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讓故宮的文物資源活起來
去年以來,「虛擬現實」(VR)技術開始滲透到多個產業,如今,通過與故宮合作,VR技術在旅遊和文創領域找到了新的商業應用。
故宮負責人表示,故宮已經研發了「智慧故宮」,三年以後,故宮的文化傳播、安防等各個方面將更加強大,相信這也是全世界最好的數字博物館,不在於技術先進,關鍵在於原創,故宮有1200件建築,通過數字地圖可以看任何一個建築的信息。
希望數字故宮可以早日建成!
B. 文物一般分為哪兩大類
按時代對中國文物分類,總的可分為古代文物和近現代文物。
在古代,一般按朝代劃分,不是按紀年劃分,對文物也是按朝代歸類。至於對某一件文物的研究,則盡可能要了解它的絕對年代。
古代文物,可分為商代文物、周代文物(或西周文物、春秋戰國文物)、秦代文物、漢代文物、魏晉南北朝文物、隋代文物、唐代文物、五代十國文物、宋代文物、遼代文物、金代文物、元代文物、明代文物、清代文物。其中漢、魏晉南北朝等時期的文物,還可按具體的歷史朝代詳分。
(2)文物資源如何變化擴展閱讀:
文物資源進行科學整合、安全保護、合理利用以及全面共享是一項十分緊迫的工作,其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
1、翔實的科學資料有利於了解中國古代歷史狀況、經濟特徵、文化傳統和民族共同意識的形成及發展過程,是增強文化自信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撐,是當前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歷史借鑒實物。同時,在保護中國生物基因、古代發明創造專利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2、能夠為相關學科研究中國各民族的源流和交融、古代人類體質健康狀況、多種疾病的發展歷史、動植物資源的譜系特色、人工栽培和馴養引發的基因變化、古代科技史發展、多種傳統工藝傳承等課題提供充分資料。
C. 文物事業未來的發展方向是什麼
考古類專業總體而言,是一個相對比較偏冷的專業。競爭相對較小,所以工作分配的單位多為對口的單位。都屬事業型單位,有專門的事業單位編制。不論是哪個方向,在中國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就業都會越來越好。一般去博物館、考古所等單位。收入在當地一般屬中等,穩定性好,待遇不會差。
D. 故宮如何讓文物活起來
5月18日,故宮博物院院長單霽翔在北京表示,這些年,通過「數字故宮」的建設,「我們不斷把文化、科技互相連接」。
此外,故宮努力優化觀眾服務,提供多種語言、版本的自動講解機、在顯眼處設置導覽提示牌、提供輪椅等等。通過這些措施,從另一個側面提升觀眾的參觀體驗。
今年的國際博物館日,故宮與騰訊地圖攜手打造的「玩轉故宮」小程序亦正式上線,這也是故宮推出的首個在移動端的導覽應用,供遊客提前熟悉故宮基本信息。使用這個小程序游覽時,還能享受位置查找、路線規劃等精準的地圖服務。雙方還計劃基於騰訊地圖精準的定位導航能力和豐富的位置大數據能力,進行深度合作。
來源:中新網
E. 中國世界遺產資源的保護和發展
世界遺產的評定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准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第二條規定(參看前例)。遺產項目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和審批程序。
每年舉行一次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對申請列入名單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其主要依據是該委員會此前委託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進行實地考察而提出的評價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遺址的考察,主要由該委員會會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保護聯盟(IUCN)組織專家進行。前者總部設在巴黎,成立於1965年,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的運用與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名個人會員;後者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於1948年,原名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宗旨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久利用,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方機構、民間團體、科研和保護機構。兩者受世界遺產委員會委託,分別對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進行考察並提交評價報告。
文化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①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②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築群;
③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方可獲得 批准。
①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②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③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④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⑤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⑥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准與其它標准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自然遺產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給自然遺產的定義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①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②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③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准並獲得批准:
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 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
③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文化景觀及其它
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這樣,世界遺產即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即雙重遺產,我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一路來說,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①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系。
②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系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系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③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系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目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景觀還不多,廬山風景名勝區是我國「世界遺產」中的唯一文化景觀。 此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產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產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長城
北京故宮
北京頤和園
北京天壇
敦煌莫高窟 new
秦始皇陵及兵馬俑坑 new
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
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
孔府、孔廟、孔林
武當山古建築群
西藏布達拉宮 new
麗江古城 new
平遙古城
蘇州古典園林
明清皇家陵寢
龍門石窟
大足石刻
都江堰——青城山
皖南古村落—西遞宏村
山西雲崗石窟
F. 誰能系統梳理下最近幾年文物法的改革方向
16大主要任務
1.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深化中華文明研究,推進中華文明探源工程,開展考古中國重大研究,實證中華文明延綿不斷、多元一體、兼收並蓄的發展脈絡。依託價值突出、內涵豐厚的珍貴文物,推介一批國家文化地標和精神標識,增強中華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2.創新文物價值傳播推廣體系。將文物保護利用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體系和幹部教育體系,完善中小學生利用博物館學習長效機制。實施中華文物全媒體傳播計劃,發揮政府和市場作用,用好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廣泛傳播文物蘊含的文化精髓和時代價值,更好構築中國精神、中國價值、中國力量。
3.完善革命文物保護傳承體系。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2018-2022年),保護好革命文物,傳承好紅色基因。強化革命文物保護利用政策支持,開展革命文物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助力革命老區脫貧攻堅。推進長徵文化線路整體保護,加快長徵文化公園建設。加強館藏革命文物徵集和保護,建設革命文物資料庫,加強中國共產黨歷史文物保護展示。
4.開展國家文物督察試點。加強國家文物督察力量,試行向文物安全形勢嚴峻、文物違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發地區派駐文物督察專員,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護責任情況,督察督辦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辦理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處理工作。強化省級文物部門督察職責。落實市、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文物行政執法責任。
5.建立文物安全長效機制。實施文物平安工程,建設全國文物安全監管平台,實現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防護設施全覆蓋。聚焦法人違法、盜竊盜掘、火災事故三大風險,發揮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堅持專項行動和常態監管相結合,打贏文物安全防範攻堅戰。
6.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機制。健全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體系,制定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辦法,建立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機制。實行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制度,地方各級政府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情況。完善常態化的國家文物登錄制度,建設國家文物資源大資料庫。
7.建立健全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機制。深入推進文物領域「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簡化面向社會的項目審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應充分考慮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於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強化考古項目監管,開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專項行動。健全世界文化遺產監測預警和巡查監管制度。建立國家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依託不同類型文物資源,推動區域性文物資源整合和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創新文物保護利用機制,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護區域因地制宜適度發展服務業和休閑農業。
8.大力推進文物合理利用。充分認識利用文物資源對提高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級文物部門要加強統籌規劃,依法加大本行政區域文物資源配置力度。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強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功能,盤活用好國有文物資源。支持社會力量依法依規合理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
9.健全社會參與機制。堅持政府主導、多元投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積極性。在堅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變、堅守文物保護底線的前提下,探索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鼓勵依法通過流轉、徵收等方式取得屬於文物建築的農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加大文物資源基礎信息開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館單位逐步開放共享文物資源信息。促進文物旅遊融合發展,推介文物領域研學旅行、體驗旅遊、休閑旅遊項目和精品旅遊線路。
10.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分類推進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賦予博物館更大辦館自主權。發展智慧博物館,打造博物館網路矩陣。鼓勵文物博物館單位開發文化創意產品,其所得收入按規定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可用於公共服務、藏品徵集、對符合規定的人員予以績效獎勵等。落實非國有博物館支持政策,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產權確權。
11.促進文物市場活躍有序發展。制定關於引導民間收藏文物保護利用促進文物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開展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建立全國文物購銷拍賣信息與信用管理系統,接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開展守信聯合獎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規範文物鑒定機構發展,多層次開展文物鑒定服務。適時擴大享受文物進口免稅政策的文物收藏單位名單,促進海外文物迴流。
12.深化「一帶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實施「一帶一路」文化遺產保護與交流合作專項規劃,健全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與申遺跨國合作機制。推進中國援外文物保護工程和聯合考古項目,將其納入國家對外援助體系。開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打造文物外交品牌。依託國家海外文化陣地和海外機構,搭建多層次機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台,與國外文物機構共建合作傳播基地,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傳播力、影響力。深度參與文化遺產國際治理,提升中國話語權,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
13.加強科技支撐。將「文化遺產保護利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範」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建設文物領域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推動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創新,推進「互聯網+中華文明」行動計劃。
14.創新人才機制。制定文物博物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指導意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實施新時代文物人才建設工程,加大對文物領域領軍人才、中青年骨幹創新人才培養力度。出台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時開展文物領域表彰獎勵。建設文物領域國家智庫。
15.加強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加強國務院文物部門職能,充實力量,提升革命文物、社會文物、文物資源資產、文物國際合作與傳播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地方黨委和政府應依法履行文物保護主體責任,明確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機構,切實加強文物保護能力建設,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力量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文物安全。未設置專門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文物保護巡查管理。
16.完善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並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整體保護並重轉變。推動文物保護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加快公布文物領域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探索對文物資源密集區的支持方式,強化績效管理。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利用。
很多新的提法和明確的重點任務十分值得關註:
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機制。今年,中國文物報上刊登了多篇關於「文物資產」問題的文章,引起了行業的熱烈討論,本次《意見》也明確了將建立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機制;
促進文物旅遊融合發展。《意見》中明確提到將促進文物旅遊融合發展,推介文物領域研學旅行、體驗旅遊、休閑旅遊項目和精品旅遊線路,將對社會相關研學和文化旅遊起到推動作用,剛結束國慶假期,也用數據證明了文化旅遊的節節攀升,在這一方面,未來文博行業將大有可為。
博物館將被賦予更多自主權。博物館將推進法人化結構建設,賦予更多自主權,也將鼓勵文創,對文創績效也賦予了更靈活的使用方式。
關於文物市場問題。《意見》提到將通過多種方式促進文物市場交易規范地管理,將「開展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試點」;此外,還將適時擴大享受文物進口免稅政策的文物收藏單位名單,促進海外文物迴流。
在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方面:《意見》提到「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並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整體保護並重轉變。」這勢必對以後的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產生影響。
G. 文物有經濟價值嗎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文物」一詞被炒得越來越熱。國家越來越重視文物保護,不惜投入巨資用於文物保護工程;各地區也不斷挖掘地區文物資源優勢,紛紛推出以文物古跡為主線的旅遊景點;文物流通領域也異常火暴,「國寶」在各大拍賣行常常以「天價」成交。但同時也出現了「三孔事件」、「遇真宮火災」、「長城被拆」等一系列破壞文物的惡性事件,對文物保護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文物保護與旅遊開發、城市建設、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也越發突出,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激烈程度。我們不禁要問:「文物」惹著誰了?為什麼這么多地方都在爭先恐後地挖掘「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遺產」?為什麼越來越多的收藏愛好者都把目光集中在「文物」身上?為什麼接二連三地發生破壞文物的惡性事件?這種種的疑問歸結到一點,我認為那就是文物的「經濟價值」在作怪。 以前,我們聽到最多的是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文物保護法》就明確講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壁畫」等。沒有一條說的是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物品是「文物」。我們評價一處文物古跡或一件器物時,說得最多的也是其具有很高的歷史、考古和藝術價值。沒有人能夠說出「某某漢墓值多少錢」,「某某石窟能摺合成幾億元的資產」。 但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卻經常看到有關文物經濟方面的報道。比如「山東泰山2001年接待遊客449.7萬人次,旅遊收入21.8億元,創匯1500萬美元」。「故宮博物院出資2200萬元『天價』從中國嘉德購得『中國現存最早書法孤品』《出師頌》。」這些報道讓我們深刻地感到文物確實有經濟價值,而且還有很大的經濟價值。那麼文物的經濟價值又是怎麼產生的呢? 按照文物的分類方法,文物分為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但是否還可以再細分一下,將不可移動文物分為未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已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將可移動文物分為國家禁止買賣的可移動文物和國家允許流通的可移動文物。未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國家禁止買賣的可移動的文物,它們有使用價值,但不具有商品性。已經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國家允許流通的文物,既具有使用價值又具有價值,具有商品性,因此它們也就應該有價值和價格。 文物的使用價值: 使用價值是指物品的有用性,即物品能夠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文物是古人的勞動產品,其使用價值隨著時代的變遷而發生變化。具體看應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文物的使用價值基本上沒有發生太大變化,比如古代的書畫、藝術品等,其用於滿足人們審美、娛樂身心的使用價值直到今天也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二是文物的使用價值部分發生了轉移,比如一些尚在使用中的古舊傢具、古建築等,除了沿用當時的使用價值外,還為今天的人提供了古代文化的信息。三是文物的使用價值完全發生了轉移,像一些古代的生產、生活用具,古遺址、古墓葬等,其當初的使用價值已經完全發生了轉移,成為古代歷史信息的載體。 文物的價值: 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人類勞動。馬克思用「活勞動」指商品生產勞動過程中人的體力和腦力的支出;用「物化勞動」指凝結在生產資料中的、體現為過去勞動創造的產品中的人的勞動。從交換價值角度看,商品的價值是生產資料轉移的價值與活勞動新創造的價值之和,即過去勞動和現在勞動凝結之和。以已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為例。其中的活勞動主要是現代人開發利用文物時所付出的組織、管理、維修等一般人類勞動。物化勞動主要是古代人建造、保護、維修這些文物所付出的一般人類勞動。古代人的物化勞動和現代人的活勞動一起構成了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同理,國家允許流通的可移動文物的價值也包括現代人保存、營銷所付出的一般人類勞動和古人生產、保存、維護所付出的物化勞動。也就是說文物的價值是由現代人的活勞動和古代人的物化勞動一起構成的。 文物的價值量: 物化勞動只是藉助活勞動保存、轉移原有的商品價值,即保存、轉移原有的勞動量。以已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價值量為例。首先通過現代人對文物進行修繕、宣傳、組織參觀等活勞動創造了價值。但這並不是這些文物的全部價值,其中更大的一部分來自古人的物化勞動的轉移。在數百、數千年的歷史長河中,古人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比如秦始皇陵動用勞役72萬餘人,移動土方超過500萬立方米。明長城從1368年起,用了200多年的時間完成了修築工程,耗盡了明王朝的國力。而我們今天對這些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維修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向當年那樣投入如此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而古人的物化勞動由於年代久遠,卻很難計算出其具體的量。由古人物化勞動作為生產要素直接轉移到已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上的價值量,遠非我們現代人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量所能媲美,這些不可移動文物是古人聰明、智慧、血水和汗水的結晶。這也是我們為什麼說文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重要原因。同理,國家允許流通的可移動文物在其生產、保存、流傳和進入流通領域的過程中,古人的物化勞動也遠比現代人所付出的活勞動要多得多。 文物的價格與價值規律: 已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內作為展品的文物它們的使用價值發生了轉移,成為「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的載體。人們到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和博物館參觀,不是在購買這里的文物,而是在研究、體會、欣賞文物帶給他的歷史、藝術、科學的信息。古人的物化勞動和現代人的活勞動價值的大小通過這種「無形信息」表現出來,這種「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和提供這種信息的服務才是商品,而景區和博物館的門票恰恰是這種商品價值的貨幣體現。因此門票收入應當包括古人建造、保存文物的物化勞動,現代人保護維修、組織管理的活勞動的價值。門票的價格與物化勞動的量成正比。古人的物化勞動只有藉助於現代人的活勞動才能保存轉移原有的價值;而現代人的活勞動如離開了古人的物化勞動也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同樣,作為流通領域中的國家允許買賣的可移動文物不僅是信息的載體,而且具有價值和價格,完全符合商品的屬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現代人按古代文物仿造的器物,只能是「贗品」,不能稱為文物。文物只有發現數量和開發利用數量的多少,而且總的趨勢是越來越少,因此從理論上講文物的價格應該高於其價值。但是由於人們對文物認知程度不同,或收藏人群的多寡,文物的價格有時也會低於其價值。但總體上還是符合價值規律的。 通過上面的推理,我們明白了文物價值所在,下面我們再試著分析一下文物價值轉化為貨幣形式以後,在社會中再分配的一般情況。先來看一下已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館藏文物的價值分配情況。在一般情況下,文物經營單位的門票收入應負擔的稅費應當包括營業稅、教育費附加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門票所得的營業稅屬免稅項目,教育費附加和城建稅同時也得到減免。只有在有利潤的前提下上繳企業所得稅,而且對規模較小,利潤較少的企業實行低稅優惠照顧。假如一個文物景點的年門票收入是1億元,這個企業一年就被免掉了540萬元的稅款。換句話講,僅免稅一項就得到凈利潤540萬元。 按照上面稅收計算方法看,門票的全部收入減去上述各項稅費和運營成本之後的利潤,就應該包括現代人活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和古代人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由於古人的物化勞動很難用一個具體的量來衡量,在現實中就會把這部分利潤看作是經營文物的超額利潤。那麼這些利潤又是怎樣分配的呢?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分配的方式也不盡相同。比如:重慶大足石刻年收入2000多萬元中,900多萬元上交地方財政;「三孔」門票收入在7000萬元左右,用於文物保護的只有500萬元;武當山年門票收入1000多萬元,全部用於武當山特區1800多名職工的工資支出和扶貧工作,用於遺產保護的金額為零。看看這些報道我們也就很容易明白為什麼各地都在爭先恐後地開發當地的文物資源了。如果是將門票的收入的一部分上交地方財政或提出一部分用於自身的文物保護,這還能說得過去。如果將門票捆綁上市,或將文物景點由個人承包或乾脆由私人開發,那麼由古人物化勞動轉移到門票當中的部分價值將改變其性質,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這難道還不可怕嗎? 同樣的道理,在文物流通領域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那麼,是誰在利用文物掙錢呢?經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文物經濟價值的最大受益者可能是某些地方政府、利益集團、開發商,甚至是個人。 在一些地區文物成為搖錢樹,創造著豐厚的利潤;但同時很多有價值的文物卻得不到應有的保護,面臨滅失的危險。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文物資源保護狀況並不都是一片歌舞昇平的景象。由於缺乏資金,很多有價值的文物還未得到很好的保護。雖然《文物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但真正要落到實處還需要一個艱苦的過程。具體地講,我認為以下幾個問題應當引起大家的思考。 理順文物管理體制的問題 《文物保護法》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事業性收入,專門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在2002年全國文物工作會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李嵐清同志曾一再強調:……文物管理部門進行文物保護的投資和費用應列入財政預算,由政府撥款,文物管理部門的合法收入應上交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對還款收入只能用於加強和改善文物保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李嵐清同志的講話為理順文物管理體制指明了方向。因為文物管理部門的最終目的是將這些承載著歷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護好,並使之得到繼承和發揚,為子孫後代造福。而將文物作為資產經營的企業或個人的目的是如何利用這些資源,盡快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於是就出現了個別單位或個人在經營文物景區時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重經濟效益,不重社會效益的現象,甚至導致竭澤而漁、破壞文化遺產的惡性事件發生。 建立文物保護基金和徵收文物資源稅的問題 《文物保護法》中講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也就是說大多數作為非勞動要素文物的所有權性質是國有。《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解釋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館藏文物的所有人是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國家對這些非勞動要素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國家應當享有利用文物創造的經濟價值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那麼國家如何實現對這部分超額利潤的收益和處分呢?我認為建立文物保護基金和徵收文物資源稅不失為理想的方式。建立文物保護基金就是從文物經營單位的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文物保護基金,用於已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和未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的保護和修繕。在我國周庄、杭州等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的做法。基金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狀況。但因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方收取的比例,收取的方式也各不同,帶有很強的隨意性。 在目前情況下,解決文物保護資金不足的最好辦法就是徵收文物資源稅。資源稅的徵收范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目前我國主要徵收礦產資源稅。然而《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講: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自然資源作為非勞動要素參與到生產活動當中,國家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那麼文化資源同樣作為非勞動要素參與到旅遊這項生產活動當中去,作為所有者的國家難道就不保護它的使用、收益的權利了嗎?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無論從非勞動要素角度看,還是從所有權角度看,國家都應當向文物的使用單位徵收文物資源稅。更何況近些年國家在文物保護上投入了巨額的資金,而被修繕的文物單位也大多用於旅遊開發,國家也應當保留對這部分投資的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總之,文物價值理論是一個復雜的體系。文物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已被開發利用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國家允許流通的文物具有商品性。經營文物可以得到由古人物化勞動轉移到經營利潤的那部分超額利潤。但是由文物創造的價值並沒有很好地用於文物保護。要改變目前文物保護所面臨的被動局面,理順文物管理體制,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向獲得超額利潤的單位或個人徵收文物資源稅,並將稅款層層落實為文物事業發展基金,依法專款專用。文物資源不僅僅是我們這代人的財富,也是子孫後代的財富,要實現文物保護事業的可持續發展任重而道遠。(范學新)
H. 歷史文物的價值一般是怎麼來進行判定的
文物一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三個方面的價值。具體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個方面的價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價值。嚴格來說,文物不能買賣,所以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其自身價值的。
文物是我們祖先勞動、智慧和革命精神的結晶,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其一,文物是向人民群眾進行愛國主義、革命傳統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的令人信服的實物教材。人們通過文物右以深刻體會歷史、祖國在世界歷史上的地位,以及無數先輩為了反抗外敵入侵和推翻舊制度而英勇斗爭的光輝事跡;
其二,文物是祖國歷史發展的見證,是最可靠的史料,可以起到補充歷史記載的作用。我國商代以前的歷史,就是完全靠地下出土文物得到證實和恢復的。
(8)文物資源如何變化擴展閱讀:
文物資源進行科學整合、安全保護、合理利用以及全面共享是一項十分緊迫的工作,其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
1、翔實的科學資料有利於了解中國古代歷史狀況、經濟特徵、文化傳統和民族共同意識的形成及發展過程,是增強文化自信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撐,是當前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歷史借鑒實物。同時,在保護中國生物基因、古代發明創造專利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義。
2、能夠為相關學科研究中國各民族的源流和交融、古代人類體質健康狀況、多種疾病的發展歷史、動植物資源的譜系特色、人工栽培和馴養引發的基因變化、古代科技史發展、多種傳統工藝傳承等課題提供充分資料。