,作為《國土管理法》的解釋或補充。
下面的問題,我要反請問你是否對金礦存在一知半解,看來你幾乎一點不懂。
采礦權的價格要根據礦區的面積、礦藏的深度、礦石的品位及礦藏總儲量等很多因素來決定的,你就只提供一個總儲量,礦區面積多大?金礦是露天的還是地下的,地下深度多少米?礦石品位如何?金礦石的品位決定了煉金的難度。金礦的開采權按儲量一般有幾千到幾萬每千克,正常品位如20×10-6,2噸的儲量至少要1500萬才能取得開采權。
最後奉勸,如果你想投資金礦謀利,或許你財力足夠,但憑你現在對礦石的了解,你有開采權也難以保證采礦過程中不被人忽悠,能不能保本還是個未知數。
㈢ 縣辦國有及鄉鎮集體小型礦礦產儲量審批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改革對縣辦國有及鄉鎮集體小型礦的礦產儲量管理工作,積極為其持續健康發展創造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我國小型礦的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小型礦是指礦山生產規模為小型,並且礦山所佔用礦產儲量為小型礦床規模(或礦床規模不清)的礦山企業。第三條縣辦國有小型礦、鄉鎮集體小型礦的礦產儲量審批適用於本規定。
私營小型礦、個體小型礦、地勘單位開辦的小型礦、軍隊團級以下(含團級)單位開辦的小型礦、國有礦山企業開辦的集體所有制小型礦、城鎮集體開辦的小型礦的礦產儲量審批參照本規定執行。
大、中型礦,市(地)級以上(含市地級)國有小型礦的礦產儲量審批不適用於本辦法。第四條開辦小型礦必須有儲量報告作依據,儲量報告必須經過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其委託機構審查批准。沒有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其委託機構批準的儲量報告,或未履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佔用儲量登記手續,采礦登記機關不發給采礦許可證。第五條國家對縣辦國有及鄉鎮集體小型礦礦產儲量審批採取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的辦法。
對開采乙類礦產(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的,由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委託市(地)、縣有關部門參照本規定的原則進行礦產儲量審批。
對開采甲類礦產(除乙類礦產之外的所有礦產)的,按下列三種情況分級進行礦產儲量審批:
(一)礦山生產規模和礦山佔用礦產儲量規模均分別小於小型礦山生產規模和小型礦床規模的上限的三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的小小礦,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可委託市(地)級有關部門及有一定技術力量的縣級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批。
(二)前項所列小小礦規模以上的,由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直接進行審批。對某些簡單的礦床,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可根據需要委託有關部門、單位,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批。
(三)實行儲量承包的礦種,由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直接進行審批。第六條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統一負責儲量報告審批的管理工作。對被委託機構的儲量報告審批工作要加強指導與監督。被委託機構要及時將審批計劃(年度計劃及臨時變動計劃)和審批結果報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備案,對審批結果發現有誤時,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有權予以糾正。
儲量報告不得委託與提交報告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和直接經濟關系的部門和單位審批。第七條對縣辦國有及鄉鎮集體小型礦的勘查程度要求,參照有關規范、規定原則適度放寬。地質研究程度要密切針對開發的實際問題,不求面面俱到。勘查控製程度以探求D級儲量為主,C級儲量比例不作規定,實行有償勘查的由探采雙方合同約定。允許分期勘查,滾動開發,探建結合,側重首采區段或近期開采區段的儲量控制。儲量報告要簡明扼要。
儲量報告審批要側重按照儲量級別條件核定儲量,並指明其用途,風險性,提出開發及下期勘查注意事項。
對小小礦和乙類礦產儲量報告,要求有能提供可供可采、利用儲量和避免資源重大浪費的大致地質資料即可。第八條儲量報告經批准後,應按照地礦部發布的《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勘查儲量登記。小型礦佔用的儲量應按照該辦法規定進行佔用儲量登記。在開采中按規定報送有關統計資料。尚未履行儲量登記手續的,應按該辦法履行補登記手續。第九條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及其委託機構應對小型礦地勘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對小型礦的礦山設計應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因礦山設計不合理而造成礦產儲量的浪費、破壞、優礦劣用和礦山投資失誤。對開采國有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邊緣零星礦的,應從資源合理利用的角度出發,加強對整個礦區儲量分割的合理性的監督管理。第十條小型礦因資源、技術、政策等原因需終止采礦活動,必須對所佔用的儲量進行結算,並將結果報所在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其委託機構審核。第十一條本規定頒發以前已開辦的小型礦,尚無儲量資料的,應在省(區、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指導下,在限定時間內,投入一定勘查工作,並利用已有開采資料,編寫儲量報告,提交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其委託機構補辦審批手續。
㈣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的評審認定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確保礦產資源儲量合理、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提交評審、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礦產資源儲量,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工作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
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是指綜合描述礦產資源儲量的空間分布、質量、數量及其經濟意義的說明文字和圖表資料,包括礦產資源儲量的各類勘查報告、閉坑地質報告以及礦產勘查和礦山生產、水源地建設階段用於籌資、融資、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說明礦產資源儲量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實行統一管理。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劃分標准、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以及管理礦床工業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第五條下列礦產資源儲量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評審、認定:
(一)申請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國土資源部認為應予評審、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六條下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國土資源部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
(一)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前五項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其中,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礦產資源儲量,由市(地)、縣(市)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評審工作並負責認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評審、認定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不予受理礦山建設或水源地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探礦權、采礦權以及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申請;證券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公開發行股票申請;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不予受理貸款申請。
第八條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評審機構評審。其中,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資源儲量由具有資格的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評審機構統一評審。
第九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評審,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主管單位認定;無主管單位的,由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作業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一)尚不能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在合法取得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內,礦山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新增儲量。
第十條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交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應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向外借閱、復制和用於有償咨詢或轉讓盈利等其他目的。
第十一條提交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提交送審資料真實性的書面承諾;有主管單位的,應同時提交主管單位的初審意見書;
(四)礦床開發的可行性評價工作的有關資料;
(五)礦產資源勘查合同以及礦區開發建設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其他文件;
(六)評審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其它資料。
第十二條評審機構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應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予以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對評審時間作出安排,並通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不予受理的,評審機構應向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聘請具有資格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並指定專家組長。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請5-7名專家;中型的,不少於3名專家;小型的,1—2名專家。
第十四條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意見,必要時根據專家組長提議,由評審機構召開評審會議。
評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實地調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要提出專門的調查報告。
評審專家必須提出署名評審意見;評審機構必須提出評審意見書。
根據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要求,評審機構可選派評審專家對礦產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編寫過程中的有關技術問題提供咨詢。
第十五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聘請評審專家應當採取迴避制度,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應干預評審專家和評審機構的評審事務。
第十六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參照下列技術標准和規定:
(一)國家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准;
(二)國家或有關部門發布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尚未發布礦產資源儲量規范的礦種,可參照相近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
(三)國家和有關部門發布的與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或水源地建設有關的技術操作規程和要求;
(四)國家發布的合理利用與有效保護礦產資源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
第十七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應自簽發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20日內送交相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八條評審機構評審礦產資源儲量按國家規定收取評審費。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認定。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授予資格,並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制定。
第二十一條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手續,須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經評審後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及其它有關材料;
(二)專家署名的評審意見;
(三)評審機構提供的評審意見書;
(四)與評審過程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符合下列要求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給予辦理認定手續,下達認定書,批復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及有關單位:
(一) 承擔評審工作的機構具有相應資格;
(二) 評審程序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 評審工作中聘請的評審專傢具有相應資格,並且評審專家人數符合第十三條規定;
(四) 評審工作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認定手續,不下達認定書,但應書面通知評審機構和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並說明理由。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對評審機構提出的評審結論經交換意見後仍有重大異議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可自收到評審意見書面通知10日內,向負責認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審。
第二十三條礦產資源儲量認定自收齊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材料之日起,應在30日內完成。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應自簽發之日起20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提供評審、認定的資料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所造成後果由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評審,延誤礦產資源儲量認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整頓;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六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原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原國家經濟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審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㈤ 洛陽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洛陽市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及因工程建設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所確認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第三條市、縣(市、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第四條下列礦產資源儲量應按照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進行評審、認定:
(一)申請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采礦權或取水許可證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探礦(采礦)權人在轉讓探礦(采礦)權時應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公開發行股票及其它方式籌資、融資時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或關閉礦山時提交尚未采盡的和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礦區內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其它需要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第五條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下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和認定工作:
(一)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尚不能提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在合法取得采礦權的礦區范圍內,礦山企業維持簡單再生產的新增礦產資源儲量。第六條下列經過評審、認定的礦產資源儲量必須進行登記:
(一)探礦權人在不同勘查階段所探明和控制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內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范圍之外新探明和控制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礦山企業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和企業名稱後礦山企業所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建設項目壓覆的在目前經濟技術條件下無法采出的礦產資源儲量。第七條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應在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通過評審並得到認定後90日內到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辦理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勘查項目的勘查許可證或勘查項目所在礦區的采礦許可證;
(二)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機關的認定書;
(三)礦產資源儲量申請登記表。第八條采礦權申請人應在礦山建設項目批准後,領取采礦許可證前,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的礦區范圍和礦產資源儲量認定機關的認定書,按下列規定辦理佔用儲量登記:
(一)大型及其以上規模礦山企業到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二)中型規模礦山企業到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三)小型及其以下礦山企業到縣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第九條采礦權人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和企業名稱的,應在變更事項批准後30日內到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機關,對佔用的礦產資源儲量辦理重新登記。重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關部門對采礦權人變更開采范圍、開采礦種和企業名稱的批准文件;
(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變更的登記手續;
(三)礦產資源儲量申請登記表。第十條建設項目經批准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建設單位應在該項目批准後30天內,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壓礦及處理辦法的審查意見書,參照第八條的規定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被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第十一條探礦權人或采礦權人在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時,應同時將申報材料報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為申請人保密。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每年應按采礦登記劃定的礦區范圍統計礦產資源儲量,作為礦山企業年度報告的一項內容,填報年度基層礦產資源儲量,於次年一月底前按第八條規定的許可權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提供的年度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有效,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㈥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中有關規定的解讀
吳國強
作者簡介:吳國強,中國煤田地質總局地質礦產部副部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礦產儲量評估師。
自從《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國家標准和《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 0215—2002)(以下簡稱新規范)發布實施以來,對指導和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和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實際工作中仍存在新舊標准混用、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新標准規范等一些問題。為此,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2月6日發布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2007年2月14日發布了《<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7]4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2007年4月25日發布了《關於全面實施<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准和勘查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68號)等一系列文件,使新規范得以逐步完善。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規范及相關文件精神,筆者根據對新規范和相關文件的學習理解,結合近年對礦產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的實踐,談幾點對新規范資源儲量估算有關規定的認識和體會,與同仁們商榷。
1 關於資源儲量估算范圍
1.1 勘查許可范圍和采礦許可范圍
各階段勘查報告的資源儲量估算范圍首先必須明確是在勘查許可范圍內,即在探礦權登記的平面坐標范圍內的可採煤層可采邊界內。
核實報告資源儲量估算范圍首先必須明確是在采礦許可范圍內,即在采礦權登記的三度空間坐標范圍內的可採煤層可采邊界內。需要指出的是相當一部分報告編制者,在資源儲量估算中忽視了開采許可水平標高。
1.2 露天煤礦勘查范圍
新規范對露天煤礦工作程度做了規定,但對露天煤礦勘查條件未作說明,近年來隨著礦產勘查、開發市場化,有些探礦權人提交的勘探報告,對井工和露天開采條件范圍的確定有些模糊,造成資源儲量估算和評價范圍不準確,有必要予以說明,以便更好地執行新規范。筆者比較認同舊規范的規定,即露天煤礦開采范圍應在詳查或相當於詳查工作程度的基礎上,由礦山設計部門按照礦區總體設計或在礦區可(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露天煤礦邊界。也可參照表1中關於近似的深部境界剝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在可(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露天煤礦范圍內,估算資源/儲量,其他未進行可(預可)行性研究的井工范圍內,估算資源量。
表1 深部境界剝采比要求
露天煤礦的深部境界,在勘查階段一般難以正式確定。為了劃定露天勘查深部的邊界,可以用鑽孔柱狀圖計算深部境界附近的岩煤比,視作近似的境界剝采比,並以此會同煤礦設計部門商定露天勘探的深部邊界。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源儲量報告編制文件及規范解讀
式中:O——鬆散覆蓋層的單位體積(m3);
R——露天開採的最下一個可採煤層以上的全部岩石和不可採煤層的單位體積(m3);
C——露天開採的全部可採煤層的單位體積(m3);
μ——煤的回採率,85%~95%;
d——煤的平均容重。
1.3 先期開采地段和初期采區
勘探報告還要確定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或首采區)。新規范對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或首采區)有如下說明。
先期開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層傾角平緩,不以煤層埋深水平劃分,而採用分區開拓方式的礦井,滿足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和相應服務年限的開采分區范圍,為先期開采地段,它相當於按煤層埋深布置開采水平時,一般以一個生產水平來保證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和該水平服務年限,其最淺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初期采區:達到礦井生產能力最先開采(或最先同時開采)的采區,為初期采區,亦稱首采區。
國土資發[2007]68號文件對先期開采地段和初期采區劃定條件和工作程度要求有進一步規定:在礦床(井田)勘探工作進行前,應根據已有地質勘查成果,由礦山設計部門提出先期開采地段(或首采區、第一水平)范圍,先期開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務年限的資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資源量組成。新規范規定了資源儲量比例:在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參照附錄E1確定(露天礦比例要求提高10%),在初期采區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應全部為探明的。
1.4 生產礦井擴大(延深)范圍
生產礦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質報告的范圍,即生產礦井擴大(延深)范圍,應根據擴大區所處井田的部位,結合礦井改擴建設計對擴大(延深)范圍的要求,進行資源儲量估算。若擴大區直接作為開拓水平使用,其性質大致相當於勘探的第一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探明的、控制的資源儲量為主;如近期不作為開拓水平使用,而是為了礦井生產能力增大之後有足夠的資源儲量,則其性質大致相當於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斷的資源量為主。
1.5 壓覆范圍
按國土資發[2007]68號文要求,凡新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因已有的建築(設)因素(如鐵路、村莊)、自然生態因素(如水源地、公園保護區)、法律社會因素(如禁止開發地段)等事實壓覆的礦產資源,不必履行壓覆審批手續,但應在資源儲量報告中分割出壓覆的礦產資源范圍,估算內蘊經濟資源量或預測資源量,經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作為劃定礦區范圍(申請采礦許可證)、礦業權變更、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依據。在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前已壓覆的礦產資源,申請人應在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時將壓覆無法開採的部分扣除。
2 關於參與資源儲量估算的可採煤層
參與資源儲量估算的可採煤層包括全區可採煤層、大部分可採煤層、局部可採煤層。
2.1 全區可採煤層
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煤層的採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2.2 局部可採煤層
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較集中的面積,其煤層的採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2.3 大部分可採煤層
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可采程度介於全區可採煤層和局部可採煤層之間的煤層。
2.4 不可採煤層
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其煤層的採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發熱量不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或符合的面積只佔很小的比例;或者雖然佔有一定的面積,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開采利用的煤層。不可採煤層是否計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預查、普查階段,凡勘查許可范圍內賦存煤層可采見煤點均要采樣送驗和驗收評級,並進行初步評價;詳查、勘探階段對普查階段評價為不可採煤層的可采見煤點是否進行采樣送驗和驗收評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要在設計中明確。
3 關於資源儲量估算一般工業指標
資源儲量估算一般工業指標,在指導意見中已從各個方面作了明細規定。筆者僅把各相關方面歸納一下,並談一些在具體運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3.1 煤層厚度
指見煤點的採用厚度。
3.1.1 採用厚度對煤層穩定性評價
採用厚度:按照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而得的煤層厚度稱為採用厚度,亦稱計算厚度。採用厚度主要用於煤層可采程度和穩定程度的評價和計算煤的資源儲量。
但需注意舊規范對於復雜結構煤層的穩定性評價還有如下說明:夾矸層數很多,單層厚度很小,一般均小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探和煤礦生產中,不需做分層對比工作,可以按全層厚度的變化來評價煤層的穩定程度。新規范和指導意見沒有規定,在實際運用中也因人而異,筆者比較認同把結構復雜、全層厚度變化穩定煤層的穩定程度定為二型,即較穩定型。
3.1.2 有夾矸的煤層採用厚度的確定
採用厚度亦稱估算厚度,主要用於煤層可采程度評價和估算資源儲量。在研究煤層沉積環境、賦存規律、煤層對比時,以煤層的全層厚度為宜。
煤層中厚度等於或大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的夾矸,僅見於個別煤層點時,可不必分層估算。
結構復雜煤層:指夾矸層數很多,但單層厚度很小,一般均小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查和煤礦生產中,不需做分層對比工作,可以按全層厚度的變化來評價煤層穩定程度的煤層。
復煤層:指煤層全層厚度較大,夾矸層數多,厚度和岩性的變化大,夾矸的分層厚度在一定范圍內可能大於所規定的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查和煤礦生產中,屬於應當進行分層對比的煤層。
夾矸較穩定,煤分層可以對比的復煤層:夾矸較穩定,煤分層可以對比的復煤層應按新規范8.4.1條、8.4.2條規定,分別計算各煤分層的採用厚度。
夾矸不穩定,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夾矸不穩定,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雖其夾矸的單層厚度有時等於或大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但當夾矸的總厚度不超過各煤分層總厚度的1/2時,以各煤分層的總厚度為煤層的採用厚度,計算採用厚度按規范8.4.3條規定。
經對比屬於同一復煤層的煤分層,當採用厚度的煤分層的底板深度與復煤層最下一層煤分層的底板深度相差較大,影響到資料使用時,是選用採用厚度的煤分層的底板深度,還是選用復煤層最下一層煤分層的底板深度,可根據設計和生產單位的要求,合理選用。
3.1.3 臨界厚度
臨界厚度:是舊規范中的名詞,指的是煤層厚度比規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以內的煤層厚度。
新規范對不符合工業指標的資源是否計量,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過去和現在都有對煤層厚度比規范規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為40%~50%的、硫分大於3%的,予以計量的情況。筆者比較認同這部分煤層予以算量並單列(核實報告應保留以往計算的「暫不能利用儲量」)。這不僅是因為符合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的政策,尤其是對臨界厚度采樣要求,可以規避一些薄煤層和煤類變化較大的煤層,在資源儲量估算缺失煤質資料的風險。在勘查施工階段,對於最低可采厚度<1.30m和厚度在1.31~3.5m的煤層,鑽探與測井厚度確定的誤差,一般規定不大於0.10m和0.2m。經常會發生在測井可采,鑽探不可採的情況下,採用測井厚度。若現場煤心有要求、沒有處理,還可以采樣彌補,據筆者所了解到的情況,大部分沒有要求,鑽孔已封閉,這樣就造成煤質資料缺失。因此,建議在勘查設計中,對所有鑽孔中的臨界厚度煤層點,均應增加採取煤心煤樣要求,同時建議褐煤的臨界厚度比規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20m。
3.1.4 煤層厚度採用時應注意的其他情況
根據地震勘探資料解釋的煤層厚度的具體數字資料不能用於資源量估算,但其確定的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無煤區范圍等,可以在劃定最低可采邊界時,結合鑽探數據採用內插法確定無煤區范圍,綜合分析使用。
礦井核實報告資源儲量估算應充分利用井巷工程揭露的煤層厚度;槽(井)探煤層厚度在確定其資料可靠的情況下也應充分利用。在一些報告的資源儲量估算中往往忽視了對這兩類資料的利用。
一般受斷層影響的煤層變厚(缺失)點,不參加資源量估算。
3.2 最高灰分(Ad)
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見煤點的灰分是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灰分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於0.05m夾矸灰分的加權平均值。
資源儲量估算中對於原煤灰分大於40%的可采見煤點,若是個別點應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質資料可合理取捨;若原煤灰分在40%~50%的可采見煤點,分布有一定范圍時,是否估算資源儲量,可根據具體情況或探礦權人要求決定。
3.3 最低發熱量(Qnet,d)
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發熱量平均值。可采見煤點的發熱量指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發熱量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於0.05m夾矸發熱量的加權平均值。以乾燥基低位發熱量作為估算指標。
對灰分和發熱量指標,一般可優先考慮灰分指標是否符合要求。當灰分指標符合要求時,可不考慮發熱量指標;當灰分指標超過規定指標時,以發熱量指標為准。在確定估算指標時,要避免確定的估算指標不合理,從而造成煤炭資源的浪費或破壞。
需要指出的是,煤質評價標准GB/T 15224.3—2004與GB/T 15224.3—1994標準的區別是將按收到基低位發熱量范圍分級,改為按乾燥基高位發熱量范圍分級。對無煙煤和煙煤與褐煤分別進行分級,發熱量分級由原來的6級改為:無煙煤、煙煤分5級,褐煤分3級。
資源儲量估算指標是用乾燥基低位發熱量。三者有一定差別,在資源儲量估算和核實時應按要求使用,並按相關公式進行換算。
3.4 最高硫分(St,d)
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見煤點的硫分是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硫分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於0.05m夾矸硫分的加權平均值。
資源儲量估算中對於原煤全硫大於3%的可采見煤點,若是個別點應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質資料可合理取捨,一般不扣除大於3%范圍,反之估算其資源量並單列;若原煤全硫大於3%的可采見煤點,分布有一定范圍時,一般扣除大於3%范圍,估算其資源量並單列。
對於可選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煉焦煤類,不能作為煉焦用煤其資源儲量估算指標的選擇,新規范沒有明確,因此,在實際執行中也因人而異。筆者比較認同舊規范之規定,即應按非煉焦用煤的指標估算資源儲量。
需要指出的是煤質評價標准GB/T 15224.2—2004 與GB/T 15224.2—1994 相比的主要區別:除了對煉焦精煤和動力煤分別進行分級、對動力煤中無煙煤和煙煤與褐煤分別進行分級和煤炭硫分分級級別進行適當調整(比原來的標准高了)外,還對動力煤進行硫分分級時,引入了乾燥基高位發熱量,並對不同煤種規定了各自的乾燥基高位發熱量為分級基準。應該注意的是,當煤炭的實測乾燥基高位發熱量不等於基準發熱量時,要對硫分進行折算,得到折算後的乾燥基全硫,然後以折算後的乾燥基全硫再進行分級。
折算後的乾燥基全硫的計算方法: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源儲量報告編制文件及規范解讀
基準發熱量:基準發熱量是指對不同煤種規定的乾燥基高位發熱量。各煤種的基準發熱量見表2。
表2 各煤種的基準發熱量
4 控製程度與塊段劃分
4.1 各類資源量估算塊段劃分的基本要求
新規范規定的「劃分各類型塊段,原則上以達到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相應的控製程度,是指在相應密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在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鑽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原則時,因沒有明確使用條件,在執行中存在比較大的差異。2007年2月24日頒布的指導意見對此條進行了說明:相當於「舊規范」的第10.1.7條1、2項的表述內容,包含了兩層意思:達到了相應控製程度時,原則上按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來劃分各類別塊段;其次是在達到了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鑽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內,都視為達到了相同的控製程度,而不再視為外推的范圍(劃定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外1/4~1/2的距離范圍時,其外側還應有工程見煤點控制)。上述兩種塊段劃分辦法的採用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對「在達到了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鑽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內,都視為達到了相同的控製程度」理解上還存在差異,筆者比較認同,此種塊段劃分辦法應適用於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估算,不適宜不穩定煤層。在較穩定煤層資源儲量估算時,應強調劃定查明的或控制的塊段,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外1/4~1/2的距離范圍時,其外側還必須有工程見煤點控制。
4.2 地質可靠程度劃分條件
新規范在地質可靠程度劃分條件中對可採煤層本身的勘查、研究程度有明確規定,但沒有列入水文地質條件、其他開采技術條件(如瓦斯、工程地質條件、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沒有列入並不是不重要,原因是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區)為單位進行評價。這方面的地質工作量和質量,在過去幾年執行中有所削弱和下滑,2007年2月24日頒布的指導意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新規范中凡涉及煤礦設計、建設、生產過程安全的條款都是強制性的,如有關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火、地溫變化等與開采技術條件相應的條款。規范規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質條件的最低工作量。因此,今後在地質勘查設計和資源儲量評審中,必須嚴格執行。
4.3 各類型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相當於舊規范的A級儲量條件。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相當於舊規范的B級儲量條件。新規范7.2.3條「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詳查階段的控制要求」,指詳查階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階段的控制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
推斷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新規范7.2.5條「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普查階段的控制要求」,指普查階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階段或詳查階段的推斷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推斷的資源量屬查明煤炭資源,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原則上沒有系統工程式控制制的要求,筆者比較認同,在普查階段一般按「控制的」鑽探工程基本線距擴大一倍,圈定為「推斷的」資源量;在勘探階段或詳查階段的推斷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可以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規定執行。
4.4 斷層兩側劃為推斷的塊段、各類煤柱和壓覆資源量
斷層兩側劃為推斷的塊段:由於斷層對煤層破壞的影響,斷層旁側小斷層的發育,斷層位置和傾角局部小范圍變動等因素,斷層即使已查明,其兩側資源儲量的可靠程度也較差。因此,規范規定在斷層兩側各劃出30~50m為推斷的塊段。它不等同於礦井設計時劃出的斷層煤柱。地質報告在統計資源儲量總量時一般不作煤柱資源儲量統計。
壓覆資源量:按國土資發[2007]68號文規定劃出的壓覆范圍內,所單獨進行估算和統計的資源量。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時的煤柱: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應以客觀地質條件為主要考慮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標的,均應予以估算。在礦井設計和開采時,對報告的資源儲量如何利用,原則上不應影響資源儲量估算。在劃分資源儲量類別時,不能因將來可能劃為煤柱而改變或降低其類別。
指導意見在說明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時的煤柱時還有一段文字:「在預查、普查和詳查階段不單獨估算煤柱煤量。在勘探階段,如未進行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時,不單獨估算煤柱煤量。對在礦井設計和生產中可能劃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斷層煤柱、廣場及建築物煤柱和其他等),設計部門如有明確的劃分方案,可以單獨估算和統計」。這段文字和國土資發[2007]68號文規定的壓覆資源量有重疊和矛盾,筆者認為,勘查各階段均應執行壓覆資源量估算和統計的規定,勘探階段執行有關煤柱資源儲量估算和統計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規范執行前,有些精查報告將各類煤柱(包括壓覆資源量)等列入「暫不能利用儲量」,因此,資源儲量核實時應將其與因厚度、灰分等工業指標原因而列入「暫不能利用儲量」區分開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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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質量分級第1,2,3部分(GB/T 15224.1.2.3—2004).北京:中國標准出版社,2004.
㈦ 礦產資源儲量變化達到多少需到現場核實
根據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國土資函〔2013〕1186號)及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儲量處《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函》(川國土資儲函〔2012〕01號)的有關規定,四川省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在評審過程中對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30%以上)的儲量報告須派專家組到現場進行復核,礦山所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勘查單位及業主等有關代表共同參與。
㈧ 縣級自然資源批礦山的許可權是多少萬噸
摘要 國土資發[2005]200號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對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探礦權證)和礦產資源開采許可證(采礦權證)的審批發證許可權進行了重新梳理和規范,為了便於廣大礦產資源投資者和礦山企業進行操作,筆者將當前我國主要礦種的審批發證機關許可權,列表如下:
㈨ 關於印發《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7]26號
為進一步規范礦產儲量管理,適應礦業發展的需要,我部組織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以補充完善儲量標准規范體系,現印發執行。請轉發有關勘查單位和礦山企業。
國土資源部
2007年2月6日
為規范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依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國家標准及《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 0033—2002)等行業標準的要求,現就核實報告編寫作如下規定:
1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適用范圍
凡因礦業權設置、變更、(出)轉讓或礦山企業分立、合並、改制等需對資源儲量進行分割、合並或因改變礦產工業用途或礦床工業指標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壓覆等,致使礦區資源儲量發生變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資源儲量或結算保有的(剩餘、殘留、壓覆的)資源儲量,應進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煤炭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適用本技術要求的基本原則。
2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技術要求
2.1 基本要求
(1)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委託人應提供全面、真實的核實所需的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應由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和核實,對核實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科學性負責。
(3)核實報告應系統收集、整理礦區范圍內相關的以往地質勘查、礦山開采、選礦、開采技術條件和礦山經營等各項資料,尤其是開采過程中取得的新資料、新認識,能夠反映最新勘查、開發和技術經濟的研究成果。
(4)核實工作一般以現有資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礦工程為基礎,開展必要的地質測量、取樣、測試、化驗等工作。如果核實區的勘查程度達不到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應補充地質勘查工程,並提交符合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補充勘查報告。
2.2 具體要求
除收集整理礦區原有資料外,主要利用礦山現有探、采工程,調查礦區地質構造、礦體特徵、礦石特徵及開采技術條件的變化,重點補充礦層厚度、礦石質量、開采技術條件等方面資料,圈定采空區范圍,核實礦區資源儲量。視核實工作實際,開展以下主要地質工作:
2.2.1 地形地質圖修測和測量工作
應利用原控制網點坐標成果,對發生變化的地形和地質現象進行修測,用全儀器法對采探工程實測。
2.2.2 開采(或采空)范圍測量工作
應用儀器或半儀器法實測,以正確圈定范圍。
2.2.3 編錄與采樣
對新增探、采礦的坑道、鑽孔等工程,均應進行編錄,研究礦層厚度等特徵及其變化。按樣品採集要求,用較原勘查工程式控制制網度加密的間距,對坑、鑽、開采范圍內礦層進行采樣,控制礦層厚度及礦石質量。
2.2.4 采空區、壓覆區的核實
采空區必須現場核實和邊界勘定。壓覆資源儲量估算必須有批准文件為依據,對未經批準的事實壓覆,應現場核實和邊界勘定,按有關規范估算資源量。
2.2.5 樣品化驗與質量檢查
主礦產、共生礦產均應作基本分析,伴生組分可作組合分析;分析質量檢查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改變礦床工業指標或採用不同於規范推薦的一般工業指標、改變開采對象、改變礦產工業用途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除開展上述工作外,還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工業指標論證,並對照相應礦種的行業標准確定勘查程度,估算資源儲量。已生產礦山,還應按原工業指標和新工業指標分別估算資源儲量,列出變化、消長關系。
對於沒有采礦活動,且未增加新的探礦工程和改變工業指標,只是進行資源儲量分割、合並的,核實地質工作可以適當簡化,以核清資源儲量及消長關系,滿足核實目的要求為准。
2.2.6 開采技術條件評價工作
重點針對礦床開采後開采技術條件發生的變化開展工作。
2.2.6.1 水文地質
調查、收集開拓工程和采空區現狀,礦山排水系統及防、治水設施情況;觀測對井巷充水的主要含水層、出水點位置、涌水方式及涌水量;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位觀測孔開展動態觀測;收集歷年各中段水平的涌水量及礦坑總涌水量;研究礦坑涌水量與降雨量、匯水面積、錯動面積、開采深度的關系,估算降水入滲系數,建立涌水量計算公式;簡述采礦過程中出現的水文地質問題及採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2.6.2 工程地質
調查、收集采礦系統所揭露的各類工程地質岩組的工程地質特徵及結構面的發育程度和組合關系以及對采礦的影響;收集礦山開采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工程地質問題和採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2.6.3 環境地質
地形地貌已發生重大變化時,應修測環境地質現狀圖。重點調查、收集開采過程中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類型、性質、誘發因素、危害對象及程度等)和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礦山採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
2.2.6.4 瓦斯地質和煤自燃趨勢
應充分收集鄰近生產礦井、煤窯瓦斯的對比資料,有條件時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預測礦井瓦斯湧出量,預測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並估算煤層氣資源量。調查地表、淺部及礦井內煤層自燃情況,收集開採煤層的最短發火期記錄,評價煤的自燃性。對煤樣進行分析鑒定,評價井田的煤塵爆炸危險性。
3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要求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編寫應遵循《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范》(DZ/T 0033—2002)的原則要求。具體補充要求如下:
(1)報告名稱統一為:××省(直轄市、自治區)××縣(市、自治縣、煤田)××礦區(礦床)××礦段(井田)××礦(礦種)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核實報告如將原報告范圍分割,則在原報告名稱中的礦區後增加××礦段或××礦××礦體或××~××勘查線等。並說明分割原因和原則。
(2)核實報告的范圍、對象原則上應與原勘查范圍(即礦區、井田、礦段、塊段)保持一致。若因礦業權設置被分割,或范圍發生變化,除應對「報告」名稱按前述原則處理外,還應在「前言」、「資源儲量估算」部分詳細敘述變化范圍、對象,並與原報告對應范圍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
(3)核實工作承擔單位應結合礦床特徵、礦區實際情況及委託人的具體要求,以「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為基礎,擬定切合礦山實際的報告編寫提綱,進行報告編寫。因投資人意見而偏離提綱要求的,應在核實報告中說明。
(4)核實報告應客觀、准確地反映核實工作成果,內容要根據核實目的,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及資料的繼承性,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5)核實報告應重點闡明目的任務;擬建、在建礦山開發建設、開采情況和本次工作情況;礦體特徵;新的選冶工藝成果;資源儲量估算和資源儲量變化因素;礦區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條件的變化新認識;礦山生產中的安全隱患;礦床開采技術條件變化及新認識;存在問題及預防、治理建議。本次核實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質量也應進行評述。
(6)對核實范圍內具有一定規模,可以綜合回收、有經濟意義的共伴生礦產,應進行綜合回收可能性的研究評價和估算資源儲量。
(7)關於資源儲量估算
1)工業指標:選取不同於規范推薦的一般工業指標或改變工業指標應提供由具有設計資質單位編寫的工業指標推薦書或論證報告。涉及向國家交納價款的資源儲量核實,按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量。
2)開采礦區,采空區消耗資源儲量,應以實測的開采范圍、礦層厚度、品位資料為依據進行估算。
3)在原報告基礎上,按許可證范圍對壓覆礦產資源、采空區以及保有礦塊范圍等進行塊段劃分,並分塊段進行資源儲量估算。
4)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應結合礦產勘查開發實際情況,確定可行性評價程度和地質可靠程度。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准(GB/T 17766—1999)和各礦種地質勘查規范行業標准核定保有資源儲量類型,並在核查報告中詳細敘述各類型礦產資源儲量的劃歸條件。
5)核實報告估算的消耗(開采、損失)、保有資源儲量,應與原報告計算或統計(或分算)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並陳述變化因素。核實的資源儲量應註明截止時間,並分別按礦體(層)對消耗、保有、累計查明的資源儲量進行統計。設置礦業權的還應按許可證范圍內、外分別統計,不得直接用原報告資源儲量減消耗資源儲量求保有資源儲量。礦區中的各種壓礦,資源儲量估算應有壓覆礦產資源批准文件為依據,未曾批準的事實壓覆應在本次核實工作中一並核清,以專門章節敘述。
(8)核實報告要求的附圖、附表、附件可根據礦床(礦種)的特點、工作程度做適當增減。
附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1 前言
1.1 概況
闡明項目原由,礦業權人(投資人或礦山企業擬建、在建單位)提出的核實目的、任務及具體要求和地質資料依據。
說明工作區(礦區、井田、礦段或××礦區、井田、礦段的××部分)的位置(位於縣城方位、直距)、行政管轄。工作區礦業權設置情況,包括許可證起止邊界拐點號、地理坐標、面積及有效期。
1.2 以往地質工作概況
簡述工作區本次核實前歷次地質勘查(或資源儲量核實)至本次工作情況、提交的勘查報告及批准(或認定、備案)機關、文號、批准(或認定、備案)的資源儲量和主要結論,說明各報告的勘查范圍、對象、與本報告的關系、在本次核實范圍內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及可供本報告利用的周邊工作量。
1.3 礦山設計、開采和資源利用概況
已建設、開採的礦區應詳細敘述建設、開采時間、設計單位、設計采選礦石規模、開采范圍、開采對象、開采深度、開拓方案、采礦方法、實際達產采選規模、采空區分布情況,歷年采出礦石量、金屬量、損失量、貧化率,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累計資源儲量及探采對比變化情況。說明開采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說明礦山生產成本、供銷情況及經濟效益。
1.4 本次工作情況
敘述本次工作時間、經過和投入工作、完成各項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質成果等。列出核實後的各類資源儲量。
1.5 特別情況說明
2 工作區地質
簡述工作區所處區域地質構造位置、基本地質(地層、構造、岩漿岩、變質作用等)概況。
2.1 礦床特徵
綜合敘述礦體(層)賦存層(部)位、控礦條件、礦體(層)數量、總體分布范圍(具體地段、長度、寬度、延深)、總體產狀以及對礦床的新認識。
2.2 礦體(層)特徵
分礦體敘述(經開採的則對礦體的保有部分分別敘述)。
簡述主礦體(層)的具體賦存部位、空間位置、分布范圍、與上、下礦體的關系(或距離),礦體(層)形態、產狀、規模(長度、寬度、延深)、礦層厚度、有用組分(品位含量)、含礦率(含礦系數)、荒料率及變化。對次要礦體(層、或小礦體)可列表反映基本特徵。以插圖形式反映礦區內礦體(層)平面分布范圍。
礦體(層)規模、數量、形態發生重大變化的礦區和因變更工業指標而需核實的,應補充以下內容:礦體(層)連接對比標志、依據,礦體最大最小埋深、賦存標高、礦層厚度、品位變化規律,主礦體(層)控製程度和資源儲量所佔比例。並以插圖形式反映礦體重新圈定前後的變化情況。
2.3 礦石質量
2.3.1 礦石物質組成
簡述礦石物質組成,礦石結構、構造,礦物共生關系。
2.3.2 礦石化學成分
敘述礦石主要有用、有益、有害組分含量、賦存狀態、變化和變化規律;對利用化學組分用途改變為以物理性能為主要指標的礦種,應對其物理性能進行詳細評價。
2.3.3 礦石風(氧)化特徵
簡述礦石風(氧)化特徵,闡明氧化、混合、原生帶劃分依據,「三帶」的分布范圍、深度。
2.4 礦石類型和品級
簡述礦石自然類型、工業類型(品級),說明各自然(工業或品級)類型礦石在礦體(層)中所佔比例及分布規律。
2.5 礦體(層)圍岩和夾石
簡述主礦體(層)上下盤圍岩岩性及礦體(層)夾石岩性、數量、分布、規模(長、寬、厚度)及有用、有益、有害組分的大致含量,對礦體(層)完整性的影響程度。
2.6 礦床共(伴)生礦產
簡述共(伴)生礦產種類,結合新成果說明各組分含量、總量,評價綜合開採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意義。
3 礦石加工技術性能
簡要敘述勘查期間礦石加工技術試驗種類、采樣種類、選礦方法、試驗流程和成果、推薦工藝流程。勘查完成後又進行了礦石加工技術試驗的礦區應詳細敘述新成果。
已開采礦區應詳細敘述生產選礦(或加工)工藝流程、列表反映歷年選礦(加工)成果(包括:礦石入選品位,精礦、尾礦品位、產率、回收率或物性指標等),對礦石主要組分工業利用和共(伴)生礦產回收進行評述。
4 礦床開采技術條件
4.1 水文地質
4.1.1 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及開采後的變化
敘述礦區水文地質條件的現狀:闡明未采礦體主要分布標高,礦體最低標高,當地侵蝕基準面標高及礦井最低排泄面標高。礦山開拓方式和采礦方法。礦山疏排水影響范圍內各含水層、斷裂破碎帶以及與地表水體水力聯系的變化情況,地下水補、逕、排條件的變化;闡明礦井的直接與間接充水因素以及上部采空區對深部充水的影響;分析勘查報告估算的涌水量和歷年礦井系統涌水量的差異,利用礦井實際涌水量資料估算下一水平的涌水量;指出礦山開采過程中發生的主要水文地質問題,產生原因,礦山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效果,評述對礦山開採的影響;預測分析礦山深部開采可能誘發或者加劇水文地質問題及變化趨勢,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說明礦山供水水源地現狀。對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重新作出評價。
4.2 工程地質條件及開采後的變化
4.2.1 工程地質條件現狀評價
闡述井巷和采區揭露的工程地質情況,根據井巷支護、露采邊坡的現狀,對其穩固性重新作出評價。評述礦區內已發生的工程地質問題、發生部位、產生原因、對采礦的影響程度,礦山採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4.2.2 工程地質條件預測評價
預測未來礦山開采過程中可能誘發或加劇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對礦區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重新作出評價。
4.3 環境地質條件及開采後的變化
4.3.1 礦區環境地質現狀評價
評述礦區存在的自然災害對開採的影響;敘述礦山建設以來,工程經濟活動中誘發的礦山環境地質問題,危害對象及影響程度,分析影響和破壞的主導因素,礦山採取的防、治措施及其效果。
4.3.2 礦區環境地質預測評價
分析預測礦山未來的工程經濟活動可能誘發或加劇的環境地質問題。根據礦山類型、生產規模、開采方式,結合地質環境背景條件對可能發生的主要環境地質問題作出預測評價;對上述環境地質問題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對礦區環境地質條件復雜程度重新作出評價。
4.4 煤炭安全生產綜合評價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要求,對煤層瓦斯突出可能性、煤的自燃趨勢以及煤塵爆炸性進行預測和評價。
4.5 其他開采技術條件變化、評價及防治措施建議
4.6 開采技術條件小結
簡述礦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條件的主要問題和類型,在綜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重新確定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復雜程度的綜合類型(3類9型)。
5 核實地質工作及質量評述
礦區勘查後未進行開采或僅局部(少量)開採的礦區可簡要地敘述或僅寫相應的工作,但新老規范在勘查類型劃分上有差別的應按新規范重新確定勘查類型、論述勘查工程間距;進行了核實補充工作和礦山地質工作(或生產勘探)的礦區,應包括以下內容。
5.1 生產勘探(探礦)方法、工程布置原則
簡述礦床勘查類型,採用的勘查工程間距。
敘述生產勘探(探礦)的工作方法、手段,工程布置原則,實際工程式控制制間距,完成生產勘探(探礦)工作量。
5.2 生產勘探(探礦)工程質量評述
說明各項工程使用目的,評述其取得的地質效果。說明鑽孔質量並進行質量評述。
5.3 生產勘探(探礦)工程測量及質量評述
說明生產探礦鑽孔、坑道等測量方法、引用的控制網(點)及精度,採用坐標系統,對各項測量方法及質量進行評述。
5.4 采樣、化驗及質量評述
5.4.1 采樣及質量評述
分各類試樣敘述采樣方法、規格,評述質量;大型選礦試樣應說明取樣地點、采樣方法、規格、樣品組成的礦石類型、品位,評述樣品的代表性。
5.4.2 化驗及質量評述
簡述樣品加工;敘述各類樣品基本分析(物性試驗)、全分析、組合分析項目,試驗方法,內、外檢情況和質量。具有相應資質化驗室的化驗結果方能採信。
5.5 探采對比
對比的基礎是最近批准(或認定、備案)的報告(以簡稱最近報告)。
5.5.1 構造
根據礦山生產資料,與最近報告對比,敘述核實區內的構造變化情況,岩漿岩對礦體破壞、影響的變化情況。
5.5.2 礦體(層)特徵
與最近報告對比,說明礦體的數量、形態、產狀、規模、厚度、結構、空間位置(煤層的可采性、穩定性)等的變化情況,以及礦石質量(品位、煤質等)的變化情況。
5.5.3 開采技術條件
根據礦山生產資料,敘述含水層厚度、富水性、斷層導水性等水文地質特徵及礦井實測涌水量與最近報告的差異,並分析其原因。說明工程地質條件的變化情況,對於煤礦應重點分析對比煤層頂底板、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火傾向、地溫及地壓特徵與最近報告的差異。
5.5.4 勘查工作
分析評述原勘查工程的布置、勘查方法、手段的選擇,勘查類型的劃分、勘查工程間距的確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6 資源儲量估算
6.1 資源儲量估算工業指標
說明採用或變更的工業指標文件、文號及內容。
6.2 資源儲量估算范圍、對象
敘述資源儲量估算的范圍(綜合礦體分布的拐點並編號及其坐標、埋藏深度)、具體礦種和礦體(層)號;開采礦區已設置采礦權的,應分采礦許可證內、證外(或設計范圍內、外)等,分別估算消耗、保有資源儲量。
6.3 資源儲量估算方法選擇依據
說明核實的方法,如對於保有資源儲量的核實是採用重算的方法,還是先算采空區消耗的資源儲量,後從總量中扣除的;對於未動用塊段是如何核實的,跨邊界塊段是如何分割的等。並論述選擇估算方法的依據及合理性,寫明採用的資源儲量估算方法和估算公式。
6.4 資源儲量估算參數確定
敘述單工程厚度、平均品位,塊段或剖面平均厚度、品位、面積、體積質量(體重)和礦體(層)平均品位及各種校正系數(含礦率、荒料率、岩溶率)等參數計算、測定方法及特高品位(特大厚度)處理原則。說明各類數值單位及數據取捨原則。
6.5 礦體(層)圈定原則
根據礦床地質特徵、控礦因素和礦體(層)變化規律,分別敘述單工程礦體(層)圈定和工程間礦體(層)連接、內(有限)外(無限)推斷原則。
6.6 采空區(或壓覆礦產)邊界圈定
說明采空區分布情況、采空區邊界圈定原則和依據;壓覆礦產地段,應敘述壓覆礦產邊界圈定原則及處理方法。
6.7塊段劃分
說明資源儲量估算塊段劃分原則和塊段編號方法(註:盡量沿用原塊段劃分,對已采或采礦權設置部分,可在原基礎上作進一步劃分)。
6.8 資源儲量類型確定條件
根據礦體(層)的地質可靠程度、可行性評價(礦山開發程度)確定的經濟意義,對資源儲量類型進行劃分。具體敘述各類型保有資源儲量劃歸條件及空間分布。
6.9 資源儲量估算結果
說明礦區(井田、礦段)截至××××年××月底保有、消耗、累計查明資源儲量,保有各類型資源儲量比例,以及各類資源儲量的平均品位。也可以匯總表反映許可證范圍內、外各礦體(層)保有、消耗、累計查明資源儲量以及各類資源儲量的平均品位。
6.10 共(伴)生礦產資源儲量估算
說明共(伴)生礦產資源儲量估算採用的工業指標,計算方法、參數確定原則、計算結果(可用插表或與主礦產資源儲量表合並),並評價其可靠程度。
6.11 資源儲量估算中需說明的問題
說明資源儲量估算中與前述原則不一致的特殊處理的問題,說明問題應闡明理由、處理原則、方法及評述其影響程度。
6.12 資源儲量變化情況評述
通過資源儲量結果對比,闡明資源儲量變化,對已上表的資源儲量進行准確的扣減,避免重復統計,同時分析資源儲量變化的原因,指導進一步工作。
對比的基準是最近正式批准(或認定、備案)的報告,或者者雖未正式批准(或認定、備案),但已上表的資源儲量(以下簡稱最近報告)。應用關系圖說明本次核范圍與最近報告范圍的關系,用文表說明重疊范圍內資源儲量(含礦石量、品位、金屬量)的變化情況,並分析變化的原因。
7 礦床開發經濟意義研究
礦床開發項目已做過可行性研究或經開采後經濟意義不改變的礦區,若開采方式不變可略此章。若改變經濟意義和改變礦產工業用途、變更工業指標的礦區,應根據生產實踐,對改變的指標進行經濟論證(也可將工業指標論證成果作附件)。報告中簡要摘述礦床開發需求程度、建設開發方案及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可行性研究的基本結論對礦床開發經濟意義及時效性做出評價,提供礦山開發的財務內部收益率、財務凈現值、總利潤、投資回收期、投資利潤率等。
8 結語
8.1 對資源儲量核實取得的主要成果、新認識、資料完備程度作出概括的、結論性的評述,對今後礦山開發經濟效果做概括性的評述。
8.2 評價開采技術條件,指出需防治的主要問題。
8.3 指出礦山今後生產勘探(探礦)和開采、礦石利用等方面的問題和建議。
8.4 建議注銷核實的保有(佔用、壓覆、殘留)資源儲量情況。
附圖:
(1)礦區交通位置圖(可作報告插圖)
(2)礦區(井田、礦段)地形地質圖(圖中應反映原勘查范圍。有采礦權設置的,應表示采礦權范圍、拐點號及坐標)
(3)含礦岩系(或礦層)柱狀對比圖
(4)勘探線剖面圖(採用剖面法估算資源儲量的,可與資源儲量估算圖合並)
(5)資源儲量分布縱投影圖(陡產狀礦體剖面法估算資源儲量時附)
(6)資源儲量分布平面圖(緩產狀礦體剖面法估算資源儲量時附)
(7)資源儲量估算圖(平面、縱投影圖)
上述附圖5,6,7中,除應表示現估算資源儲量內容外,還應反映原勘查報告資源儲量分布范圍、礦權許可證范圍、本次核實范圍及拐點坐標。
(8)全部新增工程原始編錄圖(坑、槽探素描圖、鑽孔柱狀圖)、中段平面圖
(9)采礦工程分布平面圖
(10)其他圖件(根據不同礦種礦床及勘查手段確定)
(11)礦區水文地質圖
(12)礦區工程地質圖
(13)礦區環境地質圖
11~13號圖可按開采技術條件復雜程度附其一或綜合圖件。
(14)井巷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圖
(15)地下水、地表水、礦坑水動態與降水量關系曲線圖
(16)礦坑涌水量估算圖
(17)礦床主要充水含水層地下水等水位(水壓)圖
(18)礦體直接頂(底)板隔水層等厚線圖
(19)岩石強風化帶厚度等值線圖
(20)露天采場邊坡穩定性分區圖
附表:
(1)新增工程測量成果表
(2)新增工程質量一覽表
(3)新增各類樣品分析、測試、鑒定成果表
(4)新增化驗結果質量(或內、外檢對照表)統計表
(5)資源儲量估算表
① 單工程礦體(層)厚度、平均品位計算表
② 斷面或塊段平均厚度、品位計算表
③ 體重、濕度測定結果表(也可作正文插表)
④ 斷面或塊段面積測定表
⑤塊段資源儲量計算表
⑥ 消耗、保有、累計查明資源儲量總表
(6)地下水、地表水、礦坑水動態觀測成果表
(7)礦坑涌水量估算表
(8)井、泉、生產礦井和老窿調查資料綜合表
(9)水質分析成果表
(10)礦區環境地質調查資料匯總表
附件:
(1)礦石加工技術性能或物理性能試驗報告
(2)可行性研究或工業指標論證報告
(3)有關確定工業指標的文件
(4)原「勘查報告」審批(認定、備案)文件
以上附圖、附表、附件可根據礦種特點增減。
㈩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是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基礎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近年來,按照「掌控家底、保障發展、維護權益、穩定秩序、做好服務」的基本思路,通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礦山儲量動態監督、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礦產地儲備和地質資料管理等工作,逐步做到掌握國家礦產資源儲量家底的真實、可信,保障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科學發展,切實維護國家所有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為各級管理部門和管理相對人提供礦產資源儲量信息服務及地質資料服務。
1.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管理
《礦產資源法》第 13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19、33 條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審批制度。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改革要求,1999 年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頒布《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國土資發〔1999〕205 號),將礦產資源儲量審批制度改為評審認定製度,礦產資源儲量審批職能轉變為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管理方式。1999 年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出台《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3 號),2001 年國土資源部出台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1〕172 號)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製度的配套辦法,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2002 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等行政審批事項取消。2003 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監督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36 號),設立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再認定評審結果,僅對評審機構的評審依據和評審過程進行合規性審查。200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第二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決定改變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注冊管理方式,實行自律管理。
按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制度,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礦產儲量評估師,共同承擔著為國家礦產資源儲量實物帳戶入口把關的任務;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材料是設立礦業權的要件,也是礦業權人籌資、融資的重要依據。
該項制度實施以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礦產儲量評估師,對礦業權人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所估算的礦產資源儲量,能夠按照礦產資源儲量技術標准、規范進行評論和審查,並給出合理的評審結果,保障了礦產資源「家底」的真實、可信。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要求對評審意見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合規性檢查,並及時出具備案證明,為後續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和提供了依據。「十一五」期間,國土資源部完成了 1920 份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年平均 384 份,2010 年完成了 419 份。
截至目前,國土資源部共授予了 37 個機構具備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格,其中事業單位 26 個,企業性質 8 個,社團組織 3 個。授予了 1178 人具有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
2.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
《礦產資源法》第 14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31 條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制度。1995 年原地質礦產部發布《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地質礦產部令第20號),2004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3號),規定了礦產資源儲量查明、佔用、殘留、壓覆登記,以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和開發利用情況統計的內容和程序。同年國土資源部出台《關於開展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35 號)、《關於做好礦產資源統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61 號),進一步明確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職責分工和具體操作辦法。
按照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制度,明確了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登記統計數據匯總和審查,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登記統計數據匯總和審查;明確了經過審查的登記統計數據作為更新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以及發布年度《全國礦產資源儲量通報》和《全國油氣礦產儲量通報》的依據。以儲量通報數據為基礎,對礦產資源形勢進行分析形成了《中國礦情通報》和《中國礦產資源年報》。這些報告為開展宏觀經濟形勢分析和制定礦產資源政策提供了決策性數據。
專欄7-2 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現狀調查
為全面掌握礦產資源儲量利用情況,掌控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家底」,進一步做好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2007年國土資源部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礦產資源儲量利用現狀調查。這是中國礦產資源領域的一次重要國情調查,是進一步促進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是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合理設置礦業權的依據,是研究制定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加強礦產資源宏觀調控的重要前提,是促進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
這項調查工作以煤、石油、天然氣、鐵、銅、鋁等28種重要礦產為調查對象,了解並分析各礦種礦產資源儲量的數量、質量、結構、分布、利用狀況和潛力。通過這項工作,以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確定的礦區為統計單元,理清采礦權與礦區的歸屬關系,以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為基礎核查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情況,對停止開采礦山剩餘的、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清查。在此基礎上,編制礦區儲量核查報告,經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後,據實調整、完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資料庫信息。
截至2010年底,已經完成28個礦種21600多個礦區的野外核查工作,超額完成了原計劃核查礦區的20%。完成野外核查工作的礦區已經有68%通過了核查成果評審驗收。完成16個礦種核查成果的初步匯總,基本摸清12個礦種重要礦產資源儲量數量、結構、分布和利用情況,系統清理了長期掛帳的和未上表的礦產資源儲量,對漏報和誤報的礦產資源儲量加以更正。選擇部分省(區、市)開展了核查成果資料庫與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的銜接試點工作,以確保核查成果能夠平穩納入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
3.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礦產資源法》第 33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35 條規定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制度。2000 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86 號),對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作出了原則性程序規定。2010 年國土資源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 號),進一步明確了管理范圍和分工,壓礦審批原則和補償范圍,規范了報批程序和材料要求。
按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制度,鐵路、公路、工廠、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建築物群等建設項目實施後,導致其壓覆區內已查明的重要礦產資源不能開發利用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採的,不作壓覆處理。明確規定了與土地管理銜接關系,若沒有提交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有關材料,不予受理用地申請。
該項制度實施以來,始終堅持既要加強審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務;既保護礦產資源,又有利於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對避免和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4. 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
《礦產資源法》第 14 條、《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 17、34 條規定了地質資料管理制度。2002 年國務院發布《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49 號),對原始、成果和實物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等作出了規定。2003 年國土資源部出台《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16 號),進一步明確了部、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館藏機構的職責,細化了地質資料管理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程序和內容。此後,國土資源部印發《成果地質資料電子文件匯交格式要求》(國土資發〔2006〕210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地質資料保護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153 號)、《實物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8〕8 號)、《關於做好涉密地質圖件開發利用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6 號,與國家保密局聯合發)、《關於加強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02 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明確了地質資料管理和服務的具體操作辦法。
按照地質資料管理制度,國土資源部負責全國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在中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以及從事非礦業權類地質工作項目的出資人,應按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交地質資料。經驗收合格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匯交人出具地質資料匯交憑證,並及時移交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地質資料館藏機構負責保管並向社會提供地質資料利用服務。
專欄7-3 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
為進一步提高地質工作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地質資料信息的服務功能,2010年國土資源部印發《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方案》(國土資發〔2010〕113號),明確今後一個時期工作重點、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及技術要求等,對各項任務提出具體要求,將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作為重要抓手,促進地質資料管理職能的全面到位。
2010年,組織建立了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技術指導小組,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技術指導。組織上海、山東、安徽等省市開展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試點,開展重點城市、重點成礦區帶、重點經濟區、重點生態環境脆弱區、重大工程建設區等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面對不同用戶需求,提供數據服務,不斷提供地質資料信息服務的規模和水平。組織開展了地質資料集群化產業化專題研究,研究成果已經通過評審,為下一步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工作奠定了基礎。
「十一五」期間,成果地質資料年度匯交數量保持平穩,地質資料館藏機構保管成果地質資料總量穩步增長,成果地質資料提供服務利用件次逐年上升(表 7-1)。同時,積極推進地質資料信息服務集群化產業化。
表7-1 地質資料館藏數量及利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