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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確權河道屬於哪裡

發布時間: 2022-05-27 05:02:44

㈠ 鄉村河道屬於集體嗎

法律分析: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具體的管理與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的。《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條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㈡ 農村河道兩岸的歸屬權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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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條 城市市區范圍的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條 依據一九五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一九六二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條 國家建設徵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六條 開發利用國有土地,開發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屬國家。

第七條 國有鐵路線路、車站、貨場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鐵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土改時已分配給農民所有的原鐵路用地和新建鐵路兩側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屬於國家所有。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電力、通訊,設施用地屬於國家所有。但國有電力通訊桿塔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徵用手續的,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對電力通訊經營單位可確定為他項權利。

第十條 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後經人民政府批准徵用、劃撥的軍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三條 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並調劑土地後,遷移農民集體原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但移民後原集體仍繼續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國家未進行證用的,其所有權不變。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其未經徵用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繼續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農民集體及其成員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兼並農民集體企業的,辦理有關手續後,被兼並的原農民集體企業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鄉(鎮)企業依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准使用的非本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屬於國家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 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國家所有: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已購買原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定使用折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後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確定為國家所有。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征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經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征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七條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佔耕地的通知》發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性建築物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定,補辦手續,

㈢ 河道內土地歸自然資源部管理審批嗎

河道內土地歸自然資源部管理審批.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河流及河道是國有資源,歸國務院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村所流經的河流也是國有性質的,相關法律法規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㈣ 河道屬於農民的嗎

水流屬於國家所有。
《憲法》規定: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㈤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嗎有什麼明確的法律規定

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物權法》有明確規定。
《物權法》第46條至52條規定,礦藏、河流、海域,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強調了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河流及河道是國有資源,歸國務院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村所流經的河流也是國有性質的,相關法律法規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㈥ 河道屬於是國家嗎

河道肯定是國家的,畢竟在一國的領土范圍內。但估計你問的意思不在這,嚴格意義上來講,河流水源屬於國家資源。河流如果不改道,河道、河床肯定視為河流的一部分,無法分離。如果河流改到,那麼河道脫離出來也許會變成集體的耕地,也可能因建設城鎮變成國有土地。

㈦ 河灘土地使用權歸誰

農民開墾種植的河灘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部分長期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僅擁有使用權,不擁有所有權等法律政策規定,對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和農村集體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並在農村土地承包時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應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應按照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對除上述范圍外,農戶開墾耕種的河灘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㈧ 河道治理屬於哪個部門管

河道治理的管轄權在水務局。水務局的主要行政活動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水利、水電等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議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有關規 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2.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3. 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和跨區縣(自治縣、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 實施;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其它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主管全市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5. 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 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6. 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區縣(自治縣、市)間的水事糾紛。

7. 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全市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按有關規定監管水利國有資產;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及多種 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全市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8. 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組織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 水利工程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

9. 負責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江河、湖泊、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區縣(自 治縣、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全市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指導鄉鎮供水、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12. 負責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 研究和技術推廣。

13. 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江河和重要水利水電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14. 在市政府電力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指導下,制定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的水電及電網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農村水電電氣化建設;指導 水利行業水電管理,監管水利電業國有資產。

15.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8)自然資源確權河道屬於哪裡擴展閱讀:

河道治理的措施

(1)灘地的保留和利用

灘地是山溪性河道的特有產物。一般河道灘地較開闊,洪水期水流漫灘,利於行洪滯洪,應保留其功能,並充分開發利用。流經城區的河道,在維持灘地行洪功能的同時,利用灘地設置綠化地、公園、交通輔道和運動場所,開發其休閑、親水功能,成為市民娛樂、健身、遊玩的好地方。

整治中,順應河勢,因河制宜,保留河灘和彎道,恢復河道的天然形態,減少河床的坡降,降低洪水位,減少洪峰壓力,同時可降低防洪堤的高度。另外,彎曲的水流更有利於生物多樣性,為各種牛物創造了適宜的生存環境。

(2)復式斷面的設計

山溪性河道一般河灘開闊,河道斷面設計可採用復式斷面形式。枯水期流量小,水流歸槽主河道;洪水期流量大,允許洪水漫灘,過水斷面大,洪水位低,一般不需修建高大的防洪堤。

枯水期根據河灘的寬度和地形、地勢,結合當地實際充分開發河灘的功能:如灘地較寬闊,一般可開發高爾夫球場、足球場等大型或綜合運動場;河灘相對較窄的可修建小型野外活動場所、河濱公園或輔助道路等。河灘的合理開發利用,既能充分發揮河灘的功能,又不因圍灘而抬高洪水位,加重兩岸的防洪壓力。

(3)防沖不防淹的矮胖型堤壩設計

山溪性河流具有河床坡降陡、洪水暴漲暴落的特點,高水位歷時短,流量集中,流速大,對沿河堤壩、農田沖刷嚴重:通過規劃,採用防沖不防淹的矮胖堤型設計,保護區下游堤段開口.還河流以空間,給洪水以出路,允許低頻率洪水漫壩過水,確保堤壩沖而不垮,農田沖而不毀。

以防洪為主要功能的農村河道,堤防基礎沖刷嚴重,可採用松木樁基礎,投資省、整體性好、抗沖能力強,以提高堤防的整體性和穩定性。

(4)採用生物固堤,減少堤防硬化

對於鄉村田間河道,除個別沖刷嚴重河岸需築堤護坡外,應盡量維持原有的自然面貌,保持天然狀態下的岸灘、江心洲、岸線等自然形態,維持河道兩岸的行洪灘地,保留原有的濕地生態環境,減少由於工程對自然面貌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在堤防建設中,可採用大塊鵝卵石堆砌、干砌塊石等護岸方式,使河岸趨於自然形態。個別受沖河岸堤防內側可採用種植水杉等根系為直根的樹種或草坪護坡等植物護堤措施。

㈨ 河道所有權在那個部門

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河道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

河道權屬問題,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 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徵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外,屬於國家所有。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水利部門直接管理的水庫、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屬於國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未經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9)自然資源確權河道屬於哪裡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十八條:

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只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㈩ 承包村裡河灘種樹有承包合同,請問河道屬於國家資源嗎

請參考: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山、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礦產資源法第三條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有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