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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乙種證明怎麼開

發布時間: 2022-05-18 10:07:03

①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的證明有效期限的問題!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是由銷售方主管地方稅務局開具的證明,加之您的發票也是15日開具的與乙種證明同日。因此,對於貴公司來說,應當屬於有效證明。

隨便說一句,只要是稅務局開具的,您所在地的稅務局還是會相信的!

② 稅務人員丟失資源稅證明怎麼辦

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丟失後憑相關證明到稅務機關補辦,「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遺失不補。
資源稅管理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資源稅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見附件1)。

第三條凡開采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可以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

第四條「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最長半年)多次使用的證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於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一次開具一次使用的證明。

第五條「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由納稅人所在地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所開具。

第六條納稅人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

1.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填寫《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見附件2)並提供下列資料:企業財務制度、生產規模證明(開采證)、固定購銷單位購銷協議(或合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納稅人公章。

2.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申請企業財務制度是否健全,生產規模是否合適,購銷關系是否固定,是否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

3.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審核後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交稅務管理股(所)長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地方稅務局。

4.縣級地方稅務局稅政管理股審核後交主管局長簽署意見,對符合開具條件的,由縣級稅政管理崗位主管人員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並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填寫「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字型大小。

(二)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1.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填寫《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並提供下列資料: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資源稅完稅證(或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公章(或個人章)。頻繁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的,相關材料不再重復提供。

2.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主要審核:稅務登記證和資源稅完稅證以及填寫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的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號、完稅證號是否完全一致,納稅人名稱與公章是否一致,納稅人為個體戶的,其稅務登記證號是否與個人身份證相符。

3.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審核無誤並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後,交稅務管理股(所)長審批。

4.審批同意後,由稅務管理崗位主管人員為納稅人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並在《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上填寫資源稅完稅證號和「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

號,同時在納稅人所持的資源稅完稅證原件和復印件上標注「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已開具,資稅證號為XX號」,然後將復印件留底。

5.為方便納稅人,在市區或城區范圍內,開具「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可由辦稅服務廳咨詢服務窗口直接受理。

第七條在收到納稅人填報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開具登記表》後,對於符合開具條件的,地稅機關應分別於10個、1個工作日內開具「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對不符合開具條件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告知納稅人不開具的理由。

第八條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並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地稅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核查。

第九條主管地稅機關應於次月10日前,由主管人員對所屬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上月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進行查驗核銷,在「資源稅管理證明」上加蓋主管人員印章和單位公章並註明「已核銷」字樣。

第十條「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復印件無效。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丟失後憑相關證明到稅務機關補辦,「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遺失不補。

第十一條「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省地方稅務局印製。各級地方稅務局應建立「資源稅管理證明」領用、開具登記簿,詳細記錄使用情況,以備核查。

第十二條對轉借、塗改、損毀、偽造及不按規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③ 什麼是「資源稅管理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後),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印製。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④ 2021年資源稅還能代扣代繳嗎

2021年資源稅能代扣代繳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資源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扣繳義務人在履行其法定義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協助,不得干預、阻撓。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是: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

第六條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後),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法律依據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印製。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條 凡開采銷售本辦 法規 定范圍內的應稅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其礦產品時,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銷售礦產品已申報納稅免予扣繳稅款的依據。購貨方(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並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繳稅款憑證。

扣繳義務人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納稅人領取的「資源稅管理證明」,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遺失不補。

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適用的單位稅額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二)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計算公式為: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資源稅稅款的解繳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解繳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

扣繳義務人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解繳其代扣的資源稅款,並報送代扣代繳等有關報表。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提取並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時,要建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序時登記資源稅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處理。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生下列行為之一者,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處理:

(一)應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資源稅款;

(二)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

(三)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四)未按規定設置、保管有關資源稅代扣代繳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轉借、塗改、損毀、造假、不按照規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

⑤ 資源稅乙種證明執行手寫板或電腦版

著《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實施,在確保了業務單據法律效力的前提下,無紙化辦公成為必然的趨勢,電子簽名安全與否也成為了大家日益關心的問題。
電子簽名中硬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一款好的的電子簽名屏是無紙化辦公高效、安全的保證,高漫(GAOmon)電子簽名屏,國內頂尖數字化手寫輸入生產研發廠商,擁有自主研發技術專利,輕松實現原筆跡書寫,還原你的一筆一劃;高清的手寫屏幕顯示,做到所寫即所見,真正實現了高還原、低風險電子簽批。

⑥ 如何代扣代繳資源稅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這里,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聯合企業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為了正確掌握收購的礦產品是否繳納了資源稅,《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礦產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購方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收購方就有法定義務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於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於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銷售其礦產品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免予扣繳資源稅款的依據。購貨方(即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註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⑦ 什麼叫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甲種證明和乙種證明嗎

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7)資源稅乙種證明怎麼開擴展閱讀

資源稅徵收管理:

可分為兩大主線,其一是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這是對稅收源泉的管理。其二是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這是資源稅管理的第二道防線。兩者之間以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為主,以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為輔,抓好資源稅法定扣繳管理可以有效地促進資源稅的征管。

在目前對資源稅的征管上,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實則是加強源泉控管,而應稅資源的開采地多為遠離城區、交通不便、人煙稀少的地方,並且有著分散性、專業性等特點。

⑧ 資源稅完稅證明

法律分析:資源稅完稅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完稅證明的種類有: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以及其他完稅證明。常見的完稅證明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境外公司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車船購置完稅證明、契稅完稅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⑨ 購買砂石,購買方需要求對方開具乙種稅收證明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